首页 理论教育 新闻学理论与新闻解读

新闻学理论与新闻解读

时间:2022-04-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新闻学理论与新闻解读新闻学理论是非常庞杂的一门学问,带有明显的政治意识、阶级意识和立场意识,中西方有着很大差异。媒介教育,在培养公民媒介使用能力,发表自己的作品、言论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有关方面的道德、伦理规范和法律规定。客观事实要经过新闻机构一系列“生产加工”过程才能成为新闻。

第一节 新闻学理论与新闻解读

新闻学理论是非常庞杂的一门学问,带有明显的政治意识、阶级意识和立场意识,中西方有着很大差异。采用什么样的新闻观指导新闻工作,这是执政党和政府对社会制度的选择,也是公民权利的选择与表现。

一、马克思主义新闻观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及其政党新闻事业的工作性质、工作原则和工作规律的一系列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是我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借鉴、探索和发展起来的核心价值观。它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框架下,人们对于新闻现象和新闻传播活动的总的看法,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反映和体现。它涉及诸如新闻本源、新闻本质及新闻传播规律等许多根本性问题,是指导我国新闻媒介开展宣传工作的根本要求,作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它又是不断地得到发展的。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是媒介传播者及媒介使用者共同的理论武器,它告诉人们怎样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去看待新闻现象,去回答新闻传播活动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要求新闻传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党性原则

这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根本原则。也是区别于资本主义新闻传播事业和其他一切新闻传播事业的显著标志。这要求,必须坚持党对新闻工作的领导,坚持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喉舌的媒体性质。

第二,坚持导向原则。

即必须把正确舆论导向放在首位。这是新闻宣传最重要的责任。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三,坚持服务原则。

即必须做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是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基本方针。党视人民利益为最高利益,新闻媒体应该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利益,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有机地统一起来。

第四,坚持真实性原则。

这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新闻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新闻作品不但要以事实为基础,而且要确保整体真实和局部真实的统一。

第五,坚持政治素质原则。

政治家办新闻媒体,这是实现党对新闻工作领导的重要保证。抓住了媒体的把关人,也就确保各级各类新闻机构的领导权掌握在了忠于马克思主义、忠于党和人民的人的手里,保证媒体不出原则性问题。

第六,坚持统一原则。

坚持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完全统一。党的领导力量依靠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党的新闻事业是党同群众保持联系的重要渠道。通过专业新闻工作者和非专业新闻工作者的活动,把人民的呼声、愿望、批评及时反映出来,使新闻事业不但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成为党的耳目喉舌和人民的耳目喉舌[1]

鲜明的政治意识和导向是我国新闻媒体的重要特征,也是执政党能够利用新闻宣传工具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团结全国人民,实现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之一。媒介教育中必须阐明这一点,尤其是在借鉴西方媒介教育理念时更要有清醒的党性意识,避免机械地照搬或模仿。

事实上,随着新媒介技术尤其是互联网的应用和普及,媒介产业市场化的发展,传统新闻媒体的管理制度和方式已难以适应技术所提供的多元的自由的传播渠道。传统新闻媒体的可控性和权威性正日益受到某种程度的削弱,不但新闻媒体规制需要进行变革以适应新的媒介环境,而且人们也迫切需要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以应对复杂的媒介环境。

二、新闻自由与公民权利

“新闻自由是指新闻媒体为了公共利益,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访、写作、报道、发表新闻信息的自由。”[2]由此看来,新闻自由基本上是指社会所赋予媒体的某种工作权利,而不是给所有公民的权利。在不同的国度里,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下,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中,人们对新闻自由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法律规定。换言之,新闻自由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如果说新闻自由是一种权利,那么伴随的也有义务,最主要的是不能损害国家利益,不能侵害其他团体或个人利益,也要符合道德、伦理等方面的群体社会规范等。

正如法律赋予交通警察行政执法权一样,协管员只能起到劝阻、疏导、警示等作用,而不能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在新媒介时代,传统媒体不但雇用“新闻线人”参与新闻采集,而且在网络中也有很多人主动提供各种新闻,这在丰富新闻信息的同时,也由此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新闻自由已不仅限于新闻记者的自由,公民利用媒介发布新闻(爆料)而引发的诉讼并不鲜见了。

媒介教育,在培养公民媒介使用能力,发表自己的作品、言论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有关方面的道德、伦理规范和法律规定。因为,任何新闻自由都是相对意义上的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新闻记者作为公民同样具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统一体,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尽到义务。

三、新闻的真实性

按照陆定一先生的定义,“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换言之,新闻的本源是事实,是人类在改造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各样的客观事实,这是辩证唯物主义对新闻的观点。既然是事实,那就必须是真实的,没有真实也就不存在新闻。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没有真实就不是新闻。真实性是媒介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基础,也是我们应当坚持的新闻观的基本出发点。

客观事实并不等同于新闻。客观事实要经过新闻机构一系列“生产加工”过程才能成为新闻。这就产生了新闻事实的概念。新闻事实就是指那些被人们选取、经过人的主观意识反映并以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的客观事实,它已经脱离了事实的自然状态,经过了新闻工作者初步的选择和加工,并且准备通过媒介传播和已经出现在新闻媒介上的客观事实[3]。显然,新闻事实实际上是带有主观色彩的事实。

新闻的生产是一系列复杂的把关过程。什么样的事实能成为新闻取决于各级把关人的决策。一般情况下,新闻流程要经过如下程序:事实进入记者的视野、媒体机构内部层层审查和选择、媒体决策层的决断和媒体主管机构的导向意志体现等几个程序。因此,新闻真实性的把握是非常复杂的过程。任何一个步骤把关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新闻失实情况的出现。

在实际操作中,新闻要全面、完整、深刻、精彩地反映客观世界的真相,不仅要做到具体事实的真实,而且要从事实的相互联系以及事实的总和中把握事实,努力做到整体真实,不仅要反映事物的外部状况,而且要反映事物的内在本质;不仅要反映事物的个别现象,而且要反映事物和现象的内在联系。只有做到这样,才可能避免因为报道内容肤浅、片面而导致公众对事物的判断产生偏差或错误,误导公众决策。事实上,仅仅是报道肤浅还不是最大的问题,近些年,屡见不鲜的假新闻似乎成了新闻媒体的痼疾,几乎每年都会出现。2007年北京电视台“纸馅包子”新闻事件,“假虎照”、“假羚羊照”等一起接一起出现。显而易见,假新闻的出现极大地影响了北京电视台等相关媒体的公信力,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了我国新闻界的形象。

四、新闻的娱乐

新闻娱乐化有两层含义:一是媒介偏重于选择具有娱乐价值的新闻内容;二是将硬性新闻软化,即从严肃的政治、经济等事件、信息中挖掘出所谓的娱乐价值。尤其是后者最为突出,即在表现手段和新闻处理上,强调故事性、情节性、趣味性和人情味等。

近年来,一些媒介以“三贴近”的名义,对市井新闻情有独钟。以江苏电视台《南京零距离》为代表的“民生新闻”的火爆,创造了收视率的神话。邻家的小猫上树了下不来,电视台也可能出动转播车进行直播。民生新闻在贴近生活的同时,带来娱乐和趣味,迎合了部分观众的窥私癖、围观心理等低级收视取向。

这种迎合观众口味的娱乐常常是遮蔽了对重大新闻的报道。新闻娱乐化浪潮之下的媒体总是把公众的注意力从重要的事务上引开,那些无关紧要、琐碎的名人趣事、日常事件及具有煽情性、刺激性的犯罪新闻、暴力事件、体育新闻、花边新闻等软性内容成为新闻的重点;对人们的切身利益有着重大影响的硬新闻,如有关公众利益的劳动权利、生态环保、高新科技、行业危机等重大问题却被媒介边缘化

新闻娱乐化背景之下的媒介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新闻,往往用娱乐的幌子掩盖不同的声音。他们仅仅传达一方的意见和观点,给公众认识事件的本来面目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公众只能跟着媒介的引导去了解新闻事件,而不能从其他方面、其他角度获知更多信息,以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

一方面,对于应该如实传播新闻事实的媒介来说,对兼听权的践踏违反了最基本的报道平衡原则,广大公众自由选择、获取全面信息的权利被利益集团所剥夺;另一方面,娱乐新闻的比例加大,富有人情味、趣味性的“软”新闻在新闻报道中大行其道,严肃的新闻被以娱乐的手法软化而包装成“娱乐信息”,强化新闻事件的戏剧性悬念或煽情性刺激,新闻越来越故事化、文学化。

娱乐化内容赚取的高收视率、收听率和阅读率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给媒介产业带来了繁荣。这就是国外所谓的信息娱乐(infotainment)[4]=信息(information)+娱乐(entertainment)在中国的翻版。娱乐化也波及到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电视媒介——中央电视台。譬如,2004年9月6日晚,央视四套《今日关注》栏目在关于俄罗斯北奥塞梯别斯兰市人质危机的报道中,滚动播出有奖竞猜信息,猜测人质危机死亡人数:“俄罗斯人质危机目前共造成多少人死亡?选项A.402人;B.338人;C.322人;D.302人。”节目播出后引起了观众极大的愤慨和上级领导的关注。中央电视台对相关责任人做出惩处,《今日关注》两名制片人被免职,值班编辑被开除[5]。这一事件导致了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切实加强手机参与和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紧急通知》,对于电视节目中的手机有奖竞猜环节做出了严格限制。

媒介教育在鼓励媒介使用者适度欣赏、消费媒介产品的同时,促使人们保持警惕的眼光、冷静的头脑,掌握新闻的基本理论和观点,学会使用分析工具,以便随时发现媒介的不良倾向和信息,免受蒙蔽,作理性健康的媒介使用者。

五、新闻的商业化

社会行为和社会实践首先发生在经济领域,中国经济改革的主要社会成果之一就是在生产关系领域内所发生的变革,生产主体多元化的现实促进多元化局面的形成。反映在传播上,出现了传播行为和传播角度多元化现象。从积极方面去理解,传播行为的社会化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的一个杠杆[6]。广播电视的“制播分离”和报刊的“管办分离”已使人们难以辨析媒介真正的主导者或主导者们是谁。

中国人民大学喻国明教授认为传播价值取向存在四种模式:典型的传播者型报道模式,准传播者型报道模式,准受众型报道模式,受众主权型即典型的受众型报道模式[7]。事实上,新闻实践的工具性特征决定了新闻本身就是一种操作,是在不同倾向的新闻媒体中坚持不同的意识形态而已。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传播媒介的权力性质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而在不断发生调整和变化。由简单的政治权力而转向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的重叠,这在某种程度上演绎了当今中国正在发生一个由“意识形态的媒介”向“产业经营的媒介”的过渡,从经济意义上解释了媒介产业的发展是和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步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传播活动本身在社会建构中的文化生产意义。在受众成为商品的逻辑下,以媒介内容为主要形式的文化工业是经济竞争的新领域[8]。在越来越多的业内外资本进入媒介产业,或媒介实行公司化运作之后,目前某些“商业媒介”或“准商业媒介”恐怕已经将受众和媒介内容一起卖给了广告商。我们看到,所谓的“软文”(收费报道)和国外的advertorial[9]一样抱有相同的商业企图和目的,以逐利作为出发点。

在中国,媒介日益渗透儿童生活的空间,商业行为对儿童生活的“入侵”也是随处可见。在儿童媒介产品中,从几年前很火的一部以企业名字冠名的动画片《海尔兄弟》,到近年出现的《亨氏营养乐园》儿童读物,也越来越多地被打上商业的烙印。笔者曾亲身目睹了孩子在听完读物中的故事后,要求家长购买该产品的情景。

为此,我们有理由作出判断:这种现象的出现,既是商家的精明,又是因国家对教育或是对儿童出版物的政策扶持不够而迫使出版商进行了无奈的选择,同时,儿童媒介消费也是商家与出版机构共谋打造的媒介市场。

六、广告的新闻化

当今中国各类媒介中,广告形态可谓丰富多彩,五花八门。人们常看到,电视广告采用“主持人(常常是名人)+‘权威’专家”的访谈式、模拟电视新闻播报式、电视新闻专题式、电视讲座式等等,如果不是出现联系电话,难以分辨电视是在播出新闻还是在播出广告。尽管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曾三令五申禁止使用“患者”、“医生”或者公众人物以消费者名义做广告,但在电视上、报纸中却仍是屡见不鲜,极易误导受众。

我们认为,广告的新闻化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

第一,新闻与广告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媒介内容和传播方式,两者的结合不是什么创新而是畸形的怪胎,既违背新闻传播内容创新的规律,也有悖于广告传播的本意。

第二,广告以新闻的形态刊播,会使受众无法分辨广告和新闻的内涵,从而导致新闻节目以事实为依据之权威性的削弱,最终消解媒介本身的权威性和忠诚度。

第三,广告若以虚构的“事实”为依据,尽管被套上新闻的“外壳”刊播,但纸里包不住火,细心的读者总会发现其中的问题,从而会影响到消费者对广告的信任,企业的信誉也会受到损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