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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制改革的理论依据

时间:2022-04-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两分法”的构想,新的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应从文化体制和文化产业两个方面去考虑,并制定不同的发展目标和具体政策,促进两个方面都健康、协调发展[2]。毫无疑问,经营性文化的属性与文化产业的经济性质、产业属性是兼容的。

第二节 文化体制改革的理论依据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以往文化体制改革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其标志是提出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两分法”的指导思想,指出要“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国家支持和保障文化公益事业,并鼓励它们增强自身发展活力”,同时,强调“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进一步提出要“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两分法”,考虑到文化行业的特殊性,以及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参与国际竞争的态势,其重大意义在于肯定了文化的经济属性,肯定了文化产业的合法地位,明确了分类管理的原则,为我国发展文化产业提供了理论依据,为我国新一轮文化体制改革确定了一个基本的体制框架。根据“两分法”的构想,新的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应从文化体制和文化产业两个方面去考虑,并制定不同的发展目标和具体政策,促进两个方面都健康、协调发展[2]

一、文化产业的经济属性

经营性文化包括演出业、影视业、出版业、报业、网络业、娱乐业、广告业、咨询业、策划业等文化。公益性文化主要包括学术研究(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文学艺术以及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经营性文化的特征和本质,是它的消遣性、娱乐性、益智型和盈利性[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中可以通过产业方式运作的那一部分必然是经营性文化,这是由文化产业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在现代产业经济学中,产业是指介于微观经济细胞(家庭和企业)与宏观经济单位(国民经济)之间,生产和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群。这一定义对于文化产业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文化产业是生产和经营文化产品的行业,因而与生产和经营物质产品的一般产业不同,具有特殊的精神或文化的属性。

第二,文化产业是由企业群组成的,在现代经济学中,企业被界定为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因此,文化产业像其他一般产业部门一样具有经济属性,必然以追求利润、产品的价值补偿和增值为目标。这也使文化产业与以社会效益而不是经济效益为最高目标的公益性文化(如学术研究、学术性书刊、图书馆、博物馆等)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第三,“企业群”的性质也表明,文化产业像其他一般产业部门一样,是与可以进行批量生产并产生规模经济效益的工业化、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上述的第一层意思,表明了文化产业的精神文化或意识形态的特殊性;而第二和第三层意思则体现了文化产业作为产业的共性。可以说,文化产业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文化产业的产业性,是指它所具有的经济性质、市场运作方式和产业管理等一系列特征,纳入产业方式运作的那一部分文化产品和服务,从策划、投资、制作、宣传、发行到进入实际消费都难以摆脱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

毫无疑问,经营性文化的属性与文化产业的经济性质、产业属性是兼容的。这首先是因为大多数经营性文化具有普遍性,每个文化阶层的人都能接受。这就是说,对经营性文化的消费多半是与流行的文化价值相联系,与个人心灵的修养和文化积淀无直接关系,一个人有能力或愿意购买、消费什么样的经营性文化产品,从事何种娱乐,他就会很快形成什么样的文化趣味,正因如此,文化趣味具有极大的可操纵性。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社会无疑是一个人们身心高度紧张的社会,这决定了追求紧张工作之余的轻松是人们的普遍心态,这种情况下,以游戏性、娱乐性、消遣性、益智性为特征的经营性文化产品,更可能在大多数人的文化消费偏好之中居于首要的位置,这些都意味着经营性文化产品往往具有大量的市场需求。

在现代西方社会中,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城市居民经济丰裕的状况下,具有中产阶级趣味的文化已经形成了普遍的趋势。贝尔、麦克唐纳和阿特伦都认为从现代城市居民大众中有可能产生通俗文化。现代西方城市社会本身已经失去了它的文化支撑点,精英文化遇到了危机。现代西方城市大众不可能将自己囿于所谓的亚文化中,他们设法创造和享受现代都市社会快节奏、理性、紧张等特点的文化趣味。在后现代西方城市社会中,人们惊异地发现传统精英文化的衰落,人们已经不像19世纪那样沉醉托尔斯泰、左拉、巴尔扎克、狄更斯的巨著了,弥漫于西方城市社会的是消费性、消遣性、娱乐性的流行文化。贝尔、麦克唐纳和阿伦特等的描述,显然带有浓郁的情绪色彩,但无可否认的是他们揭示了经营性文化产品,在现代西方城市社会中具有大量市场需求,而雅文化遭受冷遇的事实。

虽然当代中国城市与西方城市在发展水平上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但以游戏性、娱乐性、益智型为特征的经营性文化产品,同样在中国大多数都市居民的文化消费偏好中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突出的表现和最重要的证明,就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种全新的消费性、游戏性、娱乐性、益智性的大众文化,从流行音乐、休闲报刊、M T V、盈利性体育比赛、各种形式的广告、卡拉OK、迪斯科到时装模特表演、通俗文学、亚文学、千篇一律的肥皂剧、情节雷同且制作模式化的港台电视剧,急速的萌芽和扩张,几乎令人目不暇接,并在90年代占据了中国当代大众大部分的文化生活空间。

因此,以娱乐性、消遣性、益智性为特征的经营性文化,拥有相对广大的消费人群。产品的需求越多,市场也就越大。这也同时表明经营性文化可以进行批量生产,达到最适生产规模,实现单位生产费用的低点。从而可以以市场为中介,通过产业的方式运作。在这种情况下,产业运作方式和市场机制,实现了资源配置的优化,因为生产者实现了利润最大化,同时也承担了全部成本,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使得文化产品生产的私人收益等于社会受益,从而可以实现文化产品的价值补偿和价值增值。

二、文化产业的公益属性

公益性文化的特征和本质,则是它的创造性和公益性,其根本目标是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与经营性文化形成鲜明的对照,公益性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文化产业的产业属性(以利润为目标、可批量生产等特性)相矛盾的。

(一)有的公益性文化难以进行大批量生产从而实现规模效益,因此不具备盈利的可能性

毋庸置疑,市场经济的立足根基就是经济主体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在现代主流经济学中,最大化行为被作为“一般的、统一的原则”应用于对各种经济问题的考察,如最大收益与最小成本的“对偶”,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边际条件问题等。实现最适生产规模,乃是实现最大收益与最小成本的利益最大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在经济学中,所谓最适生产规模也称规模经济,是指在特定的行业之中和水平之上,一个生产或经营单位的规模有一个最佳点。在这一点,其平均成本为最低,因而也最经济合算,而在达到这一点之前,随着生产或经营规模的扩大,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收益呈递增趋势,成本呈递减趋势,所以,一个生产或经营单位的规模越大也就越经济合算。总之,对一个生产或经营单位来说,在它达到最佳的规模之前,存在着大规模生产或经营的潜在好处。而要充分利用大规模生产和经营的好处,就要要求生产或经营单位达到最佳的规模。不言而喻,达到最适生产规模,也就达到了单位生产费用的最低点。当文化面向市场以后,文化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也显然面临着一个最适生产规模的问题,与物质产品的生产一样,文化产品的生产也只有达到最适生产规模,才能达到单位生产费用的最低点。

按照布尔迪厄的理论,在文化的生产“场”中,存在着两个不同的部分,一个是所谓的“有限的生产场”,在这个生产场中,生产者和消费者是同一种人,即知识分子;另一类是所谓的“大规模生产场”,在这个领域中,生产者与消费者是两类人,供求双方是不同的群体。某些公益性文化的生产显然属于“有限的生产场”。例如,反映基础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性书刊,其内容和形式都决定了它们的消费对象,只可能属于一个特殊有限的社会群体,如专家学者等。而普通大众的知识积累与欣赏水平与之具有较大的差距,他们的进入壁垒较高,所以,它们的市场需求度较小,从而往往难以达到最适的生产规模,以实现单位生产费用的低点。也就是说,它们往往难以通过产业的运作方式和市场机制实现价值补偿和价值增值。在经济体制转换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我国曾一度出现严肃学术著作出版难、纯文学和纯理论期刊纷纷倒闭或改变办刊方针等现象,其重要原因,显然在于这些著作和刊物读者数量有限,从而一般难以同那些大众化的通俗书刊进行竞争,使文化产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达不到“有利可图”的目的。

(二)公益性文化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

如果弄清楚了私人物品,就可以推论什么是公共物品。关于私人物品的定义来自于该物品的使用和消费上的排他性。一个人使用或消费私人物品,意味着他人不能同时使用和消费该物品。因此,私人物品具有消费上的竞争性。而公共物品,根据保罗·萨缪尔森的定义,是指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不会造成其他人消费的减少。纯粹意义上的公共物品是具有这样两个重要特性的产品:一方面,在其允许的限度之内,对它的消费不存在竞争性。这又包含两层含义,即消费者之间不存在竞争性或排他性;增加一个消费者并不增加相应的成本,也即其边际消费者的边际消费为零。另一方面,它一旦被供应出来,则供应者或生产者就不能阻止任何人来消费它。这也就是所谓公共物品供应的“非排他性”。按照现代主流经济学,公共物品的困难在于,虽然每个人的消费不影响对其他人的供给,但很难把任何一个享受者排除出去。以地方广播电台为例,即使技术上可以用干扰频率的方法阻止一些人收听节目,但这样做的代价太昂贵了。对于城市建设和雕刻作品来说,很难要求他们的欣赏者支付价格。公共物品的公共性以及不可排他性,使得私人生产者不愿提供公共物品,同时也必然使消费者产生权利和义务上的困境。这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搭便车”问题,表现在虽然公共物品给每个人带来了好处和利益,但是谁都不希望自己为此支付费用,因为他认为公共物品并不是专门为他个人而提供的。

现代经济学研究表明,公共物品的属性与市场的属性、产业的属性往往是不兼容的。所谓公益性文化产品是指以整个社会为对象,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可以无偿获取满足自己精神需求的文化产品,它对于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对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具有特殊的作用,如前所述,它的最本质的特点在于创造性和公益性。这就意味着公益性文化具有经济学上所谓相对私人物品是公共物品的特性。而市场机制、产业化运作方式对公共物品的生产往往是不适用的,它不可能使后者的生产达到最佳水平。

公益性产品的公共物品属性(如普照之光),显然扰乱了市场机制以及文化产业运作逻辑的功能,造成了市场失灵。因为市场机制以及文化产业的运转要求收益能够抵偿成本,或者要求成本能够追踪到单个使用者身上。由于公益性文化产品的集体消费性,不可能将每个消费者孤立开来,也不可能毫无代价的监督和排斥他人的消费,所以,在公益性文化产品的某些部分面前,市场机制以及产业化机制便无法正常运转。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美国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指出,由于基础研究具有巨大的外在经济效益,市场调节机制和产业运作方式,不可能使投入其中的资源达到满足社会需求的最佳程度。他引述了美国科学院的一份报告说:“在理论上,有很好的理由可以认为,如果我们让市场放任自流的话,市场就不仅会在总体上对基础研究投入过少的资源,而且有可能使资源的配置发生不利于基础研究的倾向。”[4]

需要说明的是,同时包含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或由于技术原因排他成本很高因而事实上无法排他的,是具有纯公共物品性质的公益性文化产品或设施,例如,前面提到的地方广播台、城市雕塑以及基础研究(包括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等。而很多具有不完全公共物品特点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和服务,如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则是准公共物品。这些文化设施和服务的提供,在拥挤到来之前增加若干消费者并不会增加边际成本(例如,在不拥挤的条件下,多一位图书馆的读者),但拥挤程度的提高会增加成本(等待时间延长、购置书籍和安排阅览室座位的费用增加),它们事实上又是可排他(如在图书馆门口收门票)或通过技术改进(如把博物馆建成封闭式的)就可以降低排他成本,因此,可以收费也可以制订价格。但是,一些公益性文化设施和服务具有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并不意味着它们必然或者必须按照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化和产业化逻辑来运作,社会仍要求他们低收费甚至免费使用。这是因为,公益性文化产品的特征和本质,包含着对至真、至善、至美以及生活意义上的追求。这意味着公益性文化产品(无论它们具有“纯”的或“准”的公共物品性质)偏重于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不应该以盈利为目标。图书馆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图书馆不仅是阅读者受益,有教养的成年人会成为很好的公民,每个人都会在与聪明、见闻广博的人一起谈话和工作中受益。显而易见,如果非营利组织、社会公益部门过于注重自身的利益,那么就有可能偏离社会的目标,甚至改变自身的性质。赫兹林杰因此认为,如果一个博物馆的商品销售收入比门票收入高出许多倍,这种不平衡就会“促使博物馆将注意力更多地集中于商品销售而不是艺术。”所以,“既然非营利组织有既定的目标,就不适宜从事与此无关的筹集资金的活动,非营利组织的驱动力应当来源于服务公众的愿望,而不是追求商业利益。”

由此可见,不能笼统地不加分析地谈论文化可否市场化和产业化。面对大众喜闻乐见的书刊、音乐、饮食和娱乐场所的繁兴,以及传媒业、影视业、体育业、会展业、娱乐业、网络业等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认为文化市场化、产业化与文化的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格格不入的观点,是难以服人的。但同时又需清醒的看到,无论是文化市场化,还是文化产业化,都是有边界的,主张文化可以完全市场化、产业化显然是有悖于现实的独断。

市场的属性、产业的属性与经营性文化的属性是兼容的,因此,经营性文化可以纳入产业化的轨道,以文化产业的方式生产和经营。公益性文化的属性与市场的属性、产业的属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矛盾的、不兼容的,因此,不能通过产业方式经营,不能走产业化发展之路。公益性文化的发展显然需要另辟他途。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公益性文化与事业单位的事业属性是兼容的、相一致的。1984年,全国编制工作会议印发的《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例行方法》把“事业单位”定义为“是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服务活动,不是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单位”。据此推论,事业单位的事业性内涵主要包括三点:一是为生产和生活创造或改善条件;二是为国民经济和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提供服务活动;三是不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目的。也就是说,事业性意味着事业单位偏重于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不以营利为目标,这正好与公益性文化的属性相吻合。正因如此,公益性文化虽然不能被纳入产业的轨道,以文化产业的方式生产和经营,但却可以由非产业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提供。多年来,我们热衷于谈论认识和掌握规律,那么这或许可视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发展的一条规律。在实践中,繁荣和发展文化,必须明确经营性文化与公益性文化,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的界限,并遵循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分类指导原则。

三、文化产业的事业属性[5]

文化是一个大概念,无论是文化产业,还是文化事业都是文化中的一部分。所谓“事业”,按《辞源》解释,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具有一定目标、规模和系统而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经常性活动。特指没有生产收入,由国家经费开支、不进行经济核算、非盈利性的事业而与企业相区别。对于文化事业来说,是文化中用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提高全民族的思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那一部分。“文化产业是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这是我国文化部对文化产业的最新定义,是从与文化事业的关系中做出的阐述。但是,文化产业的范围不是限定不变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化。目前,“两分法”的主要划分依据是意识形态原则,意识形态属性强的划归文化事业,意识形态弱的划归文化产业。按照一种文化生态学的观点,文化建设既需要发展经营性的文化,以满足人民群众一般的文化消费需要,也需要发展公益性的文化,以满足人民群众公共性的高品位的文化需要,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和科学文化素质,并占领世界科学文化的制高点。

因此,探索并且建立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的关联理论,是追求二者可持续发展的必然,是制定合理性决策的基础。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是文化建设中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为:同属于社会主义建设的范畴,皆以发展中国先进文化为根本,都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己任。文化产业是整个文化事业的组成部分;文化产业的发展有赖于整个文化事业的繁荣昌盛,同时文化产业的发展又能促进整个文化事业的繁荣昌盛。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是生产目的不同。文化事业部门为公众提供文化服务,以国家需要为转移;文化产业部门为市场生产商品,以市场需要为转移。二是资本来源不同。文化事业的生产资本靠政府扶持,社会赞助;文化产业的生产资本需从不同经济成分中获取,这是由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所决定的,今后民营资本要大量介入。三是机构性质不同。文化事业机构是政府部门的附属单位,以行政方式管理;文化产业机构是企业单位,由企业法人进行自主经营。四是调控方式不同。对事业单位,国家可以采取行政命令方式直接调控;对企业单位,一般来说,政府不能直接加以干预,以间接调控为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的产业化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文化产品的生产,是为了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文化产品,需要通过市场交换才能进入消费领域,使文化产品商品化。这样,文化当中的很大一部分就可以通过产业运作方式获得利润,文化产业(从事文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行业)也必然应运而生。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对振兴民族经济,最大限度满足民众的文化生活需求,促进思想解放、观念更新方面,无疑起到巨大推动作用,但我们也不应忽视其消极影响。把追求利润作为其投资经营的直接目的,从而过分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这样一来,文化中不可以、不便于用产业方式运作的那一部分,可称为非经营性文化,如义务教育、学术研究、文学艺术以及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它们的发展在市场竞争中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但这一部分文化又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东西,它具有经营性文化无法代替的功能,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动力,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发展文化产业与发展文化事业的关系,也就成为当前文化建设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

正因为文化产业自身带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和弊病,所以当前国家在制定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的价值取向上,就不能以市场经济追求最大利润为尺度,纯粹按“生意人”的观点来规划文化建设。而应在充分认识市场规律和文化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事业与产业的关系,更好地繁荣文化事业,壮大文化产业,使二者相容互补,共同发展。考虑到文化生产的特殊性,当前文化政策的制定应遵循分类指导的原则,不能一概推向市场。对那些经营性文化,国家应制定必要的政策法规加以规范;对那些不可以不适宜以产业方式运作的公益性文化,政府应直接投资予以保障;对那些可以以产业方式经营但其收益远不抵其劳动付出的准文化,要加大扶持力度。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功能,在全社会倡导正确、健康的文化消费观,提升广大民众的文化品位;作为文化工作者也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担当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从而营造出一种有利于文化繁荣、产业发展的良好的人文环境。

第一,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都必须以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为导向。在当代中国,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都必须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发展趋势,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着眼于世界科学文化发展的前沿,不断发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的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从思想上,精神上正确武装自己和不断进步,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二,文化,既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经济资源,将文化作为产业,文化产品便成了商品,但它是特殊的商品,由于其具有一定意识形态的特征,它必须坚持追求社会效益。由于我国是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发展先进文化,所以,对发展文化产业的要求与物质生产不同。文化产业是精神生产,其产品的价值实现形式更重要地表现在社会效益上,有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比较好,表现出二者的一致性;有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的直接经济效益可能不大,但对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作用却很大,表现出了二者的矛盾性。可见,能否正确处理好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我们发展先进文化的关键。

第三,无论是发展文化事业,还是发展文化产业,都必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先进文化之所以先进,在于它的根本属性和社会作用是维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是文化的社会效益。因此,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是我们发展先进文化的客观要求和根本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质量的文化产品首先是以社会效益为前提的,在国外也同样。比如, 1998年,获“奥斯卡”金像奖的影片《泰坦尼克号》,它以大海为蓝本,刻画了一幅濒临死亡境地时,男女之间表露出来的那种惊心动魄、刻骨铭心的爱情画面,让亿万观众为之倾倒,深受感动。同时,影片也对那种见利忘义、爱富嫌贫的行径进行了有力的鞭笞。正是以此为主题取得巨大的社会效益,也使其经济效益非常庞大。

第四,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既是对各类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出的要求,又是文化领导机关和文化管理部门必须遵循的原则。各类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都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关于文化建设的基本方针,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文化领导机关和文化管理部门要继续完善有关法规和政策,改进管理方法,为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使二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合乎规律地健康发展。

第五,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是要忽视经济效益,而是要以此为前提去讲求经济效益,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佳结合。当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一致时,要首先且充分考虑社会效益;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矛盾时,经济效益要自觉服从社会效益,绝不能“一切向钱看”,绝不能为了经济效益而不顾甚至牺牲社会效益,去制造或传播文化糟粕和精神垃圾。比如,《生死抉择》是上海电影制片厂拍摄的一部反腐倡廉的巨片。2000年在全国公演之后引起了巨大反响,并创下了上海电影制片厂有史以来拷贝发行量、观众人次、电影票房的最高记录。一部未经炒作的国产片在当时居然能以1亿元的票房胜出,充分说明了文化产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非互相排斥,而是统一的,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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