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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行为视角

时间:2022-04-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和谐社会、公民社会与媒介:传播行为视角托马斯·雅各布森[16]J.Z.爱门森译 近年来,中国学界对哈贝马斯著作的兴趣日益增长。哈贝马斯认为,所有的人类交流中,在话语之下都藏有一种普遍的预设,即话语的潜在结构“是导向实现理解的”。他认为,理解是人类传播的“终极目的”;换句话说,是其自然方向。正是这种“行动理论”成为哈贝马斯关于理智、道德、文化、社会进

和谐社会、公民社会与媒介:传播行为视角

托马斯·雅各布森[16]

(美国天普大学)

J.Z.爱门森译

(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

内容摘要】 近年来,中国学界对哈贝马斯著作的兴趣日益增长。这种兴趣最明显地反映在对其“政治公共领域”概念的研究上,探讨这种在公共领域中发生的政治话语是否和中国社会及中国历史的背景语境有一定的相关性。本文考察了“公共领域”对于分析文化变革的恰当性。公共领域与其他两类概念相联系,即“生活世界”和“生活世界殖民化”。首先,公共领域不仅被视为讨论政治问题的地方,还被视为讨论文化规范和文化喜好的地方,是反思和谐社会之价值观的所在。其次,有关殖民化的文章认为,如果市场不能得到适当的管理,市场的力量就会对文化产生侵蚀的作用,导致疏离冷漠、社会失范和文化枯竭。就哈贝马斯看来,这些问题已经在美国、德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出现。本文在结论中建议,也应在中国对生活世界殖民化的威胁加以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和谐社会,媒介,哈贝马斯,传播行为,生活世界,生活世界殖民化

中国媒介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其互联网建设,现代化发展速度很快;同时,它也正在创造出一种“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17])。不过一些观察者们感到,成长中的公共领域破坏了社会和谐,从而威胁到儒家文化传统。中国政治领导层关注现代化和民主,但更倾向于建立一种中国式的现代化和中国式的民主。这里,“中国的”很大程度上意指“儒家的”。这就带来了下面的问题:“一个以公共领域为媒介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否能与包含儒家型社会和谐的民主相容?”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关于媒介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最为权威的英文著作是《报刊的四种理论》(Four Theories of the Press,Siebert,Peterson et al.1963)。这本书写于冷战的背景下,联系各种媒介模式所在的政府种类而对媒体模式进行分类。比如说,在“自由主义模式”中,因媒介私有而得以保证的自由言论只可能存在于民主国家之中。反之,“苏维埃”式的媒介模式适合禁止媒介私有的共产主义国家。许多年以来,自由主义模式作为使国家现代化、获得成功的民主所需的体系而在西方国家受到倡导。

如今,这种媒介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分析已经过时了,不仅在考虑媒介所有者之基本策略的影响方面显得幼稚,而且在话语权的形成方式上有种族中心主义之嫌(Nerone,1995)。鉴于上述问题,受到《四种理论》推崇的自由主义模式明显不会给儒家形式的和谐带来什么贡献,因为自由主义模式提倡的是分裂性的政治话语,不考虑社会结果或社会和谐。因此,自由主义模式的媒介是否能从根本上提升社会和谐就很值得怀疑了。早在1949年,美国就已经广泛认识到自由主义模式的缺点。以芝加哥大学校长Robert Maynard Hutchins为首的研究委员会对美国媒介表现中的不足(包括对新闻报道进行过度渲染和为选民提供不当的政治信息)进行了调查(Bates,1995)。为了有所改进,Hutchins校长带领的委员会在报告中建议媒介采用社会责任感模式。不过这种模式从未被采用,美国媒介直到今天仍按自由主义体系运转。

一个民主社会(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需要的究竟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意见分歧仍然很大。商业媒介能够提升一个社会的政治活力吗?如果不能的话,那么公共投资体系能够提升一个社会的政治活力吗?如果把私人和公共的模式加以合并,形成一个混合模式会怎么样?最重要的是,媒介如何才能得以为民主的目标服务?是通过商业模式,公共模式还是混合模式?“人咬狗”的新闻?公民新闻?发展新闻?所有这些都行,或者都不行?还有,西方式的媒介是不是一个国家媒介发展的普遍最终目标?言论自由是不是在所有的地方都是一回事儿?它在所有地方的目标都一样吗?这些目标都是不可改变的吗?

对于这些问题,今天得到人们最普遍认可的分析来自德国的社会学家哈贝马斯(Habermas,1984;Habermas,1987)。哈贝马斯的名字很大程度上是与“公共领域”这个词语联系在一起的。世界各地都在研究他的“公共领域”理论。在中国,学者们提出,中国是不是会有、应该有什么思想与“公共领域”接近(Rowe,1990;Huang,1993;Rankin,1993)。哈贝马斯也联系其他社会来分析“公共领域”,这可能会与“媒介化的公民社会与儒家形式的社会和谐是否相容”这个问题相关。比如说,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lifeworld)理论,发展于胡塞尔(Edmund Husserl)的生活世界研究,为分析文化变革——包括公共领域在文化变革中的角色——提供了概念工具(Jacobson,2000)。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discourse ethics)为普遍权利(universal rights)——包括话语权和传播权——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具有文化敏感性的解决方式(Jacobson,1998,2004)。他的“生活世界殖民化”理论是为了分析针对公共领域和文化的威胁而设计的。一些中国学者认为,哈贝马斯理论的这些方面契合中国的情况(Tong,2000)。

哈贝马斯认为,所有的人类交流中,在话语之下都藏有一种普遍的预设,即话语的潜在结构“是导向实现理解的”。他的这种说法在欺骗、操纵和偏见等简单形式面前似乎是违反直觉的。但是就哈贝马斯看来,说谎本身也在期望着导向理解,因为一个人说谎是想让其他人假定这种导向,即便是假的。他认为,理解是人类传播的“终极目的”;换句话说,是其自然方向。人们并不总是能达成共识,但是任何一种话语都假定一种面向达成共识的导向,即使这是一个关于分歧的共识。这种终极目的“……温和却固执,虽然很少辩解却从不沉默”,它孕于传播之中,通过传播得以体现(Habermas,1979,p.97)。没有它,任何话语都不可能发生。

关于面向共识的导向,这种分析是哈贝马斯“行动理论”(action theory)的一部分。正是这种“行动理论”成为哈贝马斯关于理智、道德、文化、社会进化等等研究的基础。这是他对公共领域的看法不同于其他公共领域看法(比如汉纳·阿伦特[Hanna Arendt])的地方。一方面,行动理论保证公共领域具有“认识价值”(Habermas,2006)。这种看法追随约翰·米尔顿(John Milton)的《论出版自由》(Areopagitica),认为公共讨论更容易产生真理。另一方面,“行动理论”还为公共领域中的理解审议(understanding deliberation)提供了理论框架。这对东方来说尤其有用,因为这种模式说明了:审议的过程包括了面向理解的一种导向,即使审议中充满争议。一位学者这样描述中国的公共审议:“它并不被视为一种参与政治生活的更为自发的方式,而是被看作一种对社会问题及其解决方式实现普遍理解的有效途径。”(Rosenberg,2006,p.82)。这可能是将哈贝马斯的理论用于思考公共领域中的中国式审议的一种方式。

利用哈贝马斯的传播行为理论,我想对“公共领域”与“儒家式社会和谐”之间的相容程度进行考察,这将表现为对一些特定的问题加以探讨,这些问题与文化变革的分析相关。本文的考察最多只具有暂时的意义,原因之一是对儒家学说本身加以定义具有极大的挑战性,尤其考虑到中国文化变革的速度很快。

另一个原因是,我不是一个中国问题专家。因此,当我利用一定的理论、从总体上分析文化变革而得到一些观点时,我不得不希望读者们包容我对于中国情况的挂一漏万。本文提出以下问题:1)对于一个民主政治体系和文化来说,媒介应该做到哪些?2)考虑到市场的全球化给世界带来的压力,市场化是否给公共话语方式带来了威胁?这两个问题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就是:在一个民主制度中,公共领域的文化功能是什么?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是否对中国产生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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