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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信息化趋势的矛盾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媒介的自由化和内容的垄断化:全球信息化趋势的矛盾当美国教授丹尼尔·贝尔和日本未来学家增田米二在20世纪70年代末预测信息社会的到来时,他们谁都不可能预见到,信息社会正在对21世纪的人们产生多大规模的影响。这个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在全美电信系统制造了一股强有力的冲击波,最终导致全球电信业的彻底变革。

媒介的自由化和内容的垄断化:全球信息化趋势的矛盾

当美国教授丹尼尔·贝尔和日本未来学家增田米二在20世纪70年代末预测信息社会的到来时,他们谁都不可能预见到,信息社会正在对21世纪的人们产生多大规模的影响。今天,在世界上的任何城市,人们想不接触某种信息技术是不可能的。

有关“信息社会”这个主题已经有了大量的著述,它们的一个中心观点就是以信息和通信技术(ICTs)为核心的新信息社会在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将取代当前的工业社会。丹尼尔·贝尔称之为“后工业社会”,后来他又修改为“信息社会”。有人认为这一社会将成为“21世纪美国、日本、俄罗斯和西欧国家主体社会结构”。[3]信息社会也被认为是更高级的人类社会形式,是比工业社会更高级的发展阶段。

一些主流观点通常倡导社会各部门的大规模信息化,认为这一过程有益于社会进步和经济改革,但同时他们却忽视了信息化的负面影响。我们应该注意到,这种关于社会变迁的观点已经成为20世纪80年代影响工业化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一种巨大力量。[4]

随着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出现和随后而来的“全球化”过程,“信息社会”理论逐渐传播到全世界。在关于第三世界的问题上出现了几本著作,它们主张发展中国家整合进入“新信息世界”[5]或“全球信息社会”[6]

一些观点视技术为社会变革的首要动力,持这些观点的作品通常催促第三世界国家加速信息和通信技术的传播和社会信息化,以利用这次新“技术革命”所带来的每一个机会。[7]对于这些观点,许多批评家纷纷驳斥“信息社会”理论在第三世界环境下的适宜性。一些批评家以世界体系理论和依赖性分析理论为依据,怀疑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全球化可能导致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性上升和产生新的南北差异。

另一些持批评态度的分析认为,“信息社会”理论的传播会对发展中国家的意识形态产生重大影响。当然,这种意识形态是同意发展趋同理论的,这一理论认为所有社会的发展都遵循同样的路线,在“信息社会”理论中,也就是走向后工业社会或信息社会。这种理论忽视了不同社会政治文化历史的差异,或者说至少把其置于社会合理变革的从属地位。

然而,一些致力于世界发展的重要国际组织,比如世界银行和联合国,通过与第三世界国家中制定公共政策组织的接触,在促进“信息社会”意识在发展中国家人民中的普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世界银行通过提供研究便利条件和贷款支持“信息社会”理论。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世界银行开始将信息传播技术部门视为第三世界国家必要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即便当时它已经预想“电信网络……将成为复杂社会的中枢神经系统,在社会各部分之间传递信息和命令”。[8]

在过去的10年中,世界银行把支持信息传播技术的贷款项目放在高度优先位置。在20世纪60年代,世界银行支持第三世界电信业的贷款仅占总贷款额的3%。到1998年,世界银行对信息传播技术项目的贷款是世界银行贷款总额增速的6倍,亚洲紧随东欧之后正成为信息传播技术项目贷款第二大地区。与它对电信业发展的技术支持一样,在制定电信制度方面,尤其是在制定第三世界的电信制度时,世界银行也是政策自由化的坚定支持者。

回顾过去,我们应该承认,电信业在传统上被认为是有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它由政府或私人垄断拥有。这种形式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了根本变化,以1984年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的拆分为开始。这个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在全美电信系统制造了一股强有力的冲击波,最终导致全球电信业的彻底变革。

一夜之间,电信业的现状发生了巨变。电信事业不再仅仅是一种便利的工具和公众信息的普通载体,而成为了工业的必要组成部分。银行业、保险业、交通业和其他许多产业现在都得依靠电信网络。事实上,电信业已经成为一种商品,具有了国际意义。

因此电信业被置于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国际贸易谈判中就不足为奇了。作为一个服务部门,电信部门业必须遵守关贸总协定(GATT)的自由贸易原则。

因此,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冲突就出现了。发达国家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放松国内电信产业的管理等议题上寻求公平、积极的流动,而发展中国家则容忍自由化的力量,催促国际社会更多注意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增加出口机会。

无论如何,经过多轮的谈判,服务设施谈判组织(其成员主要来自美国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就电信业合并达成了共识,签订了一个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根据这个协定,发展中国家在2006年向国际竞争力量开放基本的服务市场之前,有一个较为宽限的时间。传统的普通电话服务之外的附加服务将在2001年展开全面竞争。

除了在促使全球电信业向国际竞争力量开放外,关贸总协定在国际电脑市场的自由化方面也起了重要作用。由于关贸总协定关于零关税自由贸易的最后几轮谈判,电脑硬件和软件的关税在全球市场明显降低。作为关贸总协定积极成员的泰国,对电脑硬件征收的关税已从35%~40%下降到1994年的5%,对电脑软件征收的关税已从20%下降到1994年的5%。目前,对这两种商品征收的关税已经削减到0%~2%。

所有以上国际组织的努力和第三世界中坚分子对“信息社会”前景的憧憬,使得发展中国家在过去20年里发生了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经济变化。除了引进以市场为导向的电信改革以外,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制定者已经吸纳了“信息经济(社会)”观点背后的意识形态,并把它作为发展的原则。

然而,与在信息产业广泛支持自由化政策(也就是众所周知的“信息社会”有益的一面)相反的是,电信业在内容管理方式上却有明显的不同。这在版权法外延至传播内容上最为明显,因为文化产品是传播的主要内容,无论是资讯、娱乐或者教育产品都可以利用数字技术制作、复制和传播,事实上,数字技术使得这些产品易于受到未经授权的复制和版权侵害。一些主要的产品提供国对于侵犯版权的关注,导致了知识产权体制的加强,[9]这包括《伯尔尼公约》、《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保护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最后一轮谈判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美国主动把知识产权法整合进世界贸易体制[10]的结果。这一协议的出现主要来自美国对知识产权的低保护结果的关注,他们认为低保护将会对自由贸易产生壁垒,使知识产品出口到低保护国家的代价太大。其目标指向是知识产权低保护国家或发展中国家。

有趣的是,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受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种类是版权及其相关权利。这是指艺术作品,如书籍的作者权利和其他作品的创作者的权利,如音乐作品、雕塑、电脑程序和电影;也保护相关权利,即表演者的权利(如演员、歌唱家和音乐家)、唱片(音乐作品)的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这一协议对原创作品和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有50年,从作品“第一次允许出版”开始算起。协议也成立了一个委员会以监督协定的执行和成员国遵守情况[11]

鉴于数字技术的出现以及利用数字技术传播可以快速制造信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50年保护期在某些情况下确实是一个可能广泛存在的问题。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同样的版权保护术语应用至电脑程序和资料或数据的编纂,却被协议当做是“文字作品”。如果人们把电信基础设施的自由化看做是进入信息社会的重要通道,那么就应该提供一个平等开放的环境,让人们获得信息、知识和娱乐,在基础设施中满足人们的这些需求。一个人参与数字信息社会的能力取决于他能否接触到受协议严格保护的软件和程序。

正如一些评论员指出,在不同知识产权保护背景下,版权迅速成为生产信息的主要跨国公司获取权利的一种策略工具。许多这样的跨国公司以美国为基地,维持对国际媒介和软件市场的垄断。[12]可以这样说,版权期限的延伸及通过国际贸易体制严格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与美国带头推动的国际电信自由化体制的早期努力相矛盾的。

无论如何,考虑到美国在媒介和内容——形成21世纪信息社会基础的两大产业上无法撼动的地位,上面阐述的矛盾是可以理解的。除了在世界顶级电信公司执牛耳外,如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美国纽约电话公司(NYNEX)和前世通公司(MCI-World Com),美国也通过它巨大的跨国公司占有了全球知识产权贸易的重要份额。1998年《福布斯》杂志进行的一项调查很能说明美国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的首要地位。调查列出的全球最令人羡慕的25家公司中,有20家以美国为总部。排在前五名的是通用电器、可口可乐、微软、沃尔特·迪斯尼和英特尔公司。它们大多数经营技术和娱乐产品,自然很大程度上依赖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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