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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知识产权官司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菲律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走的道路是崎岖不平的。这些反对拖延了菲律宾内阁批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进程。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菲律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走的道路是崎岖不平的。

除了来自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强力反对外,加入WTO的合法性和宪法性以及成员国资格也遭到国家最高法院成员和菲律宾立法部门的攻击。这些反对拖延了菲律宾内阁批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进程。[23]

在他们的请愿书中,反对加入WTO和TRIPs的人坚称,国家加入WTO和TRIPs与“经济民族主义”的宪法性规定相冲突,并且会侵害国家的主权。

在处理支持加入WTO和TRIPs的争议中,菲律宾最高法院解释道:

所有一切表明,尽管宪法事实上规定支持菲律宾商品、服务、劳工和企业,但宪法同时也认识到有必要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与世界其他国家进行商业贸易。只有在外来竞争和贸易行为不公平的情况下,才有限制地保护菲律宾企业反对这种不公平行为。换句话说,宪法并没有倾向于追求一种孤立主义政策。[24]

因此,在最高法院1997年5月2日作出的判决的庇护下,菲律宾内阁1994年12月14日批准加入WTO,TRIPs正式生效,因此菲律宾在新千年开始之际必须履行国际协定规定的义务。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第7章明确规定了以下崇高的目标: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行有利于技术革新,有利于技术的传播,有利于技术知识的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福祉,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TRIPs涵盖了8个种类的知识产权,分别是:版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示权、工业设计权、专利权、版式设计权或集成电路设计权、隐私信息权或商业秘密权和根据合约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权。[25]

尽管TRIPs允许WTO成员国“在它们自己的法律体制和行为内”决定用适当的方式执行条款,[26]但是TRIPs要求WTO,包括菲律宾在内的成员国,“坚持某些国际公约设定的最低保护标准”。[27]通过这样做,TRIPs“包含并坚持了所有以前有效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款”,[28]这些条款有《伯尔尼公约》(1971)、《巴黎公约》(1967)、《罗马公约》(196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定》(即众所周知的W IPO)以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中的条款。[29]

TRIPs条款的全球效果取决于两个重要原则:国民待遇原则[30]最惠国待遇原则。[31]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要求菲律宾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同本国国民同样的待遇。因此,在某些活动和权利方面,外国人和本国公民被置于“等同的位置”。[32]尽管在《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或《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中规定了例外条款,[33]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就他们各自的智力成果的相关权利来说,还是难以得到国民待遇。[34]

另一方面,最惠国待遇要求成员国授予另一成员国国民的优惠、特权、利益或豁免权必须立即无条件延伸到所有成员国的国民,[35]以确保“没有任何一位外国人比其他外国人更有优势”。[36]

同样,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不允许要求其成员国作出承诺,他们也不允许要求得到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授予另一成员国国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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