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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问题为何如此严重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调查表明,中国买壳上市成本极低。正是因为股权分置,使高价配股、增发成为可能。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控股股东问题已经成为中国股市的头号顽症,光靠证券监管部门频频发文已无济于事。把国有控股股东放在“尤其是”的突出位置,足见国务院对此的高度重视,“26条”还提到,如果在限期内不偿还欠款或出现新增占款的,“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以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

六、控股股东问题为何如此严重?

首先,公司上市的最初动因就是为国企解困,其原因已如上述。

第二,为国企解困导致上市公司先天不足,又引出另一个原因,即政策鼓励买壳,导致烂公司泛滥、“垃圾股”成灾。

所谓买壳上市,指的是上市公司由于资产质地差已成为一个空壳,但其拥有的上市资格却极为珍贵。尽管中国的上市制度先后经历额度上市、审批上市、直到审核上市,上市资源却始终是稀缺资源,买壳上市,买的就是这个上市资格、上市指标。对那些已上市的改制国企来说,通过上市既已募集到大笔资金,解困任务业已完成,而继续支撑上市公司又有困难,不如把这个指标卖掉,再赚上一笔钱,是谓“卖壳”;对一般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来说,要争取到一个上市指标、直接申请上市简直比登天还难,最便捷的途径就是“买壳”。虽然买壳上市不能像直接上市那样,从股市募集到一大笔资金,但上文已经提到,只要拥有上市公司这个平台,搞钱的办法多的是。买壳上市就这样成了中国股市的一大景观,在现有的近1 400家上市公司中,至少有1/4是通过买壳上市的。

调查表明,中国买壳上市成本极低。虽然国资部门规定,国有股转让价不得低于净资产,但不少烂公司净资产已低于面值,甚至是负资产;即使一些壳公司净资产较高,买壳者一手买下控股权,一手即将股权抵押,实际上并无成本,这就为那些并无实力的“空手套白狼”式重组提供了可乘之机。加之政策又鼓励买壳,鼓励重组,例如,一般上市公司需有连续三年的盈利业绩,且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需在10%以上,才能在证券市场再融资,而买壳上市的重组企业这一指标被降低到一年。制定这一政策的初衷是为了将烂公司置换成好公司,提高股市的整体业绩,实际效果适得其反。没有产业背景的资本高手,进入这个市场的目的就是为了敛财。数据表明,中国的买壳重组企业八成以上是假重组,其中又有相当一批成为官商勾结、掏空上市公司的典型。如臭名昭著的庄股世纪中天,其买壳者刘志远就是通过向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的儿媳易阳行贿500万元,以超低价获得,然后坐庄四年,账面利润高达8亿元,刘方仁案发,世纪中天也被彻底掏空而崩盘

第三,股权分置使控股股东问题成为中国股市癌症。

正是因为股权分置,使高价配股、增发成为可能。在股权分置条件下,配股增发从来是大股东动口(提方案),中小股东动手(掏钱),因高价圈钱引发股价大跌,伤害的只是中小股民,因为大股东的股票并不上市流通;相反,高价圈钱后净资产大增,公司高管还可得到重奖,当然高价圈钱又为大股东占资“奠定了物质基础”。

也正是因为股权分置,每当大股东占资、公司巨亏的利空消息发布、股价急剧跳水时,大股东也毫发无伤,因为他们的股权并不流通。

还是因为股权分置,使财务造假、虚假重组、内幕交易等屡禁不止,因为一切都在暗箱中操作,拿到种种好处的大股东躲在暗处,没有任何保护的中小股东却暴露在明处任人宰割。

第四,不义之财来得太易、一经发现又罚得太轻,更是助长了大股东不拿白不拿的倾向。在中国,一个普通公民如果被查实犯有经济案子(如贪污、挪用、诈骗、侵占财产等等),金额10万元至少得判上3年、5年,如果上百万元就是10年、20年,如果上千万元,那这条命就别想要了。可在中国股市,榨取股民血汗1 000万元是小儿科,1亿也没啥稀奇,几个亿还不是在国外逍遥自在!即如上文提到的世纪中天案,那易阳受贿500万元被判刑15年,而世纪中天的关键人物刘志远又是行贿、又是假重组、又是操纵股价,又是掏空上市公司,种种劣迹加在一起才被判刑3年,缓刑3年。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控股股东问题已经成为中国股市的头号顽症,光靠证券监管部门频频发文已无济于事。正因为如此,2005年11月2日,“两法”修订后不久,国务院批转了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26条意见,严令“禁止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对已经侵占的控股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把国有控股股东放在“尤其是”的突出位置,足见国务院对此的高度重视,“26条”还提到,如果在限期内不偿还欠款或出现新增占款的,“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以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而且,在“两法”修改期间和修改后,证券监管部门还在积极参与刑法修正案的立法起草工作,拟在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一宗“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罪”。只有将占资、违规担保等当作如同偷盗一般的犯罪行为,不管当事人是福布斯富豪还是大型国企,严刑峻法,这两个毒瘤才能得以铲除。证监部门对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已经定性为“挪用就是盗窃”,挪用数额巨大的(上亿元)最高被判处无期徒刑。同为监管对象,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盗走公众资金数亿、数十亿,为什么仅仅是公开谴责,最高罚款不过区区30万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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