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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传播者的权利是如何获得的?

时间:2022-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知晓权又引申出对信息和媒介的接触权,新闻工作的采访权,以及政府工作的透明、政府信息的公开。这些都是实现知晓权的必要条件。传者的权利也是如此。然而对传者的权利应采取最大和最小原则,即应予以尽可能大的保护,尽可能小的限制。

一、传者的权利

概括起来说,职业传者主要有如下传播权利[1]

1.知晓权以及与之相应的对信息和媒介的接触权

职业传者的知晓权是公民知晓权的必然延伸,因为公民的知晓权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职业传播者,尤其是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行为。因此新闻工作者当有权了解、核实和公开传播有关信息。

由知晓权又引申出对信息和媒介的接触权,新闻工作的采访权,以及政府工作的透明、政府信息(包括政府收集到的信息)的公开。这些都是实现知晓权的必要条件。

2.创制权

包括创作自由权和编辑权。这是职业传者决定和处理传播内容和形式的权利。如确定编辑方针,对信息进行选择、加工、制作、编排,以至最后发表。这也是职业传者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条件,以及遵循传播规律、创作规律的需要。如果没有编辑权和创作自由权,传播内容的加工、制作和创造为各种干扰所左右,那么沟通信息和意见、监视环境和权力等,在质、量和力度上都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文学艺术作品也无法达到高水准,还会被封闭、扭曲或恶意操纵利用。

3.传送权

即通过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媒介,把传播内容传送至接收者的权利,包括发表权、出版权、传输权等。传者有权享有发表、出版、发行以及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传送信息的自由,其中也包括不发表的自由。这些权利也是职业传者实现其价值、完成其使命、乃至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与此相应,他们要求取消限制传播权、惩罚传播者的新闻检查,还要求让受众能不受阻碍地接触到传播媒介,否则也就是从传播的终端取消、“没收”了传播。

4.著作权

著作权的享有者包含个人传者和组织机构传者,作品不论发表与否,都享有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既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又是为了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摄影、电影、电视艺术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其他作品。但不包括时事新闻,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等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历法、公式、通用数表和表格。时事新闻、历法等没有著作权,是因其只是单纯的事实消息,不具有独创性。而含有较多独创性的特写、通讯、深度报道等,则与经过艺术加工的挂历、台历等历法形式一样,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包括(1)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不受歪曲、篡改)权;(2)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含电视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这些财产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并依照约定或按著作权法的规定获得报酬;(3)其他可能享有的权利。

我们知道,传播自由权是当然权利,而当然权利是有条件的,受到一定限制的。传者的权利也是如此。然而对传者的权利应采取最大和最小原则,即应予以尽可能大的保护,尽可能小的限制。同时,这种限制必须是公开的、规范的、得到公众认可的,既便于人们掌握和遵守,也免于传者应有的权利被随意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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