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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行业方面的政策规制_中国媒体发展研究报告2.2 具体行业方面的政策规制2.2.1 加强报业内部管理,增强不规范行为查处力度2月6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重点、措施提出具体要求。此外,新闻出版总署还印发了《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提出8项措施制止虚假报道。

2.2 具体行业方面的政策规制

2.2.1 加强报业内部管理,增强不规范行为查处力度

2月6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重点、措施提出具体要求。通知要求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一手抓发展、改革,一手抓服务、管理,按照符合宣传规律、传播规律的方式,形成一整套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管理手段和管理制度,建立一支敢于负责、严格执法的监管队伍,构建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报刊监管机制。该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加强报刊年检,对于一号多报多刊、转让出版权者要坚决处理;②完善审读机制,严肃查处报刊出版违规行为;③规范采编活动,违规违法者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④坚持依法行政,继续整治报刊刊载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此外,新闻出版总署还印发了《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提出8项措施制止虚假报道。

2.2.2 出版业:加快体制改革,规范复制经营活动

2009年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助推新闻出版业的改制工作。2月3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出《关于高校出版社转制工作有关规程的通知》,随后,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转制中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工作中的相关规定。4月6日,新闻出版总署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4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深化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的意见》,就深化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提出要求。10月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下发音像(电子)出版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音像(电子)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和“三个一批”的具体实施方案;11月,新闻出版总署又下发通知,要求地方出版社和高校出版社在2009年年底前、中央各部门出版社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转制。

6月30日,为了加强管理,促进我国复制业健康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布《复制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复制经营活动”等若干重要概念;规定了复制单位的设立条件,调整了审批权限和程序,增加了外商投资管理规定和投产验收制度;细化了对复制生产设备的管理要求;强化了对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复制委托书制度和年度核验要求;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新出台的《复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音像出版制作公司的规模和相关制度,杜绝了音像出版“小作坊”似的制作形式,并对盗版及非法出版物的生产、销售等环节给予打击。

2.2.3 广电行业

2.2.3.1 推动数字电视电影产业创新升级

2月1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和加强数字电影放映设备质量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政策,推动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创新能力。5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出《关于组织实施2009年数字电视研究开发及产业化专项的通知》,从“数字电视地面广播传输标准配套标准制定;地面数字电视单频网应用示范网络建设;关键产品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利于加强我国数字电影电视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升产业的技术含量,对加快我国数字电影电视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2.2.3.2 进一步整顿动漫市场

为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我国动漫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6月4日,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随后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发出《关于开展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决定8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动漫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希望通过整治行动,加强对动漫市场的内容及衍生品市场的监督、加强对重点动漫产品的保护、加强对动漫会展交易产品和活动的监管等,使动漫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逐步建立动漫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为了配合此次整治行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

2.2.4 广告行业

2.2.4.1 限制电视广告播出时间

针对电视广告几近泛滥,观众颇多非议的状况,9月,国家广电总局出台《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俗称“广告限播令”,简称“61号令”),对电视广告播出的时长和广告播出的类型做出明确规定,规定电视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超过12分钟,19点到21点广告插播时间总长不超过18分钟,而电视剧插播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卫视每天18点到24点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广告。由于广告播出时间减少而带来的电视台经济收入的减少,电视台势必会通过提高广告价格来弥补该项损失,具体的提价百分比视各电视台具体情况而定。有业内人士分析,“‘61号令’的出台打乱了很多电视台2010年广告政策和销售任务部署。2010年将被‘净化’掉的电视广告额约为100亿元”(14)

2.2.4.2 加强对医疗类广告的审查

2月1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管工作。4月7日,为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修订后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共28条,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审批程序、时限、申请人的义务、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及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规定。(15)7月1日,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和药品信息服务,净化网络文化环境,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文化环境,卫生部、国务院新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全国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决定2009年7—10月在全国开展为期3个月的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

2.2.4.3 加强对电视购物类节目的管理

9月1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出《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以规范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制作、审查、播出等环节,建立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要求播出机构禁止播出介绍药品、性保健品和丰胸、减肥等产品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新闻、国际等专业频道和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得播出不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通知还规定上星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2009年年底,广电总局又正式发布《广电总局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指出从2010年1月10日起,除经批准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和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外,其他模拟、数字和付费频道一律不得播出电视购物节目。

2.2.5 互联网和电信行业

2.2.5.1 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

3月30日,以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抵制互联网视听节目领域的低俗之风,扎实推进互联网视听节目建设为目的,广电总局发出了《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完善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聘请高素质业务人员审核把关,对网络音乐视频MV、综艺、影视短剧、动漫等类别的节目以及“自拍”、“热舞”、“美女”等题材重点把关。同时,通知还规定对于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等十种内容予以禁止,对“恶意曲解中华文明、中国历史和历史史实的;恶意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人类文明、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的”等二十一种内容要予以删减;通知还对节目版权的保护予以强调,号召各相关组织为营造一个和谐、绿色的网络视听节目环境做出努力。

2.2.5.2 全面整治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

12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并组织全国电信行业开展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行动时间为2009年12月到2010年5月底,届时中央外宣办、全国“扫黄打非”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新闻出版总署等9个部门将依照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主要精神,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行动。活动重点是整治一批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集中、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站,关闭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网站,侦破一批重大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查处一批为淫秽色情和低俗网站提供代收费的企业,清理整顿一批违法违规接入服务商,有效切断淫秽色情和低俗网站利益链条,建立健全防范和查处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的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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