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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山区山村人家视频

时间:2022-02-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山村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从政策角度来看,多年来政府的忽视,山村成为公共投资的盲区;农业政策、土地制度改革的失误,让山村发展进退维谷;而基层自组织的薄弱,又无力带动山村的内生发展。更激烈的态度是,“旅游经营权”归属于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簇,没有法律规定其单独存在;地方政府出让集体土地的“旅游经营权”,是地方政府在违法操作,尤其是村落自身成为景点的情形。
山村的窘境_山村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研究:以基层组织和机制创新为切入点

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2000年关于“山区”的研究[1]中,山区的范围是:①海拔在2500米以上的地区;②海拔在1500米至2500米之间且坡度不小于2度的地区;③海拔在1000米至1500米之间且坡度不小于5度的地区;④海拔在300米至1500米之间且相对落差大于300米的地区。

根据上述定义,山区总面积占地球陆地总面积的24%;而中国的比例更高,占69%。山区不仅是地球的水塔,一半以上的人口依靠山区提供的洁净的水资源生活;而且山区蕴藏着丰富的各类资源,是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宝库;同时,“山区是世界各国许多人的家园,同时也是重要的文化传统的中心”(联合国副秘书长德赛,2002)。以古徽州为代表的黄山古村落,在明清时代就已成为了中国贵族的聚居地。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山村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这些因素包括区位交通不利、经济落后、生态系统恶化、文化衰退、人口结构老化、青年人口外流等。2002年的《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表明,全国的贫困村中有83%位于山区和丘陵地带。到2008年,改革开放已经整整30年,沿海平原地区经济发展迅猛,日新月异;而绝大多数的山村地区衰退不前,在窘境中挣扎,日渐凋敝。

关于山村衰退,很多学者做过政策和经济角度的解读。从政策角度来看,多年来政府的忽视,山村成为公共投资的盲区;农业政策、土地制度改革的失误,让山村发展进退维谷;而基层自组织的薄弱,又无力带动山村的内生发展。直到2005年“十一五规划”中,党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决策,打破城乡分割的体制障碍,统筹规划政策、公共资源、基础设施及产业布局,这将是山村振兴的曙光

就山村旅游这个小领域来说,尽管形式有很多,但我国的山村旅游是以“住农家屋、吃农家饭、干农家活、享农家乐”的“农家乐”为主。欧美研究表明,乡村旅游是乡村传统产业的替代产业。在欧洲,甚至定位为“拯救欧洲乡村的乡村旅游”。[2]同时笔者认识到,最需要乡村旅游的,是除了农业、林业、畜牧业别无他路,而又远离城市、生态良好、空气清新的山村。其一,传统社区氛围浓厚,当地村民发展乡村旅游的积极性高,可协同性强;其二,开发中的资源成本相对低廉,有利于效益最大化。

这些年山村旅游地的发展,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模式,即景区附近的农家旅馆(真实的农户+无维护的乡村景观)和企业运作的古村落或农庄(虚假的农户+有维护的乡村景观)。这两种模式,前者没有保持乡村旅游地的“乡村性”(Rurality),后者没有满足旅游者的“真实性”(Authenticity)体验,笔者认为,距我们心目中的诗意乡村生活还相差太远。[3]

但是,目前以农民个体经营为主的“农家乐”呈现出两个表征:其一,以“吃”为中心,同质竞争严重,低水平建设,低价格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村庄的和谐发展。如村落从一种纯朴而本色的经营转变成一种极其商业化的运作;以家庭为单位蚕食和侵占公共资源;房屋建设涌向旅游公路两侧;邻里失和;等等。其二,从事乡村旅游的乡村逐渐城市化。乡村旅馆外观上已经丧失其“乡村性”而成为现代建筑的拙劣模仿,游客“吃餐馆饭、住小洋房”。既没有体现当地文化内涵,又很容易被复制。故而乡村旅游地的生命周期十分短暂[4]

其背后原因,是以农民个体经营为主的“个体户模式”造成的“公地悲剧”。由于旅游资源是公共资源,具有负外部性、强烈的责任规避与搭便车诱惑等特性,使得“公地悲剧”的结果主要表现为:公共资源利用无度、公共秩序混沌失序、公共福利供给短缺,最终的结果就是山村旅游地的重要竞争资本——旅游资源过度利用、公共品牌受损。

而另一种模式,即企业运作的古村落或农庄(度假村),则经常表现为与农民争利,这在《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陈晓舒的报道“土楼抢夺战 世遗成了祸根”[5]中,有着生动的描写。当年村民挖野菜吃树皮修复的福建南靖县土楼,成为了中国第36处世界文化遗产。本抱着大欢喜的土楼人,为了自己的“旅游经营权”而抗争,却被抓了。

我们在另一篇论文“黄山西递和宏村:两个世界遗产村落的对比”中,也就“旅游经营权”的法律问题,做了探讨。结论是,尽管作为古村落旅游开发最为重要的吸引物之一的古建筑,其所有权属于农民私人所有(如古民居)或者村集体所有(如祠堂等公共建筑),但是单个农户却并不享有独立进行旅游开发的权利和能力。将“旅游经营权”收归集体,向旅游者收取统一的门票,并将所得收益的部分在社区内部共享,可以避免在收益分配、决策等问题上很多可能的冲突。更激烈的态度是,“旅游经营权”归属于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簇,没有法律规定其单独存在;地方政府出让集体土地的“旅游经营权”,是地方政府在违法操作,尤其是村落自身成为景点的情形。

乡村旅游地出现的种种现状,和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描述的社会和谐的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笔者认为,造成上述困难和问题的主要原因,主要不是因为资源和产品乃至市场需求,而是产生于农民基层组织活力缺失、政府或企业对村落利益的侵占、“公地悲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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