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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的自由与有闻必录

时间:2022-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言论的自由与有闻必录虽然言论是一个普遍的权利,可是公民不能要求有权诉诸任何公众通讯工具的读者或听众。在社会责任理论下,言论自由不像在纯自由主义理论下那样,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并且,苏联理论认为,一个人要是忽视了言论自由权所依靠的义务,他就要丧失对言论自由权的合法要求。

三、言论的自由与有闻必录

虽然言论是一个普遍的权利,可是公民不能要求有权诉诸任何公众通讯工具的读者或听众。他不能作为一项权利来要求一个报纸或一个广播电台来传播他的发言。

社会责任理论下,言论自由不像在纯自由主义理论下那样,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委员会说:“这种无代价的、无条件的、为造物主所赐予的、与生俱来的权利的概念,乃是一个反对专制政府的不平凡的战斗原则,并且也有它的历史使命。但是在已经实现了政治自由时,显然就有加以限制的必要。”一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必须与别人的个人权利以及主要的社会利益相平衡。就这一点而论,在新闻自由委员会成立以前,传统的理论就早有了改变。

在1919年,在申克对美国一案中霍尔姆斯法官制订了“明显的当前的危险”的测验,以决定什么时候可以剥夺言论自由。他写道:“每一案件中的问题都是,所使用的文字是否在足以引起明显的当前的危险的那种情况和那种性质下使用的,以致它们会造成一些国会有权加以阻止的严重危害。这是一个分寸和程度的问题。”报刊本身承认,对于公众福利的考虑,可以使自己放弃自由发言权,像在两次世界大战时,报刊就曾自愿接受检查。

根据委员会的论证,言论自由是有条件的,它的性质是在言论自由权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言论自由是以人对于他的思想负有义务为基础的。如果一个人不负担起这个对于他的良心的义务,如果他反而运用言论自由去煽动仇恨、诽谤、说谎,如果他故意利用言论自由来玷污真理的源泉,那么他就没有要求言论自由的权利。只有在他负起相伴随的道德义务时,他才有道德权利。

言论自由的道德权利,的确也带来了犯错误的权利,容忍犯错误,至少有两个理由。第一个是,社会责任理论像自由主义理论一样,认为要寻求真理和传播真理,就需要给以相当的自由。正如委员会所说的:“自由是实验性的,实验就含有尝试与错误的意思。”第二个理由是,每一个人都有权确信他找到真理是通过自己的自由发现,而不是由某一个权威给他的。但是道德权利只是包括无心的错误。一个人虽然是错了,但他必须是问心无愧地在寻求真理。任何人都没有故意地、不负责任地犯错误的权利。

在权利与义务相联系这一点上,从表面上看,社会责任理论与苏联的理论或者说社会主义新闻理论要比与自由主义理论更相像一些。苏联的理论像社会责任理论一样,表明要在接受所伴随的义务的基础上来行使权利;但是在这两个理论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区别。苏联理论是对无产阶级负有义务的;社会责任理论是对自己的良心负有义务的。

并且,苏联理论认为,一个人要是忽视了言论自由权所依靠的义务,他就要丧失对言论自由权的合法要求。社会责任理论就不是这样,纵使一个人牺牲了他的言论自由的道德权利,他仍可以要求言论自由的法律权利。法律不是一个最精密的工具,能衡量出究竟一个人对于他的良心负责到什么程度。法律必须假定,人们发表意见,一般是态度忠实的,是真诚地为了寻求真理的;即使法律能够使自由言论负责,但也不能这样做,否则,就要成问题。正如霍京所说的,对于许多人来说,说谎是在道德上的一种实验,并且社会对它有一些纠正的办法。人们是由于自愿和自制而不是由于外界的力量而负起责任的,这和自由社会的精神是相吻合的。所以,法律必须保护那些没有负起道德责任的人,和保护那些负起道德责任的人一样。

但是,言论自由的法律权利,在社会责任理论下,不是没有条件的。甚至自由主义理论也对言论自由加以最少量的限制,例如关于诽谤、淫秽、煽动暴乱和叛乱的法律。委员会说,所有这一切限制,是以一个共同的原则作基础的,即“言论或出版物以严重的、露骨的、可证明的方式侵犯了公认的个人权利或主要的社会利益”。因此,他辩解说,如果在这个范围内有了新的恶行,对于新闻自由的法律限制就可以加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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