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夭折的尝试

时间:2022-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夭折的尝试1948年日内瓦大会草拟了一个国际交换新闻及更正权利的公约,并获得通过,但由于等待通讯自由公约草案的完成,没有送请各国签署。近年来,自由主义理论受到尖锐的批评。弥尔顿并不认为出版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而是一种能够不断表达“人民的怨诉”的自由,是一种“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的自由。弥尔顿对出版检查制度深恶痛绝。

三、夭折的尝试

1948年日内瓦大会草拟了一个国际交换新闻及更正权利的公约,并获得通过,但由于等待通讯自由公约草案的完成,没有送请各国签署。工作不得不就此暂停下来,因为分歧的观点无法得到调和。当时主要的敌对者是美国和苏联,后来则变得更加复杂;一些国家,他们对于自由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原则都不愿意接受。在过去几年中,对于解决建立世界性通讯机构的问题,没有任何明显的进展。

经济社会理事会通讯自由问题报告员在1954年报告中,分析所遭遇的种种困难的原因时写道:

关于新闻自由的辩论的大部分基本问题及阻碍进展的主要因素,是关于新闻自由概念中所涉及的权利和自由(对比义务和责任)的显著意见分歧。如果把这种分歧说成是两种论点的冲突,即一种论点认为无限制地出入于观念的市场最能有效地促进有组织的社会的利益,另一种论点认为国家的控制和指导能够更好地保障这种利益,这样的看法就未免把问题过于简单化了。世界上的实际情况,可以更正确地形容为一种“连续的意识上的光谱”,所有不同的国家,分布在两极之间。这个光谱从1946年以来的新闻自由的历次讨论中可以看得很清楚。

民主社会中公众通讯工具的作用的自由主义理论,有长久而陡峭的历史。这种历史是与政治的民主原则和经济学中自由企业的发展相平行的。这个理论本身可以追溯到古代哲学家中著名的祖先,但它受到的最大推动力却是16世纪和17世纪中西欧的发展。从弥尔顿到霍尔姆斯,这个理论一直是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判断原则的优越性以及真理若不受约束就能战胜一切谬误的原理,其口号是自我校正过程和观念的自由市场。这个理论是西方民主思想的巨大进展的一个构成部分,按自由主义者的说法,其结果是导致人类幸福的巨大增进。这个理论是两百多年以来西方文明的指导原则。

近年来,自由主义理论受到尖锐的批评。有人指出这个理论的某些基本原理是极其站不住脚的。唯理主义受到攻击,尤其受到现代心理学家的攻击;天赋权利的理论曾被人揭露为只是一种动听的口号,而没有基本的政治的或社会的根据;自由企业作为一种经济哲学,也曾被人怀疑;个人权利危害多数人福利也受到强烈的攻击。

但是,自由主义已经显示出它在理论上和实际上的优点。它已经消除人们心灵中的桎梏,并且为人类开辟了新的远景。它的最大的缺点,就是对公众通讯工具的逐日进行的工作未能提供严格的标准、检验值,即区分自由和滥用自由的固定公式。它是含糊的、不确定的,而且有时是不一致的。然而它的最大的资产也就在于它的伸缩性、适应性,而更重要的,是它继续信赖用个人自我引导来促进人类的利益和幸福的能力的信心。

对于新闻自由的解释,帕尔默·科尔顿有一段经典的言论:“人们在谈论自由主义以前,就已经酷爱自由了。”[4]对帕尔默这一论点的有力支持莫过于裴多菲那首著名的小诗了:“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自由是什么?自由就是任何人都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去想,去说,去做。

新闻自由是什么?新闻自由是“公民的一种民主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新闻自由同任何自由一样,从来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新闻自由也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新闻自由观,对新闻自由作不同的解释。世界上有许多种语言对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使用同一个词汇(如英语中用Freedom of the press)来表达”[5]

我国传统的理论对新闻自由持政治学解释,把新闻自由分成为两大类,即“资产阶级新闻自由观”和“无产阶级新闻自由观”。

那么,人类应不应该有一种大家都能接受的普遍的新闻自由观呢?这是值得研究的一个现实而极其重要的问题。新闻自由作为一种民主权利不仅存在于各国宪法之中,而且无疑存在于一般人的感觉和追求之中。在资本主义国家政治集团的派系斗争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新闻记者有揭露、干预某些政治事务社会问题的权利,被认为是可以凌驾于其他三个阶级(贵族、僧侣、平民(即资产者))之上的“第四等级”,称为18世纪时期英国的“无冕之王”,其传统一直延续至今。

1644年,约翰·弥尔顿因为出版书籍引起纠纷,被传唤到国会答复咨询,长篇大论地阐述了他关于出版自由的思想,这就是后来出版的举世闻名的《出版自由请愿书》(中译本为《论出版自由》)。弥尔顿指出,“我们所希望获得的自由,并不是要使我们的共和国中从此怨声绝迹,世界上没有人期望这种自由。我们所希望的只是开明地听取人民的怨诉,并深入地思考和迅速地改革,以便达到先哲们所希望地最大限度的人权自由”。弥尔顿将出版自由视为人权自由的一种表现,一个基础,一个前提,而人权自由的实现必须通过前所未有的英勇斗争来争夺,因此,反对专制主义的集权统治与思想禁锢,也就成为争取从出版自由到新闻自由的基本前提。

弥尔顿并不认为出版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而是一种能够不断表达“人民的怨诉”的自由,是一种“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的自由。他深情地说:“给予我自由吧,给予我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在弥尔顿看来,出版自由是一种个人表达思想的自由权利,没有表达思想的自由,也就没有自由的实现;所以,出版自由的边际,就是个人思想自由,这是一种以“良心”为边际的自律性边际。在弥尔顿看来,“只要心灵纯洁,知识是不可能使人腐化的,书籍当然也不可能使人腐化”。但是,“在我们这个世界上,关于恶的认识和观察对人类美德的构成是十分必要的。既然如此,如果我们想探索罪恶与虚伪的领域,又有什么办法比读各种文章、听取各种理论更安全呢?”他把出版自由的重要性和自由思想的批判性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出版自由成为表达思想的个人权力保障,这就是他对“个人良知为出版自由的边际”的界定。

弥尔顿对出版检查制度深恶痛绝。他说:“杀人只是杀死一个理性动物、破坏了一个上帝的造像;而禁止一本好书则是扼杀了理性本身,破坏了人们瞳仁中的上帝圣像。”在对于出版自由的屠杀中,“杀死的不止是尘世间的生命,而是伤及了精英或第五种要素——理智本身的生气。这是杀害了一个永生不死的圣者,而不是一个尘世间的生命。”他引用培根的话说,“责罚一种智慧就将增加它的威信;禁止一种写作,就会让人认为它是一种真理的火花,正飞在一个想要熄灭这种真理的人的脸上”。

1651年,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在其出版的《利维坦》一书中,对如何避免滥用自由权利提出了一个思路。他认为,只有在自由的国家里个人才能享受最充分的自由。而所谓自由国家,就是一个由人民通过契约创造的、主权属于人民的和平国度。

霍布斯并不反对主权,相反地,他是主权的积极倡导者和真心维护者。他说:“决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哪些有利于和平,决定对人民大众讲话时,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和什么内容应受到信任,以及决定在一切书籍出版前,其中的学说应当由谁来审查等都是属于主权范围。”“因为人们的行动来自意见,为了他们的和平协调起见,良好地管理人们的意见就是良好地管理人们的行为。在学说的问题上所应尊重的虽然只是真理,但并不排斥根据和平来管理。因为与和平相冲突的学说就不能成为真理,正像和平与协调不能与自然法则相冲突一样。”

从表面上看,霍布斯与弥尔顿意见相左;但霍布斯所主张的出版审查,首先是根据人民授予的“合法权力”来进行的民主管理,所有审查都必须有“合法权力的根据”;而具体从事审查工作的人必须是“有充分研究成为够格的真理判断的人”。[6]

约翰·洛克的名言是“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1689年,他出版了《人类理解论》,指出“任何人都有一种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即任意使用各个词汇表达自己的思想”。洛克是这样表明自己的看法的:“尽管人们的观点可能不一致,可我们所有人都应当维护和平、博爱和友谊。我们没有理由期望任何人甘心抛弃自己的观点,带着屈从于世人无法理解的权威的盲目性而接受我们的意见。尽管人们可能经常会犯错误,可只能屈从理性而非其他,更不能盲目屈从他人的意志和命令。”[7]在这里,洛克阐明了理性自律和权威他律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使洛克为出版审查与出版自由之间的关系给出了理论上的启示:为了保障出版自由,出版审查只能在出版之后进行,而不能在出版以前进行。这一点,正是洛克对弥尔顿的“良心”自律与霍布斯的“管理”他律的创造性综合。

曾格案件的胜诉给新闻自由从思想实现向实践的跨越带来了曙光杰斐逊则从法律上和政治制度上为出版自由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美国著名的资产阶级政治家、哲学家托马斯·杰斐逊早在18世纪就指出,“出版事业应当是自由的。除非报纸犯了损害名誉的罪,才能对它提出私人控诉”。杰斐逊下决心要将“出版自由”写进宪法,他认为,“只有人民才是政府官员们唯一的监察官,即使是他们的错误之处也有助于保持其制度中的正确的原则。如果过于严厉地惩罚这些错误,就会给仅有的公众自由的保障造成压力。对人民中不同意见给予保护的办法,就是通过公共报刊的渠道,向他们提供关于公共事务的全部情况,并使那些能够深入人民中去的报纸得以发刊。我们政府是建立在人民意见的基础上的,而政府的首要任务就在于保持人民的这种权利。而在这个原则指导下,我们便可决定,我们是要政府呢,还是要报纸。要是我来决定,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8]

1788年2月12日,杰斐逊在另一封信中再次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坚持在新宪法里附上一项人权法案,也就是说,在这一法案里,政府必须宣布:(1)信仰自由;(2)出版自由;(3)一切案件均由陪审团审判;(4)取缔商业垄断组织;(5)取消常备军。”[9]

正是由于杰斐逊等一批政治家坚持不懈的努力,1789年美国国会制定了宪法修正案,即我们所说的“人权法案”,规定美国“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10]

1789年8月26日,法国正式发表了《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使“出版自由”的思想在法国生根。该宣言指出:“思想与言论的自由交流乃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任何公民都有言论、写作和出版的权利,但在法律限制内须担负滥用此项自由的责任。”[11]

新闻自由是出版自由的切实体现,是公民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切实体现,正如杰斐逊所说的那样:“离开了对新闻自由的保障,就无其他自由的保障可言,当公众舆论允许自由表达时,其力量是不可抗拒的。”[12]“只有拥有了从政治生活到日常生活等一切领域内的所有自由权利的个人,才可能真正成为公民。”[13]人们拥有了自由,他才能拥有尊严;当他拥有了尊严,才可能去尊重他人的自由权利,因为只有这样他才能保护自己的自由权利。正是这种以彼此尊重对方自由权利为基础的普遍的宽容,才成为建设法治社会的民主精神的基石,才构成安定社会的最牢固的基石。不平等的社会,就不可能有永久的稳定可言;没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社会,就永远也别想人民同心同德。

集权主义者担心实现新闻自由后国家就失去了统一的目标,就没有了统一意志,就会变得四分五裂。因此,他们在权衡了两者的利害得失后,认为为了国家利益,还是对新闻传媒实行集中控制的好。但他们忽视了一个简单的事实,那就是,集权主义的管理在保证了国家舆论统一的同时,却造就出不肯思索、不会思考的国民,培养出没有主见、智力低下的公众,从国家的长远利益来看,显然是南辕北辙。

◎思考题

1.简述报刊自由主义理论的哲学依据。

2.试析报刊自由主义理论的内涵。

3.谈谈你对报刊自由主义理论的理解。

【注释】

[1][美]威尔伯·施拉姆等著:《报刊的四种理论》,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31页。

[2][美]威尔伯·施拉姆等著:《报刊的四种理论》,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37页。

[3]罗伯特·梅纳德·哈钦斯(Robert Maynard Hutchins,1899.1—1977.5),美国著名教育哲学家,1947年他以芝加哥大学校长身份受《时代》杂志老板卢斯之托,组成“新闻自由委员会”(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the Press,又名“哈钦斯委员会”),经过两年的深入研究,提出一份著名的“哈钦斯报告”,即《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对建立美国报刊的社会责任理论有深刻的影响。

[4]帕尔默·科尔顿著:《近代世界史》,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580页。

[5]《中国大百科全书·新闻出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0年版,第421页。

[6][美]莫蒂默·艾德勒,查尔斯·范多伦著:《西方思想宝库》,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13页。

[7][美]莫蒂默·艾德勒,查尔斯·范多伦著:《西方思想宝库》,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17页。

[8]《外国新闻事业史参考资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6页。

[9]杰斐逊1787年1月16日给国会的一封信,见[美]莫蒂默·艾德勒,查尔斯·范多伦著:《西方思想宝库》,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23页。

[10]徐耀魁:《西方新闻理论评析》,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178~181页。

[11]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85页。

[12]徐耀魁:《西方新闻理论评析》,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178~181页。

[13]郝明工:《无冕国度的对舞——中外新闻比较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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