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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对广播电视的管理

时间:2022-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西方对广播电视的管理难题不能不解,自由主义社会设计了各种方法来解决广播问题。广播事业极力反对这种做法,认为委员会的这种解释,违反了自由主义理论有关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传统原则,并声称广播与电话公司不一样,它更接近报纸或杂志,并且在某些地方,具有戏剧和电影业的特征。

二、西方对广播电视的管理

难题不能不解,自由主义社会设计了各种方法来解决广播问题。在较早时期,法国等国家依照电话和电报的先例,建立了由政府掌有和经营的专利。而英国等国家则采取由官办公司来经营,只间接地对执政政府负责。在美国,解决办法是实行在国会所设的联邦委员会的分配和管制下的私有制。加拿大则采用双重制度,即官办公司经营全国性电台,私营企业经营地方性电台。不过,自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已基本退出这一领域。

虽然美国的广播制度比其他国家更符合自由主义原则,但它所面临的问题,则是调整通常的自由学说,使其适应广播的具体情况。美国的办法是设立一个政府机构,来解决分配频率问题。但在什么基础上来进行分配呢?所用的标准和一般公共传递工具所用的标准相同,就是“公众利益、方便和必需”的标准。这是一个含糊的标准,但显然是美国国会在当时情况下所能提供的最好的标准。这个标准曾用来管理铁路、电力公司以及电话和电报公司;对于广播来说,也是唯一可取的标准。

联邦通讯管理委员会继承联邦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27),于1943年成立,负责保证标准付诸实施。这是一个很不容易找到答案的难题,因为实在是无法认定,把一部分电磁波分配给申请者甲,比分配给申请者乙或丙更符合“公众利益、方便和必需”。

其他的公众通讯工具是根据企业主的意愿而设立的私人企业。事实上,政府发给营业执照的制度是与自由主义的原则不相容的,这种制度破坏了通讯工具监督政府及其官员的有效基础,所以不受欢迎,最后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被废止。但是广播没有其他显然可以采用的办法;委员会面临颁发执照的必要,不得不寻求某种合理的根据来作为决定的基础。它几乎不可避免地采取这样的论点:既然空间电波是一种有限容量的天然资源,其分配至少一部分要根据节目的内容;如果所有各界人民都能收到最好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就符合公众利益。一个政府机构现在确实对于这个通讯工具的内容进行监督。广播事业极力反对这种做法,认为委员会的这种解释,违反了自由主义理论有关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传统原则,并声称广播与电话公司不一样,它更接近报纸或杂志,并且在某些地方,具有戏剧和电影业的特征。广播界以广播和报纸一样自由的口号,论证政府的作用只是分配频率,而不是管制节目内容。

委员会的立场已在著名的蓝皮书中表明。在这个文件中,委员会断言内容的标准有必要在频率分配中加以考虑,否则占用者就会在公共财产中取得不当利益。委员会并规定适当安排节目的某些要求。蓝皮书出版以后,即展开了全面的辩论,但是没有得出永久性的结论。国会和最高法院也都感到难以解决这个争端。法院指明广播受到宪法上保证表达自由的保护,但是法院也认为政府通过联邦通讯管理委员会,不仅有权监督空间电波的使用,而且有权决定这些电波所传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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