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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协会的经验与借鉴

时间:2022-04-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种子贸易协会的经验做法美国种子贸易协会成立于1883年,总部设在华盛顿,一直是美国最古老的行业组织之一。这是美国先民们在经历了幸存与死亡考验后得到的深切认识。

(一)种子贸易协会的经验做法

美国种子贸易协会(American Seed Trade Association ASTA)成立于1883年,总部设在华盛顿,一直是美国最古老的行业组织之一。成员包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等地区850个与种子生产销售育种有关的公司,近85%的成员为美国的私营种子公司,95%的成员为年销售额小于1500万美元的小公司。每个协会成员公司不论大小,在协会事务上均享有平等的权利。

美国种子贸易协会的使命是关于种子的开发、市场和自由贸易的所有事情有效的发言权,全球产品和服务,促进种子更好发展,为高质量的生活生产更好的作物。ASTA由其成员建立和管理,它是有关种子开发、种子市场、种业协作、种业服务、种子国际事务等有关种子的各方面事务的发言人,它力图用最少的约束来影响其成员活动。由15个主管组成的执行委员领导。所有成员分属7个处:经纪人和代理商、玉米和高粱、大田种子、草地种子、大豆、蔬菜和花卉种子处,每个处都有自己的管理团体和委员会开展活动和会议

ASTA有九个常设委员会从事种子科学、政策和教育问题,包括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种子处理保护、知识产权(附设品种鉴定委员会)、国际问题(附设植物检疫委员会)、立法和法律问题、经营技能计划、公众研究咨询、相关种子产业和贸易裁决委员会。

“种子第一”,这是美国种子贸易协会的信条,它表述了整个行业的基本理念,那就是没有任何别的东西能替代优良的种子。这是美国先民们在经历了幸存与死亡考验后得到的深切认识。为了成功履行自己的使命,ASTA制定并执行综合的战略计划,以应对整个行业及协会成员在现在及未来面临的挑战,计划详细地列出要解决的问题、面临的机遇、要达到的目标、需采取的措施。

ASTA关注一切有关种植业种质的事务,尤其关注对其成员极端重要的三个领域的问题:国际、联邦、州各层次的有关种子的规则和立法事务;影响作物物种的新技术;协会成员及其相关公众的交流与教育。围绕上述关注焦点,协会要做许多工作,包括立法游说、继续教育、成员环保教育、新的种植及生物技术提供,与相关技术机构保持工作联系、扩大美国种子的国际销量,举办各种会议及研究交流活动,加深协会成员间的友谊。

ASTA在其战略计划中特别坚持如下价值准则:会员在公司规模、产品、产地上的多样性有利于ASTA的发展环境改善;好的决策通常来自于开放、轻松、参与、自由的气氛;每一票,无论该成员公司规模大小都应被承认;知识产权应得到保护,投资于这些知识产权的协会成员应得到回报;冲突最好经由特别委员会解决;要激励协会成员致力于促进种业发展并从中受益;我们必须拥有广大协会成员积极参与、有远见的领导;我们必须有远见地为迎接新的规则与立法做好准备。

美国种业有200多年历史。早在十八世纪末期,北美第一家经营蔬菜种子的公司在费城成立,到1850年全美有种子公司40多家,主要经营蔬菜、花卉和牧草种子。1883年美国种子贸易协会成立,将种子企业和经销商联系起来,开始关注种子进出口关税、邮寄收费等具体问题,并在其后的100多年中不断呼吁美国政府制定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科技进步,参与开拓国际市场,对促进美国种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世界种业乃至农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十世纪初,随着杂交育种及杂种优势利用成功应用于农作物育种,1926年华莱士创办了世界第一家杂交玉米种子公司(即先锋公司),一批私营种子企业也应运而生,并陆续由蔬菜、花卉种子拓展到粮油作物。这些种子企业多数是规模较小的家庭经营企业,鲜有育种研究,品种选育主要由公共科研机构、农业大学承担。随着美国植物专利法(1930年)、联邦种子法(1939年)、植物品种保护法(1970年)等法律的颁布,很多种子公司开始增加育种投资,随之引发了多次企业兼并扩张的热潮。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美国种业市场不断增值,私营种子公司育种投入持续增加,并超过公共科研机构研发投入。特别是一些农化、制药跨国企业涉足种业,展开了新一轮整合并购,先后形成了杜邦先锋、孟山都、先正达等一批跨国种业集团,在运作资本、经营规模、研发能力、市场营销等方面积累了雄厚的实力,加速了美国种业市场向几大跨国企业聚集。与此同时,过去几十年里美国种业技术进步和发展,有力推动了美国农作物产量成倍增长。

美国是世界种业第一大市场。据ISF统计,全美种子市场价值120亿美元,占全球种子市场价值(420亿美元)29%以上,位居世界第一。美国种子市场主要覆盖玉米、大豆、棉花、蔬菜等作物。近十多年来,美国转基因作物种子快速发展,目前全美90%以上的大豆、85%以上的玉米和棉花都是转基因种子,但小麦马铃薯水稻等作物转基因种子尚未释放。商品种子基因专利技术费占种子市值的30%—60%。以玉米种子为例,每袋8万粒的种子售价从100至350美元不等,售价350美元的种子基因专利费(含8种专利抗性基因)为200美元,约占种子价格60%(普通种子的基因专利费也在30%以上)。可见,美国种业市场增值主要源于基因等专利技术的应用。

据了解,目前全美涉及种子业务的企业有700多家,其中种子公司500多家,既有孟山都、杜邦先锋、先正达、陶氏等跨国公司,也有从事专业化经营的小公司或家庭企业,此外,还有种子包衣、加工机械等关联产业企业200多家。前几位跨国公司在美国的种子市场份额基本稳定在75%左右,许多中小企业利用大公司授权自交系或将授权基因转入自有品种,以其专业化、个性化、差异化优势,为一些农民客户提供长期服务,也占有25%市场份额。

2010年,孟山都销售收入105亿美元,其中种子及生物技术专利业务76亿美元,除草剂业务29亿美元;杜邦先锋销售收入315亿美元,其中种子业务53亿美元;先正达销售收入116亿美元,其中种子业务销售收入28亿美元。现在的种子业务中,玉米和大豆约占58%,其他大田作物种子占23%,蔬菜种子占10%,花卉种子种苗占9%左右。

美国种子行业管理组织化程度很高,大多数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和销售企业都有自己的协会,协会主要职能是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强化行业自律。最重要的行业组织是美国种子贸易协会(ASTA)和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协会(AOSCA)。ASTA主要为会员提供品种选育、种子生产销售等方面技术和信息服务,游说国会议员完善种子立法,促进国际贸易。AOSCA由各州种子认证机构组成,也吸收了加、澳、新、智等国外官方认证机构,目前有50多个成员,主要制定质量最低标准和认证程序,实施种子质量认证,宣传推广高质量认证种子。

(二)美国农协的治理与职能

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现代化农业国,也是世界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农场是美国农业的微观主体,平均面积160公顷,其中家庭农场占80%以上。家庭农场是经营性农场,农场主不仅种植庄稼,还要做生意,许多农场主既是经理,也是主要的农事工作者,管理和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保证了家庭农场的规模性运营。在美国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各种农业行业协会对美国农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美国农协组织架构是由会员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以及运行部门组成。农产品行业协会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大会,会员是自愿加入,但需具备一定资格,如加州杏仁协会会员应是杏仁种植个人、合作人、公司、团体。会员资格:土地至少0.5公倾,70棵杏仁,遵守章程且签五年合同。20世纪90年代北达科他州产生新一代合作社,在权力上作微调,将表决权与投资额相结合,不再一人一票,也允许非社员持股,但没投票权,对股票收益有最高限制。决策机构为董事会,成员从会员中选举产生,董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协会重要事项包括制订规章制度,决定会员资格与质量问题的处理,召集会员大会等。日常管理与经营则由董事会聘请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行使,他们不是协会成员,董事会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经费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会员费,如玉米协会每年收取15美元。二是服务费,协会对会员某些技术服务或培训是有偿服务。三是政府补贴,如小麦协会经费的50%是政府资助。四是经营利润扣除,然后再返还,如加州杏仁每年从销售利润中扣除6%,年内再分批返还。

美国农协提供行业的翔实信息。主要是市场发展动态及趋势、消费需求变化、行业技术发展等,并办报向会员传播,并指导会员种植品种、技术,预测农产品生产规模、价格等。提供技术指导,制订行业标准。主要是开发农业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如新奇士橘农协会,通过技术开发与品种改良,形成了4至10月的夏橙和11月至次年3月冬橙,常年供应。制订行业标准主要是根据不同土壤对农产品种植技术、农药、化肥进行规定,拓展市场。美国农产品供求依赖于市场,协会利用驻各地代理机构负责和当地市场机构或政府沟通,获得入市机会或政府优惠。

美国农协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由于会员众多,如加州农场协会有4.8万,集团拥有品牌、标准、质保体系等是集团多年积累的,能提高租金收益的特质资源为公共产品,因此自律管理是大事。主要有:第一,设准入门槛,长期合作。主要是用资产约束会员,另一种就是重复博弈,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即会员种植面积要达一定的规模才能入会,且签订长期合同。第二,工厂化管理。种植技术标准化。如新奇士协会要求果农定期定量施肥、喷药,及时修剪畸形果。对农产品的加工、包装、分销环节上也制订严格标准。质量全程监控与认证。建立质量安全监控体系,构建信息档案,实行质量追溯制。如牛肉协会安格斯协会实施牛肉认证计划,只有口感及鲜嫩程度达到一定标准的高品质牛肉才能获得该标志。品牌化运作。新奇士所属脐橙协会通过广告、赞助橄榄球锦标赛、柑橘小姐的评选活动、优胜者作为代言人等一系列有组织的品牌推广活动,提高了新奇士知名度。第三,选择性激励。即奖励那些为集体作出贡献的人,惩罚那些没有承担集团成本的人。如农协会提供的一些技术服务只对会员是免费的,农资统一采购,只有会员才低价供应,农产品统一价格销售,防止竞相杀价。协会外的则不享受这些优惠,如果他们侵害协会利益,协会还利用法律加以惩罚。

美国农协注重行业协调。与政府协调,一方面农协对国会议员游说使得行业的标准、政策变成政府标准和政策;或者是政府为了制定某行业标准和政策,委托行业协会参与制定。另一方面是协会利用集团优势给政府施加压力,由于会员多,有强大政治力量,在选举中决定票的流向,各派政党为了本党利益会对协会做出妥协。与世界贸易组织或各国政府协调。如利用 WTO 的保障条款可保护会员利益,该保障条款规定:如果某种商品的进口对本国相关商品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时,本国可采取临时限制措施来保护该产业,但必须要提供全面可靠的证据,而证据搜集与整理依赖协会;协会作为集团,同时又是农协反倾销的提诉人和应诉人,优势大大提高。

完善的行业协会组织及各种联盟,是维护美国农业得以稳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美国农业协会对农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影响国会及地方立法,维护会员利益。美国行业协会同议会及政府是一种互为需求和互相配合的关系,行业协会作为会员利益的代表,非常注重与议会及政府的沟通,进行行业调研,及时将行业的意见反映给立法机关与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左右法律的制定和政策的取向,给行业带来实际利益。政府和议会也需要行业协会充分反映情况,为立法和行政管理提供依据,并承担行业管理职能。如《美国法典》规定,联邦农业部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必须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农业行业协会的报告。行业协会还具有包括提起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在内的监督行政机关行政决策的职能。

第二,在国际贸易中维护行业经济利益。当进口商品对相关商品造成严重损害或形成威胁,或者低价销售农产品损害到生产者利益时,协会便会对生产成本进行调查,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诉讼,协会采取联合行动,增强会员对抗反倾销能力。同时协会代表行业提出报告,建议采取临时性的限制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如美国养蜂协会曾多次对中国蜂蜜提起反倾销诉讼,结果,我国蜂蜜被裁决征收平均高达150%以上的反倾销税,出口额急骤降低。同时,协会不断加强与国外有关组织的联系,协调国际纠纷,帮助农民开拓国外市场,参加国外反倾销应诉等。如美国大豆协会为减少中国大豆进入美国市场,冲击美国豆农的利益,就在中国推广大豆食品加工技术和设备,宣传大豆食品的好处,尽量使中国大豆在中国消耗。而且随着大豆加工能力的增加,中国不得不从美国进口大豆维持生产。不但保护了美国大豆生产者的利益,还开拓了中国的大豆市场。

第三,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一是开展劳务、技术、行业标准培训,并介绍业务动态和开展学术交流,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对会员在生产和经营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帮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二是提供海外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美国是一个非常注重信息的社会,为会员提供海外市场信息,并利用海外分支机构,推销本国产品,代表会员利益开展国际贸易,是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能。例如杏仁是美国加州最著名的经济作物,加州杏仁协会担负着推广最优质的杏仁产品和提高全球杏仁消费的使命。当人们还不太了解美国杏仁时,杏仁协会通过其在亚洲、欧洲、美洲各大城市的代表处举行各种推介活动,进行普及宣传,广泛开发国际市场、扩大人们对杏仁的了解及需求。当人们接受了美国杏仁后,协会又与多所大学和医疗单位合作,对杏仁的营养及保健功能进行研发,进一步培养市场,在杏仁协会的努力下,中国已成为美国大杏仁销量增长最快的地区。杏仁协会还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及产品质量,种植及采摘技术的改良,行业信息的统计分析、资料分发,行业强制性质量监督等方面为种植商与加工商及时提供各种信息服务。三是提供农产品市场需求信息,迅速反馈给协会总部,据此确定年度种植计划并向会员下达订单。

第四,有效协调机制。如价格协调,在国内协调本行业产品价格,在国外市场上保护本国产品的合理价格,以减少国际贸易摩擦。为避免会员采用低价格战略竞争国际市场,从而遭到反倾销或反补贴诉讼,协会通常采取最低限价的保护措施,不但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摩擦,而且维护会员的基本经济利益。协会始终坚持“价格统一”原则:即同一地域根据关税水平实行统一销售价,从而消除了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同时协会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价格调整,以促进产品的销售。在美国现实生活中,许多违章与经济纠纷,都是通过行业协会协调处理的。美国行业协会对内注重协调行业规划、业务指导、市场调查等。对外注重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公众、会员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对政府权力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

第五,制定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标准是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能。行业标准是规范会员生产行为、提高产品质量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协会为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最终质量制定科学的行业标准,从产品的选种、栽培、跟踪、采摘、果品等级筛选、包装等实行一系列标准化生产过程,使产品的质量得到可靠的保证。其中,有不少条款甚至被立法和政府机构所采纳,在客观上起着补充和完善法制的作用。

(三)美国农协的贸易保护机制

近几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日益盛行。在美国历次执行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过程中,美国的各种行业协会都起到了重要作用。美国是世界上行业协会发展迅速的国家之一。据2000年《美国统计摘要》记载,2000年全美已有非营利性质的各类行业协会组织22474个,其中贸易、工商业协会组织3815个,农业协会组织1113个,科技、工程类专业协会有1332个。绝大部分美国企业都参加协会组织,有的甚至参加不同类型的几个协会。行业协会把企业从不同角度联系起来,在各行各业起到协调、服务的作用。随着职能的扩展,它们在社会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美国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强化,就同各类行业协会的活动密切相关。

充当申诉代表,发起“不公平贸易”调查,在美国,行业协会密切围绕本行业企业和生产商的利益服务,当成员遭受进口商品的不良冲击时,协会组织就会出面向政府有关部门请求进行“不公平贸易”损害调查并采取相应的产业保护措施。

进行院外游说,影响贸易政策制定。美国宪法授权国会征收关税和贸易立法,而参众两院则由代表全美不同地区和不同利益集团的议员组成。行业协会作为众多利益集团中的一支主力队伍,为维护本行业的利益,会积极同立法和政府机构接触,通过直接游说、法院诉讼、影响选举甚至是抗议示威的方法对贸易政策的制定施加影响。一旦面临产业损害的威胁,它们就竭力促成贸易保护法案通过。早在中国“入世”之前美国对华最惠国待遇的问题上,以不同行业协会为代表的利益集团就曾激烈地对抗过,其中美国纺织品制造商协会、美国商业与产业协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协会组织站在反方阵营中,大力反对无条件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布什总统曾宣布对进口钢铁加征关税,随后又签署新法案对农业进行补贴,很大程度上是有关利益集团施加压力的结果。因为在美国选举年,为了在参众两院为共和党赢得更多席位,总统必须照顾钢铁州和农业州选民的利益,其中也包括钢铁、农业行业协会等利益集团的利益。

制定标准,设置贸易技术壁垒。贸易技术壁垒是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尽管WTO《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要求各成员使用国际标准或以国际标准作为本国技术法规的基础,但还是允许若干例外,即当“这些标准或其相应部分对成员正当目标无效或不适用”时。

提供多种服务,帮助本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美国现行的贸易政策除了保护国内市场,还要积极促进本国产品出口,配合这一目的,行业协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行业协会主要职能之一是提供信息服务,各行业协会大都有相当健全的信息渠道,能提供市场、技术、社会和政治情报等多种信息,其中以市场信息为主。

美国行业协会之所以能在贸易保护中发挥作用,一方面是由于对WTO规则的充分利用;另一方面则是对WTO条款管辖范围的规避;此外,还和美国独特的政治体制以及现行贸易政策重心的转移有关。

WTO管辖的多边协议倡导成员降低贸易壁垒,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同时为了使各国政府同意签署这些将会大量减少贸易保护的协议,WTO和现存的其他国际贸易协议或安排一样,规定了保障措施条款。该条款准许成员方政府在特定情况下撤销或者停止履行协议规定的正常义务,以保护某种更为重要的利益,这就为各成员提供了在有必要时违背特定自由化承诺的途径,包括对“不公平贸易行为”(如倾销和补贴)采取措施及WTO一般义务的永久例外。美国在这一正当规定之下让各类行业协会充分行使行业代言人的职能,密切关注并随时向政府汇报有关进口产品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情况,政府便能及时发起“不公平贸易”调查或采取“紧急保障措施”。这实际上是充分利用了WTO规则来保护国内相关行业的利益。

美国现行的“公平贸易政策”相比以往将重心从单纯强调市场保护转向提倡公平、互惠与机会均等的贸易,即在欢迎范围广泛的商品和贸易伙伴进入美国市场的同时,也要让美国商品全面进入国外市场,因而在政策取向上更加偏重于鼓励和扩大本国商品出口,这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服务职能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行业协会进一步明确了促进本行业繁荣兴旺的宗旨,承担起信息服务、市场开拓、产品推广等多项责任,这相当于是对国家的促进出口战略提供了民间支持。

作为GATT的创始缔约国和WTO的发起国, 美国为参与多边贸易体系确实对国内相关法律进行了修订,按照WTO的要求从政府角度做出了许多贸易承诺和让步,如削减关税,取消数量性限制等。但在市场准入问题上,却借助国内行业协会制定的各种标准,以“行规”的形式将市场严加把守,而WTO规则并不能对此进行约束。原因在于,美国的行业协会一般是相关企业自愿组织成立的团体,从法律性质上讲属私法人,相应地由这些私法人制定颁发的主要用于规范和约束本行业内成员行为的“行规”属于私法范畴;而WTO规则是成员政府间的承诺和协定,一般被认为属于国际公法,所以无法触及也不能干预私法领域的规定。正如霍克曼和考斯泰基(1995)在评价《贸易技术壁垒协议》时指出的:“标准协议的一个不足之处是,有关对工业行会建立的自愿产品标准的措辞在许多地方属于希望的性质,这反映出WTO只约束政府行为的事实,私人企业超越了其管理权限”。这实际上是通过规避WTO条款的管辖实施贸易保护。

(四)启示与借鉴

美国农业行业协会健全,其先进的理念、科学的机制、完善的运作给我们带来强大的震撼和冲击。行业协会将单个的农场及企业有效地组织起来,一致对外,维护了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了各行业及美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小,农业生产的微观主体是小农性质的农民,不仅要种田,还要负责销售,其种植及销售的计划性不强,市场风险意识薄弱。当前,以农民为主体的经营组织,迫切需要其他组织提供自身能力之外的各种有效服务,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经营风险,确保获得一个比较稳定的收益。

加强各种农业行业协会的建设,不仅为农民生产、农业发展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还能为政府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提供意见和建议。在行业协会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理解农业行业协会的本质特征,即其本质是一个非营利性质的联合组织,合理定位农业行业协会在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同时加强农业行业协会的组织与队伍建设,包括农业行业协会的组织构架、农业行业协会的组织形式、农业行业协会的内部组织机构等。

在当前世界经济走弱,国际经济环境趋于严峻的形势下,美国的贸易保护行为不仅损害了贸易伙伴的利益,而且产生了极其不良的示范效应,很多国家纷纷效仿美国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国内市场。目前中国已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直接受害者。现阶段我国行业协会虽然在数量上已初具规模,但由于体制原因尚未形成完善的运作机制,而且职能也十分有限。我们应该充分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保护作用。

第一,治理环境的改进。加快立法,从法律上明确协会地位,指导农协构建与运行,保护会员权益,为农协发展提供好环境,利于社会稳定。加强政府与农协的互动,一方面协会集体行动,形成压力甚至抵制各级政府出台恶法,另一方面协会影响政府政策制定,为农协会争取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更要保证农协内、各协会之间公平竞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扶持和指导发展。

第二,治理机制的改进。改进协会领导成员构成,真正实现民治。现阶段协会领导基本由主管单位领导兼职,不可能花更多的时间精力来管农协;协会与政府利益冲突时,牺牲的是协会,协会保护会员利益成空话,因此协会与政府要脱钩。构建制衡的机制,根据农协目标构建协会组织架构;要构建协会权力、决策、执行相互制衡机制。

第三,建立透明的监督机制。农产品要建立质量档案,防止农户的机会主义。工厂化经营,要制订各类技术标准,并严格执行,控制农产品质量。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董事会和会员监督,防止经营管理人员的贪污行为。

第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向行业协会下放权力。政府要放开对企业的直接行政管制,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主要通过行业协会来进行。所以政府不应再继续包办可由行业协会来完成的事务,而应该把相应的权力下放给行业协会,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市场沟通协调、监督管理、服务维权的主角,真正成为沟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农业协会的职能,建立和形成政府与协会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加大政府对农业协会的扶持与激励政策。政府对农业协会的扶持与激励政策主要应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尽量降低对农业协会的设立条件;各级政府每年应从财政收入中拨出一定的经费来支持农业行业协会的活动;有关政府应为农业协会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和设施;应给予一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五,运用行业协会的维权职能,发挥其在反倾销应诉和申诉中的作用。我国正经受着外国反倾销调查和国内市场遭某些外国产品倾销的双重损害,但我国企业相对比较分散,单个企业的力量十分薄弱,很难独自承担反倾销应诉和申诉的维权工作,以前就经常出现因我国企业应诉不积极而遭到外国反倾销制裁和申诉不及时致使产业损害扩大的情况。借鉴美国的做法,我们要让相关行业协会作为同行企业的代表在反倾销应诉和申诉工作中发挥作用,以强化其维护行业权益的职能。

第六,加快相关立法,为我国行业协会的建立和运作提供法律依据。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规范行业协会组织和行为的专门法律,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也缺少应有的法律规范,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国行业协会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权限狭窄,不能像美国的行业协会那样充分发挥行业保护作用。因此必须加快这方面的立法,以规范我国行业协会的组织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

要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定位,将那些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交给行业协会办理,还权于社会。民政部新近发布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提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2015年7月,中办、国办便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并着手开始第一批试点工作。这次再次发文强调行业协会与行政脱钩,说明了行业协会“去行政化”已成为深化市场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标志着新一轮政府职能转变迈出可喜的步伐。行业协会改革若能实现去行政化的历史性蜕变,将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进步之举。到目前为止,虽然行业协会去行政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去行政化改革的目标并未完全实现,不少行业协会并未真正回归其原本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因此,必须多管齐下深化行业协会的去行政化改革,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公众、服务于社会。

多年来,行业协会被公众诟病已久。2014年,审计署公布的报告中,多个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因违规收费、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有偿提供信息等原因被点名,一些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和所属单位依托行政资源不当牟利,13个部门主管的35个社会组织和61个所属事业单位利用所在部门影响,违规收入近30亿元。由此而见,行业协会已经沦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和重灾区,严重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为此推进去行政化整顿,也是在预料之中。

行业协会去行政化之所以步履维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去行政化改革缺乏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民间组织的法律,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主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二是政府职能转变相对滞后。一些本该交由民间组织承担的职能,政府部门却抓住不放。三是行业协会主动依附性强。为打破资源瓶颈,一些行业协会不得不自愿接受行政干预,主动挂靠在有关政府部门之下,以争取更多的体制内资源,获取更多的政府资助和财政支持。

如何下好行业协会去行政化这盘棋,这无疑是一道善治考题。李克强总理指出,政府职能转变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既要放开也要管住、管好,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在简政放权的时代背景下,加速推进行业协会去行政化改革,可谓是开弓没有回头箭。那么,该拿什么样的“药方”去进行改革呢?首先是按照去行政化改革的要求,改造规范一批试点协会组织,使之祛除行政化色彩。特别是对那些“官办”色彩浓厚、服务意识差又拒不改革的行业协会,应及时撤销。其次是要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定位,将那些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交给行业协会办理,还权于社会。再次,要引导和规范行业协会的经营活动,对其经营方式、经营规模、经营领域等作出明确规定,避免经营活动成为个人利益的输送工具,避免以行业协会之名,行营利之实。

当然,改革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需要循序渐进、多管齐下。眼下,行业协会去行政化已经从纸面走向行动。不妨先进行一批试点改革,逐步积累经验,建立起一套合理的去行政化制度,待到时机成熟时再全面推进也不迟。如此一来,可以化阻力为动力,减少行业协会去行政化改革面临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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