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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意不译词

时间:2022-04-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2年,在香港会展中心召开的一次会议上,原香港证监会主席、中国证监会原首席顾问梁定邦大律师应邀用英文做主题演讲,其间曾请大会司仪转给同传室一份唐诗的译文。所以,作为一种口译策略,“译意不译词”强调的是对“语意”的理解,而不只是追求表达形式的结构对应。“译意不译词”或“释意理论”,都是对思维与表达的关系作出的理论总结。其三,明确传译的“不可译性”。

2002年,在香港会展中心召开的一次会议上,原香港证监会主席、中国证监会原首席顾问梁定邦大律师(Anthony Leung)应邀用英文做主题演讲,其间曾请大会司仪转给同传室一份唐诗的译文。记不得具体是哪首诗了,只想起他说:我交给传译员一首唐诗的英译,但我下面要用广东话来朗诵,因为只有以香港的现代广东话才能读出唐诗的重音和节奏。

这件事给我留下的印象很深。其原因一是深感梁博士对语言转换的尊重和了解。的确,如没有译文,译员通常只能以“诗中大意是……”之类的技术处理话来应景;二是,我一向知道粤语有九音,也知道它保留了西汉以来古汉语的许多词汇和文法,但第一次听到香港讲的是现代粤语这种说法。其后更深入了解,才知道香港将现代粤语的传统性继承得更明显,可能是未像内地一样经受“文化大革命”对传统语言与文化的冲击的原因吧。广东粤语与香港现代粤语不只在发音和用词上有区别,后者在保留粤语传统之外,还融入了渗透百年的英语的表达。而粤语方言与普通话之间只能在书面文字层面才可以沟通。版本之说可以推而广之到中文与英文之间的书面语言符号的差异,而相互之间的沟通则需到达思维层面方可进行。

演讲中,讲者提到的重要性概念,如一首诗,通常需要回到书面版本才能够较全面理解;诗歌本身就是“不可译”的,梁定邦博士提供的书面翻译也不过是其本人所认可的一种诠释,传译员对该诗的解读基于、但不囿于讲者所作的诠释,也就是说梁博士作为“第一”讲者,但非信息的“唯一”来源,译者作为目标语版本的讲者,可以与梁大律师一起作为“共同讲者”(co-speaker)。现在想起来,梁博士的这一事例很可以为口译的“译意”与“译词”之间的关系作个注脚。

首先,口述与书写之间的关系。诗歌是语言表达的极限,口译是不可能完全传达出原诗的意境与意义的。所以如诗歌之类的严谨书面表达只能解释,不能“翻译”。

其次,诗中的意境、意义表达的不同版本。其实口译也可视为现场解释版,古典粤语、现代粤语,甚至普通话的朗读和解读,也都可以理解为该首唐诗的现场朗诵演绎版。原诗所蕴涵的内在性意义可以通过不同的媒介(口述、书写)、不同的表演者(梁定邦,或其他传译员等)来演绎,或者作不同语言系统的等值表达。即,内在意义为“一”,外在表达为“多”;“多”指向“一”,“一”中含“多”。

所以,作为一种口译策略,“译意不译词”强调的是对“语意”的理解,而不只是追求表达形式的结构对应。

人类在文明历史发展过程中根据理性观察、分析,再抽象而归纳出的许多重要性概念,如以上诗歌对某一类型审美经验的浓缩概括,常被后人反复引用。重要性是无限的,而不同表达则是在有限语境中的观察和表述。也就是说,一首诗的解读可以有多种版本,如现代粤语、古典粤语、普通话、英文,等等;但解读对象则需设定在对该诗的概念思维(对该对象经验的理解)层面上进行。

事实上,重要性、表达与理解的概念与关系,是罗素之师怀特海先生在《思维方式》中所表述的观点。借用一下国内学者汪丁丁教授对三者之间的关系的中文表达:在理解之前,先要有表达;在表达之前,先要有对重要性的感受;在知识之前,先有理解;在可能有理解之前,先有表述;在寻求表达之前,先有对重要性的感受。

我可以反过来讲:重要性的感受带来表达的寻求,有了表达之后,才可能有对表达的理解,有了理解之后,才能形成知识。所以说,“知识就是被理解的信息”(汪丁丁)意即“知识(意义)即是被理解的表达”,又或者说,信息即是被赋予意义的数据。

放在传译上,或许我们可以应用为:口译中的知识或解读的意义即是对演讲所传达的信息的理解后的表达。

怀特海在此描述的重要性可以理解为客体的内在性;表达是人类对自身所感受到的重要性所赋予的意义。于是知识便可以理解为对意义的不同表达。还原到梁定邦律师这一事例中,则可以理解为原诗人、讲者、译者包括读者在理解诗中意义的基础上所做出的不同表达而已。

传译活动中,讲者与译者都是针对某限定命题进行的陈述表达。讲述与“译述”的相同点在于概念与语境的同一性;不同处则在于前者的主动性与后者的被动性,即后者阐述前者的观点。从这一角度来看,译者更接近评论者,只不过评论内容局限在讲者所划定的语域范围内而已。因此,传译不应只视作一种语码或符号转换,而更应是一种“表达”转换。

那么,不同“表达”方式是否可以还原同一概念呢?以上不同版本是否具有“可公度性”呢?这就讲到了翻译版本评估的话题了。对于梁博士所引用的那首诗的解读,不同版本有不同的评论,或者说,不同的评论版本产生了不同的意义。如此,译者的作用绝非仅局限于为讲者所陈述的概念给出“忠实”、“可信”的“译稿”,而更多地定位于该译员对讲稿的评述。每转移一次语言表达,便会产生一次新的意义,彼此形成“同一”(或“关联”)概念的互文性。可以说,同一表达、同一意义的存在只能回到“纯语言”(本雅明)意义上才可以找得到。

如此,传译活动可以分为语言与思维、同一语言间、不同语言间的关联意义的表达转换。“传译”可以定义为逻辑思维,表达的是关联性概念基础上的一种语言、思想的转换。诠释学告诉我们,对诸如诗歌或原典中所包含的重要性的解读与转译是无穷无尽的。对同一文本的不同诠释会带来不同的注释版本。传译亦如此。不同语言之间的解读更需要跨越知识基础的同一性理解和不同人类经验所形成的语言系统的抽象。

这一事例对传译的启示,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层意思:其一,“传译”或“口译”的概念需要重新定义。中文的概念缺乏“释”的内涵,也许将“口译”、“传译”的概念改为“释译”,让人更易理解些。“译意不译词”或“释意理论”,都是对思维与表达的关系作出的理论总结。其二,思维包括“作为知识的基础的同一性”的认识。知识的同一性包括我们所泛指的“知识背景”,以及认识论的基础知识,以及不同语境的专业知识。只有在共同的关联“知识”(重要性概念)基础上,才可以产生同一语境下的不同表达。其三,明确传译的“不可译性”。重要性概念需要提供书面讲稿和书面译文,以确保译稿的意义“关联”但非“无关”。毕竟书面语为已经抽象过的语言表达,而口语表达则具有更多的随机性和不可控性。只有意识到传译所面临的多义性、不可译性,译者才可以在有限语境下创造出更有效的“互文”版本来。

再回到上文提到的梁定邦大律师的演讲上来。无论该首唐诗有多少种译本,如古典粤语、现代粤语、普通话、英文(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美利坚、澳洲、南非,等等),其实说的都是思维表达的主体性和本土性命题。对语言转译的一种时尚说法为本土概念全球化、全球概念本土化。传译者不可以将自身简单地定位在“传声筒”的角色上,而需加强对自身作为co-speaker、作为评论者的身份的认识,从而将传译工作上升到创造“本国思想”的国际版以及接受“国际思想”本土版本的文化地位上来。毕竟,文化沟通原本就没有主次之分;人类文明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形成的重要性概念属于全人类,而任何单一的语言共同体都不可能穷尽关于人类可能认识的所有意义。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代表不同群体的讲者、译者、听者,都是知识的共同创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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