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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向并轨的中国冲突管理制度

时间:2022-03-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中国冲突管理制度结构的调整党的十八大以来,有迹象表明中国二元冲突管理制度有趋向法治化方向并轨的迹象。如前所述,中国冲突管理制度过于倚重信访的症结在于司法制度的缺憾,而不在于有替代性的信访制度的存在。同样,削弱信访在冲突管理体制中的地位,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自然进步。
趋向并轨的中国冲突管理制度_社会冲突与制度回应 转型期中国政治整合机制的调适研究

(一)中国冲突管理制度结构的调整

党的十八大以来,有迹象表明中国二元冲突管理制度有趋向法治化方向并轨的迹象。一是依法治国被提升到了更高层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领导人在多个场合提出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170]。法律被看作更为优越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被置于“权威地位”[17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法治”为主题,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与之相应,中国近期的司法改革动作频频,力度之大,超过以往。2014年11月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决定》旨在克服原有行政诉讼制度所存在的弊端,让行政诉讼更好地发挥监督官员的作用。此外,一系列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的措施出台,最新的一项举措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并为司法人员设立单独薪酬,这些无疑是中国在朝向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所迈出的关键一步。

二是信访制度的定位面临着调整。2005年的信访条例建立了“非正常上访”人次数的排名通报制度,并被用作考核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这是导致信访制度“异化”的主要诱因之一。近年来将信访简单等同于维稳,把上访人员当作维稳对象的做法受到批评。[172]信访通报排名制度被取消。[173]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意见》提出要改进和完善信访工作的考核方式,不简单地以信访数量多少为标准进行考评,推动各地区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和解决问题上。[174]经过改革,信访的“维稳”功能,乃至信访制度在整个冲突管理结构中的权重可能被弱化。

(二)尚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尽管中国的冲突管理制度有着明确的朝向法治化方向并轨的迹象,但在目前阶段就断定法治最终会成为中国冲突管理制度建构的唯一基础,却依然为时过早。冲突管理法治化的程度不仅取决于制度建构者的认知与偏好,而且也取决于“访民”将他们的不满由信访转向司法的意愿,取决于诉讼方对于司法裁判公正性的认知和接受度。冲突管理制度的建构必须考虑应用者的偏好,如果它不能匹配社会中相当一部分人对于冲突解决方式的选择,其后果可能是诱导社会冲突向着偏离制度化方向进一步发展。

在法治化时代,被打上“人治”标签的信访制度是否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或者说信访能否被法治化。近年来,我们注意到,信访的冲突化解职能有着明确的制度化趋向。各种版本的“来访群众须知”“走访接待流程”“信访事项处理流程图”“接待人员守则”等被普遍建立。这些规则一方面减少了信访工作的随意性和选择性或者说人治色彩(如信访件限时办理制度),另一方面也起到了规范信访活动(如信访终结机制)的作用。改革后的信访制度能否成为一个有着明确受理范围的、以冲突化解为导向的单一制度,而不再是一个万金油式的、有着多重功能设计的复合制度,从而在法治化时代能够占据一席之地,这依旧是一个开放性的话题。

如前所述,中国冲突管理制度过于倚重信访的症结在于司法制度的缺憾,而不在于有替代性的信访制度的存在。同样,削弱信访在冲突管理体制中的地位,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自然进步。中国目前的改革旨在不触动司法的“政法传统”的前提下,通过建立替代性的机制来推动和保障司法的公正性。这种尝试的效果如何,需要进一步观察。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性间的因果逻辑也值得质疑。固然有很多的司法问题是由于司法机构受到外部不当干预所导致的,但是我们同样能够观察到很多的问题是由于司法自身的不足所造成的。排除外部干预就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中国的司法公正问题,从而为冲突管理制度向着法治化方向并轨奠定基础,这可能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论证和丰富的命题。

【注释】

[1]该章的部分内容已经作为先期成果公开发表,参见张振华:《中国的社会冲突缘何未能制度化:基于冲突管理的视角》,《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张振华:《上访还是上诉:中国冲突管理制度建构的二元逻辑》,《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2]讲话稿的修改细节可参见逄先知、李捷:《一篇重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著作的诞生——〈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形成过程(下)》,《党的文献》,2002年第6期。

[3]《毛泽东选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4~244页。

[4]金春明:《如何评价毛泽东的名著——〈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理论前沿》,1997年第14期。

[5]两类矛盾学说最早被应用于中共中央对苏共二十大后国际时局的判定中。在1956年12月29日发表的《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中,两类矛盾学说已经呼之欲出。文章指出:“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性质不同的矛盾:第一种是敌我之间的矛盾。这是根本的矛盾,它的基础是敌对阶级之间的利害冲突。第二种是人民内部的矛盾。这是非根本的矛盾,它的发生不是由于阶级利害的根本冲突,而是由于正确意见和错误意见的矛盾,或者由于局部性质的利害矛盾。”这篇文献也提及“人民内部的矛盾可以而且应该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获得解决,从而在新的条件下得到新的团结”。两类矛盾间同样存在转化的可能性:“有时为了对付主要的共同的敌人,利害根本冲突的阶级也可以联合起来。反之,在特定情况下,人民内部的某种矛盾,由于矛盾的一方逐步转到敌人方面,也可以逐步转化成为对抗性的矛盾。到了最后,这种矛盾也就完全变质,不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围,而成为敌我矛盾的一部分了。”参见《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人民日报》,1956-12-29。

[6]契约论是形塑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思想基础。以类似的方式,很多学者主张,在社会主义国家与工人间也存在一种隐秘的契约关系。契约的核心内容是“照顾和控制的交易”,即工人赞同政治秩序来交换终身雇佣、社会保障、医疗照顾和大体平等的工资。See P.Hauslohner,Gorbachev’s Social Contract,Soviet Economy,Vol.3,No.1-2,1987,pp.58-75.Janine Ludlam,Reform and the Redefinition of the Social Contract under Gorbachev,World Politics,Vol.43,No.1,1991,pp.284-312.何忠洲:《国民福利的六十年再造》,《南方周末》,2009-08-27。Feng Chen,Subsistence Crises,Managerial Corruption and Labor Protests in China,The China Journal,No.44,2000,pp.41-63.社会主义契约理论启示我们,尽管社会主义政权相对于多数其他政体享有更大程度的自主性,然而除了极为特殊的时期外,政权的运作依然需要关注社会需求,并不能完全自行其是。它同时也意味着,在抛弃了特殊时期政权运作的基础(比如斯大林时期的秘密警察),依赖政权为民众所提供的“照顾”,政权依旧能够维系其合法性。

[7]冯仕政:《人民政治逻辑与社会冲突治理:两类矛盾学说的历史实践》,《学海》,2014年第3期。

[8]冯仕政:《国家政权建设与新中国信访制度的形成及演变》,《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4期。

[9]中央办公厅信访局、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编:《信访学概论》,华夏出版社1991年版,第137页。

[10]中央办公厅信访局、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编:《信访学概论》,华夏出版社1991年版,第360~361页。

[11]同上,第139页。

[12]同上,第131~132页。

[13]同上,第134页。

[14]冯仕政:《国家政权建设与新中国信访制度的形成及演变》,《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4期。

[15]中央办公厅信访局、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编:《信访学概论》,华夏出版社1991年版,第137页。

[16]1985年9月2日中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办印发《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办法》。

[17]王浦劬:《以治理民主实现社会民主:我国行政信访制度政治属性解读》,《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18]Inga Markovits,Law and Glasnost:Some Thoughts about the future of Judicial Review under Socialism,Law&Society,Vol.23,No.3,1998,pp.399-448.

[19]Michael W.Hirlinger,Citizen-Initiated Contacting of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A Multivariate Explanation,The Journal of Politics,54,1992,pp.553-563.

[20]Carl F.Minzner,Xinfang:An Alternative to formal Chinese Legal Institutions,Stanfor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42,2006,pp.103-179.

[21]Isabelle Thireau and Hua Linshan,TheMoralUniverseof Aggrieved ChineseWorkers’Appeals to Arbitration Committees and Letters and Visits Offices,The China Journal,No.50,2003,p.87.

[22]《发挥好信访工作的三个作用》,2000年2月13日,《朱镕基讲话实录》(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449~453页。

[23]Yongshun Cai,Managed Participation in China,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Vol.119,No.3,2004,pp.425-451.

[24]《最高检12309举报电话开通5天,电话举报逾万件》,2009-06-29,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9-06/29/content_18031110.htm。

[25]《甘肃:八成贪腐大案线索来自群众举报》,《陇南日报》,2010-06-29;《广东约80%的腐败案件线索来自群众举报》,2010-12-03,http://news.sohu.com/20101203/n278076816.shtm l;《新疆检方受理680件贪贿案75%线索来自群众举报》,http://legal.gmw.cn/2012-06/26/content_4419827.htm;《武汉:职务犯罪大要案侦破线索七成来自群众举报》,http://www.chinadaily.com.cn/hqgj/jryw/2013-06-26/content_9421042.html;《贵州:职务犯罪线索85%来自群众举报》,《检察日报》,2012-6-26。

[26]《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案件线索4成源自群众举报》,http://news.sina.com.cn/c/2013-05-07/151927051006.shtml。

[27]参见刁成杰:《人民信访史略》,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28]中央办公厅信访局、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编:《信访学概论》,华夏出版社1991年版,第135页。

[29]中央办公厅信访局、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编:《信访学概论》,华夏出版社1991年版,第141页。

[30]Tianjian Shi,PoliticalParticipation in Beijing,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7,p.94.

[31]《信访工作是体察民情的重要渠道》,1995年10月30日,《朱镕基讲话实录》(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05~208页。

[32]《信访工作是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1999年2月5日,《朱镕基讲话实录》(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31页。

[33]周占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努力开创新世纪信访工作新局面》,《人民信访》,2001年第10期。

[34]《破解群众信访八大热点——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答本刊记者问》,《半月谈》,2003年第11期。

[35]张泰苏:《中国人在行政纠纷中为何偏好信访?》,《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3期。

[36]一项实证研究将信访议题分为五类,分别是邻里关系家庭矛盾等)、公共服务(对公共交通、住房、供热、医院等问题[如乱收费]的抱怨)、生计问题(如拖欠养老金、要求恢复工作、个人的财务窘境、股票投资失败)、政治事务(对计划生育、税收、地方土办法等政策和规定的不满;对于单个或少数干部和官员不当行为的控告)、申诉(对下级信访机构、法院或者其他组织所做决定的申诉;意图推翻组织对某人所做的政治定性,如反革命、坏分子等)。Laura M.Luehrmann,Facing Citizen Complaints in China,1951-1996,Asian Survey,Vol.43,No.5,2005,pp.845-866.国家信访局将信访事项分为农村农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问题、民政、政法、经济管理、交通运输、商贸旅游、科技与信息产业、环境保护、党务政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十七大类。参见《信访事项内容分类》,国家信访局网站,2014-10-11,http://www.gjxfj.gov.cn/2014-10/11/c_133708934.htm。

[37]王春景:《从信访现象的历史地位谈化解信访矛盾的工作机制》,2013-8-19,http://blog.sina.com.cn/s/blog_4fa6e2d60101cad5.htm l。

[38]黄侃:《关于权利救济型信访案件的成因及其处置对策》,《法治研究》,2012年第12期。

[39]应星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51年至1979年的大众动员型信访。这时期的信访受政治运动影响,主要以揭发问题和要求落实政策为主。二是1979年至1982年的拨乱反正型信访。这一时期,信访迅速从国家政治生活的边缘走到了中心,信访规模史无前例,主要内容是要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平反冤假错案。从1982年至今,应星将其概括为安定团结型信访。信访制度最主要的功能转变为化解纠纷、实现救济。参见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40]冯仕政:《国家政权建设与新中国信访制度的形成及演变》,《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4期。

[41]冯仕政:《国家政权建设与新中国信访制度的形成及演变》,《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4期。

[42]赵凌:《信访改革引发争议》,《南方周末》,2004-11-18。

[43]于建嵘:《对信访制度改革争论的反思》,《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5期。

[44]赵东辉:《信访的体制瓶颈亟待突破:让民意顺畅上达》,《瞭望东方周刊》,2003年第40期。

[45]黄钟:《信访制度应该废除》,http://www.aisixiang.com/data/4802.html。

[46]徐亚文等:《“政法”:中国现代法律传统的隐性维度》,《河北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47]苏力:《中国司法中的政党》,《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7页。

[48]国民政府最高法院院长居正对司法“党化”的基本含义表述为两方面:第一,“司法干部人员一律党化”。第二,“适用法律之际必须注意党义之运用”,最重要的是司法官都要有三民主义的意识。转引自贺卫方:《中国的司法传统及其现代化》,苏力、贺卫方主编:《世界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0~204页。

[49]汪庆华:《中国行政诉讼:多中心主义的司法》,《中外法学》,2007年第5期。

[50]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

[51]于一夫:《“以党治国”面面观》,《炎黄春秋》,2010年第7期。

[52]崔敏:《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回顾与反思》,陈光中主编:《刑事司法论坛》(第4辑),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版,第9~23页。

[53]于一夫:《“以党治国”面面观》,《炎黄春秋》,2010年第7期。

[54]尹曙生:《公安工作“大跃进”》,《炎黄春秋》,2010年第1期。

[55]数据来源:《数说人民法院审判工作60年》,最高人民法院网,2010-02-21,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19.htm l。

[56]《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0~452页。

[57]《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0~452页。

[58]《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大六次会议通过),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8/64569/72347/6347991.html。

[59]胡锦涛:《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http://www.71.cn/2012/0718/682802.shtml。

[60]Randall Peerenboom,China’s Long March Toward Rule of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6.

[61]刘来双:《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官断层之联系》,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65921。

[62]《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2013年》,http://www.acla.org.cn/html/xinwen/20130827/11102.htm l,2013-8-27。

[63]明克胜:《中国法学教育的潮起潮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17~157页。

[64]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日报》,2013-3-22。

[65]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日报》,2013-3-22。

[66]《河南郸城镇政府起诉市县两级政府陷两难境地》,《新京报》,2006-09-20.

[67]刘子阳:《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诞生,检察机关官告官解决监督难》,《法制日报》,2015-01-11;周瑞平:《安徽法院受理全国首例资源保护型行政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报》,2016-01-22。

[68]Randall Peerenboom,China’s Long March Toward Rule of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12.

[69]应松年、袁淑红:《走向法治政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0页。

[70]Stanley Lubman,Bird in a Cage:Chinese Law Reform After Twenty Years,Northwest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Business 20,2000,pp.383-423.

[71]赵蕾等:《冲刺立法大业》,《南方周末》,2011-03-10。

[72]Minxin Pei,Citizen v.Mandarins: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China,The China Quarterly,No.152,1997,pp.832-862.

[73]Kevin J.O’Brien and Lianjiang Li,Suing the Local State: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Rural China,The China Journal,No.51,Jan.,2004,pp.75-96.

[74]但对法院这样做的理由有不同解读。一种认为,法院这样做主要是受到了当地党和政府的压力,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这样做是出于保护自己的机构利益。“如果法院接受这些纠纷,其将陷入复杂的泥沼中,并且无法做出能够被执行的判决;纠纷将最终回到法院而阴魂不散。为了妥善运用和保存在执行判决上有限的合法性和能力,法院极具策略性地认为,由法院处理此类纠纷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从而将纠纷推给当地政府部门解决,然后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来审查政府的决定。通过这样做,法院不仅减轻了庭审纠纷和执行判决的压力,并且有效地减少了当事人对基层政权产生的不满,而这种结果也是那些主要政治权威可以接受的,即使可能不是他们所期待的最佳结果”。何欣:《为什么法院不接受外嫁女纠纷——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权力和政治》,《法律和社会科学》(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6~97页。

[75]《广西法院为何不受理13类案件》,2004-8-12,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2702836.htm l。

[76]《司法部:做好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指导》,2009-08-08,http://www.npc.gov.cn/npc/xinwen/fztd/yfxz/2009-08/08/content_1512851.htm。

[77]《关于加强对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监督指导的通知》,南司办[2009]32号,http://www.nanhai.gov.cn/cms/htm l/files/2009-9/15/20090915230705525148522.doc。

[78]参见应星、汪庆华:《涉法信访、行政诉讼与公民救济行动中的二重理性》,《洪范评论》(第3卷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79]Kevin J.O’Brien and Lianjiang Li,Suing the Local State: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Rural China,The China Journal,No.51,Jan.,2004,p.90.

[80]应星、徐胤:《“立案政治学”与行政诉讼率的徘徊》,《政法论坛》,2009年第6期。

[81]杨涛:《民告官胜诉率何以不升反降》,《中国青年报》,2014-11-06。

[82]Minxin Pei,China’s Trapped Transi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6,p.68.

[83]叶静漪、魏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劳动权的保护》,《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84]Chen,Feng,Individual Rights and Collective Rights:Labor’s Predicament in China,Communist and Post-Communist Studies,2007,40:1,pp.59-79.

[85]Feng Chen and Mengxiao Tang,Labor Conflicts in China:Typologies and Their Implications,Asian Survey,Vol.53,No.3,May/June,2013,pp.559-583.

[86]《让更多环境纠纷在法庭解决》,《新京报》,2012-10-28。

[87]于晓红的研究承认法院审判活动面临着各种干预,但她强调不能忽略不同干预之间的冲突以及地方法院由此所获得的操作空间。“在我国特有的双重管理体系中,‘条块关系’之间可能存在权威缝隙,这催生了地方法院的策略性自利行为,这些行为又促成了地方行政诉讼的发展及其特色”。参见于晓红:《策略性服从:我国法院如何推进行政诉讼》,《清华法学》,2014年第4期。

[88]汪庆华:《中国行政诉讼:多中心主义的司法》,《中外法学》,2007年第5期。

[89]Kevin J.O’Brien and Lianjiang Li,Suing the Local State: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Rural China,The China Journal,No.151,2004,p.84.

[90]Carl F.Minzner,Xinfang:An Alternative to formal Chinese Legal Institutions,Stanfor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42,2006,pp.103-179.

[91]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中国改革》,2005年第2期。

[92]具体化和共性化是Isabelle Thireau和Hua Linshan在比较我国的仲裁和信访体制时所提出的两个概念,参见Isabelle Thireau and Hua Linshan,The Moral Universe of Aggrieved Chinese Workers’Appeals to Arbitration Committees and Letters and Visits Offices,The China Journal,No.50,2003,p.92.

[93]这里使用“上诉”主要是为了与“上访”相对,并不意指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行为。

[94]王兴华:《天津市街道办事处职能问题研究》,南开大学MPA硕士论文2014年,第34页。

[95]指的是有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担任干部的农户。

[96]Ethan Michelson,Climbing the Dispute Pagoda:Grievancesand Appeals to the Official Justice System in Rural China,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72,No.3,2007,pp.459-485.

[97]田文利:《信访制度改革的理论分析和模式选择》,http://www.aisixiang.com/data/5993.html。

[98]程秀英:《消散式遏制:中国劳工政治的比较个案研究》,《社会》,2012年第5期。

[99]李文玲:《中国古代的“无讼”理念与现代“和谐”社会》,《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100]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中国改革》,2005年第2期。

[101]周之江、张寒:《人大副秘书长:多数信访是因基层失职失误和错误》,2004-08-05,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6299。

[102]Kwang-Kuo Hwang,Guanxiand Mientze:Conflict Resolution in Chinese Society,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Studies,VII:1,1997-1998,pp.17-38.

[103]任志安:《无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取向》,《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1期。

[104]Wall James,and Michael Blum,Community mediatio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35,1,1991,pp.3-20.

[105]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0页。

[106]李里峰:《革命中的乡村——土地改革运动与华北乡村权力变迁》,《广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

[107]Stanley Lubman,Mao and Mediation:Politics and Dispute Resolution in Communist China,California Law Review,1967,Vol.55,No.5,pp.1284-1359.

[108]于语和、刘志松:《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及其重构》,《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109]范愉:《社会转型中的人民调解制度》,《中国司法》,2004年第10期。

[110]Neil J.Diamant,Conflict and Conflict Resolution in China:Beyond Mediation-Centered Approaches,Journal ofConflict Resolution,2000,44,pp.523-546.

[111]孙展:《调解:没落还是复兴》,《中国新闻周刊》,2007-04-20。

[112]熊易寒:《人民调解的社会化与再组织:对上海市杨柏寿工作室的个案分析》,《社会》,2006年第6期。

[113]尽管人民调解制度的复兴是个不争的事实,但对这一点出现的原因却是多方面争论的话题。有学者主张,这是因为司法体制不能处理如此多的纠纷,因而需要有一个辅助的制度来分流其负担。其他学者则主张,中国政府复兴人民调解制度的真正动力在于试图重新取得对于基层社会的组织掌控。Jieli Li,A Response to“The Developing Trend of the People’s Mediation in China”:An Institutional Transformation of Grassroots Mediation in Conflict Resolution:Where is China Headed?Sociological Focus,Vol.42,2009,pp.246-253.

[114]张福森:《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好方式——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求是》,2004年第21期。

[115]张福森:《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好方式——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求是》,2004年第21期。

[116]廖晓宝:《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与实践》,《中国司法》,2004年第9期。

[117]熊易寒:《人民调解的社会化与再组织:对上海市杨柏寿工作室的个案分析》,《社会》,2006年第6期。

[118]夏勇主编:《走向权力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页。

[119]Neil J.Diamant,Conflict and Conflict Resolution in China:Beyond Mediation-Centered Approaches,Journal ofConflict Resolution,2000,44,p.536.

[120]Yongshun Cai,SocialConflictsand Modesof Action in China,The China Journal,No.59,2008,pp.89-109.

[121]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122]《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第278页。

[123]田雨等:《高法:审理民事案件要“能调则调,多调少判”》,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4-07/02/content_1562650.htm。

[124]谢岳、汪薇:《从调解到大调解:制度调适及其效果》,《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4期。

[125]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126]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在行政诉讼中引入和解机制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山东审判》,2007年第2期。

[127]《关于在行政诉讼中引入和解机制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山东审判》,2007年第2期。

[128]于晓红:《策略性服从:我国法院如何推进行政诉讼》,《清华法学》,2014年第4期。

[129]王秀红:《切实贯彻司法为民思想,努力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第4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33页。

[130]《关于在行政诉讼中引入和解机制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山东审判》,2007年第2期。

[131]何海波:《困顿的行政诉讼》,《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132]魏少永:《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若干思考》,2007-10-22,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7/10/id/271584.shtm l。

[133]庄文嘉:《“调解优先”能缓解集体性劳动争议吗?》,《社会学研究》,2013年第5期。

[134]这里的数据均转引自庄文嘉:《“调解优先”能缓解集体性劳动争议吗?》,《社会学研究》,2013年第5期。

[135]《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35期。

[136]于建嵘:《从刚性稳定到韧性稳定——关于中国社会秩序的一个分析框架》,《学术与探索》,2009年第5期。

[137]于建嵘:《当前压力维稳的困境与出路——再论中国社会的刚性稳定》,《探索与争鸣》,2012年第9期。

[138]杨雪冬:《压力型体制:一个概念的简明史》,《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

[139]在地方政府层面上,由于公安工作的“条条”性较强,地方党委和政府为了更好掌控这一机构,“维稳办”也时常设立在同级党委政法委内(2015年5月笔者针对天津市JN区委研究室主任的访谈)。

[140]《政法委书记与公安局长的合合分分》,《南方周末》,2011-11-3。

[141]李丽:《广西维稳基金会成立》,《南国早报》,2011-8-12。

[142]http://www.snwugong.gov.cn/gk/zfwj/zfwj/25272.htm.

[143]课题组:《“维稳”新思路: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长治久安》,《南方周末》,2010-04-15。

[144]冯仕政:《社会冲突、国家治理与“群体性事件”概念的演生》,《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5期。

[145]朱青、何江穗:《政法传统的新逻辑——对维稳体制下一桩滥伐林木案的个案研究》,《战略与管理》,2014年第1期。

[146]《河北“维稳”纳入政绩考核,影响地方稳定一票否决》,《人民日报》,2009-5-27。

[147]《历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guoqing/2008-03/21/content_2618088.htm。

[148]侯猛:《最高法院访民的心态与表达》,《中外法学》,2011年第3期。

[149]孟建柱:《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做党的忠诚卫士和人民群众的贴心人》,《求是》,2008年第21期。

[150]刘正强:《重建信访政治——超越国家“访”务困境的一种思路》,《开放时代》,2015年第1期。

[151]冯仕政:《人民政治逻辑与社会冲突治理:两类矛盾学说的历史实践》,《学海》,2014年第3期。

[152]裴敏欣将这种策略称作选择性压制(selective repression),Minxin Pei,China’s Trapped Transition:The LimitsofDevelopmentAutocrac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6,p.81.

[153]Elizabeth J.Perry,Challenging the Mandate of Heaven:Popular Protest in Modern China,Critical Asian Studies,Vol.33,No.2,2001,pp.163-180.

[154]Yongshun Cai,Collective Resistance in China:Why Popular Protests Succeed or Fail,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5.

[155]Yongshun Cai,Local Governments and the Suppression of Popular Resistance in China,The China Quarterly,Vol.193,2008,pp.24-42.

[156]Glodstone and Tilly,Threat(and Opportunity):Popular Action and State Response in the Dynamics of Contentious Action,in Ronald R.Aminzade etc.,eds,Silence and Voice in the Study of Contentious Politic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188.

[157]Yongshun Cai,Power Structure and Regime Resilience:Contentious Politics in China,British Journal ofPolitical Science,Vo.38,2008,pp.411-432.

[158]Yanhua Deng&Kevin J.O’Brien,Relational Repression in China:Using Social Ties to Demobilize Protesters,China Quarterly,No.215,2013,pp.533-552.

[159]张永宏、李静君:《制造同意:基层政府怎样吸纳民众的抗争》,《开放时代》,2012年第7期。

[160]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的困境和出路》,《战略与管理》,2009年第1/2期合编本。

[161]何卓文:《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现阶段的利益关系矛盾》,《科学社会主义》,2005年第2期。

[162]Lianjiang Li&Kevin J.O’Brien,Protest Leadership in Rural China,The China Quarterly,Vol.193,2008,pp.1-23.

[163]Yongshun Cai,Managed Participation in China,PoliticalScience Quarterly,Vol.119,No.3,2004,pp.425-451.

[164]《关于职工集体上访问题的思考》,西安工会网,http://www.xagh.org/front/gonghuidongtai/ghdt_article.jsp?id=87&articleId=6177,2013-07-08。

[165]曹勇:《被“维稳”的法院判决,顶牛法官揭执行内幕》,《南方周末》,2010-11-8。

[166]《警方将8万“治安高危人员”清出深圳,包括精神病人》,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1-04/11/c_121287756.htm,2011-04-11。

[167]《79%受调者认为一些地方政府借“维稳”名义不作为乱作为“较严重”》,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9/21/c_12593792_3.htm,2010-09-21。

[168]田先红:《从维权到谋利——农民上访行为逻辑变迁的一个解释框架》,《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

[169]陈柏峰:《无理上访与基层法治》,《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

[170]习近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新华每日电讯》,2013-01-23。

[171]习近平:《处理好维稳维权关系》,《今日早报》,2014-01-09。

[172]张恩玺:《信访与维稳不能等同》,《常州晚报》,2015-05-14。

[173]《取消信访排名,变截访为接访》,国务院新闻办,http://www.scio.gov.cn/ztk/xwfb/2013/gxbjxxfgzzdggqkxwfbh/mtpl/Document/1351830/1351830.htm,2013-11-28。

[174]《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2/25/c_119499140_2.htm,201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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