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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制前提下的各种行政制度

时间:2022-03-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国务院各部门已向社会公开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各省级、市级、县级权力清单正在陆续公布,此举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职权法定,明确政府权力边界。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出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任务。
健全法制前提下的各种行政制度_依法治国的民生解读

(一)权力清单制度

一段时期以来,“权力清单”频频进入公众视野,成为社会热词。2014年6月,浙江省在其政务服务网站上“晒”出42个省级部门的4236项行政权力,成为全国首个在网上完整晒出省级部门权力清单的省份。目前,国务院各部门已向社会公开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各省级、市级、县级权力清单正在陆续公布,此举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席2014年夏季达沃斯的开幕式致辞中,详解三张施政“清单”:政府要拿出“权力清单”,明确政府该做什么,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给出“负面清单”,明确企业不该干什么,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理出“责任清单”,明确政府该怎么管市场,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所谓权力清单,通俗地说,就好比一份政府对外发布的“菜单”,政府有多少权力,菜单上写得一清二楚,除此之外,政府不得行使其他权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质上是通过梳理行政权力,解决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问题,对推动各级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各项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是推进严格执法的基础和前提。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确保各级政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职权法定,明确政府权力边界。“法外无权”,政府的所有权力都来源于法律的授予。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通过法定化方式确定政府的权力来源和边界、机构职责设置与人员配备等,使得政府各项职能从内容到形式、从行为到程序、从决策到执行都符合法律规定。权力清单制度是推行职权法定的重要举措,要继续深化完善这一制度,编制好涵盖各项权力的清单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坚决清理法外设定的权力事项。

依法履职,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各级政府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积极履职、全面履职、履职到位,为市场发育、社会发展、人民利益服好务。一方面,属于法定的职责,要勇于负责、敢于担当,该管的一定要管住管好,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另一方面,超出政府法定职能的事项,不得乱作为、滥用权。

规范事权,厘清不同层级政府权责。长期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事权界定不合理、不清晰、不规范的问题较为突出。要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合理清晰界定政府间事权。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促进政府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2015年12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彰显了中央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厘清了权力保留、取消或下放的界限,确定了政府部门的权责内容,划定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明确了“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推动了政府全面依法行政,避免了权力边界模糊带来的寻租、设租。有了权力清单,社会监督就有了依据,领导越界“拍脑袋”也就难以“一锤定音”了。

(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是继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之后,执政党在创新决策理论、健全决策机制上取得的突出进展。决策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权力,行使决策权是否依法合规,事关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地方频频出现违反法定程序的重大决策失误事件,给党和国家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有的领导“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出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任务。

所谓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指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对重大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无论时间过去多久,也无论事发时责任人是在岗在任,还是升迁调转或退休,都要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与以往关于决策追责的规定相比,这一制度的最大亮点在于“终身追责”,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之所以要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同时责任倒查,就是因为实践当中存在一些行政领导、行政首长,为了追求“政绩工程”“面子工程”,进行乱决策。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决策,决策错了之后拍屁股走人。这种乱决策、违法决策、不按民主程序决策、不按科学规律决策的情况必须要坚决纠正。为此,《决定》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五个法定程序:第一,老百姓参与。现在一些重大项目,地方政府想建,老百姓一反对,就下马。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向老百姓讲清利弊,到底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危害,可不可控,没有请专家把它论述得很透彻。第二,请专家论证。第三,风险评估。它有什么样的环境风险,有什么样的经济风险,有什么样的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要进行很透彻的评估。第四,进行合法性审查。到底这个决策是不是合法?你这个决策主体有没有权?决策程序对不对?决策内容符不符合法律?第五,集体讨论决定,而不是行政领导一个人拍脑袋。把这五大程序法定化,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实践表明,一些重大决策从提出、实施到产生效果时间周期长,决策正确与否短期内难以得到验证,一旦多年后出现问题,当初参与决策的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或退休或调任,责任已难以认定追究,大多不了了之。“终身追责”犹如为决策者戴上了“金箍”,督促、警诫其时刻尊重和敬畏决策的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依法进行决策。

(三)执法责任制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形:对于流动个体无照商贩,工商可以管,食品安全部门也可以管,市政城管也能插手,处罚的时候,“一人违章多家罚”;一旦出现问题要问责的话,谁都可以推脱。这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都管都不管”、权责不清楚的问题。对行政执法者来说,有权必有责,有多大的权就有多大的责。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制度的总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具体体现。在这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许多重要新举措,与行政执法责任制一起,成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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