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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的内涵

时间:2022-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从对外角度来看,主权的独立性突出表现为在国际交往中,国家有保持其独立自主地位的权利,其他任何国家对本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无权干涉。主权理念的提出与普遍被接受,表明民族国家的崛起,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他认为主权是一种国家支配其公众和臣民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只要国家存续,主权在时间和任期上不受限制,可以永久享有。布丹的绝对主权观点为霍布斯的主权思想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
主权的内涵_契约·德性·权利——卢梭政府理论新探

“主权”(Sovereignty)一词源自拉丁文“Superanus”,它的主要涵义是指一国之最高统治权,是一种以国家为范围的对内至高、对外独立的权力。国家凭借这一最高权力可以以最高权威和独立自主的方式处理它的一切对内和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集团的干扰和影响。虽然对主权内涵的界定莫衷一是,但人们基本上都认为其含有如下两方面特性:一是从一国内部角度,主权的最高属性决定了各国可以通过立法、司法、行政以及经济文化等手段实行国内政治统治,而不受外来力量的限制或干涉,即主权是国家所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事务的最高权力。二是从对外角度来看,主权的独立性突出表现为在国际交往中,国家有保持其独立自主地位的权利,其他任何国家对本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无权干涉。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之前,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因而也不存在今天人们所谈及的主权概念。回望中世纪,教会为封建秩序提供了贯穿始终的组织和道德上的规范,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都屈从于一种普适性的法律秩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独特的具有世俗权威的民族国家,主权的产生成为了历史的必然,与之相适应的主权理论亦开始发达起来。十六世纪至十八世纪是西方世界从中世纪步入现代的转折时期,罗马法的复兴顺应了专制主义国家的需要,顺应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城乡的发展。而宗教改革削弱了罗马天主教会的权威,整个欧洲为此起彼伏的宗教与政治动乱所吞没。地理大发现和市场经济的兴起又导致封建贵族地主阶层的衰落,代之而起的便是民族国家的专制王权和城镇的市民阶级﹙即资产阶级﹚对统治权的争夺。世俗国家权威的出现似乎成了结束政治动乱最有效的补救方式,主权作为“君权”对抗“教权”的产物,是弱权与强权斗争中的胜利者。主权理念的提出与普遍被接受,表明民族国家的崛起,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30年战争”基础上达成的《威斯特伐里亚公约》是近代国际关系史上最早承认民族国家主权原则的国际条约。30年战争后,欧洲各国签订的这个条约打破了教皇的世界主权观念,在国际上正式承认各民族国家的主权平等是国际关系中应遵守的原则,正式确立受领土束缚的主权国家体系。各国拥有自己的中央管理机构,具有对处理内部事务的最高权威。每一块土地上的居民只效忠于该土地上的政府,而非外来的权威。

传统意义上的主权理论体系大致可分为绝对主权、限制主权与人民主权三个主要支脉。其中,绝对主权是指君主拥有主权,主权来源于君主一人;限制主权主要指议会拥有主权;而人民主权则是指主权来源于人民,形成于人民,惟有人民才是真正的主权者。

布丹在其《论共和国六书》中最早提出并系统论证了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他认为主权是一种国家支配其公众和臣民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布丹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国家起源于家庭的政治理念,将“国家”定性为一种由若干家庭以及它们的共有物在至高无上的主权指导下的联合体。他指出,家庭是最接近自然的社会组织,它充分体现了合法性权威,是政府模式的原型,而国家是由许多家庭及其共同财产所组成的,具有最高主权的合法政府。在布丹看来,不应存在混合政府形式,因为如果缺乏单一的最高权力,国家的秩序将会逐渐陷入混乱不堪的无政府状态。主权作为不受法律约束、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具有至高性、绝对性、永久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让渡性等内在特征。具体而言:主权的绝对性是指它是超乎公民、臣民和法律之上的国家最高权力。君主作为主权者绝对地和完全地掌握和统治整个国家和人民,不受任何力量的限制。掌握主权的统治者拥有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权力即制定法律,法律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主权者的命令不需要更高或对等的权威以及被统治者的同意。制订法律、宣战或媾和以及最后审判的权力都不受任何限制、不附加任何条件。只要国家存续,主权在时间和任期上不受限制,可以永久享有。总括起来,布丹的主权理论是一种典型的绝对君主主权论,其理论动机是为了遏制国内封建割据势力和反对国外罗马教廷的干涉,维护强有力的王权,谋求和平安全的社会环境以及国家和民族统一和稳定而提出的。布丹的绝对主权观点为霍布斯的主权思想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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