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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市场化

时间:2022-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开发机制是市场机制,公司的一切节能服务都是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借鉴国外经验,以节能服务的市场机制开发我国巨大的节能市场,是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节能办公室的行政性要求与能源供应方的市场利益追求相悖,将节能办、节能服务中心改造为市场化的节能服务公司顺应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节能服务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积累和发展壮大以后,政府可减少或取消优惠政策。
节能服务市场化_对中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若干思考

节能,在当前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具有重要而紧迫的意义。它既是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缓解当前能源供应紧张压力的重要手段。我国节能潜力巨大,也很早就提倡节能,但是效果并不理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少节能服务的市场机制。在市场经济国家,节能是一种商品,开发节能是一种产业,巨大的节能潜力意味着巨大的市场。市场主体是节能服务公司,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化企业。开发机制是市场机制,公司的一切节能服务都是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借鉴国外经验,以节能服务的市场机制开发我国巨大的节能市场,是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一、我国存在巨大的节能市场

目前我国能源利用效率仅为30%左右,比发达国家低10个百分点,产值能耗比世界平均水平高2倍多,是世界上产值能耗最高的国家之一。据有关单位研究,我国的节能潜力约为3亿吨标准煤,相当于去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15.2%。若按每吨标准煤400元计,节能市场可达1200亿元之巨。

当前我国石油、化工、冶金、煤炭、有色、纺织、电力(含供热)及城市供排水等重点耗电行业存在着巨大的节能市场。据有关部门最新调研资料,2003年这些重点耗电行业消费7945.47亿千瓦时,占工业用电量的62.9%,占全国供电量的42%。在这些重点耗电行业中,电机拖动系统耗电占总耗电量的60%以上。其中,以风机、水泵、压缩机等设备为主的通用设备,占行业电耗的44%,所占比重大,但平均装备水平低,平均运行效率比发达国家低20%—25%,有些系统效率不足20%,节电潜力巨大,可达500亿—700亿千瓦时。若以每千瓦时0.6元计,其年节电效益可达300亿—420亿元。

二、国外节能服务市场化的经验

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石油危机之后,发达国家就逐步形成了节能服务的市场化机制。其基本运作模式是,专业节能服务公司与能源用户签订节能项目合同,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投资、设计、施工、监测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能源用户利用项目实施后的节能效益支付服务费用及设备改造成本。其基本特点:一是原本由能源用户进行的节能改造工作现由节能公司承担,能源用户坐享节能改造成果;二是节能公司靠实施节能项目赢得利润维持生存,把“节能”当作有利可图的投资;三是能源用户利用未来的节能效益引进新型节能技术,改造升级现有设备;四是节能公司不断开拓节能市场,在发展壮大自己的同时,客观上提高了全社会节能降耗水平。

经过30多年的发展,目前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节能服务已成为一项新兴产业。据统计,美国已有专业节能企业2100多家,其中有些公司已形成跨国集团。据美国纽约市节能技术咨询中心的调查,2003年仅纽约州专业节能公司的营业额就达85.5亿美元,节能客户已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机关、团体、学校和私人住宅。据加拿大EMC协会的保守估计,加拿大的节能服务市场约200亿加元。1990年至1994年,该协会所属公司的营业额每年递增了60%。

三、发展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运用市场机制节能

国外的节能经验给我们的重要启示就是:走节能服务的市场化道路。要把我国巨大的节能潜力视为巨大的节能市场,建立有效的节能运作机制,大力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促进节能产业的兴起与形成,利用市场机制挖掘我国的节能潜力。

目前,我国企业的节能改造大都由能源用户自己实施,能源用户不仅要负责投资、设计、购置、安装、监测等一系列工作,还要承担财务投资和技术成果转化等风险,因此积极性不高。如果由专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项目,不仅可以克服能源用户在节能改造中遇到的难题,而且还可承担投资和技术转化等风险。这将大大促进节能项目的推广应用和我国巨大节能市场的开发。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将现在的节能办公室、节能服务中心改造为市场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以节能服务公司的市场开发推动能源用户的节能。现在的节能办公室或节能服务中心,侧重于行政化的工作方式,其功能更多体现的是行政要求和宣传引导。实践证明,这种方式对节能市场的开发作用有限、效果不大。在市场体制下,能源供应方总是希望销售额越大越好,因为销售越多,利润越高。节能办公室的行政性要求与能源供应方的市场利益追求相悖,将节能办、节能服务中心改造为市场化的节能服务公司顺应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或者对节能办的职能进行调整,使其担当起鼓励、支持节能公司发展的任务,以推动我国节能产业的形成。

其实,在我国,实行市场节能机制已有一个良好的开端。1996年,北京、辽宁和山东各成立了一家示范性的节能服务公司。但是至今试行企业太少,尚需大力培育。要尽快形成一大批为追求利润而不断寻找节能机会的市场化、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例如,节能服务公司可以首先积极寻求节能潜力大的能源用户,像上述的几大行业用电大户等,以尽快取得节能利润最大化。

二是国家从政策上积极支持节能服务公司的建立和发展,节能政策要更多地向节能服务公司倾斜。从国外的做法看,由于节能设备投入较大,节能服务公司在初创期一般都缺少资金。为此,需要国家在节能公司初创期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如在一定期限内减免节能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通过贴息、补贴等方式支持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项目贷款;设立节能项目贷款担保基金,为节能服务公司向商业银行贷款时提供信用担保等。要研究和制定有利于节能效益分享的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吸引能源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共同积极实施节能项目改造。同时,还应实行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对节能设备、节能技术的政府采购,支持节能设备的生产者和节能技术的发明者。还可从电费的城市附加中划出1厘钱用于支持节能工作补贴。在节能服务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积累和发展壮大以后,政府可减少或取消优惠政策。此外,还要像国外那样通过法规和政策来约束能源用户节能,以支持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如日本在《节约能源法》中规定,对于节能未达标者,政府将依法公布名单,并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把节能指标作为国有企业的考核指标。目前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对节约一点节能利润积极性不高,但他们又都是用电大户,这将大大影响专业节能服务公司的市场拓展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为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要把节能指标作为考核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经营业绩的一项硬指标,促使他们积极响应专业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项目合作,以达到企业节能和开发我国节能潜力的重要目的。

(此文系与国务院研究室工贸司陈全生同志合作,先刊于国务院研究室内刊《送阅件》2005年第53号,后发表于2005年8月1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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