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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石

时间:2022-03-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0-1所谓政治系统的和谐共生,乃是指社会各主体在合理的度内分享关于政治资源的基本权利。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皆享有选举权。倘若没有立法公平,有的阶层有话语权,有的阶层无话语权,不能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哪来和谐?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以法律为根据管理国家事务。倘若没有行政公平,政府不“正”,不能兼顾所有公民的利益,哪来和谐?
政治系统的和谐共生_社会共生论(第二版)

30-1

所谓政治系统的和谐共生,乃是指社会各主体在合理的度内分享关于政治资源的基本权利。一不是废除国家,二不是搞无政府主义,三不是搞地方各自为政,而是将公民如何授权、公共权力如何使用、公民如何监督公共权力,纳入合理的程序。哪种程序合理?要科学地设计。

30-2

怎样合理分享政治资源?必须坚持合法的选举自由的公平。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皆享有选举权。所有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之上参加选举,在一次选举中每个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倘若没有选举自由的公平,公民无法有效授权,不能确保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哪来和谐?

30-3

必须坚持合法的结社自由的公平。任何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皆享有依法结成某种社会团体,进行社团活动的自由。结社通常分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结社,以政治活动为目的的政治组织,以及第三部门(包括宗教、学术、慈善等结社)。倘若没有结社自由的公平,无法形成合法的社会组织,不能确保社会各阶层进行公平的博弈,哪来和谐?

30-4

必须坚持立法公平。立法机构由社会各阶层的代表组成,通过公平的程序,制定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的法律。倘若没有立法公平,有的阶层有话语权,有的阶层无话语权,不能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哪来和谐?

30-5

必须坚持司法公平。司法机关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审理,被告有权获得辩护。倘若没有司法公平,不能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人犯法不受罚,有人无罪遭冤屈,哪来和谐?

30-6

必须坚持行政公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以法律为根据管理国家事务。倘若没有行政公平,政府不“正”,不能兼顾所有公民的利益,哪来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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