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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行业投融资机制和政策研究

时间:2022-03-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广播影视的投融资还是以政策性融资为主,以国有资本、非公资本、外资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为补充,上市融资则是新的亮点。为此,必须在加大公共财政投资力度的同时,搞活投融资机制才能真正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广播影视的体制特征是事业为主体、产业为分支的复合型体制。国家广电总局根据这些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发布了相关部门规章。目前广播影视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广告收入、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财政拨款。
广播影视行业投融资机制和政策研究_齐勇锋集

广播影视是事关国家文化信息安全的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的战略性行业,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才能得到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广播影视的投融资还是以政策性融资为主,以国有资本、非公资本、外资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为补充,上市融资则是新的亮点。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应通过投融资政策的逐步调整,促使我国广播影视在新形势下得到快速、健康的发展,推动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一、我国广播影视的行业特点和现行投融资政策

(一)我国广播影视的行业特点

广播影视作为传承民族文化和传播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工具,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文化信息安全,是国家的重要战略性行业。广播影视的频道、频率资源是一个国家战略性资源,一般都掌握在国家手中,实行较为严格的管理,只是由于国情不同,有的实行国家垄断性经营,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广播影视既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同时也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如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广播影视已成为其重要的产业部门,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支柱产业。这一特点决定了我国广播影视必须以公共财政的政策性投入为主导,同时吸收必要的非公资本和外资作为补充,以确保国家的文化信息安全。

广播影视作为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是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行业,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才能紧跟世界新技术发展的潮流。以目前正在进行的数字化电视为例,据有关方面测算,实现全国模拟电视向数字化电视转化需要投资约1600亿元,每年将形成约600亿元的市场规模,仅仅依靠公共财政的投资是远远不够的。为此,必须在加大公共财政投资力度的同时,搞活投融资机制才能真正实现这一目标。

我国广播影视的体制特征是事业为主体、产业为分支的复合型体制。为确保广播影视作为党和国家的“喉舌”功能,我国广播影视长期实行“事业体制、企业化运营”体制,其中电影行业目前已实现了产业化运营。这种事业为主体、产业为分支的复合型体制,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特定形态,有利于保障国家的文化信息安全,但在财务管理、对外投融资合作、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通过分类改革,明确事业和产业的边界,使广播影视向既承担公共服务功能,又加快产业化方向发展。

我国的广播影视正在从模拟技术向数字技术转换,从传统媒体向现代媒体转变,从计划事业型向事业产业型转型,面临着重大的历史机遇。当前不断深入的文化体制改革,就是根据广播影视其自身的性质和发展规律特点,向既能发挥其“社会公器”的重要作用,又通过市场化、产业化的运作得到较好的经济收益的方向发展。目前广播影视正在成为我国的新兴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国家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新兴产业往往都是以大量资金流入为特征的,为适应这一巨大的变革时代,抓住这难得的历史机遇,广播影视行业开始按照产业运作的规律,开始逐步从各种渠道吸收不同性质的资金来发展新兴产业。如何在保证完成党和政府赋予的历史使命的前提下,能够更有效地利用各种资金,使其为广播影视的发展服务,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二)广播影视投融资现行政策

投资,是通过资金的投放而获取收益的行为;而投资的前提是筹集资金即融资,投融资是密不可分的。投融资是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重要方面。近年来,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主要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国务院同意的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字〔2005〕19号)(简称19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国家广电总局根据这些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发布了相关部门规章。

根据上述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国家对广播影视领域的投融资主体实行内外有别的政策,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次:电台、电视台由国家主办经营,实行事业体制,国家公共财政予以重点扶持;广电部门可以投资系统内的所有业务;广电系统外国有资本有限制地投资除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外的领域;非公资本和外资可以在国家允许的领域进行投资,其中,非公资本的投资领域较国有资本有较多限制,而外资比非公资本所受限制更多。

二、政策性融资是广播影视融资的主要渠道

政策性融资包括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等方式。

目前广播影视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广告收入、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财政拨款。广告收入、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虽然是创收,但也列入了财政预算管理。因此,政策性融资仍是广播影视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

(一)广播影视行业主要依靠政策性融资

1.广播电视传输体系主要依靠公共财政建成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广播与电视并重,无线、有线、卫星等技术手段并用,中央与地方、城市与农村并举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到2005年年末,我国广播人口综合覆盖率达94.48%,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达95.81%,广播电视播出机构2507座,有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6.6万座,微波线路10万千米,卫星收转站120万座。这个庞大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建立和运营主要是依靠国家各级公共财政投资。

2.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的重点工程主要依靠公共财政

1998年国家开始实施的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2000年开始针对西部广播电视覆盖的西新工程,大大提高了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水平,这一系列工程主要是由公共财政和国债投资完成的。村村通工程累计投入36.4亿元,解决了近1亿农牧民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问题;西新工程使西部广播电视薄弱的情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十五”期间,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国家投入2.38亿元,共放映电影1500万场,观众达50亿人次。

3.国家通过政策性融资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

数字化是当前我国推进信息化进程、提高有线电视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支撑,仅仅依靠广电行业自身的创收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在国家广电总局的推动下,在各地政府的支持下,各地积极通过各种政策性融资开展有线电视数字化的进程。国家发改委和广电总局联合颁布了《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免征青岛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从开源和节流两个环节增加了有线电视运营单位的收入,青岛、广西等地就是通过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等方式,通过政策性融资来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的。

政策性银行不以赢利为目的,其贷款利息要低于商业性银行,从政策性银行贷款也是政策性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为积极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广电总局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了《开发性金融合作框架协议》,争取了200亿元信用额度用于有线电视数字化。

(二)积极争取政策性融资发展广播影视

1.将广播影视重要项目列入政策性融资

虽然我国的广播电视事业取得长足的发展,但依然存在覆盖盲区,还有近5000万人听不到广播,看不到电视;一些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还存在起点低、入户率低和“返盲”等问题;另外,广大农村地区无线覆盖效果滑坡严重。为解决这些问题,2006年开始国家开展了新一轮村村通工程,争取用五年的时间,扫除“盲区”;通过提高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水平,使广大农民能够无偿收听到4套以上无线广播节目和收看4套以上无线电视节目;利用有线电视、卫星共用天线接收等多种技术手段,使农村能够收看到的电视节目达到8套以上,收听到的广播节目达到4套。

为此,国家将在“十一五”期间加大对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的投入,更新、改造一批无线发射设备;并对全国县及县以上转播中央第一套广播、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的大中功率无线发射设备的更新改造和维护经费给予一定补助;将投入100多亿元建设一批卫星电视接收共缆传输系统;同时将发射直播卫星解决广播电视“盲区”的问题。

整体转换是全国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的有效方式,各地广电部门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更多地通过政策性融资完成有线电视数字化的转换。

广泛应用数字化放映技术是“十一五”期间解决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重要手段。到2010年,国家将重点扶持新建1万个农村乡镇电影固定放映点和1万个农村电影流动放映点,每个放映点配备一套数字放映设备,基本实现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放映目标,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现每个乡镇一个数字电影放映点。

2.加强自身创收能力

目前广播影视的创收形式主要有两种,即广告和有线电视收视费,都是国家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允许广电部门利用国家的“公共资源”进行独家经营。2005年广播电视行业广告收入为468.79亿元,有线电视收视费159.56亿元,两项共计628.35亿元,占广播电视系统全部收入931.15亿元(不包括电影行业)的67%,成为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网络公司运营资金的重要保障,做好创收已成为各级广电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除广播电视广告和有线电视收视费外,其他创收收入数量还很少,创收渠道也较窄,如2005年付费电视只有3.27亿元,电影票房收入只有20亿元,电影的衍生产品等其他创收方式还没有形成较大市场规模。

值得关注的是,近几年来广电部门通过节目创新挖掘潜力,使自身的广告创收能力有明显提高。如湖南电视台、上海电视台通过一系列“真人秀”节目不但大大提高了收视率,提升了广告价值,而且还创造了新的营利模式。一些电台、电视台已开始注意利用其品牌栏目的优势,进行后产品的开发,如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利用其品牌栏目《一路畅通》而开发了十分畅销、每年更新的《1039行车手册》,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的《百家讲坛》栏目不但使厦门大学教授易中天成为“学术明星”,而且根据其讲稿而出版的《易中天品三国》一书销售火爆,在全国掀起了一股“三国热”。广播影视实质就是“版权产业”,版权为广播影视产品带来的创收还不多,有较大的开发空间。

三、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是广播影视融资努力的方向

直接融资即股权融资,是企业不增加债务而通过出让一部分股权获得资金的行为。目前,广播影视直接融资的对象主要是系统外国有资本、非公资本、境外资本;间接融资就是债务融资,是企业不改变股权结构而通过增加债务获得资金的行为,其对象通常是银行。

(一)鼓励系统外国有产业资本进入广播影视行业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广播影视系统外的国有资本可以进入除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机构以外的其他领域(其中新闻宣传业务的融资只能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内进行);可以独立设立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机构;可在国有广播影视机构控股或者在董事会人数占优势的前提下,投资有电视网络在内的广播影视传输覆盖网络。

在实践中,不少系统外的国有资本大量进入全国各地有线电视网的建设中,如2006年中信国安就投资3563.38万元,占有湖南益阳有线电视网络公司49%的股份,至此,中信国安已在全国投资了19家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其中16家是持有49%的股份,另外三家分别持有的股份是35%、40%、47%。

(二)鼓励非公资本进入广播影视相关领域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国家鼓励非公资本进入的领域是: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具体而言,目前非公资本可以进入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发行;可以在国有广播影视单位控股51%的前提下,投资参股县级以下新建的有线电视分配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的数字化改造;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可以在户外、楼宇、交通工具、店堂等场所设立显示器播放广告。在实践中,非公资本已成为广播影视节目制作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全国已有200多家民营影视制作机构,活跃的有十多家。如王中军、王中磊兄弟的华谊太合影视制作公司运用市场手段大量融资,拍摄出《没完没了》《甲方乙方》《大腕》《天地英雄》《夜宴》等多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电影、电视剧。

限制进入的领域是:在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非公资本可以投资参股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在国有广电机构控股51%的前提下建设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禁止进入的领域是: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

(三)允许外资进入部分广播影视领域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外资有限制性进入的领域是:在中方控股51%或中方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外资可以以合资、合作的方式新建、改造电影院,设立电影院、电影技术等企业;可按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制作电视剧、动画片、电影片等。

香港和澳门的投资者可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影片,可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

外资禁止进入的领域是: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电影制作公司、电影进口和发行及录像放映公司,禁止外商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新闻网站,不得通过广告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频道频率等宣传业务。

国家关于外资准入的有关政策规定,近年来曾发生了一些变化。2003年年底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鼓励外资进入,如提出“允许境外有实力的影视制作机构、境内国有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单位合资组建由中方控股的节目制作公司”;2004年年底国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时,将广播电视制作从以往的“禁止类”列入“限制类”。在众人一片高呼中国广播影视领域开放时机到来时,2005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字〔2005〕19号)(简称19号文),其第四条明确规定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公司,这实际上是对《外商投资指导目录》进行了修改,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由“限制类”改回“禁止类”。

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拍摄电影片时使用境外资金,可以视为早期的“引进外资”。外资进入广播电视领域,早期不是以项目形式而是以节目内容供应为主要形式,如《正大综艺》《佳艺五线间》等。近年,广播影视运用外资的范例不少,如:2002年张伟平的北京新画面影视公司,为了拍摄电影《英雄》,通过香港相关金融机构运作,成功地融得美国资金3000万美元投入拍摄并完全收回成本;华龙电影数字制作公司与索尼旗下的子公司索尼影视娱乐公司成立华索数字制作公司,进行数字音像产品的制作。

(四)充分利用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

银行贷款是最常见的间接融资方式。我国一些大的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采用了这种方式,如目前正在进行的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新台址建设等。发行企业债券也是一种较好的融资渠道,湖南广电产业发展中心就曾发行企业债券融得了资金,发展壮大了实力。由于广播影视具有较好的赢利能力,因而受到了银行的青睐,如北京电视台新台址建设过程中,多家银行争相给予贷款。长期以来,广播影视单位实行的是事业单位体制,不习惯“借债”,对债务融资运用得较少。其实,合理的财务结构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债务。广播影视单位应当按照企业经营的思路,充分利用行业优势积极吸收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增加债务融资的比例,改善财务结构。

四、上市融资是广播影视融资的新亮点

(一)广电行业五家上市公司基本状况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中最活跃的成分。目前广电行业有五家上市公司,即东方明珠中视传媒、电广传媒、歌华有线、广电网络。五家公司现在都已全面进入广播影视的核心业务——电视广告和有线电视收视费。

1.业务概况

东方明珠最初并没有涉足广播影视的核心业务,主营业务只是上海广电局的一些三产业务如房地产、进出口贸易和东方明珠塔的旅游业务等,随后逐步注入了广播影视的核心业务,目前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旅游业、广播电视技术传输业务、广告业务。

中视传媒的主营业务目前是旅游业务、影视业务(影视剧制作、影视节目发行、影视服务业务)、广告业务,广告业务是中视传媒在2001年从电视剧《大宅门》随片鸣谢字幕业务开始的,2002年成立了中视国际广告公司,承包了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所有的广告。

电广传媒是第一家将广播影视核心业务作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广告、影视业务收入、有线电视收视费。

歌华有线是第一家以有线电视收视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

作为通过资产重组上市的广电网络,则直接将广告、有线电视收费作为主营业务。

2.上市能迅速地增强广电业的实力

上市公司成功发挥了融资窗口的作用。五家公司中除广电网络外,都通过上市从证券市场上募集到了数额可观的资金,其融资次数和数额如表1所示:

表1 五家上市公司进入资本市场有关情况

续 表

说明:以上数字都没有扣除发行费用。

上市公司不但提升了当地广电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而且从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对当地广电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支持作用。目前,广电行业上市公司数量太少,应鼓励更多有竞争力的广电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到资本市场融资。

(二)上市融资有利于优化广电产业结构

近年来数字化技术和新媒体的迅速发展,推动了广播影视与电信产业、出版产业,以及广播影视产业各子产业之间的重组和融合,这种产业之间重组和融合的趋势具有技术融合、业务融合和功能融合的显著特征,是新世纪以来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时代潮流。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文化领域“条块分割”的体制障碍还严重地阻碍着各类文化资源和要素的流动与优化组合。目前,由于种种原因,这种体制障碍还难以在短期内完全打破。因而,鼓励更多的广电企业上市,利用资本市场的投融资和结构调整功能,是调整和优化广电产业结构的现时选择。

(三)规则的不完善制约着更多的广电企业上市

国家对广电企业上市是持逐步鼓励态度的,但文件多为原则性规定,如“条件成熟的”“符合上市条件”等,缺乏可操作性。如究竟从事哪些业务的广电企业可以上市?上市的前置性审批机构是谁?审批的事项标准及程序是什么?有关部门均未做具体规定。由此造成了上市公司实践在前,文件的禁止性规定在后,文件对上市公司没有实际约束力,导致各地广电企业摸索着进行上市,上市成功了就再无相关规定约束,而没有成功,则受相关规定的制约。这表明,现行投融资政策已严重制约广电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应当通过改革尽快予以完善。

比如,广电行业最大的创收业务是广告,1999年国办“82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告经营”不得上市,可在同一年,电广传媒将广告业务上市,但有关部门没有任何干预。随后,广电网络、东方明珠、中视传媒也将电视广告业务置入主营业务。这些都成了广电上市公司赢利能力很强的业务,是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利润的重要来源。

又如:广电系统一直把传输发射业务视为核心业务,是安全播出的“生命线”,2005年国发“1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非公资本不得投资‘广播电视发射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而早在1992年东方明珠上市时,就把东方明珠塔的传输业务置入了上市公司,成为其三大业务之一,现在每年为公司提供着1亿元左右的收入、6000多万元的利润。五家上市公司中,除中视传媒外,四家公司都涉及有线电视业务,资产中均包括“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其中广电网络准备用增发的资金购买全省的有线电视网络。

五、关于完善广播影视投融资政策的建议

按照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广播影视的行业特点,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国有资本为主导的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机制市场化、投资准入区别化为特点的,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而又有中国特色的投融资机制。

(一)加大国有资本对广播影视的投资力度,推动国有资本投资机制的转变

1.加大广播影视公共服务领域的政策性融资力度

对于广播影视业务中为全社会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如“村村通”、数字化电视等),国家和地方财政应在保证经费投入的基础上,逐年加大投资扶持的力度。鉴于一些广播影视基础设施既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又具有较强市场化运作的特点,国家在资金支持方面要更多地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来实现,以此推动其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同时,还要鼓励这类单位依托自身优势,通过多种形式的项目合作和项目融资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实现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

对于国家标志性的广播影视基础设施项目和具有较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议国家财政依据产业政策和市场化的原则,通过国债投资、企业债券、贴息贷款等引导性的直接投资给予积极支持,纳入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年度计划,同时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包括银行信贷来实现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2.构造一批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广播影视投融资运营主体

建立新型广播影视投融资体制的关键是构造一批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广播影视投融资运营主体,使之真正具有投融资的能力和功能,承担市场的投融资风险。其主要途径,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大型广播影视企业集团进行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成为广播影视国有资本的运营主体和投融资主体;二是建议结合国家文化宏观管理体制和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探索组建国有广播影视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并予以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使之成为广播影视国有资本的运营主体和投融资主体;三是建议将中央和省、市两级的广播影视事业建设费和财政有关投资集中使用,组建中央或地方广播影视产业投资公司,同时吸纳社会资本,成为由国有资本绝对或相对控股的混合经济的广播影视投融资主体,对发展前景看好的重点广播影视资源开发项目和新兴产业项目进行引导性、示范性的投资与运营。根据现行政策,建议首先开放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对之投资参股,以增强其资本实力,在金融政策方面允许并鼓励国有大型广电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以及在符合条件时允许其申请成立财务公司,赋予其必要的投融资功能。

(二)广开融资渠道

1.组建广播影视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为解决目前广播影视发展中普遍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应当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的同时,不失时机地组建广播影视产业投资基金,对于有市场前景的文化资源项目的产业化开发与运营给予专项资金支持。与此同时,建议由国家和有关地方政府各自出资,并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参股,设立广播影视产业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对中小科技型、创意型广播影视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和项目开发提供专项资金支持,以加快动漫、创意设计等新兴广播影视产业的发展。

2.加大间接融资对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由于广播影视行业事业单位较多,在争取银行信贷过程中往往遇到资产抵押不足的障碍。为此,建议在加快广播影视行业公益性事业单位与经营性事业单位分离改制、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在信贷政策方面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措施,探索专利权、版权以及经过评估的广播影视资源项目、销售合同、门票等现金流量等作为银行信贷抵押的途径和方式,使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得到更多的间接融资支持。

(三)鼓励有竞争力的广播影视企业上市融资,并进行特别制度安排

关于广电行业上市的规定,散见于各个相关文件,至今为止,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细则。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广电上市有关规定,结合现行广电上市公司的实践经验,根据广电行业的特点,制定广电企业上市的审批程序和相关细则,鼓励更多有竞争力的广播影视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进而做强做大,利用资本市场的投融资和结构调整功能,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鉴于广播影视作为国家战略性产业的特殊性,因而在上市融资过程中需要做出特殊的制度安排,如实行国有资本控股,探索设置优先股,黄金股,A、B股,以及信息披露豁免制度等国际通行做法,以保证国家的文化主权和文化信息安全。

(本文系作者与国家广电总局发展改革研究中心易凯副研究员合作撰写,发表于《艺术投资》2008年第5期,获中国广电学会2008年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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