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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安全与多边合作形式

时间:2022-03-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国际共同体作为安全的指涉对象时,多边合作将是必要的政策选择。因而,与维护“国家”的安全不同,此时安全化进程将偏重于国际层面。当某一问题被界定为国际安全问题时,单个国家往往会作出依靠本国力量不可能彻底解决问题的判断。
国际安全与多边合作形式_安全化与国际合作形式选择——以美国的艾滋病问题援助为例(1999~2008)

当国际共同体作为安全的指涉对象时,多边合作将是必要的政策选择。将体系作为安全指涉对象的安全化进程,必须在国际社会的各个成员之间塑造规范,并进行资源动员。因而,与维护“国家”的安全不同,此时安全化进程将偏重于国际层面。

将国际体系安全化时,行为体常常诉诸国家间在安全问题上的相互依赖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观念。在核时代,主权国家能够为其公民提供安全感的能力已经受到怀疑。二战后,尤其在冷战结束后,一种“安全共同体”的观念逐渐兴起。这种观念首先出现在军事领域。卡尔·多伊奇(Karl Deutsch)将这一观念总结为,“共同体成员间能确保不会彼此开战,而且能够通过其他途径妥善解决彼此间的争端”。[79]而随着自由贸易、环境、传染性疾病等跨国问题的兴起,国家边界在威胁的应对上失去了意义。鲁杰认为,“各种功能性的机制(regimes),如共同市场、政治共同体等等,构成了另一种组织形式,让领土变得不可分割(unbundled)。因而,在现代国际的政治组织(international polity)中,对排他性领土权利的制度性否认成为一种适应并应对那些集体生存层面问题的方式,而领土的统治者们也认为这些集体生存问题在本质上不可逆转地具有跨国性。非领土性的功能领域就是国际社会安营扎寨之处。”[80]可见,比领土范围内的主权权力更为重要的,是“集体生存”的问题。

正因为涉及集体生存,在将“国际共同体”作为安全指涉对象时,说服的过程就不再是针对一国之内的听众进行的,而是以全体国家、全球社会为对象进行的。要达到的目的则在于,为了应对共同的威胁,必须压制分歧、采取集体行动。

以环境领域为例。美国前副总统艾尔·戈尔(Al Gore)在纪录片《不可忽视的真相》(An Inconvenient Truth)中,以讲座的方式宣传全球变暖带来的严重后果。他深知言语的力量,“要将这一观念清楚地传播下去。我所知道的唯一办法,就是一个城市接一个城市,一个听众接一个听众,一家一户地演讲。我相信不久之后,随着人们思想的改变,我们就能跨过这一门槛”。在演讲中,戈尔以数据、图片、幻灯片演示在二氧化碳排放与全球变暖之间直接建立起联系,说明这将在世界各地带来严重的自然灾害,甚至造成数亿的流离失所之人。他号召,“当那些确凿的有严密科学依据的忠告到来,作为人类,不分国籍,必须接受这样的忠告,然后作出应有的回应”。在演说中,由于将国际社会以及人类生存放在首位,戈尔并非站在美国的立场上讲话。戈尔提到,在他的要求下,军方公开了一度作为国家安全机密的北极冰层厚度数据;他还严厉地批评了美国历届政府对这一问题的推诿,更将那些故意误导大众、说人类活动不可能造成全球变暖的政治右翼势力的行为比作“越来越多的医生正在抽骆驼牌香烟”式的荒谬广告

与国内社会相比,国际共同体在政治化、组织化程度上远远落后,既缺乏判断何为共同利益的最高权威,也没有为实现公益而计划、动员、保障执行的统一组织。因而,尽管全球正义在伦理上、内容上要超越国家社会的共同目标、表现为人类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但在目前国际政治现实中,它的实现在形式上却只能依靠各国之间的协调与集体行动。

当国家为了维护国际安全而努力时,其政策考虑将大大不同于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时。对应而言:

第一,与国家安全的维护不同,边界在共同体安全的维护上是毫无意义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在范围上是全球性的。“人类”、“国际社会”、“共同体”等词语本身就包含了不能将任何群体或国家从安全保障中排除出去的含义。一些问题本身就跨越边界,无法分割,如气候变化、海平面上升,只要这些群体还生活在地球上,就无法彻底摆脱其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另外一些问题,如“集体安全”,则是各国在观念上认为安全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质,对任何国家的侵略都应被看作对整体的侵略。

第二,自扫门前雪的单独行动的效果往往是不佳的,集体行动才能有效应对威胁。当某一问题被界定为国际安全问题时,单个国家往往会作出依靠本国力量不可能彻底解决问题的判断。这既可能由于问题具有跨国性质、单独行动效果不佳,也可能因为任务过于艰巨而单凭一己之力不能完成。因而,当某一议题被作为国际安全问题提上日程时,无论是规范塑造还是动员资源,安全化的推动者都将面向全体国家,呼吁所有人共同承担起责任

第三,国家将更加看重具有多边性质的国际组织。一方面,无论国家实力强弱,当通过多边的方式推动安全化进程时,其倡导的国际共同利益将更容易被接受。爱德华·卡尔曾经指出,当权力因素介入的时候,共同利益是很难被客观地确定的,很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要么将整体利益与强者的安全利益等同起来,要么将整体利益与主要国家的安全利益等同起来。[81]因而,即便大国是国际层面安全化的推动者,也必须将安全化的理由、逻辑呈现在多边论坛上,让其在不受权力因素干扰时接受共同体的考验,这样才能真正让各国认同这种安全定位。而实力弱小的行为体要想推动安全化进程时,更加需要利用多边合作提供的平等的环境。例如,中美洲一些海洋小国提出的200海里经济区的规定,以及小国马耳他首先倡议的“公海洋底属于人类共同遗产”的观念,就都是通过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来实现的。[82]另一方面,在具体的政策实施中,多边国际组织也将发挥代表性广泛、在国家间实现责任分摊的优点。极少有国家为了国际共同体利益的实现而愿意承担所有的协调任务、提供所有需要的资源,因而,设立国际组织,减少交易成本、明确责任和义务对于各国都是非常重要的。

第四,国家对外协调变得更为重要。虽然不论应对国家安全,还是国际安全问题,国内、国际两个层面的协调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相对而言,在处理国际安全问题时,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协调更为重要。权力能够迫使一些国家暂时性地参与合作,但是当情势改变时,它们便会脱离、破坏集体行动。建立在共同认可的规则、规范基础上的合作则更为稳定。而且,由于各国都将分担成本、提供资源,对于内部一些特殊利益集团提出的要求,国家可以不必特意顾及,甚至能够以国际规范的旗号对其加以限制与打压。

概括而言,当国际体系被作为安全化的对象时,国家将更为偏好多边主义的合作形式。多边主义对于实现共同体利益有如下几点优势:

首先,多边主义能够有效地确立、巩固安全化的成果。如前所述,安全化的目的在于塑造规范。玛莎·芬尼莫尔与凯瑟琳·斯金克(Kathryn Sikkink)将国际规范的生命周期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规范的兴起,其过程的主导机制是“劝说”;第二阶段是规范的普及,主要依靠社会化、制度化、演示性来进行;第三阶段则是规范内化,此时行为体已经根据习惯与制度行事,规范塑造大功告成。[83]在前两个阶段,多边合作在发展规范上有其特殊优势。多边的形式为“说服”行动提供了更大的便利,与一对一的形式相比,多边的传播半径更大。因而,得益于其成员的广泛性,联合国常常被用作就某一议题进行讨论的有效平台。2009年6月24日,当选联合国大会第63届会议主席的尼加拉瓜外长在世界金融和经济危机及其对发展的影响高级别会议的开幕式上说道,“各种危机带来的挑战盘根错节,需要我们大家作为全球各国人民的代表公开表明我们彼此承担的责任,满怀希望地谋求包容各方的解决办法。完成这项工作的最佳场合莫过于联合国大会。这里是最完美的民主和谐的大会堂,是192国集团的总部”。[84]而在规范的推广阶段,多边的形式则能够更有效地形成社会性的压力,让一些国内并没有出现相关压力的国家也主动地接受、内化这一规范。对全国范围的妇女选举权问题的研究表明,当接受规范的国家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后,规范扩散的速度会突然加快,原因正是由于国家之间形成了接受规范的社会性压力。[85]可见,与双边形式下一对一地说服这种“机械的”规范传播方式不同,多边合作的形式本身内含了规范自动传播的动力机制。因而,尤其对于试图确立国家规范的国家来说,选择多边合作的形式将优于双边合作的形式。

其次,多边合作也是对大国行为加以约束的较好形式。国际层面的安全化要求将国家共同体,乃至全人类的利益摆在第一位,这意味着整体与个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国家必须做出牺牲。要保证做到这一点,只能依靠某种持续的外部约束。两种合作形式在对国家的行为约束——尤其是针对大国的约束——上有能力的差别。双边合作基本不具备这种能力,实力较强的一方能够依据情势随时改变、调整合作政策。相对而言,多边合作的约束力更强。从舆论监督的角度讲,当大国行为出现偏差时,各国联合起来对其进行批评形成的社会性压力显然要大于一方势单力孤的抗议的效力。美国单方面发动伊拉克战争后,世界许多主要国家都表达了不满与抗议。小布什总统也承认单边政策导致其国家形象受损。[86]另一方面,从对不当行为进行惩罚的角度讲,多边合作也提供了一个成本分担,从而让执行变得更为可能的制度性安排。集体安全就是通过整合共同体力量威慑侵略行为的一个案例。尽管多边合作并不能时刻做到对国家,尤其是大国的监督,但相比其他方式而言,它是在无政府状态下保证共同体利益实现的更为有效的方式。

再次,多边合作在资源筹措上也更胜一筹。当各方聚集在一起时,当下对于问题紧迫性的共识、国际社会的压力,往往能够带来国家在财政上对国际合作的承诺。在筹资问题上,当小国以一对一的方式对发达国家进行游说时,往往由于双方实力地位上的不对等而被搪塞过去。但是,在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这些国家应当承担更大的义务时,发达国家更加容易迫于压力或意图作出表率而贡献更多的资源。另一方面,实力较强的国家也希望借助多边的平台与其他国家分担成本,毕竟很少有国家会愿意独自担负起实现全人类福利的宏大任务。因而,目前国际社会进行的一些筹资会议,如“联合国发展筹资会议”、“禽流感防控国际筹资大会”等,都是以多边合作的形式展开的。

除此以外,通过多边的形式,国家内部赞同某一规范的团体将获得更有力的行动支持,从而起到促进国际合作的目的。尽管多边合作并不一定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硬法”(hard law)形式表现出来,但相对于双边合作而言,多边合作确立的国际规范更容易被内部的团体在国内政治中加以援引,作为行动的依据。在极端的情况下,即便政府并未正式加入合作机制,国内相关团体也会自动按照多边主义的原则行事。例如,尽管小布什政府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但是,国际上对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规范还是影响到美国国内的一些次国家行为体。包括壳牌、BP石油公司在内的一些能源企业,为了营造自身“绿色”的形象,开始游说国会出台限制二氧化碳排放的法案。而且,美国有接近半数的州相继通过了所谓的“京都子案”(son-of-Kyoto Bill),在次国家层面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87]

由此可见,将国际体系作为安全化的对象时,客观上要求行为体在国际层面进行说服活动并动员资源,此时,与一国内部的政治团体、特殊集团的偏好相比,国际层面的规范确立和集体的生存利益将摆在首位。在此情况下,多边合作与双边合作相比更具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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