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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群体性事件的演化逻辑

时间:2022-03-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导言:解读群体性事件的演化逻辑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重要而特殊的历史时期。如何防范和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进而通过治理模式的创新,有效化解社会利益关系的紧张局面,已经成为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秩序,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现实课题。群体性事件是转型期中国面临的突发性公共危机的一种重要类型。应当说,目前我国各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都属于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
解读群体性事件的演化逻辑_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及其应急处置

导言:解读群体性事件的演化逻辑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重要而特殊的历史时期。一方面,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极大地唤醒和激发出了全社会的活力,中国克服了重重障碍,实现了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社会财富加速积累;另一方面,社会结构转型和社会利益格局的剧烈变动,使社会积累的各种矛盾,其中某些迅速尖锐化,导致群体性事件接二连三地发生,而面对突发性事件,地方政府因缺乏相应的经验以致外置往往失当。

经济“发展机遇期”与社会“矛盾凸显期”同时并存的格局,给公共安全秩序的维系和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据统计,全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经由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3年的6万起,增长了5倍。同时群体性事件的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大,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数年均增长12%,由1994年的73万多人,增加到了2003年的307万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由1400起增加到7000多起。(1)另据《瞭望》新闻周刊报道,有关部门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共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8.7万件,2006年更是超过了9万起,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频率一直处于上升势头。(2)

如何防范和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进而通过治理模式的创新,有效化解社会利益关系的紧张局面,已经成为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秩序,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现实课题。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政治学教授贝辛格(Mark R. Beissinger)在其著作《民族主义动员和苏联的解体》中总结指出,前苏联1987—1991年间发生了大量规模不等的群体性事件,这些群体性事件及其对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不断冲击,正是导致苏联解体的最初原因。(3)面对现实的挑战,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把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写进党的重要文献,强调各级组织要“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群体性事件是转型期中国面临的突发性公共危机的一种重要类型。所谓群体性事件,一般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4)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制定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也将群体性事件界定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

与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公共卫生等公共危机相比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更加复杂,对公共安全秩序的冲击也更为剧烈。借鉴当代著名思想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对现代社会风险理解,前三类公共危机基本上属于“外部风险”(externalrisk),而群体性事件则属于“内部风险”(internalrisk),或者说“被制造出来的风险”。“外部风险中我们更多担心自然对我们怎么样,而在被制造出来的风险中,人们更多地担心我们对自然所做的。在所有传统文化中、在工业社会中以及直到今天,人类担心的都是来自外部的风险,而在某个时刻(从历史的角度来说,也就是最近),外部风险所占的主导地位转变成了被制造出来的风险占主要地位。”(5)而按恩里克·克兰特利(Enrico L. Quarantelli)的危机分类,前三类危机属于“一致性危机”(consensus types of crises),而群体性突发事件则属于“分歧型危机”(dissensus types of crises),其控制难度要比前者大得多。(6)

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现实经历都表明,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社会生活秩序剧烈变动,社会利益结构急剧分化,是各种社会冲突事件的高发期。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这种社会冲突虽然可能给公共安全秩序带来较大的冲击,但对于释放社会不满情绪,防止社会对立的两极化也不乏积极功能。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在20世纪50年代曾针对结构功能学派完全从负面意义上来理解社会冲突的观点,提出了著名的社会冲突功能理论。科塞从“冲突是一种社会结合形式”的命题出发,广泛探讨了社会冲突的积极功能,认为在一定条件下,社会冲突具有保证社会连续性、减少对立两极产生的可能性、防止社会系统的僵化、增强社会组织的适应性和促进社会的整合等正面功能。“冲突经常充当社会关系的整合器。通过冲突,互相发泄敌意和发表不同的意见,可以维护多元利益关系的作用。”(7)

我国近些年大量出现的群体性事件,正是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发生的。从表现形式上看,这种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两大类型,即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与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具有较为明确的利益诉求指向,其发生主要根源于利益受损群体缺乏必要的利益表态渠道,或者地方政府对这种利益诉求缺乏必要的回应性,如失地农民和下岗职工的集体上访、静坐示威,强制拆迁或环境污染所引发的社会抗议事件等。

应当说,目前我国各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都属于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基本上属于“有理取闹”,无论事件是否存在较强的组织性,集体行动实质上都是作为一种“弱者的武器”在使用。据于建嵘的研究:“目前中国社会发生的抗议事件,农民维权约占35%,工人维权30%,市民维权15%,社会纠纷10%,社会骚乱和有组织犯罪分别是5%。在农民维权中,土地问题约占65%以上,村民自治、税费等方面都占一定比例。”(8)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根源于社会利益关系的失衡,参与者大多是利益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弱势群体,事件不以挑战既有政治秩序为目标,具有较强的可协调性。科塞曾将社会冲突事件分为两大类:“现实性冲突”和“非现实性冲突”(9)。其中现实性冲突有具体或者特定的目的,达到相应的目标就可能消除冲突的潜在因素。非现实性冲突则往往涉及诸如价值信仰、政治情感等因素,既容易形成广泛的社会动员,又难以通过满足具体的利益诉求而实现妥协。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基于特定利益诉求的群体性事件大体上属于这种“现实性冲突”。因此,面对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地涌现出来的社会现实,我们首先应当对这种社会冲突抱有理性的态度,更不必因此惊惶失措,“上纲上线”,似乎国家的公共安全秩序已经趋于瓦解。

群体性事件的另一种类型,可以称之为社会泄愤事件,它是“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群体情境中,由成员之间的相互暗示、激发和促进而发生的社会行为”(10)。这种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大部分参与者并无具体的行动目标和利益诉求,通常以发泄情绪为主,群体性的非理性冲动表现得非常突出,事态的发展也因此而瞬息万变,并较容易被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利用,对公共安全秩序的破坏较大,是值得高度关注的一种群体性事件。当然,在现实社会的冲突中,泄愤型群体性事件与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规模扩大或对立情绪升级,往往会直接演变为泄愤型群体性事件。换言之,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或多或少都伴有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的现象。

从近些年来发生的大量典型案例来看,泄愤型群体性事件通常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1)一是事件起因偶然,升级剧烈,失控迅速。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肇事事件、民事纠纷,甚至一个社会个体的自杀或街头的偶发纠纷,都可能成为引爆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线;二是绝大多数参与者与作为导火线的具体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他们参与行动,可能出于路见不平,更多的则是借题发挥,表达他们心中郁积的对于社会不公正、政治不清明的强烈不满。三是事件的发展过程,虽然可能有某些具有一定组织性的势力参与其中,但事件总体上仍然属于自发性行为,并无从头至尾策划、运作整个事件的组织,因而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地方党委政府往往很难找到能代表参与者的谈判对象。四是事态的扩大,往往与谣言的传播有着密切的关系。各种掺杂着想象、猜测成分的信息的广泛传播,发挥了大众动员作用,导致参与者队伍滚雪球般地迅速扩大。五是众多参与者在相互间的激愤情绪的感染下,以各种狂热和过激行为,直接冲击公共机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

从表现形态上看,泄愤型群体性事件是目前最难预防和控制的群体性事件,因而人们也习惯将其称作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在这里,首先,引爆事件的导火线,往往是偶发性的事件,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事先很难预计到这一偶发性事件会导致事态发展到无法控制的地步。其次,当事态发展成为非直接利益相关者的群体性事件时,卷入事件的直接参与者及围观者的群体规模同样难以准确预期,更难以有效控制。因各种原因对政府部门怀有不满情绪的人,随时都可能推波助澜,借题发挥。再次,由于参与者动机和情绪的多样性,参与事件的人群具有“乌合之众”的行为特点,并没有明确的群体行动目标,也没有相对稳定的组织者,地方党委政府很难通过与事件组织者的谈判、协商,来控制或引导事态的发展。最后,当事态扩大到相当大的规模时,在群体行为的特殊心理机制的左右下,事态的发展方向,事件的最终性质,也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在充分估计到群体性事件发生、演变过程的种种不确定因素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指出,借助于对近些年来发生的大量群体性事件的梳理、总结和反思,依然可以捕捉到群体性事件包括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发生、演化的内在逻辑。分析和把握这种内在逻辑,正是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应对及治理体系,增强群体性事件防范和控制能力的重要前提。

1.社会利益结构严重失衡,社会不满情绪的弥漫,是孕育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社会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重新启动了工业化、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在国家强烈的赶超心理和民众脱贫致富愿望的共同驱使下,中国迎来了急速工业化的时代。在经济迅速发展同时,“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共同汇聚形成了整个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结构“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虽然经济的发展使社会财富得以迅速积累,但急功近利式的“跨越式”发展,不可避免地使社会利益结构出现了严重失衡。特别是近十多年来,社会结构转型升级与非帕累托改进的改革攻坚相互交织,更是使社会利益分化及利益结构失衡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直接威胁到了社会共同体秩序的维系。孙立平的研究表明,中国正在迅速形成一个庞大的底层社会,社会结构同时呈现碎片化和两极社会的形态,正在加速“断裂”与“失衡”。(12)李强的研究则发现,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呈现倒“丁字型”,即下层数量庞大,中层、上层均匀分布,但人数都很少的社会形态,这种社会结构极为少见,属于一种分化异常严重的结构。由此,我国已经进入一种“社会结构紧张”状态,即“由于社会结构的不协调,而使得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处在一种对立的、矛盾的或冲突的状态下,或者说,社会关系处于一种很强的张力之中。在这样一种状态之下,社会矛盾比较容易激化,社会问题和社会危机比较容易发生。”(13)

更值得关注的是,这种社会利益结构的迅速分化,是在社会公正秩序受到严重侵蚀的背景下发生的,它使得广大的社会弱势群体产生了强烈的相对剥夺感,进而将自己的弱势处境和无法改变的命运归因于社会秩序的不公平。首先,一些地方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绩效的过程中,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改革价值导向等同于不惜牺牲公平、公正换取增长效率的短期行为。“增长压倒一切”的发展模式,使得政府公共服务功能长期低下,公共资源的投入过度集中于具有政绩效应的投资项目和“面子工程”,民生问题得不到应有的关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展缓慢,导致为改革付出较大代价的弱势群体无法充分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弱势群体的社会不公平感不断增强。其次,社会利益的急剧分化,不同社会群体利益冲突的加剧,特别是政府协调、整合社会利益、维护社会公平秩序功能的弱化,导致社会各群体之间越来越难以对改革和发展形成基本共识,群体之间的心理隔阂和情绪对立日益严重。再次,腐败问题,特别是官商勾结致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现象的一再发生,为弱势群体理解自身的处境和社会不公平现实,提供了最直接、最有“说服力”的问题归因。最终的结果,是社会底层越来越弥漫着“仇官”、“仇富”、“仇不公”的不满情绪。

社会底层不满情绪的发酵有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迹象,当弱势群体不满情绪的指向,从对身边有恶迹的官商个体的憎恶发展到对整个干部群体和富人群体的敌视,从“从对具体工作人员的质疑发展到对政权体制的不满”(14),进而形成了“为富不仁”、“为官必贪”的刻板印象,甚至“用‘官黑一伙’、‘警匪一家’来表示对国家法律制度的绝望”(15)时,这种被四处涌动的社会不满情绪,这种被长期积累的民怨,即会构成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共同心理基础。“这些没有直接利益诉求的参与者之间虽然没有共同的利益基础,但却都有一种共同的情绪,即一种强烈的怨气,只有当众人心中的强烈不满情绪指向同一个主体时,人们才会冒险去参加与自己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冲突。”(16)有了这样一种共同的心理基础,这样一种定势化的社会现象认知模式,即使一起偶发的民事纠纷,只要当事者分别是人们心目中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中的一员,他们就很容易被符号化、脸谱化为对立的两极,事件就很容易被解读为强势群体恃强凌弱的恶劣行为(如将邓玉娇事件解读为“淫官”肆意凌辱弱小女子,将杭州5.7交通肇事事件解读为“富二代”漠视他人生命等),进而通过认同弱势一方调动起自己的不满情绪,并从参与群体行动中体验到自己对社会正义的伸张。

2.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不满情绪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宣泄,是群体性事件大量出现的重要体制根源。

社会正常的制度化参与渠道无法容纳公众的参与愿望,是发展中国家在转型时期经常性发生“参与危机”的体制性根源。不同的利益群体由于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所拥有的资源(质与量)以及投入利益表达过程的资源各不相同,其利益表达和政策诉求的声音强弱有很大的区别。在经济精英特别是私营企业主阶层已经逐步演变成为对地方政府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强势群体的同时,社会弱势群体却越来越难以找到制度化和低成本的利益表达渠道,在不满情绪高涨之际,几乎只能诉诸于过激行为和集群行为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与现行的社会维稳机制有着重要的内在关联。维护社会局势的稳定是各级地方政府压倒一切的政治责任,但受政治制度化水平的限制,中国目前还无法形成一种建立在均衡的利益表达和有效的利益协商基础上的社会动态稳定机制。在自上而下的政治压力的作用下,各级地方政府事实上只能借助于其所能整合的各种资源和力量,不计成本地对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进行管制性控制,从而形成了“为稳定而稳定”的“摆平”式维稳模式,即所谓的“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

客观地讲,在目前这样一个社会深刻变迁、利益急剧分化的时代,社会各个领域、各个角落都存在着或多或少会对社会稳定具有一定负面影响的隐患。这些隐患的存在,或根源于复杂的历史原因,或根源于地方政府无能为力的体制性问题、宏观政策问题,它们需要在改革和发展的长期过程中逐步消化、解决,而不可能指望通过地方政府的努力,实现消除全部隐患的绝对稳定。但中国现有政治和行政制度框架决定了现行体制还很难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结构,去引导地方各级政府致力于实实在在地解决隐含在集体性上访、群体性事件背后的利益矛盾和民生问题,它在客观上造成了各级政府只能按照压力型体制的逻辑,以刚性的责任机制促使下级政府保持社会局势的当下稳定。由此,“信访”(特别越级上访、进京上访)数量的最小化甚至“零上访”,群体性事件的未发生,就成为社会局势稳定的基本衡量标准,至于这种表面的稳定是否掩盖了大量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则往往被搁置不论。“上访”本来是留给弱势群体的寻求权利救济的最后一个渠道,但一旦“信访”控制作为刚性指标纳入维稳工作的考核体系,地方政府为追求不切实际的“零上访”,就不可能真正致力于解决影响地方稳定的各种社会复杂问题,而只能目光和精力集聚于眼前,想方设法采取手段来截制“上访”,以维持社会局势的表面稳定。

事实上,“摆平”式的维稳模式,只是以“大棒加胡萝卜”的治标之策维持了表面上的稳定,并没有有效地舒缓、解决影响社会局势稳定的社会矛盾,一些不讲原则,一味和稀泥,甚至威胁加收买的策略恰恰给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留下了更大的隐患。这种维稳模式不仅完全堵塞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而且封闭了他们发泄不满情绪的通道。其结果只能是源于各种社会问题的不满情绪长期积压,层层累积,并在相互刺激和共鸣中逐步发酵,形成社会不满情绪的“堰塞湖”。一旦形成这样一种局面,一起偶发性的事件,都足以引爆出一场大规模的不满情绪的非理性宣泄事件。

3.“体制性迟钝”致使公共安全预警机制失灵,无法有效阻断偶发性事件与非直接利益相关者的情绪关联,是群体事件的基本发生机理。

大量典型的个案都表明,泄愤型群体事件大都经历了“偶发性事件的出现——基层组织反应迟钝,处置失当——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卷入——事态升级扩大”的滋生演变过程。就此而言,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实际上并不具有“突发”的属性,甚至也不是不可逆转和无法先期控制的。

预防和控制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关键,是在各种偶发事件与非直接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一种阻断机制,一种阻止情绪关联的“防火墙”。作为引爆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线的偶发性事件,是不可预测和控制的,它可能是一起交通事故的纠纷,一起个体性的事件,但只要没有大批非直接利益相关者介入,偶发性事件就不会演变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就可以就事论事地得到处理。这样,基层组织能否及时有效地处置偶发性事件,避免事件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不满情绪扩散,并产生社会动员效应,就成为预控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所在。

从发生机制来看,偶发性事件处置失当,之所以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线,除了第一线的处置者不负责任,相互推诿,致使事件久拖不决,或因人情关系干扰,致使当事一方受到不公平对待等原因外,往往与基层组织或管理部门对事件处置方式和结果是否会触及群众的敏感神经,缺乏必要的政治敏锐性有关。如前所述,由于社会公平感的缺失,底层社会弥漫着相当浓郁的“仇富、仇官、仇不公”的不满情绪,在这样一种特定的社会氛围当中,一起偶发性事件,如果一方的当事人属于官员、富人群体,公众就会本能地对事件产生特殊的关注,以两极对立的思维定势去解读事件的“真相”。例如,但凡交通肇事事件,一旦肇事车辆是宝马、奔驰、法拉利等高档轿车,公众就会对车主的身份、车主的言谈举止表现出强烈的关注。同样,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只要当事一方是官员或富人,旁观者也会本能地基于弱势群体的立场,按照“强必凌弱”以及“官官相护”、“官商勾结”等思维定势,来解读事件“真相”,寻找事件处置不公的证据,猜测、想象事件背后的“黑幕”。这时,如果再有对社会现实严重不满、惟恐天下不乱的人趁机煽风点火,社会关注面就会迅速扩大。2004年四川万州一对夫妇在与一位搬运工发生纠纷的过程中,谎称自己是公务员,大言不惭地声称什么事都可摆平,结果触犯众怒,引发了震惊全国的万州事件。2005年安徽池州则因一位外地老板在交通事故纠纷过程中指使手下殴打对方,并口出狂言,声称打死一个安徽人只需花费几十万元,致使群体激愤,引发了大规模的泄愤式抗议。这些都是非常典型的事例。

面对这种复杂的社会局势,负责处理偶发性事件的第一线工作人员如果对事件可能触及的社会敏感神经缺乏敏锐意识,甚至言谈举止稍有不慎,就可能被理解为“官商勾结”,刺激不满情绪的进一步放大,形成不满情绪感染的扩散效应,一大批与事件既无直接利益关联,也对事件起因及过程缺乏了解的旁观者就可能迅速介入到事件的发展过程中来。这时,最需要做的,就是建立起一道“防火墙”,将事件的利益直接相关者与非直接相关者隔离开来。如果相关部门及其上级依然对旁观者的情绪波动无动于衷,依然按部就班地就事论事,就会丧失群体性事件预控的最有利时机。

更进一步地,在大量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开始自发性地卷入事件的情况下,如果基层组织或地方政府再因为害怕承担维稳的政治责任,采取“包”、“捂”的策略,试图在不让上级组织知晓的情况下将事态摆平,就很可能导致局面陷入难以收拾的境地。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基层组织“体制性迟钝”(17)的发生逻辑。

4.信息管理和媒体应对失当,导致谣言四起,群情激愤,“乌合之众”在集群行为的特殊心理机制的驱使下大肆宣泄不满情绪,是群体性事件从发生到失控的基本演化逻辑。

一旦事件未能在初始阶段得到有效控制,大批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卷入到事件中来,群体性事件往往就会按照集群行为的演化轨迹运行,并形成“滚雪球”式的扩散效应。

影响甚至左右无组织的群体行为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在群体内部广泛流行的信息,也就是流言。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不及时、不充分,以及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心理,是流言盛行的温床。流言不同于一般的信息传播,也不完全等于谣言,它亦真亦假,亦虚亦实,是在传播过程中不断被加工、编辑的具有一定真实性因素的信息同主观猜测、想象的混合物。按照美国社会心理学家G.奥尔波特的总结,流言的传播过程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磨尖”,即传播者对传给他的信息断章取义,只选取其中一部分信息进行加工,在流失很多信息的同时将接收来的信息重新编排,使故事主线简明、清晰,指向性“尖锐化”,利于表达、传播;二是“强调化”,传播者有意无意地遗漏一些具体细节,突出中心主题,只重视与主题近似的或者不同的但极为显著的特征,以引起听者的注意;三是“同化”,接受者根据自己的经验、信念、态度、兴趣、情绪等主观因素对流言内容与细节再加工,对流言的某些空白与不合理部分加以完善、补充,使信息越来越“集中”、“真实”、“深刻”,越来越“符合逻辑”,然后再传播出去,形成“以讹传讹”的局面。(18)流言传播的这种现象已经在大量群体性事件中得到了充分的印证。正如有学者总结的那样,在流言、谣言传播时,接收者、传播者囿于成见、偏见与思维定势,懒于也耻于进行合乎逻辑的甄别,甚至是基本常识的判断,只是层层加码、恶意想象、不断复制,不断矮化丑化、妖魔化。耳闻的流言在民众口口相传过程中又似乎成为亲身经历的“现场体验”,变得更为“活灵活现”。恶意的、不合常规的、不合逻辑的想象在集群行为过程中就这样演变为“共同情绪”、“共同意识”。(19)

流言经过“以讹传讹”的不断再加工,就会演变为离事实真相越来越远的谣言。“谣言的传播是以宣泄和表示焦虑与仇恨为基础的。这种宣泄、焦虑与仇恨的心态,以及个人人格差异,最终影响着信息的传播,自然也就会影响着再次地被认知。因此,每一个信息的传出,都是在不同的心理作用下传出的。同样也会引发出社会公众不同的心理反应。”(20)在群体性事件的演变过程中,官方的信息传播同流言、谣言的传播处于一种赛跑状态。一旦官方信息传播滞后于流言、谣言,或者官方发布的信息无法合理地解释事情真相,流言、谣言就成为主导人们对事件评判的主要依据。这个时候,人们就会根据流言、谣言形成自己的思维定势,对事件的“真相”作出合乎自己经验、立场的判断,政府想要改变人们对事件的印象、评判就会变得异常困难。

对社会不公现实的强烈义愤,流言的盛行,以及群体间情绪的相互感染,会使处在集群行为特定场域内的社会个体表现出极为反常的行为逻辑。“匿名效应”、“从众心理”、“法不责众”意识等,会让平时木讷寡言的人突然显示出在广场慷慨陈词的本领,老实本份的人会突然显现出凶狠的攻击力,温文尔雅的人会变得出人意料的粗野蛮横。

对“乌合之众”的行为逻辑,法国人古斯塔夫·勒庞早在1895年就有过相当深入的分析。勒庞指出,个体一旦参加到群体之中,由于匿名、模仿、感染、暗示、顺从等心理因素的作用,个体就会丧失理性和责任感,表现出冲动而具有攻击性等过激行动。“一个心理群体表现出来的最惊人的特点如下:构成这个群体的个人不管是谁,他们的生活方式、职业、性格或智力不管相同还是不同,他们变成了一个群体这个事实,便使他们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使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颇为不同。”(21)“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得身不由己,残暴而狂热,也表现出原始人的热情和英雄主义。”(22)

在集群行为过程中,情绪的相互感染,“匿名效应”创造的自由宣泄的快感,以及过激举动获得喝彩产生的崇高感,会使平时心理较为压抑的弱势群体成员变得相当亢奋,甚至让他们体验到从未有过的精神快感。美国社会学家埃里克·霍弗在分析参与码头群众运动的积极分子为什么大多是失意者时提出,失意者会通过认同于一件神圣事业而获得自豪、信心、希望、目的感和价值感,参与这样一种他们自认为神圣、正义的行动,让他们找到了已经失去了的自信,使他们得以逃离焦虑、空虚和无意义的生活。这些人对自己贫乏、无意义的自我感到了厌倦,渴望在另一个集体的场合释放另一个自我,以自我牺牲来获得别人的承认、尊重、崇拜。“厌恶有缺点的自我,遗忘它、摆脱它的冲动,同时会让人愿意随时自我牺牲和把自己掩埋在一个紧密的集体中。换言之,失意感不但会让人产生团结和勇于牺牲的渴望,甚至会创造出让这样的事情实现的机制。……鄙视‘现在’及易于仇恨、模仿、轻信等萦绕强烈失意者的性向情绪,乃是团结的催化剂和无所顾忌行动的促成者。”(23)

参与泄愤式群体性事件的人员,大部分都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生活的艰辛,前途的渺茫,都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多地体验到压抑、焦虑的心情。当一起偶发性事件被广泛流行的流言或谣言清晰地解读为“官官相护”、“官商勾结”,强势群体肆意践踏、凌辱孤立无援的社会底层民众的现象,一起被视作代表整个社会“黑暗现实”的事件发生时,参与群体性事件就不再是参与犯罪行为,或从事自私自利的活动,而是演变成了一种维护社会公平、伸张社会正义的英雄举动,他被长期压抑的追求崇高感的热情,甚至忘我的激情,就连同自由宣泄的快感一起被激发了出来。这种非理性宣泄的冲动,同一些趁火打劫者的打砸抢烧的暴力行为,以及大批围观者的起哄、鼓噪相互交织在一起,导致事态不断升级,规模不断扩大,最终无论是地方党委政府还是诱发事件的利益相关者,都很难左右事态的发展,造成局面的完全失控。

综上所述,群体性事件尽管触发事件具有较大的偶然性,在酿成较大规模的集群行为后事态发展也会表现出较强的不确定性,但无论就发生的社会背景、体制根源,还是发生、演变的具体过程和基本要件而言,群体性事件的演化都有着相当清晰的内在逻辑。只有深刻地理解和把握这种内在演变逻辑,我们才能未雨绸缪,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和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机制,尽最大可能将群体事件处置在萌芽状态;才能通过建立“防火墙”,有效阻断偶发性事件与非直接利益相关者的情绪关联,通过加强与诱发事件的直接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协调,防止群体性事件的骤然爆发;才能通过有效的信息管理及媒体应对,舒缓、抚平公众的不满情绪,最大限度控制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减少其对公共安全秩序的冲击。

可以预计,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有效地应对、处置及治理群体性事件,都将是各级地方政府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公共危机管理已越来越突出地成为地方政府的常规职能。对此,我们既没有必要惊惶失措、畏首畏尾,更不能以社会转型的客观历史背景和体制性问题为借口来推卸自己的职责。从根本上讲,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要立足于建立健全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利益协商机制,立足于不断强化公共服务水平,切实解决民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以有效地缓解社会利益矛盾,疏导社会的不满情绪。而从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角度来讲,关键的问题是要建立起一种有效的学习机制,善于从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寻找和发现规律性的现象,让每一起公共危机事件成为经验教训的总结、学习过程,成为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体制的查漏补缺过程,从而不断提高我们应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基于完善地方政府应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学习机制的目的,我们从近些年来发生的大量群体性事件中,选择了15个具有典型性的个案进行探讨。我们将力求在对个案发生、演变的基本脉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揭示出群体性事件发生、演变的规律性现象,以及影响事态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本书将这些群体性事件的典型案例分为利益诉求型和泄愤型两大类型,进而根据我们对群体性事件发生演变的内在逻辑的理解,从发生机理、预警机制、应急处置、信息管理几个方面,对群体性事件的演变逻辑进行深层次的解读。案例材料主要来自于权威媒体的报道,部分案例也结合了我们自己的调查。为增强现实针对性,我们在案例分析中力求对案例反映出的经验教训进行客观、理性的分析,以期从中提炼出建设性、普适性的信息和知识。

【注释】

(1)汝信、陆学艺、李培林:《200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97页。

(2)赵鹏等:《“典型群体性事件”的警号》,《瞭望》新闻周刊2008年第36期。

(3)郑永年:《中国越来越多社会群体事件表明什么?》,http://www. blogms. com/blog/CommList.as-px?BlogLogCode=1000084027.html,2004-11-09.

(4)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我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特点、原因及政府对策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5期。

(5)[英]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3页。

(6)童星、张海波:《群体性突发事件及其治理——社会风险与公共危机综合分析框架下的再考量》,《学术界》2008年第2期。

(7)[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44页。

(8)于建嵘、斯科特:《底层政治与社会稳定》,《南方周末》2008年1月24日。

(9)[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33—134页。

(10)吴帆:《集体理性下的个体社会行为模式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0页。

(11)参见于建嵘:《社会泄愤事件中群体心理研究——对“瓮安事件”发生机制的一种解释》,《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12)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

(13)李强:《“丁字型”社会结构与“结构紧张”》,《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

(14)于建嵘:《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1期。

(15)于建嵘:《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1期。

(16)黄顺康:《重大群体性事件冲突阻断机制探析》,《贵州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17)黄豁等:《“体制性迟钝”的风险》,《瞭望》2007年6月11日。

(18)[美]奥尔波特:《谣言心理学》,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19)曹英:《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传播流程、节点与心理接受机制》,《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20)沙莲香主编:《社会心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7—248页。

(21)[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22)同上,第49页。

(23)[美]埃里克·霍弗:《狂热分子:码头工人哲学家的沉思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参见曹英:《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传播流程、节点与心理接受机制》,《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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