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养老保险金的补充类型
(一)可复归的养老金
可复归的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配偶,年龄大于55岁,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失踪已经长达一年以上,受益人有权利享受被保险人的养老金。
为了享受该权益,被保险人配偶的个人收入、家庭收入不能超过年收入确定的最高金额:
(1)如果受益人单独生活,其年工资收入为法律规定的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2080倍;
(2)如果受益人与家人一起生活,其年工资收入为法律规定的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33238倍。
所有这些收入,其中包括被保险人配偶的养老金。相反,因为抚养儿童而获得的附加补助,不计在收入内。
可复归的养老金既不能高于最高限额也不能低于最低限额:
(1)最高限额:等于养老保险的54%;
(2)最低限额: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已经缴纳了至少60个季度的养老保险,那么从2009年1月1日起,最低限额为266.15欧元/月。
如果已亡被保险人的配偶年龄达到65岁以上,后者只能领取被保险人60%的养老金,且每月总额不得超过800欧元。
可复归的养老金同样也存在两种额外的补充类型:
(1)针对儿童的额外补助:可复归养老金的受益者如果是儿童,则可以在被保险人所获养老金基础上增加10%。
(2)针对抚养儿童的额外补助:如果已故被保险人的配偶小于65岁无权享受退休金待遇,且有一个或多个子女需要抚养,那么从2009年1月1日起,除了领取退休金之外,针对孩子抚养问题,可以领取固定补助90.31欧元/月。
可复归的养老金在所有潜在的受益者之间进行分配,也就是说所有利益相关人,包括前配偶、现配偶,都会根据结婚时间长短按比例领取已故被保险人的退休金。
可复归的养老金分配方式与一般养老金的分配方式相同,且在每年的4月1日重新评估。可复归的养老金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二)寡妇鳏夫的养老金
如果夫妻一方的健在配偶年龄达55岁以上,鳏寡养老金取代了无劳动能力鳏寡养老金。已故被保险人的配偶如果希望将无劳动能力的补助转换为养老金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龄大于55岁,并且享有寡妇鳏夫无劳动能力补助金;
(2)在55岁之后变成无劳动能力。
鳏寡养老金等于鳏寡无劳动能力补助金,但是金额不得:高于一般养老金54%或者已故被保险人享有的定期收益;从2009年4月1日起不能低于262.77欧元/月。
儿童增加部分的补助与可复归养老金执行同样方法。
该养老金每年4月1日进行重新评估。
鳏寡养老金也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三)针对老年人的互助补贴
老年人互助补贴(ASPA)的目的在于确保所有老年人能够享受到最低的退休金保障。老年人互助补贴不需要个人或者单位缴费,该补贴不具备社会保险对等物。
老年人互助补贴的发放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小于65岁,对于无劳动行为能力人,年龄不小于60岁;
(2)在领土范围内具有固定、规则的住所;
(3)其个人收入不得超过所规定的最高限额:对于个人独立生活情况,2009年4月1日起不得超过8309.27欧元/年。对于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情况(包括同居),从2009年4月1日起,年收入不得超过13765.73欧元。
而老年人互助补贴的最高额也因家庭情况而异:
(1)对于独立生活的个人,从2009年4月1日起每月不得超过677.13欧元;
(2)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从2009年4月1日起每月不得超过1147.14欧元。
老年人互助补贴在每年的四月进行重新评估。
老年人互助补贴实行递减分配方式,即差别补贴。对于申请扩大退休金基数的退休人员,老年人互助补贴通过退休金账户进行划转与清算;而对于那些从未按照任何制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而言,该补助金通过个人储蓄账户进行划转。如果个人遗产达到39000欧元,老年人互助补贴将对超过遗产部分进行回征。
一旦上面强制条件中的一条不能得到满足,老年人互助补贴可能被重新审定、停止发放或者取消。
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随着消费价格指数(烟草除外)的增长,老年人互助补贴会不断调整,预计在2012年可能会提高25%。
老年人互助补贴取代了以前所有形式不同的最低养老保险(老年劳动者津贴、终身年金救济、特殊养老津贴等),且以上各类的最低养老保险受益者可以继续领取其保险金,但是他们也可以放弃现有权利而领取老年人互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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