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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院管辖范围

时间:2022-03-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社会法院在行使司法管辖权的范围是一致的,主要是处理与社会保险事项相关的纷争。除社会保险争议外,德国社会法院对商业保险的部分争议同样具有司法管辖权。
社会法院管辖范围_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二、社会法院管辖范围

根据德国《基本法》关于基本权利保障的规定,任何公民在其权利受到公法权力侵犯时,均有权依法提起诉讼。(4)社会法院的首要任务是监督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公法机构的依法行政,解决其管辖范围内的法律纠纷。此外,社会法院的另一项重要职责是在《社会司法权法》(Gesetzüber die Sozialgerichtsbarkeit)规定范围内,对社会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违宪审查,以及审查立法机关是否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根据德国《社会司法权法》规定,社会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包括裁判社会保险在公法意义上的各种争议,例如与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工伤事故保险、德国联邦劳动局管辖下的就业促进与劳动援助、社会和战争受害者补偿与救助、政治避难、残疾人伤残等级认定与权益维护、职工病假期间薪酬发放等相关的争议,自2005年1月1日开始,社会法庭开始行使失业和社会救助方面的司法管辖权。《社会司法权法》还规定,其他法律指定社会法院行使司法权的,则社会法院可依法对《社会司法权法》规定的管辖范围之外的各项争议行使司法权。

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社会法院在行使司法管辖权的范围是一致的,主要是处理与社会保险事项相关的纷争。三级社会法院之间分工明确,地方社会法院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收集证词和专家鉴定等。州级社会法院是负责受理案件上诉和申诉的法院,如果对州级社会法院的裁判不服,则当事人可继续向联邦社会法院提出申诉请求。(5)联邦社会法院行使联邦层级的社会保险司法权,联邦宪法法院只有在联邦社会法院的裁判与德国《基本法》的内容相冲突时,才能够对社会保险的相关事项行使司法管辖权。

除社会保险争议外,德国社会法院对商业保险的部分争议同样具有司法管辖权。如长期护理保险,不管护理保险公司是属于法定意义上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还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营业性机构,由此产生的争议都由社会法院进行裁判。基于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具有社会保险特点的商业医疗保险(比如德国私人医疗保障险)所产生的争议,社会法院也具有司法管辖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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