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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民主制”的尝试

时间:2022-03-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早在1789年6月16-17日讨论成立国民议会的时候,就已经形成了由民众直接监控议会这一法国革命特有的政治行为样式。17日国民议会终告成立,议员们在4000名群众的围观下宣誓就职。1792年8月10日法令宣布承认人民主权,并敦请人民将其行使权委与某种新的代议机构,即已反映出这一意识。人们看到,在国民公会选举期间,这种直接民主制的代议制观念自然而然地带来了委托书做法的普遍复活。
“代议民主制”的尝试_法兰西风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

五、“代议民主制”的尝试

由于制宪议会的王政派用“民族主权”理论攻击代议制度只是为了力图维护贵族阶级的特权,他们很快就被揭露了,被汹涌的革命潮流吞没了,从此或流亡国外,或成为躲在阴暗角落里的反革命分子,所以尽管始终存在着左右两方面的压力,但从大革命的整个过程来看,对法国新生的代议制政体构成最直接、最严重威胁的,还是激进的直接民主势力。

由于近代法国的代议制政权本质上是作为王权和贵族传统权威的对立物而出现的,而反革命势力的强大又使革命派一开始就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故大革命时期的议会本身就缺乏保障代议制原则免遭直接民主势力冲击的政治素质。既然一刻也少不了直接民主势力这个同盟军,议会也就不得不承认(至少是默认)它的合法存在,这样从大革命一开始,法国实际上就呈现着权威分割的局面:在合法的代议制权威的侧畔,树立着同样合法的直接民主制权威。

然而这两种权威就其本性来说是不能相容的,这一点卢梭已经说得明明白白。而法国革命代议制的不幸恰恰就在于:议会不仅委曲求全地承认了直接民主制的合法地位,而且在直接民主制潮流咄咄逼人的冲击、干扰面前几乎失去了任何抵抗能力。

早在1789年6月16-17日讨论成立国民议会的时候,就已经形成了由民众直接监控议会这一法国革命特有的政治行为样式。据当时通讯资料记载,16日深夜,西哀耶斯关于“国民议会”的提议引起了长达两小时之久的喧闹。持反对意见的少数派闹得最凶,每当有人提议将问题付诸表决时他们就嚷嚷个不停。尽管时间很晚了,可旁听席上仍挤满了群众,他们越来越不耐烦,许多人大骂少数派是“叛徒”。17日国民议会终告成立,议员们在4000名群众的围观下宣誓就职。当时在法国考察的英国人阿瑟·扬对此惊诧不已。他这样评述了当时的情景:

旁听席上的群众被允许以鼓掌和其他表示赞许的声响来干预辩论,这样做太欠雅观,也很危险,因为他们既然可以表示赞许,也就可以表示反对,既然可以鼓掌,也就可以发出嘘声。据说他们已经这样做了。而这样是会压制辩论、影响议事的。(16)

然而法国革命人士似乎根本没有阿瑟·扬的这种担心,比起议会冷静议事所需要的正常环境来,他们更需要的是议会政治的公开性,以便不断的诉诸民众的支持——在他们看来,这也正是议会的合法性所在。所以这种做法在大革命中一直被审慎地保存了下来,从而实际上在代议制内部为直接民主制留下了一块阵地。

对于自大革命一开始就在一切政治活动中起着骨干作用的各民众社团,议会也很少表现出任何坚定的斗争精神。勒沙贝利埃在1791年9月29日的报告中,一边谴责雅各宾俱乐部的全国组织网,一边又热情赞扬该俱乐部中的一些“热忱的护宪分子”,主张将他们同为“取得某种权力地位”而组织俱乐部的人区分开来。制宪议会宣布革命结束的1791年9月29日法令,只是抽象地宣布取缔一切不是“出于理性和爱国主义的热心”而建立的社团,却不愿明确地对各民众社团加以指责。1792年7月1日立法议会曾决定采取行动制裁非法的集体请愿活动,结果仍然只是色厉内荏,对于汹涌如潮的集体请愿全然无可奈何。

1792年夏季战争形势的恶化,使法国代议制政体面临的危机更趋严重。

1792年7月11日,立法议会宣布祖国在危急中。这一法令,实际上既承认了一个高于法律的规范——救国,又承认了一个高于代议制的规范——享有主权的人民,由此在事实上废除了1791年宪法第7条规定的冗长的、排除民众干预的宪法修订程序,而把直接民主制明确地提上了议事日程。

为了对这一行动提出理论上的证明,孔多塞于1792年8月9日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行使主权权利须知》。他在文章中阐述了在代议制原则和民主制原则之间应该建立的“合法”关系,认为“主权属于公民全体,他们只是把主权的行使权托付给了他们的代表”,但“即使在这方面,人民也仍旧保留着把交出去的权力收回来的权利”,就像他们尽管已经把立法权交给了代表,却仍保留着变法的权力一样。孔多塞在这里提出的这些基本原则是全然与1789年的原则相悖的,因为后者只承认先于宪法而存在的人民的无限主权,就是说,一旦制定了宪法,人民即不再有无限制的主权。可见孔多塞唱的不过是佩蒂翁在1788年唱过的老调,即认为人民的立宪权力始终是完整的、不可分割的,需要时可以违背自己制定的宪法而行使其权力。至于如何确认人民的意愿,孔多塞认为应该分两步走:(1)人民的每一部分都可以提出收回它所托付出去的权利的意愿,只要这一意愿在公意尚未得到确认之前仍然服从法律;(2)立法机构在听到这些局部的要求后,得予以接受,并召集所有初级议会付诸全民公决。由此看来,代议制对公民的这种意愿不得进行任何抗辩,而人民也就随时可以恢复自己的全部权利了。

实际上,当时的立法议会迫于人民起义的压力,已经处于不得不向人民各部分的要求屈服的地位。早在1792年7月,沙博就宣称:议会之所以必须屈服,是“因为议会的所有法令都不得窒息公众舆论,而我们只不过是公众舆论的喉舌,并不是它的主人”。孔多塞在8月10日起义之后,为了取悦人民,还曾替议会辩护说,当时立法议会已经在考虑满足各区的要求,只是人民先行了一步,亲自采取了断然的行动——“人民忍无可忍了,共同的目标和意愿突然把他们联成一个整体。”

也许,在当时的立法议会里不少人都有这样一种模糊的意识:从直接民主制的原则出发,似乎也可以建立一种代议制度。1792年8月10日法令宣布承认人民主权,并敦请人民将其行使权委与某种新的代议机构,即已反映出这一意识。孔多塞也在8月13日指出,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诉诸人民的最高意愿,并要求人民立即行使主权这种不可转让的权利……。公众利益要求人民把无限权力授予其代表,让他们组成一个国民公会,并通过国民公会的意愿来表达它的意愿”。然而问题在于:在直接民主制基础上,究竟能否建立真正的、巩固的代议制?

人们看到,在国民公会选举期间,这种直接民主制的代议制观念自然而然地带来了委托书做法的普遍复活。罗伯斯庇尔从9月10日起便反复告诫人民,要他们注意“使他们的代理人绝对不可能做损害他们自由的事情”。不过,和1789年陈情书式的委托书不同,这时的委托书只写着一些原则上的声明,规定国民公会应服从人民对宪法性法律乃至所有法律和法令的批准权,服从人民对辜负了他们信任的代理人的撤换权。

刚刚成立的国民公会也立即表现出对选民唯命是从的特点。9月23日,它批准了选民提出的撤换行政机构的方案;而在两天前,它就曾根据沙博的建议,宣布了宪法唯有经过人民批准才能生效的原则。

在直接民主制观念的指导下,还产生了出自孔多塞手笔的一个被认为是革命十年中最民主的宪法草案(1793年2月15日提交国民公会讨论)。该宪法草案像1791年宪法一样主张一院制,反对主权的分割,但同时又承认1791年宪法对议员权力的限制不够充分,主张应加上定期迅速更换议员,议员不得改变宪法性法律和人民享有起义权等规定。此外孔多塞还提出,组织人民主权的行使,也就是恢复人民各部分之间的平等,正是由于缺乏表达各部分意愿的固定手段,才造成以前为首都的好处而牺牲了这种平等的状况。孔多塞在该草案中甚至详尽地为人民干预立法设计了几种形式,从而使人民既取得了法律的批准权,又取得了法律的创议权。看起来,孔多塞似乎是在企图为这种“代议民主制”确定一些具体形式。然而可惜的是,他的草案带有较强的“加强外省削弱巴黎”的倾向,无法见容于为巴黎民运所裹挟的国民公会,结果在提出的第二天就被否定了。

吉伦特派垮台后通过的“1793年宪法”(1793年6月24日)反而比孔多塞的方案大大倒退了一步。如孔多塞主张一切公职人员的任命都必须经由直接选举,而“1793年宪法”只保留了议员的直接选举制度,对于普通公务员则实行间接选举,对于行政会议还规定了三级选举制(即由议会从选民推举的候选人中遴选)。在法律批准权方面,“1793年宪法”也大大减少了全民公决程序的公开性:当法案下达到各初级议会后,如欲提出上诉,至少须有一半以上省份中的十分之一的初级议会的同意,且只有40天的期限。而且该宪法只给了人民一种消极的批准权,只字不提人民有创议权。

雅各宾派对孔多塞宪法草案的这此修正,说明了这一革命资产阶级最激进的派别对直接民主制的叶公好龙式的态度。他们口口声声要让人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实质上却极力要把直接民主制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圣茹斯特在1793年4月提出的一个宪法草案即鲜明地反映了这一点。这个草案明确地背弃了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提出了“民族主权在于各市镇”的主张,认为对法律的全民公决无需按人头计票,按市镇计票即可。这种意见实际上和“联邦主义”的观点相去不远。埃劳·塞舍尔提出的“1793年宪法”文本也遵循着同一思路,只是把“市镇”改成“乡议会”,似乎是想借此来减轻其联邦主义的味道。倒是在吉伦特派分子迪科的坚持下,国民公会才决定还是采纳按人头计票的方式。

雅各宾派还力图限制各地初级议会(17)的权力。如迪科提出的给予初级议会几乎不加限制的集会自由的动议,就遭到了罗伯斯庇尔的猛烈抨击。罗伯斯庇尔说这种主张只会“建立一种破坏人民权利的民主制”,因为“那些初级议会并无明确的目标,可以为所欲为”,依靠它们只能导致一种糟糕的“纯粹民主”状态。罗伯斯庇尔还以在各初级议会中可能“盛行着压制真理的阴谋诡计”为由,逐步剥夺了初级议会对于其选举的国民公会议员的罢免权。

由此看来,雅各宾派对直接民主制的限制和破坏,并非完全出于由于形势危急必须加强中央集权这种现实政治的考虑,它同时也显示了雅各宾派对人民意志的蔑视。表面上,罗伯斯庇尔等人把人民的意志捧上了天,实质上他们根本瞧不起人民,认为人民无知、愚味、偏执、自私,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在1792年宣布共和之后,罗伯斯庇尔就写道:共和制在此时还只是一个“空洞的词藻”,因为它还不曾具备自己的原则——“共和制的灵魂是美德,即对祖国的爱,把一切私人利益同普遍利益溶为一体的高尚的献身精神”,而这种美德只是经常地在人民的统治者身上表现出来的。罗伯斯庇尔对所谓“人民统治者”内部的腐败只字不提,只是大谈共和国内存在“好公民”与“坏公民”两大派。比约·瓦莱纳也在共和二年花月1日的演说中说:共和国需要创造一代有公民心的人民,以期“使人类从堕落中恢复其至高无上的尊严”。在雅各宾派看来,由于他们当时成立的还只是一个“没有共和派的共和国”,因此必须在允许其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之前对民族进行更新改造。

这样看来,恐怖统治也就不仅仅只是一种以“救国”为目的的“战时措施”,它同时也是雅各宾派为更新改造法兰西民族而采取的一种非常手段。共和二年雪月6日,巴莱尔曾发出这样的概叹:“甚至连人民的这个有益的、不幸的阶级(按:指第三等级)都被坏人腐蚀了,甚至连妇女都被他们拉入了嫌疑犯和反革命的行列。”人们熟知这样几个统计数字,即在恐怖时期被处死者的名单中,百分之八十五属于第三等级,即资产者、手工业者和农民,而教士和贵族分别只占百分之六点五和百分之八点五。可见雅各宾派对“缺乏公民心”的人民大众是多么的失望,镇压起他们来又是多么的凶狠!

奇怪的是,既然山岳派国民公会对人民的状况如此悲观,既然对“腐败”的人民如此轻蔑,并声称以改造人民为己任,它又怎么能以“人民的代表”自居呢?似乎只能这样解释:国民公会所代表的只是抽象的人民,不是具体的人民,或者说只是未来的人民,不是现在的人民。总之那是一个子虚乌有的人民,至多只是“不可腐蚀者”罗伯斯庇尔等少数几个人自己而已。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有理由认为,罗伯斯庇尔派实际上并没有背弃直接民主制原则,作为卢梭的忠实信徒他们也不可能背弃这个原则:他们只是企图阻碍和禁止“腐化”的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已。

这样我们便看到,法国革命的代议制是怎样通过容忍、容纳直接民主制并进而将它奉为自己的基础原则,一步步地导致了自身的消亡。应该说,这也正是把卢梭的“主权不可分割”原则贯彻到底——当然只是在一种抽象的意义上,或者说在只承认罗伯斯庇尔等少数人是真正的“人民”的意义上——的必然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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