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寨参加传统社会组织是怎样的?

时间:2022-03-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传统社会组织水族唐时实行羁縻统治,以村落而按姓氏聚居,“夹龙江居”,“种稻似湖湘”,其时水族地区的家族文化、农耕文化已比较发达。民国时期,有一次“议榔”,年轻人打火枪庆贺,结果被当局处以罚款,为此,多数地区的水族人为了避“聚众图谋不轨”之嫌,废除了“议榔”制,至今已成为历史。新中国成立后,上述一些旧习惯法,大多已不再施行。
传统社会组织_中国水族

第一节 传统社会组织

水族唐时实行羁縻统治,以村落而按姓氏聚居,“夹龙江居”,“种稻似湖湘”,其时水族地区的家族文化、农耕文化已比较发达。在羁縻政策之下,“洞”“寨”内有关集体事务,皆由“都老”主持,若与外界发生纠纷,需要解决时,则由“都老”敲击铜鼓,召集村寨成员共同参加解决。《宋史》记载:“其族铸铜为大鼓,初成,悬庭中,置酒以召同类,争以金银为大钗叩鼓,去则以钗遗主人。相攻击,鸣鼓以集众,号有鼓者为‘都老’,众推服之。”“都老”大概相当于现在的寨老,一般来说,寨老都是村民公认的有公信度的长辈们,他们在整个村落或整个家族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过去水族聚居地区普遍存在寨老制度,寨老一般由为人比较正直、公正的老人担任,他们了解本民族、本家族、本地区的历史,熟悉习惯法,说理办事有理有据,寨上人信得过,为大家所尊重。

水族聚居地区的群众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生活和平安宁,一个寨子内部或几个寨子联合一起,共同商议,制定出各种规定,叫作“议榔”。举行“议榔”活动之前,要祭祀祖先,都要聚众杀牛饮血盟誓,立石为凭,要求人人自觉遵守。如有违反者,由寨老出面执行处罚,以维护公约的权威性。水族寨老的权力主要包括:调解家族成员之间的纠纷;主持家族族谱的编写工作;制定家族族规,规范家族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主持祭祖等重大祭祀活动仪式;依据习惯法处罚违犯者以及代表家族与外家族共同签订有关村规民约条款等。

“议榔”是水族习惯法主要内容之一,是以前水族社会的乡规寨约。在辛亥革命前就流行“议榔”制,举行“议榔”的时间不定,一般是五年一次。民国时期,有一次“议榔”,年轻人打火枪庆贺,结果被当局处以罚款,为此,多数地区的水族人为了避“聚众图谋不轨”之嫌,废除了“议榔”制,至今已成为历史。

据报道,有一次荔波县的岜鲜、拉毛、地牙、干田坎、拉易等乡的村寨举行“议榔”,从江县的水族也派来代表参加。当时,拉毛寨寨老通知各寨摊派钱财购酒买牛,以备“议榔”之用。各寨寨老、各家当家人、年轻后生等,拉着黄牛,背着火枪、刀、矛、弓箭,浩浩荡荡,齐集岜鲜寨背后的山坡上,将牛拴在桩子上捆好,然后大家聚集一起,各抒己见,讨论乡规寨约的内容。最后共同议定:(1)团结互助,抵御外侮,保卫各村各寨的安全。如有土匪劫寨或族间械斗,各寨鸣牛角互通消息,互相支援。(2)维护本民族的社会伦理道德,严禁乱搞男女关系。尊老爱幼。(3)严禁偷盗,在寨中行窃者,被抓获后要受严惩,要杀牛遍请乡亲谢罪。(4)“议榔”时,对不遵守规定者要予以惩罚。对态度暧昧,是非不明,不表态者,也要问罪。

条款议好后,如无意见,便请知书识字(汉字)的人写在纸上,然后摆放在长条桌上,大家盖印,表示共同遵守,不得反悔。这时各自取出火枪,对空鸣放,以示庆贺。最后杀牛分食,至一醉方休。

“议榔”在有的地区也叫作“阿卡”“阿康”“议康”等。例如:有资料表明,榕江的水族从1894年到1949年共举行过三次“议榔”。第一次(1894年)有29个村寨参加议事,内容主要是防范土匪,免遭抢劫,保境安民,惩罚各种偷盗行为,维持本地正常的社会秩序。第二次(1944年)有9个村寨参加,第三次(1949年)有7个村寨参加,这两次完全是为了防范土匪的抢劫掳掠。有的地区议定的习惯法,内容比较具体,例如:

违犯防匪问题的处理:

(1)凡私通土匪者,查明属实就处死。(2)土匪抢劫时,不抵抗者,罚猪一头,出酒、米请全寨人吃,数量以够吃为准。

破坏生产的处理:

(1)违犯忌春雷者,罚100斤重的猪一头,出酒、米请全寨人吃一顿。(2)火烧他人山林,处罚与忌春雷者同。(3)家禽家畜糟蹋他人庄稼,损失多少赔多少。

婚姻问题的处理:

(1)抢人妻子,女方不愿者,告官。女方愿意跟去的,退还夫家娶时所花费用。(2)外来人拐人妻去者,退还人,罚钱,拐人者到夫家“挂红”。(3)已订婚,姑娘被人拐走,或跟随他人跑了,男方可邀集本房族人去女方家,任意杀猪、牛、马、鸡、鸭吃,并开仓吃粮。如女方家东西被吃完,还可以去女方叔伯兄弟家吃,直到找回姑娘为止。(4)舅舅家到姑妈家要求“还姑娘”,若不还,姑娘嫁谁,由谁家赔舅舅家一头黄牛。(5)姑娘未婚生子,必须去寨外牛棚里生,满月后方可回寨,违者,要杀一头猪“洗寨”,出肉、酒、米请全寨吃一顿。如知道男方是谁,则由男方出肉、酒和米,如女方包庇隐瞒,由女方出。(6)生下的私生子,丢入河里淹死。如果当年发生干旱,全寨斗其父母。

对偷盗的处理:

(1)凡认错牲畜者,请牲畜的主人吃一顿酒饭。(2)凡偷牛者,退还牛,罚猪一头,出酒、米,请参加追回的人和全寨人吃一顿。(3)偷马、羊者,处罚与偷牛者同。(4)凡偷鸡、鸭者,退回原物,偷几只再罚几只,赔礼。(5)凡偷开粮仓者,开枪打死不论。抓获,退回原物,罚肉、酒、米,够全寨人吃一顿。(6)凡进家偷东西者,打死不论。抓获,退回原物,罚肉、酒、米,够全寨人吃一顿。(7)偷蔬菜者,抱菜游寨,进行教育。(8)偷柴火者,赔砍柴所花工钱,游寨进行教育。(9)受损失者比偷田水者少收获多少就被补偿多少。(10)投毒药毒河段、田鱼者,按前一年收入数量赔偿。

打架斗殴的处理:

(1)凡打架者,站在寨外进行教育。(2)打人致伤,包医疗费用,赔因此而产生的损失。(3)打人致死,抵命,若受害一方让步,凶手负责包付所有安葬费用。若受害一方不让步,则将凶手活埋,凶手埋在受害人下面,死人埋在活人身上,称“垫底”。

其他问题的处理:

(1)虐待老人者,全寨集中对之进行教育,不听不改者,不管。(2)无意造成失火烧寨者,不罚;有意放火烧寨者,如当场抓获,抛入火中烧死。事后抓获,罚一头猪“洗寨”,出酒、米请全寨人吃一顿。(3)赌博者,只加以限制。如寨里被偷盗,抓不到盗窃者,归咎于赌博者,照罚。如果是年轻人,家长宣布不再管教这孩子,今后出事,群众可以将其打死。

新中国成立后,上述一些旧习惯法,大多已不再施行。但在改革开放以后,为了解决内部问题,人们开始采用“乡规民约”等新的议定内容予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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