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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和习惯法

时间:2022-03-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社会组织和习惯法解放初期,独龙族社会尚处在原始的父系家族公社解体时期,人们散居在独龙江两岸,在江边的平地和山腰台地上建起了自己的家园。截至新中国成立时期,独龙江河谷有近60个家族公社。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独龙族男女的地位是比较平等的,独龙族“重男轻女”的观念不强,一个女子在社会上不会因为不生儿子受到歧视。
社会组织和习惯法_中国独龙族

第一节 社会组织和习惯法

解放初期,独龙族社会尚处在原始的父系家族公社解体时期,人们散居在独龙江两岸,在江边的平地和山腰台地上建起了自己的家园。当时,独龙族从事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渔猎和采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手工业还紧紧依附于原始农业,没有形成独立的经济部门。社会内部还没有商业,也没有商人出现,人们交易只有物物交换,偶尔有外族商人冒险翻越雪山进入河谷。社会生活习俗和道德观念古朴,以血缘为纽带维系人们的关系。

一、氏族组织

按血缘关系组成一定的社会集团或组织是人类脱离原始游群,形成社会的标志,也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特征。新中国成立后,政府组织专家进行民族大调查时,独龙族的氏族组织已经很松弛,氏族成员没有共同的地域,成员之间政治、经济上没有紧密的联系,氏族只是作为各个兄弟家族所公认的祖先象征物存在于人们的记忆当中,属同一氏族的有些家族之间还可以通婚。整个独龙江河谷有10多个氏族名称,氏族的名称没有图腾的内容,但有的氏族名称具有某种象征意义,如木静氏族的“木静”在独龙语里是“从天上迁下来的人”的意思。据说,别人第一次见到木静氏族的祖先时,他光着头坐在江边的大岩石上,别人问他是从哪里来的,不回答,只是抬起头仰望天空,因此得名“木静”。有的名称则本身是地名或者是河谷的名称,如麻必力氏族的“麻必力”是独龙江上游河谷的名称,大概原来是有某种意义的氏族名称,但已经不能考证了。

二、家族公社

家族公社是通过氏族成员不断地分裂(迁徙)而产生的。一个家族公社下往往包含有若干个原始共产制的父系大家庭和个体家庭,人们把这种社会结构称之为“家族公社”。截至新中国成立时期,独龙江河谷有近60个家族公社。家族公社虽然已经不是完整的经济单位,但较之于原始氏族组织,在经济、政治生活等方面都有相当的联系,它有这样一些特征:每个家族公社一般都占有一定的地域,各个家族之间以山脊、河流等自然地势为界,未经许可,外家族成员不得擅自进入本家族的领域内从事开垦、狩猎、捕鱼等生产活动;家族内部都有族长即“头人”,独龙语称之为“卡桑”(能说会道之意),族长是自然形成的,不通过选举产生,也不世袭,一般是能说会道、办事公正的成年男子。一个家族中谁有能耐本事大,大家也就服他,他自然也就成为族长。族长对外代表本家族联系结盟、交纳贡税等公事和调节家族之间的关系,对内协调家庭之间的关系和领导家族共耕地的生产;家族内部禁止通婚,实行家族外婚制;家族成员的名字前都要冠以家族名,女子出嫁后不改姓。

传说在很久以前,独龙族社会曾经盛行几代人几个家庭聚居的大家庭,往往没有固定的村落,有的还过着“结房于树以居”“巢居野外”“无屋宇,居山岩中”“聚族而居”的生活。当时,独龙江地区人口稀少,生产方式也很落后,人们只有过群居的生活才能面对严酷的自然环境。清末,夏瑚在巡视独龙江地区时,曾对当时独龙江以南地带的居住情况有这样的记述:“曲江(独龙江)尤为地广人稀,该处山多蕉竹、董棕、藤竹之类,房屋概以竹构成楼,离地三五尺不等,上覆茅草,聚族而居,中隔多间,每间即一家,每房屋有多至十余间,二十间者;且多结房于树以居,如有巢氏之民者。考其巢居之由,在昔野兽甚多,白昼且将啮人而食,逮晚则成群入室,抵御无方,以避虎患……有就地以居者,必其族大丁繁也……”

后来大家庭的分裂和逐渐解体,是人口增加、生产力的提高和私有制萌芽的结果。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为了征税,曾强行分户,更促进了大家庭的解体。

独龙族家族公社成员往往与通婚、联姻的其他家族成员建立土地共耕的关系,突破了家族之间经济关系上的界限,有的家族公社还允许联姻的外家族成员迁入本家族的领地内居住生产,这样,独龙族社会开始由单一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公社,渐渐地向以地域为纽带的农村公社过渡了。

三、父系大家庭和个体家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独龙族一个家族公社下,有若干个父系大家庭和个体家庭。大家庭一般由祖父母、父母、儿子、孙子四代人组成。在这样的大家庭中,全家集体劳动,此外还有“主妇管仓”“主妇分食”“轮流做饭”和“火塘分居”等习俗。“主妇管仓”和“主妇分食”是指在大家庭中由母亲来管理粮仓,吃饭时由母亲分配,如果母亲年事已高无法料理,则由大儿媳来管理,并负责日常生活中的做饭和分食;这样的大家庭中,如果有几个儿媳,做饭要由这几个儿媳轮流,就是轮流做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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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妇分食 摄影:刘开弟

按照独龙族的习俗,儿子娶妻,最初要和父母共用一个火塘,等一段时间或是有了孩子以后,再在房屋内新增一个火塘,新夫妇便围新火塘而居,与父母分开,就是“火塘分居”。一个大家庭中有几个火塘便表示有几个小家庭,但一般不超过2~3个火塘,因为多子之家中如果弟弟们再娶妻,大儿子就要另盖新房分居。每个大家庭都有公共的耕地,全体成员集体劳动,收获的粮食归大家庭所有成员集体所有,要放在公共粮仓里。大家庭内各个小家庭也有自己的一些自营耕地,收获的粮食归小家庭。多子之家实行“火塘分居”以后,每一个小火塘的夫妻既参加大家庭的集体劳动,又可以经营自己的私有耕地,单独从事生产活动,或者是自由地和别的家庭甚至是另外一个大家庭中的小家庭共同耕作,所得归自己,并随时有分出去另立新居的可能。只有幼子最终与父母共同生活,他是父母的赡养者和父母财产的继承者。

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独龙族男女的地位是比较平等的,独龙族“重男轻女”的观念不强,一个女子在社会上不会因为不生儿子受到歧视。妇女在家庭中负责管理粮仓,主持家务,招待亲友,煮饭分饭等事务,丈夫不干涉妻子的事情,夫妇对处理劳动生产和儿婚女嫁等事拥有同等的权力。家长在家庭里虽然有一定的权威,但凡遇全家性的重大事情,都要全体成员共同商量和讨论后再作出决定。

独龙族生活在一个个平和、温馨的家庭里,家里很少因某种事情引起不愉快的争吵,也很少有婆媳之间,妯娌之间不和的现象。孩子顽皮做错了事,父母告诫几句就完事,没有随意打骂孩子的习惯。独龙族的孩子从小就要做力所能及的活,如背上小篮子随父母背柴,打猪草,父母下地劳作时在家挑水、烧水,照看年幼的弟妹,接待来访的客人等。如果孩子不听话、不懂事,甚至是趁大人不在偷盗,会被人们认为是没有家教,这对父母来说也是很丢脸的事,在社会上很难抬头。独龙族的社会中从来没有遗弃孩子的事情发生,家里孩子多,即便是生活极其困苦,也要把孩子养活成人。在独龙族社会里,不孝敬年老的父母,甚至是虐待老人,是十分遭人痛恨的事情,会受到全社会的唾弃。老人年迈丧失劳动力时,就在家带带孙子孙女,生活的方方面面由儿子儿媳照料,家里有什么好东西,都要先给老人吃。即使是远离父母分居出去的哥哥嫂嫂,家中如果杀猪或是打到猎物,都要给年老的父母送一份来。

四、社会习惯法

独龙族传统的社会组织以“科恩”为单位,一个“科恩”就是一个村寨,一个村寨一般就是一个家族公社,有的村寨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家族。每一个村寨都有一两个头人或族长,村寨的事务诸如安排共耕地的生产,排解纠纷、处理案件,对外联络等由头人管理。在历史上,独龙族没有建立过自己的民族政权,各个村寨的家族之间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权力管理机关,也没有明文法规,一切社会活动都是依据世代相传的社会习惯法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这些传统的习惯法是全体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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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落 摄影:李金明

“点数说理”是独龙族常常使用的裁决方式。如果村寨成员之间有了纠纷,在双方争执不下时,通常由头人或家族长按社会习惯当众进行调节,判断是非。裁决是非的族长,在听取双方述说理由时,常以小竹片或玉米粒作为裁断的凭据,每一方说完一个理由,如果家族长判断有理,便可获得一小竹片或一米粒,最后双方理由说完,以获得竹片或米粒多者为胜。

“天判捞汤锅”是独龙族解决纠纷的一种极端方式。旧时,如果有人丢失了粮食或财物,或是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并指控是某人所为,被告如拒不承认,原告又不肯罢休,就到头人处申述,提出用传统的“捞汤锅”的“天判”方式解决。头人一般都是先行调节,在双方争执不下且被告也同意捞汤锅时,才举行这种靠天裁决的仪式。在仪式之前,由原告先拿出一口锅,把水煮沸后再放一小石子于锅中(有的还要放蜂蜡以增加温度),由被告先向天起誓,当众赤手将锅中的石子捞出。如果被告的手被烫伤算输,不被烫伤算赢。输则被告按原告的要求赔偿所损失的东西,赢则除烧水的铁锅归被告所有外,原告还要以粮食、酒等赔偿被告受诬的人格损失。独龙族认为,心虚的被告是不敢参加这种仪式的,因为上天对人世间的一切看得很清楚,如果被告不愿意参加“捞汤锅”仪式,或者是中途反悔,社会舆论则认为坏事是他干的,要赔偿原告的损失。

独龙族社会生活中,传统习惯对偷盗行为的处罚是最严厉的,只要证据确凿,很难为社会风尚所容忍,一旦判案,全村寨的人都来观看,偷盗者事后也很难做人。独龙族社会生活中极少发生打伤人的事情,对于伤人的案件,轻者要赔给伤者一些酒、鸡等,重者要赔偿猪、牛等,如系伤人致死,则要以牛、猪以及大量的酒、粮食、砍刀、铁锅、毯子、黄连、贝母等物,作为人命钱赔偿给死者家属。对于两个家族之间的冲突,即使是个别家族成员引起的,习惯上也看做是整个家族的事情,全家族的成员要在物质和道义上对当事人给予支持和帮助。如果要赔偿,则由全家族共同负担。对于这些纠纷的判决,习惯上除以刻木或立石做凭证外,为消除日后的不和,还要由双方头人或家族长出面,举行简单的宴会,彼此共饮同心酒,以消除仇视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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