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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的研究对象

时间:2022-03-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现有的教材著作均未对社会保障学的研究对象做出界定,有的教材及著作虽然名称为《社会保障学》,但为了慎重起见未能涉及研究对象问题。因此,社会保障学的研究对象是国家实施社会保障过程中的分配关系及其规律。
社会保障学的研究对象_社会保障概论

第二节 社会保障学的研究对象

一、社会保障学的学科性质

长期以来,不同学者对社会保障学的学科性质存在巨大分歧。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社会保障研究学者的专业背景差异很大,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实践经历了一个复杂和多元的过程。

经济学家将社会保障视为一种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因此,很自然地将社会保障学划入经济学领域。特别是很多著名的经济学家,诸如“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重振美国经济的凯恩斯以及西方经济学大师萨缪尔森等人对社会保障学术理论均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更使社会保障学归属于经济学范畴的观点得到了许多人的认可和支持。但社会学家从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和社会公平的角度,将社会保障学视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他们认为,没有柏拉图的《理想国》、培根的《新大西岛》、莫尔的《乌托邦》和康帕内拉的《太阳城》,也就没有社会保障的思想渊源。一些政治学者称社会保障学属于政治学范畴,因为社会保障政策事关国家的政治稳定和政治目标,是当代世界政党政治的重要内容。法学学者、管理学者也将社会保障学看做是自己学科的组成部分。

社会保障学究竟作为经济学、政治学乃至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抑或作为一门独立的、兼容并包的单一学科,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结论。在美国,由于“芝加哥学派”的许多著名经济学家对社会保障学做出了杰出贡献,因此它被视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在日本,社会保障被称为“社会福利”,归属于社会学范畴,但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社会保险却属于经济学范畴;在西欧、北欧地区,社会保障学通常不被视为一项独立的学科,而是由多学科共同研究的领域,研究学者也不仅局限于经济学、政治学或社会学,而是来自更多的学科部门;中国在1997年将社会保障学纳入公共管理学范畴,这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公共性,但也同时存在着无法把社会保障学视作一个学科领域的缺陷。

事实上,社会保障具有的独特性质和它在各国制度建设中表现出来的越来越重要的特征,使其作为任何一门学科的分支均显得有失妥当。中国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认为: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可能更有助于该学科本身的建设和发展。“因为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障从基金筹集到支付的过程实质上是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过程,它应当属于经济学范畴;社会保障的直接目的是为社会稳定发展服务,是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的社会政策,它又应当属于政治学范畴;社会保障的行为是社会控制,其内容与任务是解决各种特定的社会问题,从而又应该属于社会学范畴;在实践中,社会保障关系只能由独立的法律部门来调整和规范,并需要运用到统计学、管理学、保险学等技术。因此,社会保障应当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即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独立的、交叉的、处于应用层次的社会学科。”[1]

二、社会保障学的研究对象

各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对象的不同是学科之间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也是建立学科体系的基础,因为学科体系的构建及内容的涵盖范围总是围绕研究对象来设计和确定的。现有的教材著作均未对社会保障学的研究对象做出界定,有的教材及著作虽然名称为《社会保障学》,但为了慎重起见未能涉及研究对象问题。那么,社会保障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有的学者撰文认为,社会保障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保障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以及制约这些关系形成和发展的各种社会经济规律,其基本理论依据是政府实施社会保障的最终目标,是促使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而其核心是协调各种社会关系,而各种社会关系的协调又是通过各种经济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的调整来实施的,社会保障实施过程的实质是收入再分配过程,因而,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及其相互作用的规律是社会保障学的研究对象。但是,该观点有一个问题难以解释,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两范畴的内容较广,社会关系包括生产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宗教关系等,经济关系包括生产关系、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系,社会保障学究竟研究什么关系?鉴于此,还有学者认为,虽然社会保障的最终目标是促使社会稳定与和谐,但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最终手段是通过收入再分配来协调好各方面的物质利益关系,其核心是分配问题,因而社会保障学应在社会稳定与和谐这一既定的目标下研究如何分配的问题,即如何分配才能使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社会保障学的研究对象是国家实施社会保障过程中的分配关系及其规律。

正如前文中所提到的那样,针对社会保障学的学科属性,各个国家、不同学者之间存在极大分歧。因此,从某一个学科角度来界定社会保障学的研究对象均不十分合适。但是,从实践和应用的角度,可以对其做这样的界定:社会保障学作为社会学、政治学、财政学、劳动经济学的一部分,它以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作为研究对象。

(一)社会救助

所谓社会救助,是指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原因、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帮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谈社会保障制度必然要从社会救助开始。因为社会保障发展到今天虽然已经形成一个项目众多、内容复杂的庞大体系,但它确实又是在历史上的社会救助事业(或慈善事业)的基础上,经过建立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及适应社会发展而兴起的各种福利事业而不断发展、壮大的。

社会救助的内涵,是指国家与社会面向由贫困人口和不幸者组成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款物接济和扶助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它通常被视为政府的当然责任或义务,采取的也是非供款制与无偿救助的模式,目标是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摆脱生存危机,以此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救助的外延,包括灾害救济、贫困救济和其他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措施。

与历史上的救灾济贫制度或慈善事业相比,现代社会救助除继续保留了历史上救灾济贫政策的政府负责、无偿提供、面向弱势群体等基本特征外,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包括:

首先,在施惠者与受惠者的关系上,提供社会救助已经由历史上统治集团的恩赐转变为各国政府的法定责任,而享受社会救助也成为符合法定资格者的法定权利,这表明社会救助的提供者与受惠者之间是一种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基础的平等关系,受惠者因此可以摆脱与施惠者的人身依附关系。

其次,在救助动机方面,封建时期的救灾济贫只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通常不到危及统治者手中的政权时,他们就会对贫民和灾民视而不见,当时的社会救助或国王恩赐也只是一时的临时性赈灾措施而已,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制度;现代社会救助的产生和发展则与民主政治密不可分,因为政权不再是某个统治者独享的果实,国家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保障低收入阶层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缩小贫富差距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消灭贫困的目标。因此,现代社会救助是一项经常性、固定性、法制化的社会政策,当法律规定了相关的受益条件和资格后,所有符合条件的个人均可以申请并获得相应援助。

最后,社会救助的内容也发生了变化。现代社会救助不仅仍然保持着救灾济贫的传统项目,许多发展中国家还针对贫困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实行大规模的扶贫开发项目。在发达国家或地区,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救助则超越了传统的救助范围,向不断提升社会成员享受的待遇水平努力。

尽管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救助的地位在慢慢下降,但其作用却依然不可忽视。特别是因其面向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社会救助被视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制度诞生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作为一项强制实施的法律政策,它有效地解决了工业劳动者养老、工伤、失业、疾病和医疗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并在许多工业化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迅速扎根,成为其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

根据社会保险的发展实践,对社会保险可做出如下定义:所谓社会保险,就是以国家为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而无工作亦即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予这些劳动者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使之能继续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失业、疾病、伤残、死亡等风险或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因此,它所承担的风险是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多的。它强调被保障者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受益人、雇用方共同缴费和强制实施的方式,目的是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及社会福利相比,具有四方面特点:①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推行,要求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必须参加。②互济性。参加者定期缴费,共建社会保障基金,当有人遭遇风险和不幸时,可以按规定领取相应数额的保险金。③储备性。参加者按规定缴纳费用作为基金,储存待用。这笔社会保障基金无论对个人还是社会而言,都具有极强的储备性。④补偿性。社会保险给予参加者的物质补偿,局限于收入损失补偿,即劳动者在劳动中断、收入中断时才有权得到给付。而且这种给付不可能是百分之百弥补收入损失的,只能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内容不尽相同,设置哪些社会保险项目,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除了共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之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建立了单独的生育保险、遗属保险、护理保险甚至灾害保险等制度。社会保险中每一个项目的实施对象、范围和保障水平都由法律做出具体规定和限制,执行时必须严格依法行事。

(三)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各种福利服务、福利企业、福利津贴等方式,使全体社会成员在享受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提高生活水平的社会政策总称。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最高保障。这是因为社会福利是比社会保障范围更广、层次更高的范畴,应该说,社会福利是一项浩大的社会工程和一种复杂的社会福利制度,其中涵盖着社会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从扶危济困、扶贫助弱的低层次保障,发展到追求高层次的社会福利。这种“福利国家”有着较为丰富的内涵。它不仅是一种社会政策,即政府直接或间接地给全社会成员提供福利立法,而且代表着一种社会伦理原则,表明了政府对社会成员的关心。政府强调享受最低标准的文明生活是每个公民的天赋权利。社会福利(涵盖社会保障)由为少数确实贫困的人提供急需的援助,变为向社会每个成员提供预防意外损失的手段,生活的质量向更高层次发展,除了保证每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体面地生活外,还包括教育、健康、居民住宅和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这些福利不是只针对弱势群体提供,满足的也不只是最低生活层次的需要。“福利国家理论”的中心思想就是要以强大的国家财政手段(政府预算)为全体国民带来最大的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高级形式。

社会福利的特点是普遍性,只要公民属于立法和政策范围内,都能按规定得到应享受的津贴和服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完善的。其初始含义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以实现社会安全和稳定为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逐步过渡到社会福利阶段,是对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的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一种形式,以提高生活质量和社会服务为目标。同时社会福利的实现要以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快速发展为前提,要以强大的国家财政为后盾。否则,社会福利计划在制定和实施时,往往容易偏离既定目标,造成“福利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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