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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局哪个好

时间:2022-12-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有资产管理,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占有、使用并利用其创造收益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其目的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是年4月,由区编办批准,成立了市北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同区财政局合署办公,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由财政局负责。国有资产收益按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国有资产管理,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占有、使用并利用其创造收益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其目的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区财政机构建立后,即对辖区行政事业单位、区属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清查、登记,对区属企业经营实行日常管理。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企业资产优化改组,科教文卫设施改进,国有资产管理面临新的局面和问题。1994年,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登记与资产评估,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得到加强。1995年初,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各区相继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局,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随之展开。

区属国有公司国有资产管理

清产核资 1994年,各区进行企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资产核实。一是申报立项。凡是改制企业、转制企业和破产企业均要进行评估,评估前须先到区国资局申报立项,经批复后,方能进行资产评估。二是资产清查。评估前,单位先进行资产清查和实地盘点,做好资产评估前期工作,资产评估机构介入后核实清查工作的质量,并收集有关评估资产的各种资料。三是评定估算。评估机构根据掌握的企业有关资料,选择适当的标准,依据法定的评估方法,对委托评估的资产价值进行具体的评定和估算,并拟出资产评估报告。四是验证确认。区国资局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资产评估,意见统一后对评估资产进行确认,并向改制企业及有关部门下达确认通知书。是年,市北区财政局组织对11户企业进行了资产评估,对14户企业进行资产核实,对46户企业进行了产权登记。

20世纪90年代中期,各区对区属工业、商业、房地产业、饮食服务业、街办企业和挂靠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实体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制。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区国资局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分析资产状况,包括企业资产来源、资产形成情况和企业总资产等等。对一些不明晰的资产进行反复论证,落实归属,对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问题,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一些企业资产历史遗留疑难问题进行现场解决。1995年,四方区财政局为摸清企业“家底”和资产状况,查找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全区工业、商业系统、街办企业、校办企业、农工商企业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经过清查,全区企业资产总额为153452万元,负债总额为119644万元,净资产总额为33808万元。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对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推动资产合理流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继之,对全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区属集体企事业单位分两批进行了全面的清产核资,基本摸清了区属企业的“家底”,经清查国有商业企业资产总值1950万元,资产负债1631万元,企业负债率达83.6%。在摸清国有企业家底的基础上,进行产权界定和资金核实,经核实国有资产2677万元。区属集体企业资产总值31083万元,资产负债27634万元,负债率达88.96%,为下一步企业的转制和进行资产经营考核打好了基础。是年4月,由区编办批准,成立了市北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同区财政局合署办公,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做好全区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运营;做好国有资产的评估、资产界定和确认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市北区属企业内国有企业不多,但含有国有资产份额的集体企业却占相当一部分。1996年,对区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实施了登记,其登记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资产总额、国有资产在企业所占比重等。经过登记发现,区属企业占有国有资产份额的有120多家。同年四方区制定下发了《四方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了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是年共进行资产评估申请立项7项,确认3项。对账面资产净值总计114.24万元进行了评估确认,确认评估值241.57万元,增值率为111.46%。同时按规定审批行政事业单位盘盈资产185.79万元,报废金额5.66万元,加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1997年,四方区按照市、区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积极组织税务、经计委搞好区属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分别进行户数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等工作,为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开清产核资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年内积极参与和支持企业改制工作,从速办理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至年底共进行改制立项10家,其中确认6家,原账面价值为2198万元,确认评估值为2347万元,增值率为6.8%。

运营监管 2002年,四方区财政局为了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等部门颁布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四方区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国有资产收益的具体范围:(1)国有企业应上缴的利润;(2)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3)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4)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5)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6)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份转让收入;(7)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8)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9)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由财政局负责。国有资产收益按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办法》规定了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入库的渠道和程序:(1)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由财政局根据企业情况核定收缴方案后下达执行;(2)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国家股持股单位的收益,经财政局确认后及时上缴入库;(3)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红利时,国家按出资比例分取的红利,经财政局确认后及时上缴入库;(4)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部分的转让收入,按照有关转让合同规定的数额、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及时上缴入库;(5)其他非国有企业占有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应按财政局确定比例及时上缴入库;(6)其他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入库。《办法》要求,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将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入库,凡拖欠、挪用、截留、坐支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财政部《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年,为加快企业改制步伐,减少审批工作步骤,规范操作程序,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关于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2〕46号)文件精神,四方区对改制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的程序进行修改。改制企业需要申报核销不良资产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及不良资产进行审计,在审计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出核销不良资产申请,并填写《改制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请表》,连同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同报送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自接到改制企业核销不良资产申请之日起,对企业申报的不良资产逐笔审查,并在征得分管区长同意后,在《改制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审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连同企业提报的核销申请等基础材料在5日内报送财政局。财政局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对企业所报基础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3日内将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的总体意见提交体改办研究。体改办在5日内牵头召集会议,集体研究企业上报不良资产的核销意见,并确定核销数额。财政局根据区体改办会议纪要确定的不良资产核销意见,下达核销批复。同年四方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企业改革的文件精神,对集体企业产权处置收入实行监管。集体企业产权处置收入监管范围,是指集体资产产权整体或部分出售、转让、拍卖的收入。集体企业产权处置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依据评估价值到市产权交易所办理交割手续。集体企业产权处置收入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管理及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局负责监督;集体企业产权处置收入必须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专人管理。集体企业产权处置收入主要用于产业结构调整、技术革新、安置职工、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为及时掌握产权处置收入情况,凡有产权处置收入的部门,必须主动向财政局报送集体企业产权处置收入、支出情况报表,财政局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特殊情况随时检查。

2009年,四方区政府制定《四方区国有独资(控股)公司资产运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立和完善区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了区财政局受区政府委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负责人实施经营业绩考核,并以此作为对公司负责人工作评价、薪酬核定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国有独资(控股)公司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监督机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审核企业产权及重大事项的提报、企业担保的实行,及时掌握企业财务状况及资产运行等情况。公司监事由区财政局、人事局提名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委派,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暂行规定》明确了公司重大事项应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对重大事项中涉及对外投资产权变动的,公司要依据《公司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到区财政局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按照国家、省、市、区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开展国有产权占有、变动、注销、年检工作。对经区政府批准、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公司要按有关程序,由审计、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分别聘请中介机构完成相关工作后,报区财政局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公司应严格执行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和收益收缴的有关规定,其执行情况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公司每年应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程序报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内部财务约束机制,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同年,四方区财政局强化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监管,一是制定《四方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规则》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大对企业投融资决策等重大事项的监管力度,全面做好全区各项考核工作,加强对城发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出台《关于城发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集中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防范财务风险。同年,四方区财政局规范区属企业改制工作程序,严格企业改制工作三级审核制和评估备案工作制,做好评估跟踪督查,积极开展走访企业调研活动,杜绝国有资产处置可能产生的隐患。

2010年四方区财政局强化国有企业资产运营监管。分别与7户纳入考核企业签订了2010年度业绩考核责任书,明确考核指标;定期召开区属国有监管企业负责人联席会,规范公司日常运作;建立网络监管平台,设定监管相关指标,实现实时监控城发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及业务运营状况。严格落实企业改制评估工作三级审核和评估报告备案等工作制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2012年,四方区财政局为加强区属国有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行为,建立区属国有公司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制度,掌握区属国有公司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实行区属国有公司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报告具体包括: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区属国有公司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影响因素分析;国有股权收益分配情况;国有资产收益缴纳情况;区属国有公司实收资本及注册资本变动情况等。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区属国有公司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负责收集、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区属国有公司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区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管理部门报告,依法对本级区属国有公司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报工作进行监督,对区属国有公司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2013年,市北区建立区属国有公司监督管理体制,完善区属国有公司监督管理方式,建立区属国有公司监管制度体系,完善区属国有公司监管保障措施。是年,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关于加强区属国有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区属国有公司监督管理体制的组织领导、监管方式和范围,成立市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财政局。领导小组负责区属国有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逐步构建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区财政局作为区属国有公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区属国有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属国有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区属国有公司监管方式和范围,采取区财政局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将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对开发建设类、投资经营类区属国有公司由区财政局直接监管;对区城管局所属、特色街区类等主管部门明确、数量较为集中的国有公司由区财政局委托监管。建立外派监督机制。由区政府向区属国有公司派出监事会,对国有公司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进行专门监督;由区财政局向区属国有公司派出财务总监或委派会计,直接参与公司财务管理。建立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制度。对区城管局等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公司,由区财政局(委托方)委托主管部门(监管方)监管。监管方应制定委托监管实施方案,明确委托监管的范围、国有资产权益数额以及相应的监管制度措施。委托方和监管方签订《市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托书》,确定双方职责分工。完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行为,加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力度,落实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责任,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及省、市的具体要求,按照“分类、分级、分步”的原则,逐步对国有公司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形成国有资本金自我积累、结构优化、保值增值的良性循环机制。建立区属国有公司监事会工作制度。明确监事会工作职责、监督内容和工作方式,推进监事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防范和化解公司经营风险。建立区属国有公司国有资产统计评价体系。实行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报告制度,制定科学的国有资产经营统计评价指标,定期对各公司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建立区属国有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议事制度。明确区属国有公司产权变动、资本增减、债券发行;改制、改组、房产、土地等重大资产处置;投资、贷款、担保、抵押(质押);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重大事项,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国有公司报区政府有关会议批准予以实施。通过建立重大事项报告议事制度,加大对国有公司重大投融资决策、法律纠纷、经营亏损、对外担保以及利益分配等重大事项的监管力度,对国有公司发生重大决策失误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进行追究,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建立区属国有公司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立科学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将国有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负责人薪酬挂钩,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国有公司重大事项审批流程图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清产核资 1997年,针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非经营资产占总资产比重较大的现状,市北区国资局在全区123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进行了国有资产清查登记工作。经清查,截至1996年底,资产总额为29937万元。年内,四方区完成了全区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工作。全区共有84户企业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年检工作,比上年增加了17户,登记占用国有资产总额3765万元;有91户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年检,年检率达100%,年检金额为11412万元。

2006年,财政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规定,市北区、四方区财政局认真组织区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完善制度等。基本情况清理包括对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实有人员和人员结构的清查;账务清理包括对单位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财产清查包括对单位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收益等各项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完善制度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针对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填报报表、中介机构审计、汇总上报三个环节。各单位对历年来以各种名义形成的对外投资、内部经营、资产出租、抵押担保等事项,逐项排查,全面盘点、清查资产存量,并逐一核对相关账目,凡权属明确、凭证完整齐全的资产及时入账;对单位使用的权属暂时难以界定或价值难以准确计量的资产,则专项反映,真正做到以账对物、以物查账、见物就点、见账就清、不留死角、不打埋伏;对各类资产、资金损失挂账,认真核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对清查中发现的违规处置资产,其价值一律不得核销,已经核销的要予以冲回,待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后再行处置。各单位按照规定内容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后,经中介机构审计后汇总上报区财政局,作为财政部门认定资产清查结果、办理产权登记年检、建立资产信息数据库的依据。同年,市北区为摸清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家底,对区内152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尤其是房屋资产进行了认真清查,在摸清房屋产权性质的基础上,又按照办公房、网点房、住宅房和临建房等进行分类,细化了房屋资产的管理。经清查:截至2006年底,清查资产总额为135129.5万元。

2008年,市北区深入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对全区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按街道系统、教育系统、机关各部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了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和数据库。制定了《市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产权登记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率先将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管理范围,确保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保值增值。同年6月,为启动全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资产全方位动态监管做好前期准备,在2007年度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开展资产核实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损益项目进行审核认定。资产核实审批权限,依据《青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北区实际加以确定。房屋建筑物、土地、交通运输工具(不含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对外投资、往来款项以及单项原值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仪器设备等资产盘盈,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其他资产盘盈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局备案。房屋建筑物、土地、交通运输工具(不含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对外投资、坏账损失、资金挂账,以及单项原值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仪器设备、单项价值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存货、单项价值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无形资产、单笔损失0.3万元以上(含0.3万元)的货币资金等资产损失,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备案。无主管部门的单位须报区财政局审批。资产核实工作中,各单位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损益鉴证报告工作。因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单位做出情况说明,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把关并提出处理意见。资产损益批复后,各单位及时调整相关账务,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并针对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章立制,夯实管理基础。区财政局通过专项检查、资产信息统计报表、产权登记等多种方式,加强后续监督检查。

“非转经”资产管理 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以出资办实体、出租、出借等各种方式,将大量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使用。但由于部分单位的产权意识不强,对“非转经”资产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的现象大量存在,致使部分国有资产处于失控状态,国家权益得不到保障。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规范“非转经”资产管理,1999年四方区组织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非转经”资产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查。经对110家单位清查,共查出“非转经”资产2081.53万元,其中举办法人企业有1706.75万元,举办非法人企业3.80万元,对外投资20万元,出租343.62万元,出借7.35万元。在“非转经”资产的形式中,举办法人企业和对外出租为两大主要形式,分别占“非转经”资产总量的81.99%和16.51%。通过清查,基本上摸清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的数量和管理状况,进一步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夯实了基础。

2002年,四方区财政局为加强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规范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四方区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利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用原有非经营性资产创办的第三产业,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营业执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还包括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或对外出租、出借等。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维持事业正常发展和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非转经资产的审批程序,一是单位申报;二是主管部门审核;三是财政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作经营使用。非转经资产经审批同意后,凡属非货币形态的资产(包括实物、无形资产等),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评估。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期收取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事业单位对批准转作经营使用的资产享有收益收缴管理权,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考核责任,并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流程图

资产处置管理 2004年,市北区财政局针对区内个别行政事业单位未经许可,对所使用资产任意调拨、自行转让、出售、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和《青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青财统〔200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区内实际情况,印发《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首先应由占有、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不得擅自调拨、处置。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单位和个人负责制,认真进行自查,发现制止国有资产处置中的违规行为,并协同财政部门追回违规处置收入。

2005年,市北区财政局理顺国有资产管理思路,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制定了《市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规范性的管理,建立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数据库,对资产的购置、调拨、处置全程监控,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各单位资产存量和变化情况,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2009年,四方区财政局组织制定了《青岛市四方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10项制度,开发了国资管理系统软件,充分发挥会计集中核算财务数据库平台作用,建立起固定资产动态数据库,国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2010年,四方区财政局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信息动态数据库,实现了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完善公有房屋动态管理数据库,研究制定公有房屋收益管理考核标准和考核指标,切实加强对公有房产收入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收益足额收缴。

2015年,进一步加大了固定资产的配置审核和处置审批,年内累计审核业务419笔,对177家单位申请处置的10519件资产逐一进行了审查核对。及时组织开展待处置车辆拍卖,对第一批符合条件的34辆公务用车办理了报废手续。集中力量对自管出租房屋进行排查,有效杜绝了安全隐患。

资产配置管理 2007年,市北区严格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审批,加强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制定了《市北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使资产管理使用更加规范、有序。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了清查,摸清了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情况,特别是对房屋资产进行了细化分类,为合理配置房屋资源提供了翔实的基础资料,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全面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

2013年4月,市北区财政局根据青岛市有关办公设备配置文件精神,制定《市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印发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同年8月,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管理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区人民政府制定《市北区公有房产规范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下发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同月,为了规范和加强辖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区人民政府制定《市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区属各类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临时组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管理原则、主要任务、管理内容、管理机构做出明确规定。规定辖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处置、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财政局。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区财政局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对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区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调剂,按资产无偿调拨程序办理。对拒不接受调剂的部门和单位,区财政局将对其资产购置申请不予审批,不列入部门预算。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报区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区财政局按照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的使用状况、使用年限、账面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资产处置意见。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物仓管理 2009年,根据中央、省、市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四方区、市北区实行财政公物仓资产管理,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可调配的物资通过财政公物仓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存放、统一调配。财政公物仓管理的物资范围:举办大型活动购置的各类物资,临时机构所购置的物资,行政事业单位因设备更新置换出的物资,以及其他闲置的物资。主要包括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节庆、大型会议、文体、展览等活动中统一购置或接受捐赠的物资;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成立的临时机构所购置的物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更新设备后置换出的物资;依法没收、追缴的财产,充抵罚金、罚款的财产及无法返还的物品;其他原因形成的可调配的物资。财政公物仓管理物资的上缴程序,一是举办大型活动中统一购置或接受捐赠物资的上缴:大型活动结束后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将因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的物资,按照有关要求上缴财政公物仓。二是成立的临时机构所购置物资的上缴:对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成立的临时机构通过购置、接收捐赠等方式形成的资产,临时机构在完成工作任务五日内,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确保账实相符。资产清查后五日内,将临时机构的物资按照有关要求上缴财政公物仓。三是对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更新设备后置换出的物资的上缴:按照目前资产处置程序,单位在更新设备后五日内将置换出的物资上缴财政公物仓。四是依法没收、追缴的财产等物资的上缴:依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程序上缴财政公物仓。财政公物仓的职责范围规定,区财政局业务科室负责审核大型会议、节庆活动及临时机构等经费预算,划转可调配物资购置经费指标。区财政局国资科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国库支付中心负责财政公物仓的会计核算及资金支付工作。是年,四方区、市北区积极推行财政公物仓资产管理模式,出台了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作流程,明确了纳入公物仓管理范围的资产,实行公物仓资产调配与单位新增购置设备预算安排挂钩,建立公物仓可调配物资共享共用机制,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避免重复购置,节约行政成本。

2010年,四方区在部门资产配置中实践政府公物仓管理模式,为3个临时部门进行了办公设备的采购与调配,在保证部门正常办公需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节约了财政资金。

2013年,市北区政府建立区政府公物仓可调配物资共享共用机制,成立市北区公物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现资源配置的合理化、规范化。领导小组在区财政局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公管办代表区政府对公物仓内物资实行综合管理,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根据物资使用单位提供的经核实的物资采购明细,办理物资采购事宜。负责物资调配并监督物资使用单位安全完整使用物资,及时将物资收回仓库。负责对报废、报损物资进行统一处置。同年8月,根据《市北区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区政府公物仓管理“四纳入”。一是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一次性安排的大型节庆、会议、展览、突击性工作等统一购置的物资。二是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临时机构购置的物资。三是单位占有的闲置物资。四是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公物仓管理的物资。对符合公物仓管理物资的购置资金拨付做出规定,财政年度预算中各部门提报的符合公物仓物资管理的购置资金,经公管办核准后,由区财政统筹安排预算,预算执行时将资金直接拨至公管办,并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据实支付。财政追加预算中各部门提报的符合公物仓物资管理的购置资金,经公管办核准后,区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至公管办,并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据实支付。公物仓物资管理的具体手续:一是物资入仓手续。公管办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采购的物资直接办理入仓手续。符合公物仓管理范围的物资,报经公管办核准后办理入仓手续。各部门闲置物资,每年财政年度末,进行清理和盘点后,报经公管办核准后办理入仓手续。二是物资申请、调配手续。对经区政府批准调配的物资,物资使用部门需按要求向公管办提出调配申请,并提报有关批准依据和申请物资明细,经公管办核准后办理物资调配手续。三是物资缴回手续。物资使用部门须在活动结束或机构撤销10个工作日内将物资缴回,由公管办办理验收入仓手续。四是物资处置手续。公物仓物资的处置严格按照《青岛市市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物资的报废、报损等需填写《市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并附带相关资料,统一报送财政部门,经监察、财政、审计联合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处置收入上缴国库。

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2012年,四方区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为切入点,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四方区实际,对四方辖区内的土地出让(含收储)收入和支出做出规定。规定土地出让资金收支由区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移丰补欠、综合平衡”的原则,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土地出让资金收支预算编制,主要按宗地反映出让时间、出让方式、项目地址、征地面积、拟规划建筑面积、楼面地价、预计出让价款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地铁建设基金、交通建设基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基金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内容。支出预算主要反映土地出让资金收入的使用情况,包括按宗地由市返土地开发整理成本安排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使用市返土地开发整理成本结余、市返收益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支出、地铁建设资本金支出、城市建设项目支出和其他支出等。每年11月份,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开发建设局和国土四方分局等单位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资金收支预算,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和计划草案并报区政府审定。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定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成本支出预算、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和计划草案、城建项目收益和市返收益预算收入测算及国土四方分局的审核意见等情况,统一汇总、编制全区下一年度土地出让资金收支预算。每年1月底之前,区财政局将汇总、编制的全区下一年度土地出让资金收支预算,经区政府研究确定并提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同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备案。土地出让的安置补助费支出,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拨付区财政局,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发〔2010〕24号)和《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农工商公司被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管理的意见》(青四政发〔2004〕43号)文件规定办理。被征地农工商公司通过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向区财政局申领资金,需提供资金分配方案及公示照片、相关会议记录、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被征地农工商公司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意见、《四方区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审批表》和《专项支出明细表》等资金申请材料。区财政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街道办事处申请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拨付被征地农工商公司按规定使用。“两改”项目土地开发整理成本(含安置房建设支出)。按项目性质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或市财政局拨付区财政局,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居)和旧城改造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37号)规定办理。市返土地开发整理成本扣除区政府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成本后的结余资金为城建项目收益。其支出的安排,包括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支出、地铁建设资本金支出,以及城市建设项目支出和其他支出等。为确保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款专用,《暂行办法》规定,由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定期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出让收入的,以及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等规定的,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市北区建立后,于2013年颁布《市北区土地出让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对辖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预算编制、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和监督管理做出统一规定,原市北区、原四方区关于土地出让资金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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