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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实习的伦理议题

时间:2022-03-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实习时,我们的理想当然是实习能带来好的结果,但即使达成所愿,我们也必须要反思实习过程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还有案主甚至于社会公众可能会对实习学生造成的负面影响。这些并非出于治疗需要的研究,并不是案主所关心的,相反还可能会
社会工作实习的伦理议题_社会工作实习与督导(第2版)

第一节 社会工作实习的伦理议题

实习中的伦理困境不同于实务中的伦理困境,既有直接实务中的伦理特性的困难或问题,又有社会工作实习中的困难和冲突。社会工作实务中的伦理困境来源于价值观的冲突。社会工作实习的伦理困境主要来源于社会工作的伦理矛盾和冲突。能否恰当地处理实习中的伦理问题,决定着社会工作实习能否顺利进行及目标能否顺利达成,也影响到社会工作学校、专业和学生在实习机构及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地位。

社会工作教育中存在专业伦理与价值教育不足的问题。社会工作专业伦理与价值观如果脱离实务,学生只能从理论教学和案例分析中获得间接体会。在社会工作实习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伦理困境,轻则不知该如何应付,重则根本不知或不顾伦理守则,而罔顾专业伦理的要求行事,造成专业的迷失。这种情况一来会影响实习学生的专业提升,二来会影响实习机构和案主的最佳利益。(曾华源,1993)在社会工作实习中,有哪些伦理困境?伦理困境可以被避免吗?如何解决伦理困境?下面主要讨论这些问题。

一、关于理想的伦理议题

理想的实习是怎样的?可能实现吗?实习中的伦理困境有可能不存在吗?这是很多实习学生会思考的一些问题。对于理想的实习的追求,包括理想的实习环境、实习过程,抑或没有价值矛盾的实习,似乎非常重要且令人向往。但事实上,理想的实习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太现实的。

首先,我们的教科书或实习指导手册上一般明确规定400小时或900小时的实习时间。这些时间是否不够或太多?答案可能因个人情况而定,有的人希望能得到更多的实习时间,但也许有人会觉得时间很难熬,甚至希望机构能帮忙虚报实习时间。这个问题的背后隐藏着一个更大的问题:实习是走过场的吗?或者说,实习有无必要规定特定的时间?关于实习时间的讨论,其实并不是非常重要,但有一点要明白,就是严格规定实习时间将有助于保证实习质量,而且机构或督导员并无义务帮实习学生在时间上弄虚作假。严格来讲,实习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标准完成足额时间的实习。在实习期间,除极特殊的情况外,实习学生不得随意请假。实习学生如果因生病无法出勤,请病假需出示医生诊断证明书,经督导员和实习指导老师批准并记入考勤,并尽快在规定时间补齐病假缺勤实习时数。

其次,实习一定能带来好的结果吗?实习时,我们的理想当然是实习能带来好的结果,但即使达成所愿,我们也必须要反思实习过程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还有案主甚至于社会公众可能会对实习学生造成的负面影响。这些情况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实习机构的员工由于在工作上的不满意而带来的职业倦怠感或者出现频繁跳槽现象,这会伤害学生的专业认同;实习机构或其员工的一些非规范或非专业的做法,会影响到学生的专业认知,造成过度社会化;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过低或劳动强度过大,会影响到学生将来继续从事本专业的职业选择;学生由于个人专业素质或工作技巧上的欠缺,会给机构、同事和案主带来一些不利影响或者伤害;机构同事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会让学生提前面对职场人际交往,学生有可能会变得更加现实或圆滑,等等。无论是在专业机构还是非专业机构中实习,实习学生都有可能碰到一些非理想的情境。例如,实习学生难以与非专业出身的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沟通和交流,会感到在学校学到的很多专业理论知识和社会服务的现实冲突很大,如尊重服务对象还是控制服务对象,是民主管理还是尊重权威,是否严格坚持为案主保密。

再次,在实习中实习学生会发现自己的一些想法不太现实。这些想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戴维·罗伊斯等,2005):所有的社会工作者喜欢他们的工作,所有的社会工作者都是尽责的、恪守伦理的和值得信赖的人,社会工作者总是做使案主利益最大化的事情,组织总是排斥浪费、无效或者不称职、拖延的雇员,案主总是喜欢你,案主将遵守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预约,每一个问题都是可解决的,解决案主问题的重要职责都掌握在你手中,每一个案主都想要变得更好。而一旦你明白以上想法不太现实时就必须尽量避免产生上述想法,否则理想的实习或实习的理想就会变得难以企及了。

最后,实习中总会面临各种价值矛盾。当实习学生不知道采取什么行动,在“对”与“错”之间难以抉择的时候,就面临着价值矛盾。通过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来避免陷入价值矛盾之中。解决价值矛盾的第一步是确定价值矛盾的性质。如确定它是个人价值与专业价值之间的矛盾,还是专业价值与机构政策之间的矛盾。必要的时候要记下价值矛盾,并就此收集信息、展开研究,看看别人以前是怎样解决这类矛盾的。在面临价值矛盾的时候,怎样知道自己做得对不对呢?也许永远也不可能知道什么是绝对的“对”,什么是绝对的“错”。(库少雄,2003)

二、关于身份的伦理议题

关于身份的伦理议题也比较复杂。在实习中,学生拥有学习者和助人者的双重身份。对此,学校实习指导老师、督导员和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应共同制定必要的制度,以帮助学生明确这两种角色的权利义务,以使之能正确地处理双重身份所带来的种种困扰。学生应全面了解并严格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应按时到达实习机构,不得无故推迟报到或不参加实习机构的实习安排。在实习期间,学生应谦虚谨慎,注重自己的仪容整洁和言行举止,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和同事,尊重督导员,服从实习工作分配,按时完成实习工作任务,不得与实习机构或服务对象发生冲突,避免自己的不当行为给实习机构、学校带来困扰、负面影响或损失。督导员或学校实习指导老师必须明确告诉实习学生,一旦发生确实可归因于实习学生引发的冲突或伤害事件,将会影响其实习成绩,并且实习学生需要自行承担经济赔偿甚至其他法律责任

应该告诉案主自己的实习学生身份吗?与医院的实习学生一样,实习学生也需要经常思考一个问题:实习过程中,实习学生对机构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的服务过程能否进行直接的参与或观察,如果实习学生身份“暴露”,案主是否可能会产生被“观摩”的不适应或不被重视的感觉。有时,学生实习时,学生自己或学校实习指导老师可能带有研究的目的,其除了需要观察和记录外,有时还会需要进行一些特殊的调查研究,如访谈、调查和实验。这些并非出于治疗需要的研究,并不是案主所关心的,相反还可能会造成对案主的欺骗和伤害。因此,实习学生需要考虑的是如果其不告诉案主自己的实习学生身份是否意味着“欺骗”?一般的建议是,实习学生需要在最初的会面时,选择合适的机会向案主表明自己的实习学生身份。调查表明,51%的督导员与机构其他工作人员认为实习学生应该向案主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支持公开实习学生身份的人认为:讲明自己的实习学生身份有助于实习学生在与案主互动的过程中保持真实的自我,并有助于避免以后出现某些问题。实际上,要隐瞒实习学生的真实身份也是有困难的。例如,案主打电话到机构里来找实习学生,恰好他不在,接电话的人可能会说,××同学今天在学校里上课,明天才到机构里来实习。此外,如果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例如案主自杀),而机构一直在隐瞒实习学生的真实身份,那么案主的家人就可能因此而上法院起诉机构。因此,一般人认为,实习学生应该以适当的方式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例如,既可以直接告诉案主,又可以在胸前挂一张实习证,等等。总体而言,对这个问题,人们始终存在不同的意见和做法(戴维·罗伊斯等,2005)。有人主张,学生应该负有不误导案主的伦理责任,应该向案主披露自己的学生身份。理由主要有:案主有权知道为他们提供服务的人的真实身份;披露将使学生在工作关系中成为完全可信的对象,并且它将避免在今后的服务终止期内出现由此而带来的问题;不让案主知道这些信息是很困难的;当出现案主自杀等严重问题时,案主的家庭可能会提起诉讼,隐瞒学生身份将可能会给机构带来麻烦。学生可以通过口头、姓名标签或官方指导记录签名等方式指明自己的学生身份。当然,有很多机构并不要求学生说明自己的实习学生身份。这是出于以下考虑:其一,实习学生会接受严密的督导;其二,实习学生的个案数量并不多;其三,机构不想给学生或他们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有些情况下,如案主不能支付咨询费时,可以选择接受来自实习学生的帮助,而不用等待很长的时间以得到免费的服务;其四,案主有可能只与实习学生进行一次短暂的、不重要的接触。许多机构认为,大多数实习学生对工作充满热情与奉献精神,认真负责地为案主服务。许多实习学生服务的质量并不差,甚至要高于某些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

可以接受案主的礼物吗?在实习中,实习学生在实务中可能会碰到这样的伦理拷问。有些案主为了表达对社会工作人员的谢意,要赠送礼品给他们。有些机构对此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有些机构则没有。在机构没有明确制定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如果有案主给实习学生送礼,实习学生最好与督导员商量该如何处理。因为礼物既可以表达案主的谢意,又可能是案主希望得到额外的关照的表示,特别是当礼物十分贵重的时候。一般来讲,接收案主的礼物在伦理准则上是不允许的。但实际上,当我们“机械”地遵守伦理准则时,可能会有以下问题:案主送给社会工作者礼物,只是基于信任或感谢,直接拒收会引起案主的不安或不满,影响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之间的专业关系的顺利建立。如果案主的礼物非常贵重,社会工作者通过较委婉的方式加以拒绝,最终也许会被案主理解,但如果案主的礼物并不贵重时,社会工作者是否一定要坚持不收,可能就需要斟酌了。如果机构没有制定相关的政策,实习学生可以为自己制定一项规定,比如说,不能接受价值超过50元或100元的礼物。一般说来,一些表达谢意的小礼物,例如一盒饼干、一束鲜花或由案主亲手制作的小玩意儿不妨收下来。无论如何,请记住伦理守则或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尽量遵守,特别是实习学生更应如此。在特定的情境下,如果拒收礼物会直接带来案主情感上的伤害,或者案主送礼的目的在于建立更好的关系以获得更好的服务时,社会工作者或实习学生也可以进行这样的变通处理:先收下礼物,等结案时再退回给案主,或者适当回赠价值相当的礼物给案主。

与案主或同事约会是被允许的吗?实习结束后有必要继续和案主联系吗?与礼物的问题一样,这些都涉及专业关系。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建立的是专业关系,而非好朋友的关系。但在中国的人情社会中,关系本位的文化传统影响无处不在,事实上要想建立纯粹的专业关系是很难的。除了送礼物外,案主可能会邀请社会工作者吃饭,或索要其个人电话和通信地址,或者许诺帮忙解决其个人困难,等等,这些均超出专业关系的范畴,属于人际关系的范畴。对此社会工作者应如何处理?专业关系要求社会工作者定期与案主面谈,不接受案主的礼物,不应在生活中与案主约会,以及在结案后以其他事由联系案主。与案主约会可能引起性关系方面的问题,而专业人员是绝不能与案主发生性关系的。对此,《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有明确规定:“社会工作人员无论如何也不能与其目前的案主发生性关系和性接触。”如果案主要求到办公室之外的地点谈话,实习学生必须考虑到地点的改变可能造成自己与案主专业关系的不利影响,因此不应该贸然同意。一般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应该把自己与案主的关系限定在办公室之内。如果实习学生发现自己被某一位案主迷住了,最好立即要求督导员把这位案主转介给另外一位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暧昧的关系会影响专业关系,影响社会工作者作出客观的判断,影响社会工作者为案主提供最好的服务。同时,在实习期间与机构工作人员约会也是不可取的,因为此时其身份还是学生,一旦约会失败或关系破裂,既可能给其自身带来感情伤害,又可能导致其与该位工作人员之间关系紧张。即使彼此之间的关系不至于紧张,但在该机构里,当实习学生与某工作人员的私人关系成为其他人议论的话题时,学生也是很难从实习中得到最大收获的。况且在一家机构里,要想为这样的事保密是十分困难的。对此,《美国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也有明确规定:“身为督导员和教育者的社会工作人员不应该与被督导者、学生、受训练人或其他部下有性活动和性接触。”(库少雄,2003)

实习学生可以要求领取酬劳吗?原则上讲,实习学生不领取工作酬劳。但是,如果实习机构愿意提供交通费、差旅费和误餐费或劳务费,就另当别论了。记住,实习学生从实习机构中领取的酬劳,必须视实习机构的政策许可、实习机构的资金条件、劳动时间长短、劳动强度大小等因素综合而定,同时还必须获得学校实习指导老师的同意。毕竟,如果实习学生勉强要求机构提供酬劳,有可能会影响机构资金和政策,甚至会影响到机构对实习学生的实习评价,以及机构与学校的合作关系。

三、关于机构的伦理议题

在实习中,以谁的需求为本位,谁是主角?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要分具体情况来区别对待,因为它涉及社会工作实习和社会工作服务两个密切相关但又存在一定程度区分的主题。显然,社会工作实习应该是为了社会工作服务而服务的,而不应该仅仅为了完成实习而实习。事实上,要想完全做到这一点似乎有点困难。包括实习学生、督导员和案主在内的多元主体,各自的需求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性,因此,就出现了这样的伦理议题:到底应该以谁的需求为本位?必须注意到,社会工作实习与社会工作服务之间的连接关系是学生—机构(督导员)—案主,其中的关键点是督导员。督导员必须在自己的需求、学生的需求和案主的需求之间起到很好的平衡作用。“案主的利益居首位”的伦理准则也许是终极的标准答案,但简单地或绝对地依此准则来处理并非易事,也并不一定能带来最理想的效果。

实习机构的需求能得到满足吗?社会工作实习是以教育性为取向的,对于学生到机构实习,其目的在于学校的专业教育目标和学生的学习需求的满足,而并非以机构工作需求为主。学校应该如何取舍?机构需要学生做什么?学生又能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机构接收学生实习,对学生进行专业培训,是专业伦理和社会责任的体现,同时也会缓解其工作人员不足、工作经费不足等矛盾。学生的实习需求一般会与机构需求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学校一方面需要了解机构状况,另一方面要能够在机构中寻找专业服务的需求并评估实习学生提供服务的可能,既不能对机构的需求一无所知,又不能不顾学生的实际服务能力而刻意或勉强地迎合机构需求。此外,案主的需求极有可能是专业机构现有服务所未能或无法满足的,实习学生需要发现并指出这些潜在的案主需求吗?是装聋作哑,还是如实向机构汇报自己的发现?此类问题的回答非常困难。“虽然中国内地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随着社会变迁越来越强烈,但还需要经历一个需求唤醒、需求表达和需求实现的漫长过程。在这样一个似乎具有冲突性的现实背景下,社会工作实习教育的本土性以及社会工作实习教育模式的本土化过程,是值得深思的。”(肖萍,2006)

学生来机构实习是打字员吗?机构对实习学生应该有哪些特殊要求?一般来说,实习学生必须具有强烈的助人意愿,有一定兴趣和能力,有成熟的情感,并且诚实。(戴维·罗伊斯等,2005)实习机构对社会工作专业本身的认识严重不足,机构需求与学校实习教学安排存在一定的矛盾。实际上,学生在那些专业性不强的机构中实习时,大多数情况下,其角色不是社会工作者,而是机构的一般工作人员,或者是工作人员的助理。他们参与机构的一般管理活动,很少能有机会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的理论和方法,很少有机会扮演社会工作者的角色。部分实习机构接受实习学生,往往是将学生视为免费劳动力,其只负责从事简单的打字、抄写、出墙报、电脑操作工作,而忽略了他们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身份,忽略了学生来机构实习的真正目的,只注重实习学生对机构的贡献。

如果观察到一些非法的或不道德的事情,该怎么办?可以揭发机构或同事的不当伦理行为吗?对于实习学生来说,这是一个比较困难的抉择。对于社会工作机构来说,接受实习学生意味着一种挑战,因为机构的服务会受到实习学生的检视。揭发机构的非法或不道德的行为对于实习学生来说也是一种挑战,实习学生可能会因为揭发的结果而影响同事的职业生涯,或者影响机构的声誉,同时也可能对自己造成一些伤害和麻烦,如可能会被同事报复,影响下一步的实习,甚至会影响机构与学校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等。在实习机构里,学生可能看到或听到某些违法或不道德的事。例如,一位实习学生看到一位工作人员把机构里的办公用品“偷”回家时,实习学生应该向督导员报告他所看到的事情吗?答案是“不”。因为这位工作人员可能是要在家里完成某些与机构有关的工作,毕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不是实习学生的任务。然而,如果发现有工作人员私吞或挪用本来用于帮助案主的资金,与案主有性接触或吸毒等时,那么,实习学生就有责任把情况向督导员和学校实习指导老师报告,因为这些都是相当严重的问题。有时实习学生很难确定是否应该报告某些行为,因为有时同事发生不当行为的情境是模糊的,其证据也可能是有问题的,不当行为带来的影响并不明确,而且即使报告后,问题改变的可能性也不大。总之,当实习学生在犹豫是否要揭发同事或机构的不当行为时,需要进行深思熟虑和作出艰难抉择。例如,一位实习学生已被告知不能用机构电话来办私事,但是,他发现一位机构工作人员用机构电话与她的男朋友聊天,时长大约50分钟。这样的事并不少见,这位实习学生想找督导员提意见。出乎意料的是,在他提了意见之后,督导员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原来,那位打电话的工作人员是督导员的好朋友。这位学生反而被认为是无事生非。督导员对他的实习评价也比对其他同学的低。因此,实习学生要考虑所检举的是一些什么样的问题,检举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尤其是如果自己的检举被证明是错误的时候。也许那位工作人员不是给她的男朋友而是给一位案主打电话,那位案主的问题的确需要50分钟的谈话才能解决。如果实习学生确信某工作人员的某种行为是违反机构政策、道德伦理和法律的,可以私下将同事的问题向督导员反映,关于机构的问题可以和学校实习指导老师讨论,相信他们可以决定下一步应该怎么办。(库少雄,2003)

四、关于安全的伦理议题

实习的负责老师和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努力维护并确保实习学生在相关服务场所的安全,提前做好安全教育,提升其安全意识和危机处理能力,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负责老师应该指导并帮助实习学生对实习机构、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案主进行安全评估,在实习手册上明确提出可能影响安全的相关因素,以供实习学生作为安全评估或安全预防的参考。当实习学生单独从事外展服务时,应随身携带负责老师和机构工作人员的电话,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当服务对象或服务环境可能会对实习学生造成危险时,实习学生可自行中止服务,尽快离开现场,并立即联络负责老师或相关工作人员。

实习学生需要责任保险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投保人在购买责任保险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学生在实习期间可能会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或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无论何种情况,一旦发生,学校、实习单位、学生本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习责任保险的购买,可以将实习事故发生后的赔偿责任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转移,提高学生实习的保障和安全。实习是否需要购买责任保险,一方面,主要取决于实习学生在实习中受伤害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则主要取决于实习学生可能会给实习服务对象造成伤害的可能性。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全面推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实习学生在实习事故中的合法权益。关于社会工作专业在内的本科生实习的责任保险并没有统一的实施方案,实习责任保险是否购买主要视学校、实习机构和实习学生本人的具体情况而定。目前,主动为实习学生购买责任保险的学校不多,只有一些学校明确要求实习学生购买责任保险,而大多数学校则建议实习学生购买责任保险。如果学校并不要求实习学生购买责任保险,实习学生应主动购买吗?实习学生要依自身的经济条件和实习本身的安全程度等情况灵活处理。但无论如何,培育实习学生的安全意识,让其知道实习责任保险存在的重要性是实习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社会工作者与社会工作机构有可能因治疗错误而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实习学生出现治疗失误而被卷入法律纠纷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一旦面临法律纠纷,实习学生往往难以承受。责任保险虽然并不能保证实习学生免于法律纠纷,但是,其可以帮助实习学生轻松应对法律纠纷。一方面,在实习机构里,也许刚刚发生过一场案主起诉社会工作人员的事件,或者实习学生感到所从事的工作很容易使自己卷入法律纠纷;另一方面,机构和学校可能都制定了一些政策来保护实习学生免于法律纠纷,但是,这仍然不是万全之策。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情况——实习学生以为自己应该受到实习机构有关政策的保护,但是,在事故发生之后,机构的代理律师却以实习学生不是机构正式工作人员为由拒绝为之承担责任。因此,在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学校或学生不妨购买一份实习责任保险,以防万一。

实习学生如何处理性骚扰?性骚扰既可以是语言上的,也可以是行为上的,包括带有性倾向的赞美、强迫接受约会或性接触、有关性方面的玩笑、意外的留言,以及一些身体动作如碰撞、擦身而过、用身体挡住去路等。对于实习学生来说,性骚扰可能是最常见的安全问题。国外学者研究发现,社会工作机构里也有性骚扰,30%的社会工作人员经历过性骚扰。(Royse,Dhooper,Rompf,1999)在从事罪犯矫正和家暴干预等服务的过程中,由于涉及的服务对象属于行为偏差者,除了对其危险性进行评估外,实习学生应该注意自身言行举止、穿着打扮的恰当性,选择合适的会谈时间及地点,以避免给对方传递衣着暴露、言语暧昧、交往随意等错误的信息,从而“诱发”性骚扰甚至进一步的犯罪行为。怎样判断一次拥抱和身体接触是不是性骚扰呢?性骚扰应该是单向的、连续的,如果双方“情投意合”,或偶然的一次行为,那就不能算是性骚扰。实习学生如果经常受到对方的骚扰,特别是当骚扰者利用其地位与权力进行威胁时,实习学生应该立刻向督导员报告。如果骚扰实习学生的人就是其督导员,或者实习学生感到与督导员讨论这个问题不方便的话,也可以向学校实习指导老师求援。如果实习学生不表明态度,性骚扰状况通常是不会改观的。不要因为自己是学生或只是在机构里实习一段时间而选择忍让或沉默。实习学生不要害怕骚扰者的要求被拒绝之后,自己会失去某些实习的机会或得到较差的实习评价。最重要的一点,实习学生必须熟悉相关的法律与机构政策,这样才能理直气壮地保护自己。(库少雄,2003)

什么是玩忽职守?如果实习学生违反法律或犯了错会怎样呢?玩忽职守,就是指不认真、不负责地对待本职工作。通常情况下,社会工作者都会在遵守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工作,但由于实践经验和理论认识的不足,社会工作实习学生的行为可能会违反法律或违背伦理守则,抑或是面临坚守伦理准则还是遵守法律的困难抉择。举例来说,保密原则的遵守必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但在实践中我们有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违反法律,甚至在遇到一些特殊或例外的情况时,会对现有法律法规提出质疑或挑战。

五、关于保密的伦理议题

大多数学生在开始实习之前就已经知道了社会工作者替案主保密的重要性。但所谓保密,往往是相对的,并非绝对的。在实务工作中,社会工作者经常会碰到一些特殊情况而不可能做到为案主绝对保密。例如,遇到虐待和伤害儿童的案主,虐待老人的案主,有严重自杀企图或伤害他人企图的案主时,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应该迅速向有关机构报告,或通知相关专业人员、案主的家人和可能遭到侵害的人。在美国1974年制定的《联邦隐私法》中,明确规定:同一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了工作目的,可以共享有关案主与工作人员的资料;法院有权索取有关案主的资料。这些规定均可以帮助实习学生理解什么是相对保密。

案主的机密材料能被分享吗?实习中要遵守机构纪律及督导员的指导,尽力维护案主个人资料和机构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录入、存储、打印、复印和发送相关报告、记录和档案时应该注意其泄露的可能性,不得擅自复印案主的记录和报告以作个人私用,在实习结束后应将案主的相关资料予以销毁,未经允许不得将机构的记录和报告带出办公室。国外有学者提出了对机构记录进行私密化处理的六项原则方针:①记录那些对机构的功能而言是最重要的东西而非细节;②运用专业术语概括性地描述案主的问题,除非有必要,否则不要把隐私性的事情写入其中(例如,对一个儿童所遭受的性虐待进行描述);③在个案文件中不要逐字记录或者全过程记录;④除非处于一种特殊的情况下,否则不要把个案文件搬离机构,即使要那样做也仅仅是在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⑤不要把个案文件打开摆放在桌面上,或者摆放在一个可能被其他案主或未经许可的工作人员阅读的公开场合;⑥把个案记录放在上锁的文件柜中,用安全密码保护存放在计算机中的数据。(戴维·罗伊斯等,2005)

但这种保密并非是绝对的。当社会工作者需要将有关案例写成报告,以供机构存档、督导员或学校实习指导老师及同学交流讨论时,可能会涉及“泄密”。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要实习学生隐去案主的真实身份以及一些能被辨明的特征,就不算是打破了保密原则。因此,在描述案主的时候,不要让人从实习学生的描述中推测出案主身份。对案主的描述可以笼统一些,必要的时候可以省略、巧妙处理一些细节。如果实习学生从其他同学的个案报告中推测出了案主身份(因为一位案主可能接受多家机构或多位工作人员的服务),也不能到处张扬,而应该把这位案主当做自己的案主,尽可能地替他保密。如果有关的研究与评估工作没有必要与案主直接联系,没有必要知道案主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等,那就尽量不要泄露这些信息。保存在个人和学校实习指导老师手中用于训练、研讨和评估之用的记录应在实习结束后一定期限(如3~6个月)内销毁。实习结束后,学生应注意认真完成机构所要求的工作记录与移交事项,以避免今后可能会因此而牵涉“泄密”的危险。

保密的问题很复杂。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打破保密原则并没有系统、明确的规定。这是社会工作“艺术性”的表现之一(库少雄,2003)。例如,一位案主说要做一件违法的事(如一位男子说要打他的女朋友一顿),专业人员应该掂量问题的严重性并决定是否打破保密原则。在面临是否替案主保密的价值矛盾时,不妨多向督导员请教。始终不要忘记,只能在特殊的情况下或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允许打破保密原则。同时,应该认真地研究机构有关保密的原则,遇到问题应该多与督导员、学校实习指导老师商量。应该在案主披露重要的情况之前而不是之后告诉他们保密原则的局限性,因为案主披露的情况很可能把他们自己送进监狱。

可以对案主进行录音、摄像或者摄影吗?多数学校的老师会要求实习学生提供关于实习的证明材料,因此,录音、照片或录像便成为文字记录之外的最好证明。但是,实习学生可以对案主进行录音、摄像或摄影吗?是否会涉及侵犯案主隐私的问题。有一些做法或许可以帮助其处理这些问题,如对录音进行处理,使人们不再能听出原音,对录像或照片进行处理,打上马赛克或模糊处理,或在摄录时尽量避免正面拍摄,也可以在摄录之前征得案主的同意,并清楚地说明其用途。即使做到这一步,实际上实习学生还会碰到很多需要思考的地方,如获得的认可是一次性还是长久性的?也就是说,实习学生往往会在一次性取得案主的同意后,利用此授权在之后的服务过程中一直摄录下去,而事情的发展往往是复杂的过程,也许案主在特定情况下并没有意识到其隐私被侵犯,或不好意思明显地拒绝其摄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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