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节 炽灼残渣检查
一、概念
系指将供试品(多为有机化合物)经加热炽灼至完全炭化,再加硫酸(0.5~1.0ml)并炽灼(700℃~800℃)至恒重后遗留的金属氧化物或其硫酸盐。
二、技术依据与原理
药品项下规定的重量置坩埚中,炽灼至完全炭化,经酸化,再炽灼至完全炭化,精密称定,计算剩余的残渣物。
三、仪器、试剂的基本要求和准备
1.仪器
(1)高温炉。
(2)坩埚、瓷坩埚、铂坩埚、石英坩埚。
(3)分析天平(万分之一)。
(4)坩埚钳、普通坩埚钳、尖端包有铂层的铂坩埚钳。
(5)通风柜。
(6)变色硅胶。
2.试剂
硫酸为分析纯。
四、操作步骤
取坩埚置于高温炉内,将盖子斜盖在坩埚上,经(700℃~800℃)炽灼30~60min,高温炉停止加热,待冷却至300℃左右,取出坩埚,移置干燥器内并盖上盖子,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60min),精密称定坩埚重量。再在上述条件下炽灼约30min,取出,至干燥器内,放冷至室温,精密称定。两次称重差若小于0.3mg,即达到恒重;大于0.3mg,重复数次,直至恒重,备用。
称取供试品1.0~2.0g,或各药品项下规定的重量,置于炽灼至恒重的坩埚内,精密称定。
将盛有供试品的坩埚斜置电炉上缓缓炽灼(避免供试品骤然膨胀而溢出)至供试品完全炭化呈黑色,并不冒浓烟,放冷至室温。炭化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除另有规定外,滴加硫酸0.5~1.0ml使炭化物全部湿润,低温加热至硫酸蒸气除尽,白烟完全消失(以上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将坩埚移置高温炉内,盖子斜盖在坩埚上,经(700℃~800℃)炽灼约60min,使供试品完全灰化。
取出坩埚,移置干燥器内并盖上盖子,放冷至室温,精密称定坩埚重量,直至恒重。
五、注意事项
供试品的取量应根据炽灼残渣限度来决定,一般规定炽灼残渣限度为0.1%~0.2%,应使炽灼残渣的量在1~2mg之间,故供试品取量多为1.0~2.0g。炽灼残渣限度较高或较低的药品,可酌情减少或增加供试品的取量。
如同时做几个供试品的炽灼残渣限度,坩埚宜预先编码标记,盖子与坩埚应编码一致。坩埚从高温炉取出的先后次序,在干燥器内的放冷时间,以及称量顺序,均应前后一致;同一干燥器内同时放置坩埚最好超过4个,否则不易恒重。
如需将炽灼残渣作重金属检查,则炽灼温度必须控制在500℃~600℃。
对含氟的供试品进行炽灼残渣检查时,应采用铂坩埚。在高温条件下夹取铂坩埚时,宜用尖端包有铂层的铂坩埚钳。
六、记录与计算
1.记录
记录炽灼残渣的温度、时间,供试品的称量,坩埚及残渣的恒重数据,计算和结果等。
2.计算
式中:m0为供试品重量(g);
m1为空坩埚重(g);
m2为炽灼后残渣及坩埚重(g)。
七、结果与判定
计算结果,按有效数字值修约规程修约,使与标准中规定限度的有效数位一致,其数值小于或等于限度时,判为符合规定(当限度规定为0.1%,而试验结果符合规定时,试验数据应书写为“小于0.1%”);其数值大于限度时,判为不符合规定。
八、附注
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连续两次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炽灼残渣检查中炽灼后的第二次称重,应在连续炽灼30min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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