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倾倒电解残渣也要蹲监狱?
在整个社会的物质文明进程中,化工企业功不可没,人们的吃穿住用行,处处都有化工产品的踪影。但是随着化工企业的发展,化工原料的使用量逐年增加,残渣、废溶剂、焦油、污泥、有毒包装物等各类危险废物也随之大量产生。有少数工厂企业将生产过程中残留的化工废料随意倾倒,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生活中更有人为此而锒铛入狱。
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某工贸公司业务员的身份,持伪造的处理危险废物的各类证照,与某化工公司签订了电解残渣处理协议。2003年3月~5月,王某分两次雇用汽车从化工公司装运电解残渣计29吨多,至市区一建筑工地附近随意倾倒,非法获利3.6万余元。6月8日,王某雇用汽车再次从化工公司装运52桶计10余吨电解残渣,随意倾倒在市郊一未完工的道路终端地面。随后王某被公安部门抓获。案发后,环境监测部门分别对倾倒地的电解残渣及其相关土壤、水质进行了采样测试,确认电解残渣系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土壤中总镍超标或总铬超标,水中pH值、氟化物、氨氮超Ⅴ类水标准;确认上述相关地区附近分别检出2-庚酮、辛酸。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指定一废物处理公司对上述电解残渣进行了处理,对电解残渣造成污染的土壤进行处置、修复。经价格认证部门鉴定,王某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已造成残渣处理费、土壤修复费、运输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3万余元。随后检察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王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案例来源:《中国环境报》,2006年11月29日)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特性主要是指毒害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疾病性、放射性等。本案中的电解残渣具有浸出毒性,对土壤具有严重污染,显然属于危险废物。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本案被告人王某利用伪造的处理危险废物的证照与化工公司签订电解残渣处理协议,进行危险废物的处置活动。由于伪造的处置危险废物的证照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王某处理电解残渣的活动属于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制裁。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被告王某主观上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客观上伪造证照进行危险废物的处置活动,并引起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其获利所得3.6万余元显然属于违法所得,应当由当地环保局予以没收,而并非人民法院没收。并且鉴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以示法律的威严。
对于王某伪造危险废物处理的证照问题,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5条第4款关于“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其伪造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于伪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法律给出了惩罚机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当地环保局可以收缴王某伪造的经营许可证,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的罚款和前面所述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其虽为同一事件,却是针对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仅违法,还构成了犯罪。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王某伪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将29吨多电解残渣随意倾倒在建筑工地附近,对附近的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3万余元之高。故王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38条之规定,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的判决符合《刑法》的规定,打击了犯罪,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还有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就是化工公司能否获得赔偿的问题。王某非法获利的3.6万元其实是由化工公司支付的电解残渣处理费用。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可见,王某以伪造危险废物处理证照同化工公司签订的电解残渣处理协议为无效合同。本案中的化工公司并不存在过错,其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请求返还财产。但是本案中3.6万元已被作为违法所得没收,化工公司只能依法提起请求过错方王某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被告王某虽被刑事制裁,但并不能免除民事责任,其应当赔偿化工公司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77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15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25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43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38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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