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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正常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时间:2022-03-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是一种复合机制。多种农产品市场形态并存,决定了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复杂性和独特性。我国的农产品计划市场与苏联、东欧国家也有所不同,五、六十年代以前,苏联、东欧纳入计划市场的农产品,基本都实行全额国家收购和定量销售。在复合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下,各有关方面的当事人,往往采取互相抵触的行为方式。
建立正常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_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

建立正常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杜吟棠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产品价格严重扭曲,造成了各种比价关系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的比价不合理,农村日用工业品与农产品的比价不合理,农业内部各类产品的比价不合理,农产品购、调、销之间的比价不合理。地区差价不合理,季节差价不合理,质量差价不合理。上述不合理的比价关系,在物价改革中虽然经过数次调整,但矛盾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一个正常的价格形成机制。

一定的价格形成机制,总是与一定的市场形态相联系。竞争市场具有竞争价格的形成机制,垄断市场具有垄断价格的形成机制,计划市场则具有计划价格的形成机制。我国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是一种复合机制。多种农产品市场形态并存,决定了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复杂性和独特性。

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形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大类是计划市场;另一大类是计划外市场。纳入计划市场的产品,包括从50年代后期到80年代前期政策规定的一、二类农产品,进入计划外市场的主要是三类农产品。计划市场的产品范围和数量比例在整个农产品市场上占主要地位,这是我国农产品市场形态区别于西方国家的主要特征。

我国的农产品计划市场与苏联、东欧国家也有所不同,五、六十年代以前,苏联、东欧纳入计划市场的农产品,基本都实行全额国家收购(义务采购制)和定量销售。五、六十年代以后,普遍改为定额(非全额)合同收购和定量或不定量销售。而在我国,截至1978年以前,一直对一类农产品实行全额国家收购和定量销售,同时对二类农产品实行非全额国家收购(派购)和定量或不定量销售,这是我国农产品计划市场与苏联、东欧国家的主要区别。

1978年以后,我国的农产品购销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的粮、油产品由全额收购逐步改为定额合同收购和定量销售,允许合同外部分进入自由市场,缩小了其他定额收购和定量销售的农产品范围。但也有一部分工业原料产品,如棉、毛、丝、麻等纤维产品和烟叶、木材等,经过了一个较短时间的放松市场控制后,又改为全额由国家指定部门收购(专营),这是改革前后我国农产品市场形态的主要区别。

在我国的工业品市场上,国家计划不仅控制商业购销环节,而且控制企业的生产环节。就农产品而言,由于生产高度分散,国家计划难以直接控制,只能重点控制农产品购销。这是我国工农业产品市场的主要区别。长期以来,有关农产品购销部门(商业系统、粮食系统、供销合作社系统)兼具商业行政管理和经营者身份,各部门之间按产品和地域实行严格的经营分工,形成了市场分割局面,这是我国农产品市场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

我国的计划外农产品市场,与西方国家的竞争市场也不同,虽然世界上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完全竞争市场,但西方国家的市场竞争环境,还是比我国完善得多,这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①农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有统一标准,检测严格,促进了生产者之间的公平竞争。②面对较大规模的商业机构,建立了一定规模的生产者组织,使得市场力量比较均衡。③农产品批发环节实行拍卖,零售环节明码标价,使竞争在公开条件下进行。④运输、购销网络发达,国内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使市场具有较大的开放性和统一性。⑤期货贸易一方面使农产品库存有利可图,另一方面又分散了库存风险,起到了稳定市场的作用。⑥各种生产资料市场发育完备,使生产要素随时能在不同农产品生产部门之间流动,调整产业结构。这些市场条件,恰恰是我国计划外农产品市场所欠缺的,这是我国农产品市场形态的另一特征。

与多种农产品市场形态并存的局面相对应,我国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也是一种复合机制。对于那些国家全额收购、定量销售的农产品来说,收购、销售价格都是中央集中定价,从稳定物价的政策目标出发,这些农产品价格往往被保持在一个较低的历史水平上,对于那些定额(非全额)合同收购、定量销售的农产品来说,实际上存在着计划内市场和计划外市场两大块,从而形成价格双轨制。其中,计划内定量销售的部分,销售价格是中央定在一个较低的历史水平上;定额合同收购的部分,由于在市场价格的对照下,定价过低难以完成收购定额指标,定价过高则造成购销差价到挂,需要财政补贴。因此,合同定价实际上取决于中央财政补贴的负担能力,并且在市场压力下具有不断提高的趋势。对于那些定额合同收购、非定量销售的农产品来说,收购、销售价都是一种由有关经营部门决定,物价管理部门认可的虚假管理价格。由于这些经营部门在相应的产品市场上占据主要份额,因此这种价格带有一定的垄断性质,即收购价偏低、销售价偏高。至于那些指定商业部门专营的农产品,更具有典型的垄断性质,低价收购、高价销售的情况日趋严重。对于那些计划外市场的农产品来说,由于市场发育不完善,也难以形成真正的竞争价格。运输、购销网络不畅通,地区封锁、部门封锁,形成市场分割局面,使得地区差价畸型扩大;期货贸易不发达,库存无利可图、风险集中,使农产品储备不足,旺季与淡季、丰年与歉年,价格大起大落;批发、零售环节价格不公开,同质产品可以不同价,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统一,检测手段落后,同价产品又可以不同质,给欺诈行为留下了大量可乘之隙;分散的农民,面对较大规模的厂商,在市场上处于一种不利地位,生产要素市场不完善,转产转业困难,又使农民很少有选择余地。凡此种种,都使我国的计划外农产品市场难以正常运转,不能形成合理的竞争价格。

在复合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下,各有关方面的当事人,往往采取互相抵触的行为方式。我国的农民,具有硬的预算约束条件,收入主要来自农产品销售。农产品价格高,农民收入就高,购买力和扩大再生产能力就强;农产品价格低,农民收入就低,购买力和维持再生产能力就弱。因此,农民往往愿意多生产、多销售计划外市场的农产品,不愿意生产和销售纳入计划市场的农产品。商业部门的预算约束是软的,他们的收入一方面来自经营利润,另一方面来自国家补贴。因此,商业部门愿意扩大专营范围,以取得较多的经营利润,也愿意经营国家大量补贴、敞口补贴的产品,不愿意经营补贴少、亏损大的产品。在软预算约束条件下,一些商业部门为了争补贴指标,不借抬价多购,酿成商业部门内部、外部的抢购大战。有的商业部门,甚至利用计划内市场和计划外市场的差价,平价购进、议价销出,平价调进、议价调出,一头赚农民、一头赚国家。我国的农产品消费者,过去具有硬的预算约束,购买力主要来自工资收入,所以他们要求多提供定量内低价农产品,不愿买计划外市场的高价农产品。近年来,消费者的预算约束已趋于软化。消费者购买力不仅来自工资收入,而且来自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集团消费(包括分发实物和公费吃喝)。因此,现在的消费者既要求国家多提供定量内的低价农产品,又不惜购买计划外市场的高价农产品。我国的财政预算约束,实际上也是软的。一方面,国家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大量举债,向银行透支,向国内发国库券,从国外引进贷款;另一方面,又不断扩大补贴范围,造成新的财政赤字。为了鼓励农民多生产计划内产品,对农民进行补贴;或者为减轻财政负担,采取平价供应生产资料的办法,把负担转嫁给农用生产资料生产部门,后者在亏损的情况下,又通过国家补贴把负担转嫁回财政。为了支持商业部门经营计划内产品,财政对商业部门也大量补贴。最后,为了抵消农产品涨价给消费者带来的影响,财政还要对消费者进行补贴。层层补贴,扩大了财政赤字。我国的银行、信贷机构,近年来预算约束逐渐硬化,收入高低主要取决于存贷利差的大小。在还贷能力不一样的情况下,信贷部门对从事计划内低价农产品生产的农民贷款从严,对从事计划外高价农产品生产的农民贷款从轻;对经营购销差价倒挂农产品的商业部门贷款从严,对经营垄断产品的商业部门贷款从轻。这样,就加剧了农民、商业部门、政府和信贷机构行为方式之间互相抵触的矛盾。

上述种种相互抵触的行为方式,导致了当前我国农业经济宏观失控的严峻局面。

怎样建立正常的价格形成机制呢?笔者认为:既不能走恢复计划控制的回头路,也不能走目前这种计划内市场与计划外市场并存、垄断与市场分割局面并存的路,而必须在完善市场竞争环境上做文章。

第一,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取消目前商业系统、粮食系统、合作供销社系统,以及其他农产品经营系统之间,按产品、地域分工的画地为牢做法,允许各系统之间在同一产品市场上、同一地域范围内开展竞争,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生产者、消费者直接进入市场,开展竞争。

第二,为了防止商业经营部门借助行政力量进行垄断,必须把商业行政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彻底分开。从立法上禁止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进行部门封锁、地方封锁,保证全国市场的统一性。

第三,为了使市场竞争有秩序地进行,防止抬价抢购行为,必须硬化商业经营部门、农产品加工企业、外贸出口部门、消费者的预算约束,限制补贴,逐步取消各种补贴,目前亟须对各级财政的现有补贴措施进行一次彻底清理。今后,每一项财政补贴政策,都应当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加以控制。作为取消已有各种补贴的配套措施,在一定时间内,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各种计划内农产品的购销价格,使商业成本利润逐步趋于合理化,从而为各方面创造一个正常经营的条件,调整价格与减少补贴应当同步进行。

第四,为了维护竞争的公平原则,需要加强交易行为的公开性,防止欺诈行为。批发环节实行拍卖制度,零售环节实行明码标价。制定统一的农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标准,加强检测手段。

第五,为了稳定农产品市场,防止供求和价格的大起大落,需要发展农产品储备,采取国储与民储并举的方针。促进民间储备的有效办法,就是开展期货贸易,既让库存有利可图,又使库存风险分散。

第六,目前的农产品个体运销,经营规模小,不成网络,增加了流通费用,也无力取代国营商业、合作商业的作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建专业生产者组织和消费者组织,形成一定的市场力量,提高市场效率。可以考虑先搞试点,逐步推开。

第七,加快建立各种要素市场的步伐,提高农业部门的生产应变能力。

只有完善了市场竞争环境,才能最终建立起一个正常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原载《中国农村经济》198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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