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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型期我国企业信用的缺失与治理

时间:2022-03-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转型期我国企业信用的缺失与治理[1]方晓霞当前,失信行为盛行,已成为我国经济正常运转的严重障碍。
经济转型期我国企业信用的缺失与治理_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工业经济研究所卷

经济转型期我国企业信用的缺失与治理[1]

方晓霞

当前,失信行为盛行,已成为我国经济正常运转的严重障碍。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来我国每年因诚信缺失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约达5855亿元,其中逃废债务造成直接损失1800亿元,合同欺诈造成直接损失55亿元,假冒伪劣造成直接损失2000亿元,因三角债和现款交易所增加的财务费用2000亿元。[2]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不仅是提高企业效益和竞争力的内在要求,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应对中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

一、当前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主要表现

(一)商业信用缺失

根据企业家调查系统2001年对中国企业经营者问卷跟踪调查显示,企业信用存在的首要问题便是拖欠和违约。[3]

1.企业间相互拖欠严重。

企业之间尤其是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已成为经济运行中的一大顽症。2001年,据有关部门对全国57469家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拖欠引发企业信用缺失的调查显示,在企业的应收账款7887亿元中,属于拖欠的应收账款约有5500亿元,占70%左右,账龄在3年以上,事实上难以收回的约占24%。[4]许多企业债务人大量逃废债务,形成了“赖账经济”,出现了欠债有理、欠债有利的反常现象。

2.企业合同违约率高。

据工商部门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订立的合同有40亿份左右,合同标的140万亿元,但合同的履约率低。1990年以前的合同履约率是80%~90%,1990年以后的10年,合同履约率只有50%左右,有些地区甚至才30%左右。2000年上半年,我国合同违约案件5338起,涉案金额达到16.3亿元。[5]合同的严肃性受到挑战。

此外,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也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大毒瘤。据公安部门统计,我国每年发生合同诈骗犯罪5万多起,诈骗金额2000多亿元;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手段有20多种,令人瞠目结舌。

(二)金融信用缺失

当前,一些企业借改制之机,大量逃废银行债务,造成银行不良贷款大幅增加,严重损害了银行债权人的利益。据有关调查统计,截至2000年末,在工、农、中、建、交5家商业银行开户的62656改制企业,涉及贷款本息5792亿元。其中,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32140家,占改制企业的51.3%,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2%。[6]

(三)财务信用缺失

企业财务信用缺失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显示,2000年底,在对159家企业的抽查中,发现资产不实的有147家,虚增资产18.48亿元,虚减资产24.75亿元,利润总额不实的有157家,虚增利润14.72亿元,减少利润19.45亿元。[7]2002年初,审计署公布的对1290家国有企业审计结果显示,企业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成果的占60.46%。

(四)商业信誉缺失

商业信誉缺失的典型表现就是企业规模化制假售假。据《中国工商报》报道:2000年,仅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就查处假冒伪劣案23.05万起,比上年增长95.61%,全国共捣毁制假窝点5.61万个。是上年的4倍多。这些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无声地昭示,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要说具备起码的诚信,就是连最基本的经营道德也丧失了。

二、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原因分析

1.企业等经济主体信用意识普遍淡薄。

计划经济下,企业信用意识很淡薄,而在当前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重建信用制度、树立信用观念,还缺乏应有的经验,因而企业信用出现了混乱。

2.产权不清。

产权是信用的基础。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由于企业产权不清晰,决策者的利益与企业信用之间没有长远的关系。决策者只追求或注重眼前利益,不注重企业诚信。

3.缺乏一个有效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发生信用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我国,由于缺乏一个对企业、个人等经济主体信用信息详细记录的系统,不仅使各交易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十分明显,而且在客观上也起到了鼓励交易主体优先选择一次性博弈的作用,进一步加大了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4.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一个专门组成部分,包括对应收账款和商品销售的管理,对与企业发生业务关系的所有主要客户信用状况的调查、征信和管理,是企业财务部门连接各业务部门的桥梁,也是企业筛选客户,并与诚信客户保持长期联系的纽带。但现实中很少有企业设立专门进行内部信用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人员。这一重要管理环节的普遍缺乏,必然导致失信行为大量发生。

5.法律体系不完善。

首先,缺乏有效的债权保护机制。现行法律,如民法通则、票据法、公司法、合同法等,虽然对部分信用行为的债权保护提供了保证,但不能涵盖全部信用行为,特别是对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约束不完善且不具有强制性。

其次,信用监控机制不完善。至今尚未建立起作为发达市场经济中信用体系基础的信用记录、征信组织和监督制度。对企业信用及其他经营行为的记录和监督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既难以形成完整的信用记录,也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更不可能为企业和社会评价经济主体承担社会经济责任的能力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信用激励和惩罚机制尚未形成。在企业融资、市场准入或退出等制度安排中,至今还没有形成对守信用企业给予必要鼓励、对不守信用的企业或企业法人给予严厉惩罚的规则。社会上更是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不讲信用的企业法人和个人也不能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

6.政府行政部门对企业信用活动介入不规范。一些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为企业融资活动提供变相信用担保,而在发生偿债问题时又推诿责任,任意逃废债务;更有部分地方政府或管理部门干扰执法,纵容包庇不如期履约清偿债务的本地企业;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甚至徇私枉法,侵害债权人利益,严重影响社会信用观念。

7.信用中介服务市场化程度低。

目前,虽然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企业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

三、企业信用缺失的防范与治理

要改善企业信用状况,必须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银行信用、商业信用以及个人信用等方方面面,不仅要从体制、机制、组织、技术、法律等多方面进行考虑、设计,而且需要政府、银行、中介服务组织等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多管齐下方能实现。

1.加强信用方面的法制建设。

维护信用秩序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首先要建立对市场主体之间信用关系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制轨道,维护和培育良好的信用秩序。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用管理条例》等关于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违约责任追究,明确失信的法律边界,制裁形式,加大企业或个人失信成本,迫使其守信。另外,要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使违法、违约侵犯他人利益者受到应有制裁。

2.加快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和征信数据的开放。

建立政府、行业、征信机构三个层次的资信数据库。各相关政府部门应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和个人公共信用数据以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以保障这些信用信息为社会所知晓。

3.制定科学评级方法和评级指标体系,建立信用信息披露及惩戒制度。

科学评级方法和指标体系是保证评级结果准确性的重要基础。应通过科学评估程序和分析方法,对各市场主体信用水平进行客观公正分析。

建立信息披露和惩戒制度,形成信用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机制。比如,对不讲信用故意拖欠、恶意逃废贷款本息的企业,通过网络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黑榜”,并建立对社会公开的违信信息数据库,使这些信息能被需要者及时查询。增加其违信成本。

4.建立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应建立一套科学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减少企业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最根本效能,在于在企业内部形成对销售行为和交易决策的制约机制。这种制约机制,不仅可以使企业的交易决策权限和拖欠风险职责更加明确,以有效控制应收账款,而且会使企业销售管理体制从目前的以对销售员的管理为主,拓展到最终以对客户管理为主的现代销售管理模式上来。

5.强化银行信用管理。

商业银行要加强信贷风险控制,按照发放贷款的程序,将岗位制约、责任制约和程序制约纳入贷款管理系统,对不同风险、不同种类、不同性质、不同金额的贷款,分别确定审批权限,对贷款的经营、审批、管理和保全分层次管理,建立科学贷款决策、风险预警指标考核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监测制度,切实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对信贷风险进行从贷前调查到贷后检查全程综合监测和考核。

6.加强对信用行业的监管。

当前迫切需要确立信用行业的监管主体,改变长期以来我国信用行业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状况,这也有助于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推出。政府对与信用活动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等专业服务领域人员也必须加强监管。

在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信用管理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信用管理和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定征信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信用评价标准;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等。

(原载《经济管理》2005年第7期)

参考文献

[1]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三联书店,2002年。

[2]潘金生、安贺心、李志强:《中国信用制度建设》,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

[3]石晓军、陈殿左:《信用治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

[4]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企业信用:现状、问题及对策——2002·中国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报告》(节选),《中国经济快讯周刊》2002年第16期。

[5]叶帆:《试析我国企业信用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现代企业管理》2002年第2期。

[6]李迎丰:《从我国信用建设存在的问题谈信用重建》,《红旗文稿》2004年第1期。

【注释】

[1]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研究》(批准号:04BJY037)的阶段性成果。

[2]李迎丰:《从我国信用建设存在的问题谈信用重建》,《红旗文稿》2004年第1期。

[3]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企业信用:现状、问题及对策——2002·中国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报告》(节选),《中国经济快讯周刊》2002年第16期。

[4]《经济月刊》2001年第10期。

[5]崔砺金:《企业信用不再是海市蜃楼》,《中国经贸导刊》2001年第21期。

[6]《中国金融年鉴》(2002)。

[7]《经济月刊》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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