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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的原则

时间:2022-11-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1988年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由《土地复垦规定》可以看出,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土地并造成一定破坏的同时,必须对破坏土地进行复垦。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的同时,应当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6.1.5 土地复垦的原则

6.1.5.1 “谁破坏、谁复垦”和“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

我国1988年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由《土地复垦规定》可以看出,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土地并造成一定破坏的同时,必须对破坏土地进行复垦。对于复垦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律允许情况下,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因此,在进行土地复垦工作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总原则下进行该项工作。

6.1.5.2 因地制宜、优先复垦为农用地的原则

由于复垦区域的可垦的差异,土地复垦的目标、内容和方法也不相同。土地复垦要根据损毁区的特点、破坏程度及适宜性确定其复垦后的类型,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林则林、宜建则建,使破坏土地恢复利用。另外,对于可复垦为农用地的土地,要优先复垦为农用地。

6.1.5.3 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的原则

土地复垦不能走先建设、后复垦的道路,应该将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在进行生产建设的同时进行土地复垦。一般来说,先建设、后复垦不仅给土地复垦的技术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同时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增加复垦成本。边建设边复垦可实现成本减低和资源充分利用双赢。如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废弃物(粉煤灰、煤矸石、城市垃圾等)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的同时,应当防止造成新的污染。因此,在进行土地复垦工程项目之前,要将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并在实施过程中边建设边复垦。

6.1.5.4 经济、生态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土地复垦应该立足长远,充分考虑长远利益,要保证区域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安全,农、林、牧配置适当,保障农业生态系统内部的结构合理,达到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和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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