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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生性别比变动与问题研究

时间:2022-03-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浙江省出生性别比变动与问题研究一、前言(一)研究背景出生性别比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每出生100个女婴所对应出生的男婴数,正常值在103—107之间[1]。我省出生性别比偏高程度在全国31个省、市、区中处于第13位。表2.1 2010年浙江省分城乡不同孩次出生性别比情况资料来源:浙江省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长表数据。
浙江省出生性别比变动与问题研究_2010浙江省人口普查重点课题及优秀论文集

浙江省出生性别比变动与问题研究

一、前言

(一)研究背景

出生性别比(Sex Ratio at Birth)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每出生100个女婴所对应出生的男婴数,正常值在103—107之间[1]。20世纪60—70年代我国出生性别比除个别年份外一直保持在103—107的正常范围内,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生性别比开始呈现出不断升高的趋势,并持续维持在高位。据历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1982年为107.63,1990年则升高到111.27,2000年达到119.92,2010年为121.21。在我国人口过快增长势头得到有效地控制的同时,出生性别比却一直处于失衡状态。

与全国一样,浙江省的出生性别比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呈现攀升态势,从1982年的108.83升高到1990年的117.64,当时居全国之首。但之后在全国出生性别比全面升高的大背景下,我省却率先开始下降,2000年降至113.86,呈现逐步向正常范围回归的态势。为此,2004年7月20日的《浙江日报》曾以题为“出生婴儿男孩女孩比例为111∶100浙江出生人口性别比渐趋正常”作报道,称“随着我省群众生育观念越来越趋向理性,出生婴儿的男女性别比日趋正常,是全国做得最好的10个省市之一”。然而进入新世纪,2010年的六普结果却显示,我省出生性别比又回升到了118.36,发展趋势出乎人们意料。出生性别比长期偏高及其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和影响已成为共识,如何有效遏制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再度成为我省政府关注并需要着力解决的热点人口问题。

在人口发生空间大流动的背景下,一个地区的人口结构,不仅受本地区人口自然变动的影响,更受到人口机械变动的影响。进入新世纪,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突飞猛进,对人口流动产生巨大拉力,成为全国人口净迁(流)入大省之一。2010年全省外来人口1990.09万,其中省外流入人口1182.40万,占全省常住人口的21.7%,与2000年的369万比较,增加了813万,增幅高达220.6%。省外人口的快速流入已成为我省人口大幅度增加的最主要原因,对我省人口结构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与此同时,浙江地处我国市场经济最为活跃的东部沿海地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快速转型,人们的生育愿望、生育行为、生育的价值取向也正发生着显著的变化。近10年我省出生性别比不是继续下降反而再次升高,在其表现形态上,包括不同生育人群、城乡、不同区域的变动又有什么新的特点和差异?再次升高现象的背后是否有其不同以往的复杂而深刻的经济、社会、文化、人口等方面的原因?面对我省出生性别比变动的新态势,分析其变动的新特征以及重新回升的原因,不仅对我省政府制定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策略措施有直接的指导和参考价值,而且对丰富和深化出生性别比问题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出生性别比正常值域标准界定

研究出生性别比,首先需要对出生性别比正常值域103—107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103—107的应用往往存在误区,即经常将此值域当成出生性别比是否“正常”的判别标准,任何明显偏离此值范围的现象被视为“异常”,从而影响对出生性别比是否正常的准确判断。事实上,在没有人为因素干扰的自然状态下,出生性别比完全符合生物学规律,男性略多于女性,男女基本平衡,目前比较公认的范围是103—107(或102—107),但这并不是说低于103(或102)或高于107就可以认为出生性别比失调。因为我们平时计算的出生性别比都是某一时空范围内的数,用统计学的术语讲是一个随机样本,存在抽样误差,尤其在样本量不够大时,抽样误差是很大的。为了保证计算的出生性别比有95%的可信度,必须有足够大的样本量。如果用107作为出生性别比的上界时,要使误差控制在小于±0.5,即106.5—107.5,则需要的样本量高达100万出生人数;若使误差小于±1.4,即105.6—108.4,尚需要10万出生人数。所以当我们判断一个地区出生性别比是否正常或偏高或偏低时,不仅要给出一个基本判别出生性别比为异常的值域,还需要考虑到抽样误差,需要根据出生人数多少制定出生性别比在103—107(或102—107)的上下浮动限,有研究已经制定了“不同出生人数出生性别比在102—107的95%可信度的浮动值”[2](见附件)。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全省出生婴儿为60.25万,11个市中除温州有14万外,其余均不到10万,90个县、区大多不及1万。从全省看,直接用103—107衡量误差不会太大,但对于地区,尤其是县区,直接用103—107标准衡量显然不合理了。本报告引用上述“不同出生人数出生性别比在102—107的95%可信度的浮动值”作为分析我省出生性别比变动及问题的重要判断依据。在此特说明,以后不再复述。

二、出生性别比变动的现状及特点

根据2010年浙江省第六次人口普查长表数据,2010年我省出生性别比为118.36,比107上限值高出11.36,比全国121.21(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长表数据)低2.85,比最高省份安徽省的131.07(长表数据)低12.71。我省出生性别比偏高程度在全国31个省、市、区中处于第13位。

(一)不同孩次出生性别比

从全省总体看不同孩次出生性别比的变化情况(见表2.1),第一孩次出生性别比比正常值域上限稍高一些,尚处于正常范围;第二孩次明显偏高,第三及以上孩次偏高更为显著;分城乡看,无论是城市还是城镇或农村,第一孩次均处于正常范围内,第二、第三及以上孩次均明显偏高。其中第二孩次城镇、农村偏高幅度比城市大,但第三及以上孩次城市偏高幅度大于城镇和农村。

表2.1 2010年浙江省分城乡不同孩次出生性别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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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浙江省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长表数据。

注:限于篇幅,此表中“102—107的95%可信度浮动值”省略(具体见附件),“超过102—107 95%可信度浮动值域的上限”为“出生性别比”与“102—107的95%可信度浮动值的上限”之差。

(二)分城乡出生性别比

2010年我省城市、城镇、农村的出生性别比均超过正常范围的上限,其中农村偏高的幅度最大,城镇次之,城市最低(见表2.2)。

表2.2 2010年浙江省分区域出生性别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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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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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浙江省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长表数据。

(三)不同地区出生性别比

1.各市的出生性别比

浙江省11个市中,杭州、嘉兴、湖州、绍兴、舟山、衢州、丽水7市出生性别比均处于正常范围,宁波、温州、金华、台州4市出生性别比明显偏高,其中温州市超过正常值域上限21.58,为4个市中最高;其次是台州,超过14.62;宁波超过10.65;最低是金华,超过7.89(见表2.3)。

表2.3 2010年浙江省11市出生性别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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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浙江省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长表数据。

2.各县区

的出生性别比根据普查长表数据中的全省各县、区出生人数,按照102—107的95%可信度浮动值域标准衡量,我省90个县、区中,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有19个县区,超标率为21.11%(见表2.4)。

若超过正常值域上限部分按每10个百分点为一级进行划分,即小于10为轻度偏高、10—20为中度偏、大于20为重度偏高,则2010年全省重度偏高的县、区有5个,分别是温州市的平阳县、苍南县,金华市的义乌市,台州市的三门县、临海市;中度偏高的县、区有8个,分别是宁波市的鄞州区、宁海县,温州市的龙湾区、瓯海区、永嘉县,金华市的浦江县,衢州市的龙游县,台州市的天台县;轻度偏高的县、区有7个,分别是宁波市的余姚市,温州市的鹿城区、瑞安市、乐清市,台州市的路桥区、玉环县、温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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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省出生性别比整体偏高,主要由宁波、温州、金华、台州4市的20个县、区的出生性别比显著偏高所造成。

(四)不同生育群体的孩子出生性别比

根据普查资料的长表数据,分析不同生育妇女(分年龄、分受教育程度、分户籍状况)生育孩子的出生性别比变动情况。

1.妇女生育年龄与孩子出生性别比

从全省总体上看,无论哪个年龄组女性,她们生育孩子的出生性别比均明显偏高,而且随着母亲年龄增大,孩子的出生性别比也随之升高,偏高的幅度也越大,即年龄越大的妇女生育孩子的出生性别比越高。城市、城镇、农村不同年龄妇女生育孩子的出生性别比的变动情况与总体基本一致,见表2.5。

表2.5 2010年浙江省不同年龄妇女生育孩子的出生性别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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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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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浙江省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长表数据。

2.妇女受教育程度与孩子出生性别比

从全省总体上看,除接受过大专及以上教育的妇女外,其他不同教育程度的女性,其生育孩子的出生性别比均明显偏高。进一步从不同教育程度看,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孩子的出生性别比随之降低,受教育程度越高,出生性别比与正常值域越接近,大专及以上的妇女生育孩子的出生性别比处于正常范围。城市、城镇、农村不同教育程度妇女生育孩子出生性别比的变动情况与总体基本一致(见表2.6)。

表2.6 2010年浙江省不同教育程度妇女生育孩子的性别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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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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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浙江省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长表数据。

3.妇女户籍状况与孩子出生性别比

根据户籍状况,我们将生育女性分为户籍妇女和外来妇女,比较户籍妇女与外来妇女所生育孩子的出生性别比差异情况(以下简称户籍孩子、外来孩子)(见表2.7)。

从全省总体上看,户籍孩子、外来孩子的出生性别比均明显超过正常值域的上限,其中外来孩子偏高的幅度比户籍孩子大。

分地区看,温州、金华、台州三市的户籍、外来孩子的出生性别比均超过正常值域上限,其中户籍孩子偏高幅度比外来孩子更高;宁波市户籍、外来孩子的出生性别比均超过正常值域上限,其中外来孩子偏高比户籍孩子更为显著;嘉兴、绍兴、丽水三市户籍孩子的出生性别比均处于正常范围,外来孩子超过上限;衢州的户籍孩子出生性别比稍偏高,外来孩子则正常;湖州、舟山二市户籍、外来孩子出生性别比均处于正常范围之内(见表2.7)。

分城乡看,城市、城镇、农村的户籍、外来孩子出生性别比均超过正常值域上限,但不同区域存在差异。在城市,外来孩子出生性别比偏高幅度大于户籍孩子,而城镇或农村,户籍孩子出生性别比偏高幅度要大于外来孩子。进一步分11个市看(见表2.7):

杭州市,城镇、农村的户籍、外来孩子出生性别比基本处于正常范围内,而城市户籍、外来孩子出生性别比均偏高,其中外来比户籍偏高幅度更大。

宁波市,无论城市还是城镇或乡村,户籍、外来孩子出生性别比均偏高,而且均是外来比户籍偏高幅度更大。

温州市,无论城市还是城镇或乡村,户籍、外来孩子出生性别比均偏高,而且均是户籍比外来偏高幅度更大。

嘉兴市,城市、城镇、乡村的户籍孩子出生性别比均处于正常范围之内,而外来孩子出生性别比均偏高。

湖州市,只有城市的外来孩子出生性别比偏高,而城市的户籍孩子、城镇和农村的户籍、外来孩子出生性别比均处于正常范围之内。

绍兴市,与嘉兴市的情况一致。

金华市,与温州市的情况一致。

衢州市,只有农村户籍孩子出生性别比偏高,其余均处于正常范围内。

舟山市,无论城市还是城镇、乡村,户籍与外来孩子出生性别比均处于正常范围内。

台州市,城市、城镇、乡村户籍与外来孩子出生性别比均超出正常范围上限,其中城市外来稍高于户籍,城镇、农村的户籍孩子则明显高于外来。

丽水市,只有城镇的外来孩子出生性别比稍高于正常上限,其余均处于正常范围之内。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归纳出以下特点:

其一,我省出生性别比升高,是由外来妇女和户籍妇女所生育子女的出生性别比偏高共同带动引起,外来妇女生育子女的出生性别比偏高幅度大于户籍妇女。

其二,由于外来妇女生育子女的出生性别比偏高,对我省不同地区、不同区域的出生性别比升高起到不同程度的带动作用,其中对宁波、嘉兴、绍兴三市的影响作用更为明显。

其三,部分地区的户籍妇女生育子女的出生性别比偏高对带动本地区出生性别比升高的贡献要大于外来妇女,其中温州、台州、金华三市最为明显。

(五)小结

1.2010年浙江省总体出生性别比偏高,主要是由宁波、温州、金华、台州4市出生性别比偏高引起,杭州、嘉兴、湖州、绍兴、舟山、衢州、丽水7市总体上出生性别比正常。

2.我省出生性别比偏高是城市、城镇、农村普遍存在的现象。其中比较突出的市、县、区主要分布于宁波市、温州市、台州市、金华市,分别是宁波的鄞州区、宁海县、余姚市,温州的平阳县、苍南县、龙湾区、瓯海区、永嘉县、鹿城区、瑞安市、乐清市,金华的义乌市、浦江县,台州的三门县、临海市、天台县、路桥区、玉环县、温岭市,衢州的龙游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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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二及以上孩次的出生性别比严重偏高是导致我省整体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按照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只有第一孩为女儿的农村家庭才被允许生育第二孩子。所以,高出生性别比主要发生在农村二孩及二孩以上多孩生育上。

4.妇女生育年龄越大,其孩子的出生性别比越高,这与妇女生育年龄增大生育孩次提高有直接的关系;妇女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孩子的出生性别比越趋向正常,接受过大专及以上教育的妇女生育子女的出生性别比正常。

5.我省出生性别比升高是户籍妇女和外来妇女所生育子女的出生性别比偏高共同作用的结果。外来妇女所生育子女的出生性别比偏高幅度比户籍妇女大,影响范围更广,尤其对宁波、嘉兴、绍兴三市的影响作用更为明显。城镇和农村,特别是温州、台州、金华三市的城镇、农村户籍妇女所生育子女的出生性别比严重偏高,是带动本地区出生性别比升高的主要动力,值得关注。

三、出生性别比变动的时空轨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人口出生性别比历经多次起伏变化,尤其在近20年中,无论是从时间纵向看,还是从空间横向看,都呈现出浙江特有的变动态势和特点。本部分主要利用1990、2000、2010年的三次普查资料,对我省出生性别比的时空变动进行分析。

(一)出生性别比的变动历史

新中国成立前,由于女婴死亡率高,我省婴儿性别比一直偏高。据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5岁以上人口性别比:5—9岁为129.06,10—14岁为117.08,15—19岁为118.06,新中国成立前婴儿性别比偏高是无疑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显现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痕迹。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医疗卫生条件改善,妇女地位提高,女婴死亡率快速下降,婴幼儿性别比呈下降趋势,出生性别比保持在正常水平。1953年我省0—4岁婴幼儿性别比依次为107.35、108.72、110.13、113.15和113.85,出生性别比为107.53;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0—4岁婴幼儿性别比依次为106.07、107.27、108.40、110.49和111.22,出生性别比为106.17;20世纪60—70年代,出生性别比基本保持在103—107正常值范围内。然而进入80年代却开始出现明显的攀升态势,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为108.83,位居全国第八位;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时进一步升高到118.51,跃居全国之首;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为117.64,保持全国第一位不变。可喜的是,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省出生性别比已降至113.86,10年间下降了3.78个比值,由居全国首位降至全国第15位;2005年进一步下降到108.49,从2000年到2005年,5年间下降5.37个比值,显然后5年下降的速度较前10年下降速度快。然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我省出生性别比又回升至118.36,接近全国总体水平(121.21)。近60年,我省出生性别比呈现“W”的变动轨迹,见表3.1和图3.1。

表3.1 20世纪80年代以来浙江省出生性别比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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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全国、浙江省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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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浙江省人口出生性别比变动历史

(二)孩次出生性别比的变动历史

观察近20年孩次出生性别比的变化,无论是全省,还是分城市、城镇、农村,始终存在随着孩次的升高,出生性别比也提升的特点。

第一孩次,1990年比107稍高,2000年基本接近107,2010年回升并超过1990年水平。从总趋势看,近20年第一孩次出生性别比有提升的迹象。值得注意的是,城市一直处于提升过程中,从1990年处于最低(106.33),到2010年与城镇并列最高(110.18)。

第二孩次,近20年第二孩次的出生性别比一直处于明显偏高的状态,但从总趋势看,则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同样,虽然城市的二孩次出生性别比有起伏,但呈现逐步抬高的迹象。

第三及以上孩次,近20年第三及以上孩次的出生性别比一直处于严重偏高的状态,同样,城市的三孩及以上孩次出生性别比呈现逐步抬高的迹象。

表3.2 “四普”“五普”“六普”市、镇、乡村分孩次出生性别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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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浙江省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浙江省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浙江省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1992年、2002年、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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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分孩次出生性别比变化

(三)出生性别比区域差异的变动历史

1.城乡差异变化

从表3.3可以看出,与1990年比较,2000年城镇、乡村出生性别比分别下降4.20和5.82,城市出生性别比升高5.56。由于城镇、乡村出生性别比的明显下降,不仅使全省出生性别比从1990年高居全国第一位下降到第15位,也使“四普”时存在的城乡出生性别比的较大差距在“五普”时缩小甚至消失,城乡基本处于同一水平;与2000年比较,2010年无论是城市、城镇、农村的出生性别比全线上扬,分别比2000年提升了3.40、6.72、6.89,上升的幅度城镇、农村更显著,不仅使全省出生性别比又重新回升至118,城乡之间的差距又被拉大;从1990年到2010年的20年中,城市出生性别比一直处于上升态势,而城镇、农村有先下降后上升的变化过程。可以看出,城镇、农村出生性别比的变动对全省总体的带动作用更大,但城市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的现象需要引起注意。

表3.3 1990—2010年浙江省分城乡出生性别比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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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浙江省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浙江省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浙江省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1992年、2002年、2012年版。

注:1990年浙江省按第二口径对市镇乡进行了划分。第二口径的市人口是指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镇人口指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建成区)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建成区)人口;乡人口指除上述两种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2.地区差异变化

从1990年到2000年10年间,全省11个市中,8个市的出生性别比下降,3个市略升,全省出生性别比总体下降3.78;从2000年到2010年的10年间,全省11个市中,除4个市(分别为湖州、衢州、舟山、丽水)在2000年的基础上进一步下降外,其余7个市(分别为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均上升,其中宁波、台州上升尤为明显,全省总体上升4.5。

若设定出生性别比小于103为偏低,103—107为正常,107—111为偏高,111—115为较高,115及以上为高位。11个市20年的变动情况是:嘉兴、湖州、舟山1990—2000年一直稳定在正常水平,2000年嘉兴基本在107上限,湖州、舟山在103以下。同时,衢州、丽水则从1990、2000年的高位、较高状态进入到2010年正常水平。在全国出生性别比普遍上升、全省出生性别比偏高,或再次回升的大背景下,这五个市却能保持在正常水平,或逐步回归正常水平;杭州、绍兴则一直稳定于偏高状态,宁波则从较高进入高位,温州、金华、台州则一直徘徊在高位水平(见表3.4)。从空间分布看,1990年,出生性别比正常的区域限于浙北,高位和较高区域分布于浙中、浙西南和浙东南大部分地区;到2000年,浙西南大部分地区出生性别比出现下降,高位和较高区域虽然仍占据浙中和浙东南大部分地区,但范围开始缩小;到2010年,正常区域已从浙北拓展到浙西南,但浙东南沿海大部分地区和浙中地区仍徘徊在高位水平(图3.3)。

表3.4 1990—2010年浙江省11个市出生性别比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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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浙江省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浙江省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浙江省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1992年、2002年、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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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 1990—2010年浙江省各市出生性别比变动

3.县区差异变化

根据普查长表数据中的全省各县、区出生人数,按照102—107的95%可信度浮动值域标准衡量,1990年全省87个县区中有41个超标,超标率为47.13%。2000年89个县区中有28个超标,超标率为31.46%,比1990年下降15.67个百分点。2010年全省90个县、区中有19个县区超标,超标率为21.11%,比2000年下降10.35个百分点,比1990年下降26.02个百分点。20年来,我省县、区的出生性别比超标率呈逐步下降的趋势。

若超标部分按每10个百分点为一级划分,即大于10为轻度、10—20为中度、小于20为重度。则1990年重度、中度、轻度超标县区数为13、10、18个,2000年分别为4、6、18个,2010年分别为5、7和7个(见表3.5)。2010年处于重度或中度超标的平阳县、苍南县、义乌市、三门县、临海市、宁海县、龙湾区、瓯海区、永嘉县、浦江县、天台县11个县区,在1990、2000年也基本属于重度或中度超标县区;2010年处于轻度超标的瑞安市、乐清市、玉环县、温岭市4个县区,在1990、2000年属于重度或中度超标的县区,近20年中出生性别比升高得到有效遏制。鹿城区连续20年一直处于轻度超标的县区;龙游县、余姚市、路桥区为新增加的超标县区;1990、2000年原属于中度,或轻度超标的28个县区出生性别比超高得到有效控制,2010年已返回正常水平。

表3.5 1990—2010年浙江省县区出生性别比超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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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结

1.近20年我省出生性别比虽然呈先降后升的起伏变动状态,但观察近60年的变动轨迹,我省出生性别比变动总趋势是呈波动上升的态势,即使2000年曾下降到113,之后几年在110左右波动[3],但一直没有回归正常,2010年又回升至118高位。

2.我省近20年来出生性别比偏高,主要是由于二孩及以上出生性别比的严重偏高所带动。同时值得关注的是,在第二及以上孩次出生性别比在高位呈缓慢下降的同时,第一孩的出生性别比却呈缓慢上升的趋势,尤其在城市更为明显,而且城市的二孩及以上的出生性别比也呈缓慢上升趋势。

3.近20年由于我省城镇、农村的出生性别比出现幅度较大的升降起伏变动,带动了全省整体出生性别比的起伏变动。但城市近20年出生性别比呈持续升高的态势,结合上述孩次出生性别比的变化特点,提示我们随着我省城市化率的进一步提高,人口城乡流动得加快,城市出生性别比问题将逐步凸现出来。

4.近20年我省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区域分布呈现逐步缩小、集中的趋势,超过正常范围的县、区数量占比也从1990年的47.13%下降到2000年的31.46%、2010年的21.11%,目前出生性别比偏高或严重偏高的地区主要集中在我省宁波、温州、金华和台州的19个县、区。

四、出生性别比升高的“症结”

在没有任何人为干扰的情况下,人类生育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出生性别比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值域内波动,通常在103—107之间。但近30年来浙江省出生性别比持续波动上升,而且随着孩次提高出生性别比也随之上升,这种变化规律和特点仅从表面看,反映的只是一个数字比值的变动趋势,但从实质看,折射出了人们在生育观念和行为上强烈的男性偏好,及其背后深刻的人口、经济、社会、文化、技术、政策等诸多影响因素。

(一)出生性别比升高的人口因素

尽管出生性别比衡量的是刚出生活产婴儿的性别构成,但与生育群体的人口特征紧密相关。浙江是人口流动大省,又是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地方,人口的流动性、职业的个私性这两大人口学特征对浙江出生性别比变动的影响不可忽视。

1.人口流动对出生性别比升高的贡献

浙江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人口一直处于净流入状态,尤其是近十年,人口快速流入已成为我省人口大幅度增加的最主要原因。目前我省外来人口呈现以下特征:

数量规模。2010年全省外来人口1990.09万,其中来自省内其他县、乡的807.69万人,省外流入的1182.40万人,与2000年比较,分别增加了316万和813万,增幅分别高达64.51%和220.6%。

来源地及户口性质。92.68%的省外流入人口来自中西部地区。87.7%的外来人口持农业户口,其中来自省内持农业户口的占67%,来自省外持农业户口的占94%。我省外来人口主要是来自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的农村人口

年龄构成。青壮年人口是外来人口的主体,其中来自省内人口中20—39岁占49.26%,来自省外人口该年龄组占59.57%,该群体正处于生育的高峰期。

受教育程度。6周岁以上的外来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9.23年,其中省外流入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8.64年,省外流入人口受教育程度较低。

流入地分布。外来人口流入地遍布我省11个市,其中90%以上的外来人口分布于温州(21.30%)、杭州(18.65%)、宁波(16.75%)、金华(9.65%)、台州(9.35%)、嘉兴(8.51%)、绍兴(7.18%)。

前面分析已经表明,高出生性别比主要发生在农村二孩及二孩以上多孩生育上。但是,随着人口城市化的不断加速,省域之间人口空间大跨度流动的增加,使原本发生在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的出生性别比偏高现象正逐步向我省城市地区移动,近20年来我省城市不同孩次的出生性别比均呈现逐步提升的趋势就是最好的证明。我省外来孩子出生性别比偏高幅度比户籍孩子更大,已对我省不同地区、不同区域的出生性别比升高起到不同程度的带动作用,尤其对宁波、嘉兴、绍兴的影响作用更为明显。我们对全省分户籍、外来孩子出生性别比偏高对总体出生性别比升高的贡献率进行测算,结果见表4.1。计算方法如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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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rn表示n因素的贡献率,wn表示n因素女婴出生人数,mn表示n因素男婴出生人数,1.07为正常出生性别比值域的上限。

表4.1 全省分户籍、外来孩子出生性别比贡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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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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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孩子出生性别比偏高对全省整体出生性别比升高的贡献率为24%,户籍孩子的贡献率为76%,户籍孩子出生性别比偏高是导致全省整体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但区域间存在明显差异。宁波、绍兴、嘉兴的外来孩子出生性别比对整体出生性别比升高的贡献率高达62%、77%、122%,是导致三市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湖州、舟山虽然整体出生性别比保持在正常水平,但外来孩子出生性别比偏高对二市保持正常水平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负贡献);虽然杭州、温州、金华、衢州、台州、丽水的户籍孩子出生性别比贡献率大于外来孩子,但杭州、金华、丽水的外来孩子贡献率都在25%以上,温州、台州也在10%以上。外来妇女所生育孩子的出生性别比偏高对我省整体出生性别比升高的贡献不可低估。

2.民营经济发展对出生性别比变动的影响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个体私营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经济总产值在全省GDP中的份额不断提升,从1978年的5.7%逐步提高到1990年的18.5%、1997年的38.3%、2000年的47.54%、2003年的59.5%,占据了全省经济的“半壁江山”[5]。我省个体私营经济总产值、销售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出口创汇额、全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户数等五项指标均居全国前茅,被誉为“个体私营经济大省”。

我省民营企业多以家族式经营为主,大多都是从自发创办家庭工业起步,依然大量地保存着原始的家族式企业形态,延用传统型家族制经营管理模式,企业的关键性管理岗位大多由家族内部的人员担任。按照中国的传统,儿子是当仁不让的家族企业的继承人,肩负着承接家庭(家族)事业未来发展的责任。儿子作为不改变家族经济姓氏的客观需要,更使人们在市场经济活跃的今天体会到了中国传统生育观择男取向的当前价值。我省各地,尤其是浙东南、浙中地区私营经济更为发达,人们对于男孩的需求更为迫切和强烈。上述分析表明,温州、台州、金华三市的城镇、农村户籍妇女所生育子女的出生性别比严重偏高,近20年来出生性别比一直处于严重偏高的县、区也大多集中在浙东南、浙中地区。在我省长期存在的浙南、浙北出生性别比变动的明显反差,是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文化根源的。

(二)出生性别比升高的社会经济文化根源

马斯洛的需求理论认为,人的行为受动机支配,而动机又由需求引起。需求由低级到高级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爱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人们对子女性别的偏好是生育需求的重要组成,男性偏好与马斯洛五个层次的需求相对应,有其丰富的内涵:生理需求——人类种的延续和生存需要,安全和情爱需求——养儿防老、多子多福、天伦之乐,尊重需求——家庭的社会地位、妇女的家庭地位,自我实现的需求——家庭事业的接班人、成就父母未尽的事业。而这种由生存、种的延续、安全需求等较低层次物质需求过渡到满足尊重、自我实现等较高层次的精神需求,又受到不同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文化的制约和影响。

1.经济根源

体能在传统农业劳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产量的增加有赖于劳动力的不断投入,农民有男孩偏好是非常自然而朴素的需求。在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农业和手工业经营方式下,只有以家庭人口再生产中的择男取向为目标,以男性为主要劳动力进行经济再生产的社会活动才能有所保障。

生儿分枝,不仅扩大了家庭的网络,以人力资本的方式积累了家庭的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使生育男孩与家庭的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直接挂钩。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的家庭经济对小家业的支撑,镇子里以家庭为核心组建的个体企业,城市里以血缘为纽带等筹建的一个个家族化公司等,传统的生育择男取向在当前又增添了新的价值。

“父母养子女小,子女养父母老”是传统家庭财富流动的基本模式。生男孩不仅维系了家庭关系和生命延续,而且提供了“反哺式”养老保险。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尤其是医疗和养老保障缺位,“养儿防老”依然是家庭的现实需要。在中国传统男性单系偏重的继嗣制度下,儿子成为养老的实际承担者。对未来生活的风险意识越强,养儿防老的安全需求越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尽管获得快速发展,但仍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覆盖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居民养老的主要形式。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使女性只能给父母提供辅助性的支持,如情感支持和日常照料,而儿子负有向父母提供实质性经济支持的责任。与此同时,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私有经济的成分越来越大,儿子更是作为家族企业的继承人,更使人们体会到了传统生育观择男取向的当前价值。

2.社会根源

受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妇女与男子社会地位不平等现象长期存在。现实生活中,和男性相比,妇女在教育、就业、参政等方面仍然不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在社会经济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性别平等的理念也经常缺失或者被忽视,从而导致女性的社会、经济、政治地位低于男性,两性不平等的现象随处可见。女性从胚胎形成开始就受到了不平等待遇,女性的劳动价值被忽视。许多调查发现,流产婴儿和失学儿童大多为女性,女婴、女童死亡率高于男婴、男童;招生招工,在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往往取男舍女;女性就业难日益突出,女大学生、女研究生找工作难就是典型的例子。2010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指出,我国农村妇女的教育和健康状况有待改善,女性劳动收入相对较低,农村妇女失地和土地收益问题突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仍面临障碍,女性家务劳动负担较重,性别歧视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6]。经济社会生活中许多方面存在事实上的两性不平等,成为人们产生男性偏好的客观社会因素。

3.文化根源

马尔萨斯说过:“中国人认为结婚有两个目的。第一,永远延续宗祠中的香火;第二,嗣衍种族。”可谓把握了儒家婚育观的精髓。中国传统文化是建立在儒家思想基础之上的,强调家族延续是传统生育文化的基本组成部分。在传统中国农村,由于儿子能够延续家族姓氏、继承家庭财产和操办父母的丧葬事宜,生育男孩对于每个家庭来说极为重要。事实上,相对于经济社会因素,文化因素对与生育相关的行为决策的影响更大,孕育于小农经济和封建宗族深厚土壤上的儒家文化,沉淀在民族心理的深处,成为人们生育性别偏好的文化背景和根本源泉。因而,仅有经济的发展不能很好解决出生性别比升高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制度的变更和两个文明的建设,儒家生育文化有所触动,但远未消失,特别是在农村。多生多育、重男轻女和儿女双全仍构成中国家庭生育决策的基本内核。“传宗接代”成为一代又一代人的责任和义务,即使是生活富裕的新式农民,仍没有彻底摆脱传统生育观的影响,他们在精神上和心理上对男孩的需求还是很强烈。

(三)家庭对孩子性别的价值判断

生育是家庭内部的决策行为,家庭的孩子性别取向,又取决于一定社会经济文化大背景下家庭对不同性别孩子的价值判断。

美国微观经济学家莱宾斯坦(Harvey Leibenstein)提出,家庭生育决策选择取决于边际孩子预期成本和效益的比较,当成本大于效益,该边际孩子不需要;当成本小于效益,该边际孩子需要;当成本等于效益,是否需要该边际孩子则主要取决于父母的随机因素。孩子成本可分作两部分:直接成本,即从母亲怀孕到抚养成长到生活自立所花费的衣、食、住、行、医疗、教育、婚姻等的费用,即花费在孩子身上的直接的货币支出;间接成本,即母亲因怀孕、妊娠和哺乳期间损失的工资,父母因照看孩子耗时而丧失受教育、获取更有利于工作岗位、升迁而减少的收入,即因抚育时间而失去的带来收入的机会,也称机会成本。孩子的效益则包括:劳动——经济效益,养老——保障效益,消费——精神享乐效益,保险——承担家业兴衰的风险效益,地位——维系家庭地位的效益,发展——壮大家庭作贡献的效益。

1.不同性别孩子的成本与效益

(1)生理与心理的性别差异。受自然属性影响,男女两性存在天然的生理差异,最为主要的表现在生育过程的差异。尽管生育需要男女双方的参与,但由于生理结构特点决定了妇女必须承担从怀孕、生育到哺育孩子的绝大部分的生育职责。这段时间,妇女的劳动能力减弱,只能减少或辞去社会工作,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耗费在子女养育和家庭事务上,妇女因此可能失去各种发展机会,即她们承担的机会成本要大于男性。男女两性在心理特征上也存在明显差异,在思维、判断、情感、兴趣和性格等智力、非智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在领导能力、领导方式、成就期望、自我认定等方面存在两性差异,参与社会活动的领域和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家庭对于不同性别孩子的成本和效益认定就会出现差异。

(2)孩子成本的性别差异。所谓孩子成本的性别差异,是指养育男孩的成本和养育女孩的成本的差异。早在1992年“中国1992年家庭经济与生育10省市抽样调查”,发现虽然孩子成本在性别上表现出偏差,男孩普遍高于女孩,但偏差值正日趋变小,有些已相当接近[7]。近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家庭收入显著提高,家庭对孩子的成本投入也出现快速上升,性别偏差越来越小,在城市几乎已没有差别。上海社科院在上海徐汇区抽样调查显示,以2003年的物价水平,从直接经济成本看,0—16岁孩子的抚养总成本将达到25万元左右;如估算到子女上高等院校的家庭支出,则高达48万元;估算30岁前的未婚不在读的子女的总成本达到49万元;如加上孕产期的人均13000元支出,以及孩子从孕育到成长过程中父母因误工、减少流动、升迁等自身发展损失的间接经济成本,这一数字将更为惊人。该研究对孩子经济成本影响因素的进行多元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子女的性别与总经济成本无显著相关。也就是说,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家庭所支出的费用都相差不多[8]。虽然这只是上海这个发达城市一个区的抽样调查,但是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孩子成本不断升高、不同性别孩子成本差距日益缩小的现实。

美国芝加哥大学贝克尔教授(Gary S·Becker)的孩子数量与质量替代理论,深刻解析了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家庭生育从追求孩子数量向追求孩子质量转变的替代过程。当家庭经济收入增加主要依靠劳动力质量而非劳动力数量时,家庭用于提高孩子质量的成本势必提高,其中教育成本的提高最为显著。20世纪80年代九年制义务教育在全国普及,90年代以来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我国教育领域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综合指数从1995年的70.06提高到2004年的82.32,其中高等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的女生比例增长显著为综合指数的提高作出重要贡献[9]。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18—64岁女性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8年,比2000年提高了2.7年,性别差距由十年前的1.5年缩短为0.3年[10]。同年,浙江省女性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0年,其中30岁以下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12.3年,高出全国1.4年[11]。浙江省早于2005年就在全省率先开始普及15年教育,这无疑为女性普遍接受高中教育提供了保证,当然女孩教育成本的不断上升也成为事实。

(3)孩子效益的性别差异。所谓孩子效益性别差异,是指男孩效益和女孩效益的差异。人们为什么特别希望生育男孩?因为男孩相对于女孩有更高的“效益”。本研究根据莱宾斯坦的效益分类,将男孩的“相对效益”分为“相对经济效益”“相对社会文化效益”和“相对心理效益”。

相对经济效益。男孩比女孩更可能为家庭提供有价值的劳动力,特别是在农村,家庭生产中的一些重体力活(如耕地、耙地)和一些不安全的活(如看守果园、鱼塘等)都需要男劳动力;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男娶女嫁的婚嫁习俗,儿子能为家庭带来媳妇,媳妇既为家庭增丁添口,又为家庭提供生产和服务。从经济学角度说,孩子是父母通过生育而获得的家庭财产,当这种财产成为生产性资本时,便可以为父母带来一定的收益。在我国农村以“嫁娶式”婚姻为主导,男孩婚后不会离开家,他们创造的收入保留在家庭内部,儿子具有“共同性财产”性质;而女儿成年后终究要出嫁,意味着家庭财产的外流,女儿被视为“分离性财产”,自古就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女儿“分离性财产”的特征。在保障效益方面,目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民养老还是得由家庭来承担,男性继嗣制度使儿子成为养老的实际承担者。尽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妇女经济地位提高,女儿对于父母的经济资助在逐渐增加。但目前农村的养老保障的最主要困难仍然是经济上的,女儿长大了要出嫁,而生活在身边的儿子(媳妇)能提供养老支持。

相对社会文化效益。宗族组织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化和文化大革命后基本灭迹,但改革开放后又在农村地区开始流行起来,修、续家谱之风普遍,宗族祭祀活动兴起,宗族势力对农村社区政治生活逐步渗透,宗族械斗时有发生。参与这些活动是男性的特权,生男孩意味着父系家庭得以延续,意味着家族香火不灭,意味着家庭势力的强盛;在一些富裕起来的地区,农民家庭财富迅速增加,收入膨胀大大超前于传统观念的转变,“万贯家产留给谁”的问题使人们灵魂深处的“儿子传后”的意识变得空前活跃和强烈;有了儿子的母亲可以免遭家人的“不争气”的指责,也能免受旁人的“绝户头”的羞辱,儿子能提高母亲在家庭和社区中的地位,男孩的“传宗接代”效益得以充分体现。对于家业发展和兴衰的责任,在我国对男女孩的要求历来不同。尽管今天对女性的家庭地位和自身发展赋予更多关注,但对男孩和女孩依然有不同的价值目标和评价标准。我们有“好男儿志在四方”的激励之词,却始终认为“女儿是妈妈的小棉袄”。受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妇女与男子社会地位不平等现象长期存在,男孩比女孩拥有更高的相对社会文化效益。

相对心理效益。男孩的“相对心理效益”则是生男孩后父母感到的一种心理满足感。在我国广大农村,甚至在城市里面,生了男孩后,来自亲朋、邻里的祝贺以及双方父母溢于言表的喜悦使他们感到心理上的满足,因此心情愉悦、扬眉吐气;生了女孩后,亲朋、邻里的同情和安慰以及双方父母的叹息则使他们感到一种难以名状的缺憾和压力。

2.边际男孩的心理效益

在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调主要源自二孩及以上孩次的出生性别比超高,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男孩的“相对心理效益”随孩次提高而不断提升使然。前已述及,男孩具有“相对效益”。在生育数量极为有限的条件下,男孩的“相对经济效益”和“相对社会文化效益”一般不会因孩次的提高而发生明显变动,但存在边际男孩“相对心理效益”递增的事实。依据心理学理论分析,人有需要,它是人脑对个体或社会客观要求的反映,因而有生理需要和社会需要之分。社会需要表现为这样或那样的社会要求,当个人认识到这些社会要求的必要性时,社会需要就可能转化为个人需要,并进一步强化个人需要。当这类需要一时得不到满足,就会使人产生焦虑、痛苦、沮丧、自卑等情绪,实现需要的愿望就会变得更加强烈,由此对个人心理带来的压力就会成倍地增大,所带来的心理效益也呈递增趋势。在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不高、又有着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传宗接代”“重男轻女”观念,生育男孩不仅是家庭生存与发展的自身需要,更是整个社会大环境对家庭的一种要求。如果夫妇第一胎就生育了男孩,生育男孩的需要获得满足,自然是皆大欢喜,心情舒畅;如果第一胎生育的是女孩,无论是来自家庭的内部要求,还是来自社会的外部要求,使生育男孩的需要和愿望变得越发强烈,夫妇承受着更大的心理压力,而且这种愿望和心理压力会随着胎次的升高而成倍地增强。农村现行分性别的生育政策和B超等技术条件,无疑使这样的家庭有了生育男孩的可能。即使第二胎还不是男孩,则不惜违法偷生第三胎、更多胎。一朝得子,生育男孩的愿望实现,需要得到满足,压迫在夫妇心头的巨大压力便会随之烟消云散,来自亲朋好友的祝贺,来自父母的“犒赏”,使得一度因没有生育儿子而垂头丧气的夫妇从此扬眉吐气、挺直腰杆、脸上有光、不再受辱。所以,边际男孩效益更多地反映在“相对心理效益”上,人们在生育二孩及多孩时对男孩的追求,从某种程度上讲,更是对精神享乐效益的追求。也正是这样,导致了我国出生性别比随胎次升高而不断攀升的结果。

孩子成本—效益理论认为,家庭生育决策选择取决于边际孩子预期成本和效益的比较。现实是,一方面孩子的成本已大幅上升,而且孩子成本的性别差异正不断缩小。另一方面,尽管孩子的某些效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出现下降,但孩子效益的性别差异却依然存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男性的“相对效益”并没有因生产力的发展而发生明显下降,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个体经济的繁荣,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男孩的某些效益(如继承家业、扩展家族社会网络、家庭事业的发展等)比起过去非但没有削弱反而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在生育数量受到严格控制、家庭生育的孩子数量效益不能得到满足的今天,家庭生育决策对孩子性别效益的关注自然就放到了极为重要的位置,男孩偏好取向更为明显。

(四)男孩偏好得以实现的外部条件

研究和事实都已证明,非医学需求的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性流产是导致我国出生性别比升高的直接原因。而来自生育政策的数量挤压、技术的引入以及生育管理上的疏漏,则为非医学需求的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性流产提供了外部条件。

人们生育男孩愿望自古就有,但在尚无具体生育数量规定的20世纪50—70年代,只需多育就能达到拥有男孩的目的,而那时的高生育水平满足了人们的愿望,我省那时的出生性别比在正常范围内波动。但到了80年代开始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各地普遍实行了农村独女户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第一个孩子是非先天遗传畸形病残儿等也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受到政策的严格规定限制。原来依靠早生、多生以满足男孩需求的通道被堵塞了。在严格的生育政策下,家庭的孩子效益不仅因为生育数量受到控制而丧失边际效益,而且男孩的“相对效益”也可能因为没有生育男孩而丧失。在这样双重压缩的情景下,人们对生育孩子数量的关注,转移到对生育性别的关注,“以质量换数量”——独生子女以生男为首选,独女户生育第二个孩子千方百计要生育男孩,成了生育的必然选择,通过人为选择的方法实现生育男孩的动机必然随之强化。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特别是B超等超声波技术在产前诊断中的应用和普及,人工流(引)产技术的提高,为人们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性流(引)产提供了技术条件,而计划生育管理疏漏、监管不力导致技术滥用,更为非医学需要的人为性别选择者提供了可乘之机。笔者曾到浙江某市做过调查,该市某区从1996至2002年,生育过一孩的妇女曾在生育二孩前做过流(引)产的379人中,第一胎是男孩的124人,占32.7%,第一胎是女孩的255人,占67.3%;又据该市一个区的中心医院统计,在1990至1999年自动来院做流(引)产手术者中,女婴流(引)产占到全部流(引)产的90%。导致出生性别比升高的“症结”所在为二孩及二孩以上多孩生育,尤其是农村普遍推行独女户允许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规定,客观上又诱发了新的性别偏好选择。当前比较普遍的,农村提倡生育一个孩子限于第一个为男性孩子的家庭,所谓“生男即止”。实际上,这类只生育一个男孩的家庭所占比例很低,但它的性别偏好影响却不可忽视,给农民家庭传递着一个潜在的“政策暗示”:生男生女是不一样的,似乎只有男儿才能“顶门立户”。现行政策允许生育二孩,也是最后一次生育机会,只有尽量生男孩才值得。这种分性别的生育政策,客观上为性别选择提供了藏身之所,使偏好男孩的有目的的性别选择,得以在政策规定允许的“合法”外衣下悄然进行。根据台州市人口计生部门统计报表,2010年全市二孩出生性别比为138.72,其中政策内二孩出生性别比为149.55,畸高,政策外二孩出生性别比为106.37,在正常范围内。这表明导致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关键因素是政策内二孩出生,也就是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农村双农一女户家庭存在较为严重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引流产现象。

其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任何事物发展都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我省出生性别比升高是“男孩偏好”内因和政策、技术、管理等的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男孩偏好”的产生和家庭对孩子性别的价值判断,则有其复杂的经济、社会、文化根源。本研究提出“出生性别比升高的机理模型”(见图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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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出生性别比升高的机理模型

五、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对策思考

从上述出生性别比升高的机理框架可以看出,宏观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微观家庭经济、家庭发展、妇女地位,是引发男孩偏好、生育男孩愿望的根源。要转变男孩偏好观念,降低生育男孩的愿望,根本的办法只有大力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弘扬现代文化、提高家庭经济与发展效益、改善妇女地位等,也即通过“疏”的办法,降低人们生育男孩的强烈愿望,减缓因强烈的生儿欲望而采取生育性别选择行动的“内压”。然而一种观念的形成,是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长期积淀的结果,比较稳定不易改变,受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影响,观念的变迁往往是滞后的。如亚洲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长期受儒家文化影响而积淀下来的男孩偏好观念依然浓重,并没有因经济的快速发展而随之消失,还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行为。因此,通过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以治理性别比升高的办法尽管是“治本”的办法,但是一种间接的办法,其治理的效果是根本而彻底的,但过程却是缓慢而渐进的,是长期的。

在男孩偏好和强烈生儿愿望促使下的胎儿性别选择,是导致出生性别比升高的直接原因,只有死死“堵住”通往性别选择的各种“通道”,才能快速遏制住出生性别比的升高。目前相应的治理办法有:加强对孕产妇的全程服务管理,进行定点产前检查、定点接生、定点产后访视;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禁人为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引产,违反者予以法律制裁等。通过“堵”的办法,阻断一切实现非医学需要的人为性别选择通道,是治理出生性别比升高的“治标”的办法,是直接的办法,其治理的效果快速而及时,立竿见影,但也是表面而不彻底的。

所以,要有效、彻底地解决我省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需要做到“标本兼治”,做好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

(一)转变观念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社会客观条件,通过影响人们生育性别意愿,进而影响出生性别比。通常表现为,经济、社会等环境条件较好的地区,男性偏好较弱,出生性别比失调程度也相对较低;经济、社会等较落后的地区,男性偏好较强,出生性别比也相对较高。我们曾于2003年对嵊州、苍南等地的出生性别比与生育意愿进行过调研。当时嵊州可以代表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取得成功的地区(嵊州的出生性别比变化:1990年116.85,2000年105.37),苍南可以代表治理出生性别比效果不明显的地区(苍南出生性别比变化:1990年146.93,2000年132.91)。调查发现,嵊州老百姓的男孩偏好之所以相对较弱,一方面因为妇女具有良好的就业环境。嵊州依托区域优势形成了领带、服装、电机、电声、绢丝、竹编、茶叶等适合女性就业的特色产业。这些特色产业中500万元产值以上的企业占全市规模以上企业的60%以上,领带生产的5万多从业人员中女性占80%以上,特色产业的发展使女性就业机会大大优于男性。作为中国的越剧之乡,嵊州创建100多个民间职业越剧团,为3000多名女性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就业岗位,使广大农村妇女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得到极大提高。另一方面,独女户能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市委市政府出台一系列有利于计划生育女儿户的优惠政策,构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将“双农独女户”父母率先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使“养儿防老”传统观念逐步淡化。而苍南老百姓的男孩偏好之所以强烈,正如访谈中一位干部所说:“由于苍南经济基础薄弱,许多农民面对着生存、养老的现实需要,想生育男孩是非常自然的事。如果不对独女户给予经济、养老保障等方面的扶持,如果不从真正意义上提高妇女的地位,即使对生育二胎做B超性别鉴定和人工流产进行严厉打击,所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目前事实再次证明了这种“治本”的效果,2010年嵊州出生性别比仍处于正常水平,而苍南仍在高位徘徊。毫无疑问,发展经济、提高家庭和社会养老保障能力、改善社会文化环境、真正提高女孩的家庭效益是“治本”之策,这已明白无误、成为共识。

然而,建立在落后经济基础之上的传统生育观念并非随着旧经济基础瓦解、新经济基础建立而马上发生转变,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滞后性。尽管新中国成立已有六十多年历史,尤其是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无论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还是文化领域,都出现了日新月异的巨大变化,但一些传统生育观念在人们头脑中还是根深蒂固,一时难以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即使是在出生性别比已连续多年处于正常水平的地区,传统的观念依然存在,如果没有有效的、持之以恒的生育管理,依然存在出生性别比反弹的可能。而对于那些近几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把出生性别比强行打压下来,但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尚处于比较落后的地区,群众的男孩偏好观念和生儿强烈欲望不可能发生明显转变,即使目前出生性别比下降到正常水平或趋向正常,都是表面的和不彻底的。我省出生性别比从1990年的117下降至2000年的113,2010年又反弹至118,证明了我省前十年出生性别比下降的不稳定和不彻底,才会出现后十年的反弹。如果一些地区因一时的成绩而思想有所放松或管理稍有疏漏,好不容易降下来的出生性别比极有可能再次反弹。这是需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

所以只有真正转变群众的传统生育观念,才能彻底清除导致出生性别比升高的隐患,出生性别比自然会回复到正常水平。然而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意识形态领域的变革,通过加快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弘扬现代文化,转变人们传统的生育观念,不失为遏制出生性别比升高的治本之策,但也是一个缓慢、长期而艰苦的过程,任重而道远,需要有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好在浙江省曾经的成功经验为我们打赢这场“持久战”增添了信心。

(二)加强管理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阻断医学技术非法介入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的“两非”过程的“治标”措施是扭转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最快速、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韩国也有着植根于儒家价值观的“男孩偏好”传统,自1980年以后出生性别比也处于不断上升的状态中,最高达到115以上。导致韩国出生性别比持续上升的主要原因也是性别选择性的人工流产,而使韩国出生性别比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持续下降的重要原因则是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干预措施,通过重新修订医疗法,严格执行预防产前胎儿性别检查和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的政策措施,非法施行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的医生将被吊销医师执照等[12]。我省部分县区打击“两非”也已取得明显成效,如台州市,经过近两年的专项整治,全市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并开始平稳下降,据卫生部门孕产妇保健和健康统计报表统计,2011年全市出生性别比为114.77,比“六普”下降10.46个比值,2012年1—6月份全市出生性别比为115.20,同比下降2.18个比值。但最近课题组的调研也表明,各地情况并不乐观,计划生育干部普遍反映打击“两非”目前存在不少困惑和难度。

其一,认识不足,管理疏漏。调研发现,长期以来,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对因出生性别比失衡导致的以婚姻性别挤压为主的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宣传倡导、政策法规、管理服务、考核评估等方面都没有把治理出生性别比升高放到应有位置和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干部甚至认为:“虽然本地出生性别比偏高,但不会出现婚姻性别挤压问题,因为只要我们这里经济发展了,群众生活水平提高了,现在人口流动很方便,自然会有外地姑娘愿意嫁给本地男子,不用担心的。”存在基层工作仅限于常规的孕情、环情检测和现孕人数及出生统计,对现孕妇女尤其是再育二孩的中晚期孕妇,缺乏全程的有效跟踪服务,随访不到位,为孕妇选择性终止妊娠提供了条件。

其二,部门监管难度大,制度执行无法到位。现代医学技术的进步,使选择胎儿性别的手段较多,且方法简便、容易实施,为那些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人提供了便利条件。一些地方部门监管职责在落实上有差距,相关的管理制度措施执行难以到位。2002年以来,国家人口计生、卫生和药监等部门和省里出台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对B超管理、引流产药物管理和引产手术管理等进行规范。但一些地区好多部门在落实上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一些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两非”现象时有发现,在非法行医中“两非”行为更是有恃无恐。医疗卫生部门对B超机销售管理缺乏有效手段和长效机制,导致流通失控,违法经营者则随心所欲。

其三,调查处理存在“三难”。一是发现难。从部分县区查处的案例看,涉案“两非”的当事人主要是外出打工的育龄妇女,这部分人在外出挣钱的同时,还有躲避计生管理想生男孩的愿望和动机。这部分人从取环、怀孕、胎儿性别鉴定直到选择性别引产,基本上都是在打工居住地完成,难以对其进行孕情监测。再加上目前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都是暗箱操作、私下运作,隐蔽性极强。二是取证难。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人工终止妊娠的对象与医生大多数不相识,有的甚至没有介绍人,没有真实完整的记录可查。三是处理难。一方面费尽周折查出非法性别鉴定和非法终止妊娠的案件,一旦着手处理,却遭到人为因素和复杂关系的干扰导致处理很难到位,更不能从重从快处理。另一方面,查出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属外地游医租房流动作案,当办案人员接到举报前往调查早已人去楼空,根本无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其四,区域管理极不平衡。虽然不少地区坚持打击“两非”,但区域开展极不平衡,形不成合力。据一“两非”犯罪集团交代,他们往往采取游击作战,如台州“打得紧”,他们就去宁波,宁波“管得严”,他们就去温州。由于生育对象为选择胎儿性别是千方百计,不法分子则在利益驱使下继续铤而走险,由于各地的打击力度还远远达不到震慑违法犯罪的程度,使得打击成效不够明显。

其五,法律法规尚有空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规定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上却没有责任条款。对一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只能被挂靠非法行医罪、受贿罪等,定罪量刑过轻,根本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如某县查处的一个案件,仅在2010年2月20日至4月28日短短的两个月时间内,有账本记录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就多达442例,非法获利高达80多万元。但判决结果是,累犯也只判两年零六个月,而且还是参照非法行医罪、非法节育手术罪进行判决。

打击“两非”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点多、线长、面广,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工作任务十分艰巨。针对上述监管不力的现状,要增强依法管理的力度,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完善法规政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保护孕妇和儿童的生命权;对利用非法手段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严重影响人口和计生工作秩序,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可能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医疗产品以及终止妊娠药物的使用登记报告的管理制度,并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清理;严格实施孕产妇定点分娩制度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定点制度;严格实施终止妊娠报告审查制度。对已查实的“两非”案件,不管牵涉到谁、哪个部门,一律按照“行政处分从严、经济处罚从高、刑事追究从重”的原则依法处理。

第二,完善现有责任主体制度。目前管理体制中,强调的是对于医疗方责任的追究,缺乏对于怀孕妇女的控制,既不能对其非法进行性别鉴定的行为加以处理,也缺乏对其非法终止妊娠行为的严格责任规定(仅有批评教育以及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的规定)。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一方面要控制医疗方提供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流产技术的供给,另一方面要控制怀孕妇女的需求,双管齐下才能达到综合治理的效果。

第三,健全完善打击“两非”长效工作机制。根据我省部分地区目前正进行的打击“两非”工作,可以归纳出几条行之有效的经验:各级部门强化各自职责,加大监管,严格执法;人口计生部门在协调督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公、检、法等部门在案件查处上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卫生、药监部门在医疗、药品市场管理和技术服务等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落实避孕节育长效措施,强化孕情跟踪和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此外建立地区区域协作,内外并举、联防联治;广辟途径,多方深挖案源,加强“两非”案件的信息收集、证据获取;通过违法生育倒查,深入打击“两非”,尤其是重点排查“二女后违法生育男孩”对象。通过建立完善“两非”行为查办和处理工作机制,查处一片,深挖一片,震慑一群,从而形成高压态势。

(三)调整现行生育政策

农村分性别的生育政策规定,是直接导致人们“以质量换数量”男性偏好性别选择的“症结”所在,解决的思路也必须重点放在解开这个“症结”上。观察全国、我省出生性别比变动,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呈现出明显的城乡差异和胎次差异的特点。前已述及,出现这种情况与农村现行分性别的生育政策有一定的关系。以第一个孩子性别决定能否生育第二个孩子政策本身,就包含一定程度的性别歧视成分,客观上又诱发了新的性别偏好选择。尽管这不是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但事实上群众是这样在理解政策,并按自己的理解去行事。许多被调查者认为,这种“政策暗示”也是促使一些农民家庭在生育二孩中进行性别选择的原因之一。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目前的人口问题仍属人口压迫生产力即人口和劳动力过剩性质,同时又面临着人口结构问题所带来的严峻形势。因此从根本上说,国家制定并实施生育政策,其目的就是要改变这种过剩和矛盾的状况,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以及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在此提出“以数量换结构”的生育政策调整设想。所谓“以数量换结构”的生育率政策调整,就是在继续有效控制人口数量增长的同时,通过一定限度内的生育率和人口总量微升的调整,换取合理的人口结构,主要是包括出生性别比在内的合理的人口性别结构和年龄结构。近几年众多的研究都已反复证明了目前已经具备了进行这样调整的条件,这里不需赘述。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进行生育政策的调整,并不排除进行的男女平等的宣传教育、依法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开展相关部门的综合治理等的一些做法,相反还要大力运用这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使之相辅相成。

笔者构建了一个普遍可以生育二胎情况下,出生性别比可能出现变化的模型(见图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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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 普遍生育两胎出生性别比变动模型

假定在政策允许妇女普遍生育两胎、妇女都生育两胎且都是单胞胎的前提下,有200位孕妇生育第一胎,正常出生性别比为103—107,这里设定105,则有102.4个男婴和97.6个女婴出生。当第一胎已生育男婴的102.4名妇女继续生育第二胎,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会有52.4个男婴和50.0个女婴出生,性别比为105。当第一胎已生育女孩的97.6名妇女生育第二胎,考虑到目前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引产仍然存在现实,我们设定几种可能:在没有性别选择行为发生的情况下(Ⅰ),97.6位孕妇生育第二胎,会有50.0个男婴和47.6个女婴出生,性别比为105;如果有人为性别选择行为发生,我们设定三种可能(Ⅱ、Ⅲ、Ⅳ),若出生性性别比在110,有51.1个男婴和46.5个女婴出生;若出生性别比在115,有52.2个男婴和45.4个女婴出生;若出生性别比在120,有53.2个男婴和44.4个女婴出生。合计两胎所有的男婴和女婴,200位妇女生育的孩子出生别比可能存在四种可能:Ⅰ、Ⅱ处于正常,Ⅲ、Ⅳ稍超出正常范围,总体在104—108之间。我国素有“儿女双全”的偏好,在第一胎是男孩的情况下,第二胎再生育男孩的欲望就会削弱,女孩偏好就会增强,有可能发生选择女婴生育的行为,二胎的出生性别比可能会更低一些,从而使总体出生性别比Ⅰ、Ⅱ、Ⅲ、Ⅳ均可能降低一些。可以相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群众生育观念的不断更新,生育管理和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引产行为的发生将会逐步减少,Ⅳ的可能性越来越少,Ⅰ、Ⅱ、Ⅲ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出生性别比趋向正常。

浙江的实践已证明,要将出生性别比从130以上降到120左右比较容易做到,但要继续降到110左右或回归到正常范围,难度逐步加大,同样的管理投入其效果随着出生性别比逐步接近正常而递减。取消目前分性别的生育政策,在稳定低生育水平前提下的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自然过渡式的微调,回归自然生育性别结构,不失为“治标”措施中带有“治本”性质的有效决策。

课题负责人:周丽苹          

课题成员:张林菲 楼 航       

课题承担单位:浙江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

[参考文献]

[1]田雪原,等.21世纪中国人口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田雪原.中国人口政策60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3]翟振武,李建新.中国人口:太多还是太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李树茁,等.国际视野下的性别失衡与治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5]周丽苹.治理人口出生性别比升高要有新的思路[J].社会科学战线,2005(2).

[6]周丽苹.关注生育政策与人口结构的联动效应[J].市场与人口分析,2006(1).

[7]浙江省统计局.浙江人口出生性别比变动态势及对策研究[J].浙江统计分析,2004(36).

[8]陈卫,翟振武.1990年代中国出生性别比:究竟有多高?[J].人口研究,2007(5).

[9]汤兆云,郭真真.生育政策与经济水平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分析[J].人口与经济,2011(1).

[10]王丰,彭希哲,顾宝昌.全球化与低生育率:中国的选择[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11]UN(2007).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The 2006Revision,Population Database,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Division,http://esa.un.orgunpp.

附录

不同出生人数时出生性别比在102—107的95%可信度的浮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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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说明:国际社会也有公认为102—107的。参见UN(2007).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The 2006Revision,Population Database,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Division,http://esa.un.org/unpp/.

[2]浙江省统计局:《浙江人口出生性别比变动态势及对策研究》,《浙江统计分析》(36),2004年8月25日。

[3]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十五期间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数据资料汇编》,2006年版。

[4]蔡菲:《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分因素贡献率》,《人口研究》,2007年第4期。

[5]资料来源:浙江省经济普查汇编资料。

[6]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2011年。

[7]田雪原:《中国1992年家庭经济与生育10省市抽样调查报告》,《田雪原文集(二)》,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

[8]徐安琪:《孩子的经济成本:转型期的结构变化和优化》,《青年研究》,2004年12期。

[9]谭琳:《1995—2005: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10]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2011年10月21日。

[11]浙江省妇联、浙江省统计局:《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浙江省主要数据报告》,2012年10月。

[12]金斗燮:《近年韩国出生性别比的上升与下降:再次探讨与重新修正》;王丰、彭希哲、顾宝昌等:《全球化与低生育率:中国的选择》,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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