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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当代老人居住建筑形式

时间:2022-10-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类似于其他的北欧国家,瑞典官方的政策是希望通过大规模修建老人专用建筑来解决老人居住问题。居住在普通住宅内的老人对于居住条件的满意度较高。在瑞典所有老人居住建筑中的,合居住宅是最新的形式,也是最受欢迎的形式。英国福利国家的依据之一就是小型老人之家的大规模兴建,它使老人居住问题成为国家的义务。

2.3.2 瑞典当代老人居住建筑形式

出于对更优厚与公平的福利的追求,瑞典多年来始终致力于修正其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在瑞典并没有一种恒久不变的老人居住建筑分类标准。但是在所有的改革中,对于老人居住建筑分类影响最大的可能是1992年进行的改革——“高龄者照护改革”。改革的具体内容是一方面系统地把老人福利、照护的相关资源整合为一个系统,另一方面将针对老人的福利与服务责任交由地方政府负责。在这个过程中,本着正常化与原居安老的思想,相对于并非专门为老人居住兴建的住宅被称为普通住宅,瑞典官方正式将所有专门为老人居住兴建的建筑命名为“特殊住宅”(special housing)[69]

因此以1992年为分水岭,瑞典广义老人居住建筑的分类有2种分类方式。

在1992年之前,一般分为5种类型,即普通住宅、年金者住宅、服务住宅、老人之家、医疗护理机构。

1992年后,老人居住建筑大体上分为2种类型,即普通住宅与特殊需求住宅,后者涵盖了服务住宅、老人之家、护理之家与合居住宅4种类型。

研究者从建筑学的角度结合以上2种分类方式将当代瑞典的广义老人居住建筑分为6种类型,即普通住宅(ordinary housing)、合居住宅(group home)、年金者住宅(pensioner housing)、服务住宅(service housing)、老人之家(old age home)、护理之家(nursing home)。

1)普通住宅(ordinary housing)

“普通住宅”的概念是相对于那些专门设计建造,仅仅为老人居住的住宅。普通住宅可能未经过针对性地设计,也可能经过专门设计但是并非限于老人居住。瑞典的普通住宅大体上相当于美国的传统住宅,或英国的继续住宅。

与其他国家一样,绝大多数的瑞典老人生活在原有的住宅内。但是在20世纪的前半段普通住宅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类似于其他的北欧国家,瑞典官方的政策是希望通过大规模修建老人专用建筑来解决老人居住问题。但是时间证明了这种政策的错误性。一方面囿于财政不可能建造足以容纳所有老人的老人之家,另一方面多数老人也并不需要都住到集中式的老人住宅中,而更倾向于居住在社区内的普通住宅。这也就是“原居安老”思想的前身。而且,正常化的理论也认为老人的居住要求是所有人都必须经过的生命阶段,应该以正常的态度对待,而不应该通过集中收容的模式掩盖歧视。

以这样的思想为基础,瑞典官方由20世纪70年代开始重视普通住宅的建设,其标志就是1977年颁布的《建筑基准法》。这部法律规定了所有1977年后修建或者更新的住宅都必须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要求。此后一系列的举措进一步强化了对于老人居住普通住宅的帮助,如1983年提出的“住宅改善10年计划”,强调了提升住宅品质,使得身心障碍者也可以在普通住宅内生活。而1995年通过的“国库补助低收入高龄者住宅建设计划”进一步规定对于老人居住的住宅,无论新建还是更新都可以得到政府的财政补助。

居住在普通住宅内的老人对于居住条件的满意度较高。“大多数人都居住在现代的、具有中央供暖系统的住宅里,配备设施齐全,具有冷热水供应的住宅内。为了帮助那些身心残障人士能继续居住在他们的住宅内,大量的适应性住宅改造正在实施”[70]。在所有居住在普通住宅里的老人中,约有9%的老人享受着照护服务[71]

2)合居住宅(group home)[72]

合居住宅是采用住宅形式的小型机构,其规模一般仅为6~8人。作为瑞典独创的新型照护机构,合居住宅现在已经风靡北欧,甚至日本等福利国家。合居住宅的居住者多为身心虚弱以至无法独立生活,需要不间断照护服务的老人,尤其以失智老人居多。

1992年“高龄者照护改革”后,合居住宅、服务住宅、老人之家与护理之家被统称为“特殊住宅”。

老人居住建筑的发展大体上有两种思路,即以住宅为模型和以医院为模型。前者重于独立性与居住功能,而后者着重照护与护理功能,通常认为两者很难平衡协调。但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陆续有一些实验性的建筑出现,从而证明两者是有可能协调的。合居住宅就是这些试验计划中的先行者,也是成功者之一。

合居住宅概念的提出者是“瑞典健康与社会服务规划及合理化研究所(SPRI)”[73]。这个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联合兴办的机构成立于1968年,一直是瑞典老人福利政策的重要制定者与推动者。这个机构早在1977年就开始“合居住宅”试验计划,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已经在全国展开试验性的项目并于1991年向全国正式推广(图2.17)。

合居住宅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合居住宅很小。通常的合居住宅仅有6~8个人的规模,以保证合居住宅内形成类似家庭的生活氛围。而照护人员与居住者之间也可以得到很好的互动,例如共同进行家务劳动,共享晚餐等等。得益于规模小,合居住宅能避免采用大尺度的机构形式,转而采用类似传统民居的建筑式样。

其次,合居住宅的原型是住宅。合居住宅不仅具备住宅的外形,其内部格局也是住宅的形式。每个单元都具备完整的住宅功能,除了卧室与起居空间外还配备有独立的厨房和浴室。而每套住宅内又有入住者与照护服务员工共有的厨房、餐厅与起居室。从其内部格局看,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传统的大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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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7 典型的瑞典合居住宅内景

资料来源:Regnier V.Assisted Living Housing for the Elderly.New York:John Wiley&Sons Inc,1993

其三,合居住宅是具备照护功能的机构。合居住宅可以享受的照护服务优于普通住宅。为了提供照护服务,合居住宅往往与照护服务中心临近布局,或者几个合居住宅临近布局以共享一个服务中心。也有的合居住宅由老人之家或者护理之家改造而来,因此共享服务功能就更为方便。

第四,合居住宅在建筑上被统称为“束状形式”,即以束状集合的居住单元连接在服务系统上。这种既不同于住宅,也不同于医疗建筑的创新形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以至于其他类型的老人居住建筑也都在尝试学习这种模式。

在瑞典所有老人居住建筑中的,合居住宅是最新的形式,也是最受欢迎的形式。不同于其他的老人居住建筑,合居住宅在瑞典全部为地方政府所有。

3)年金者住宅(pensioner housing)

年金者住宅顾名思义是专门为享受年金的老人建造的住宅,其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也就是二战后出现的第一批老人居住类型。年金者住宅的居住者多为身体健康,生活独立,不需要照护服务的老人。

英国在二战结束后率先宣称建成了“福利国家”。英国福利国家的依据之一就是小型老人之家的大规模兴建,它使老人居住问题成为国家的义务。这种小型老人之家后来演变成了老人庇护住宅。英国由此成为许多国家的模仿对象,其中就包括同样以福利立国的瑞典。而年金者住宅就是这种模仿的产物。

年金者住宅与老人庇护住宅(以及其前身小型老人之家)有着很多的相似之处。例如开发者都是地方政府,原型都是住宅而非医院,(初期)都没有统一的标准,以及都有专职的服务人员等等[74]。由于初期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开发者也各自为政,年金者住宅的形式非常多样,有独立建造也有混合在其他住宅项目内局部的形式,而规模的大小也不一致。

年金者住宅与普通住宅的主要区别有3点。

第一,年金者住宅仅仅提供给老人居住;第二,年金者住宅的单元面积较小,一般仅为一室一厅40 m2,或者两室一厅70 m2;第三,年金者住宅设有专职“家庭助手”(home helper)帮助老人。

年金者住宅的主要模仿对象是英国的退休平房,包括学习后者的单元格局、总平面组织等,但在其基础上又有不同。首先,年金者住宅设有最基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公用的起居室;其次,年金者住宅设有家庭助手。所以确切地说,年金者住宅大体上是介乎于退休平房与老人庇护住宅之间的一种建筑形式。

由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公共部门就不再建造年金者住宅,改为建造服务住宅。在后来的归类中也常讲两者统称为服务住宅。

4)服务住宅(service housing)

服务住宅是专门为老人建造的附设服务功能的住宅形式。20世纪70年代开始建造的服务住宅可以认为是年金者住宅的升级,也可以看做是增加了服务功能的年金者住宅。服务住宅的居住者多为身体健康,但是需要一定的照护服务才能独立生活的老人。

服务住宅与年金者住宅的相似之处在于相似的单元形式(一室一厅45 m2,两室一厅65 m2)。两者之间在建筑上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服务住宅增加了大量年金者住宅没有的服务功能,例如餐厅、医务室、诊疗室、健身房等功能单元的出现,改善了入住老人的生活条件,而且服务住宅往往与日间照护中心相邻建筑,获得服务更为方便。

第二,服务住宅增加了比较全面的监控报警功能。服务住宅的所有单元内都装有集中紧急呼叫系统,以及集中的监控室,以应付可能出现的意外。

第三,服务住宅扩大了基本规模以平衡随设施增加上升的成本。年金者住宅的规模一般在40套左右,而较大服务住宅的规模可以达到100套。

第四,服务住宅的全部都是有目的新建的集中老人住宅,选址一般考虑接近社区,而年金者住宅中有相当比例合建在其他住宅建筑内,且集中建造的往往选址较偏僻。

第五,服务住宅的无障碍设施标准优于年金者住宅。1977年《建筑基准法》颁布之后,兴建或更新的所有住宅建筑都必须符合无障碍环境要求。得益于这部法律,此后建造的服务住宅都符合这一标准,而绝大多数的年金者住宅则根本未经过无障碍设计。

5)老人之家(old age home)

老人之家是专门为老人建造,并提供社会服务、个人照护医护服务的机构设施,其所有权及管理权属于地方政府。老人之家的居住者主要是身心虚弱,对于照护服务有一定依赖性的高龄老人。

从历史上分析,老人之家是瑞典最传统的老人居住建筑,其前身是济贫院。在1913年实施全民年金制度后的第五年,瑞典修订了《济贫法》。从这部法律开始,老人的收容工作从济贫院中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机构,并开始使用老人之家的名称[75](图2.18)。

老人之家在形式上沿袭了济贫院的格局,以医院为建筑原型。虽然早在20世纪20年代官方就建议单人房的比例应该大于25%,但是初期老人之家主要采用条件相对恶劣的多人房间形式。在二战后官方再次建议单人房比例提高到50%,但是多人房间(主要是4人间)仍是最常见的形式。医疗机构模式的老人之家类型一直保持到了20世纪70年代。在“正常化”运动的推动下,20世纪70年代官方开始要求老人之家必须保证居住功能,只可以采用单人房形式,并鼓励合适的老人之家改造为服务住宅。通过以上的一系列的政策才逐渐改变了老人之家的多人房间传统。

当代的老人之家类似于宾馆单人套房,一般设有专门的浴室和一个用来煮水的小厨房。在公共设施上则设有公共起居室、餐厅、酒吧、活动室、图书室、理疗室等设施。得益于医院模式,老人之家的环境设施标准基本上都符合无障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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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8 瑞典泰克玛斯托普中心

资料来源:Hoglund J D.Housing For the Elderly:Privacy and Independence in Enviroments for the Aged.New York:Van Norstrand Reinhood Company,1985

老人之家与服务住宅相比的差异有3点,一个是居住单元功能被简化,另一个是公共设施中强调理疗康复功能,而这两点都是围绕最主要的第三个差异——服务对象而产生,即前者以身心退化较严重的高龄老人为服务对象(图2.19)。

6)护理之家(nursing home)

护理之家是专门为老人建造,为老人提供专业医护服务,以及慢性病治疗的机构设施。护理之家的入住者是那些身心虚弱或者受到疾病困扰,无法独立生活,且严重依赖医护服务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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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9 瑞典帕勃高耶利根老人之家

资料来源:Hoglund J D.Housing For the Elderly:Privacy and Independence in Enviroments for the Aged.New York:Van Norstrand Reinhood Company,1985

与其他福利国家不同,护理之家在瑞典的历史比较短。在1959年《医院法》出台之前,瑞典老人的慢性病医护服务是整合在普通医院里的。在这个法律颁布后,老人医护服务才由医院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机构——老年病医院,即护理之家的前身。虽然脱离了医院,但是老年病医院仍保持着急性病医院的格局,尤其是居住单元仍旧维持缺乏私密性的四人间模式。

护理之家的发展进步也要归功于“瑞典健康与社会服务规划及合理化研究所”。这个研究机构在1979年提出了以老人为核心的“本地护理之家”(local nursing home)试验计划。这个计划建议所有的病房都应该按照附设浴室的单人房模式发展,尤其强调病人的自主性与私密性,甚至允许老人把自己的生活用品以及家具等设施带进机构。

本地护理之家试验计划取得成功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在瑞典全国得到推广,而原有的老年病医院也都按照新的护理之家标准进行改造。在1992年高龄者照护改革后,所有的本地护理之家与老年病医院都被统称为护理之家。

当代瑞典的护理之家仍旧保持医院格局的机构模式,硬件包括大量的治疗与康复设施,如康复理疗室、特护辅助浴室等等,而软件仍保持着老人病医院的特色,可以提供照护与专业医护服务,但是其居住单元已经做到了个人化与生活化,即单人间,带有独立卫生设施,允许个性化的布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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