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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皇岛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信访调研分析报告

时间:2022-03-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近四年来,秦皇岛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7件,涉及25人,其中重复上访2批7人,占信访总量181件的3.8%;10人以上上访1批。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信访案件做了专题的调研分析。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这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现象。
关于秦皇岛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信访调研分析报告_河北妇女工作实证研究资料选编

秦皇岛市妇联

2013年12月

由于农村城镇化和项目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北戴河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卢龙县、昌黎县土地政策30年不变,抚宁县铺设石油管道占用土地等情况,导致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主要是:妇女失地、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妇女得不到公平对待等。近四年来,秦皇岛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7件,涉及25人,其中重复上访2批7人,占信访总量181件的3.8%;10人以上上访1批。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信访案件做了专题的调研分析。

从秦皇岛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来源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抚宁县、经济开发区、北戴河新区、海港区北港镇等。二是反映的诉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的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为丈夫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一定侵害的问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如抚宁县妇女景某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同小组其他成员相同的待遇问题,多次赴京、赴省、赴秦,到本市不计其数上访。四是造成上访的原因焦点基本为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主要是法律规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于农村传统的影响,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规民约的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外迁,即使不外迁,在一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组的经济成员待遇,同时,对于农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权益侵害体现在:

一是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北港镇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乡村经过多次协调都得不到解决。

二是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周边城区乡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组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三是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也不断增大。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政策上,虽然各级政府都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外嫁女、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土地权益纠纷,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受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姑娘理应到男家落户,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和经济利益。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组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这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现象。

缺乏必要的解决手段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而且有的村本来就是村里的主要干部反对,即使大多数村民同意,因支书或组长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实。找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市妇联,市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镇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诉,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因此,各个部门在解决此类问题上显得拖沓和被动,使受到侵害的妇女们往往很难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人群。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我们认为:一是有违背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二是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问题不妥善解决,带来不稳定因素;三是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通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在农村形成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各级政府部门明确责任,建立执法监督制度,严惩渎职人员。目前,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不力现象的发生,固然有历史、立法的原因,但“执法不严”的因素也不容忽视。因此,应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职责,建立起相关执法监督制度,加大对渎职人员的惩罚力度,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村民或社员代表会的决定、村规民约进行彻底清理,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废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当前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这种状况,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争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1名女干部”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当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关政策,为女性当选“一把手”提供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

(作者:韩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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