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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概念的分析理路

时间:2022-03-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何对正义概念进行事实分析,尼采的话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思路。一个侧面是从正义观与历史背景之间的关联性中寻找正义的产生规律。“正义经常被认为是一种理想和理念。与道德和法律一样,它反映了实然和至少一些人认为的应然之间的紧张和矛盾。”柏拉图认为导致这种状况出现的根本症结就是美德在城邦生活中的丧失,从而导致社会各阶级地位不明,难以实现正义与和谐。阿奎那的这种调和思想也反映到其正义观上。
正义概念的分析理路_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正义实现研究

“没有哪里有比在正义那里的分歧更为明显,也没有哪里的后果有比在正义那里更具有危险性。日常生活为各种正义概念所充斥,因此,基本争论不能合理地解决。”[20]之所以呈现出这种分歧,是因为每个人都试图从自己的背景出发对正义进行规范分析,所提出的正义观是一种特殊的“善观念”。但规范分析只能使我们清楚正义“应该是什么”,却无法使我们明白正义“是什么”,这样在论述正义时就没有一个稳定的范畴作基础。事实上,尽管存在各种不同的正义观,但人们在谈论正义的时候必然存在一个共同的对象范畴,正是这个对象范畴的存在才使不同的正义观具有了对话的平台。如果人们在谈论正义时所指向的对象范畴根本不同的话,那么关于正义的争论也就失去了意义,因为双方所谈论的根本就不是同一个事物。有学者认为这种探讨可归入“元伦理学及伦理的语义学”范畴,在这种语义分析中“人们更感兴趣的是,‘正义性’及‘正义、非正义’这些词到底指的是什么。人们不去探问什么东西是正义的,什么东西是非正义的,而是考虑怎样及用何种理由来谈论正义性”[21]

如何对正义概念进行事实分析,尼采的话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思路。“每一个概念都源自于我们从不同中寻找相同。没有一个叶子与其他叶子完全相同,‘叶子’这个概念通过对各个不同叶子的进行抽象以消除其中的差异性而形成。”[22]根据这个思路,正义概念应当从不同的正义观中抽象而来,即抛开不同正义观所秉持的价值差异,寻找它们背后所隐藏的共性事实。如上所言,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我们不必去了解所有的事实,了解其中的一个侧面即可,只要这个侧面能为之后的论证提供充分的解释。笔者认为可从两个侧面来认识正义概念。一个侧面是从正义观与历史背景之间的关联性中寻找正义的产生规律。正义是一种历史的存在,“每个概念都有一部历史,在这部历史中,术语(无论其意义始终如一还是多有变化)的变迁是与社会及其政体的命运密切相关的”[23]。另一个侧面是从正义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区别中寻找正义自身的特质所在。作为一个政治哲学概念,正义并不像自然科学概念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因此还需把正义从其他社会规范中分离出来,使其成为一个具有明确指向性的概念。

1.正义观念与历史背景

正义观念总是特定时代的产物,是对所在时代矛盾的因应。由于每个时代所面临的矛盾特征不同,从而产生了不同的正义诉求。“正义经常被认为是一种理想和理念。与道德和法律一样,它反映了实然和至少一些人认为的应然之间的紧张和矛盾。”[24]在古希腊时期,正义理论的研究者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最为著名。他们生活的时代正值雅典城邦衰落时期,希腊各城邦之间的混战层出不穷,城邦的生命力在不断的外部纷争中呈现出枯竭的迹象。不仅如此,各城邦国家内部也出现了严重的骚乱,叛乱、变节和敌意日益侵入城邦,信任危机充斥着城邦的日常生活。原来积极健康、忠诚邦国、热心公益的公民精神在极端民主制条件下日益演变为盲目、狭隘、傲慢和偏执。城邦内的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和谐和秩序已不复存在。柏拉图认为导致这种状况出现的根本症结就是美德在城邦生活中的丧失,从而导致社会各阶级地位不明,难以实现正义与和谐。他把正义分为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对于国家来说,正义就是城邦中的各个等级各守其位、各司其职。对于个人来说,每人都拥有三种心理功能和三种相应美德:理性及其美德智慧、意志及其美德勇敢、欲望及其美德节制,当三者能和谐地发挥其职能时,个人就表现出正义的美德。亚里士多德提出,个人和城邦本质上就是一种道德目的性的存在,个人实现美德和城邦实现正义是相通的,因此他认为正义是人们应具有的最重要的德性之一。

从罗马帝国瓦解到15世纪文艺复兴这个时期一般被称为中世纪。在这个时期,基督教占据了统治地位,《圣经》成为了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和信仰的最终来源。教权和王权的争夺贯穿了整个中世纪,这个时期的正义思想也是在因应这一矛盾中产生和发展的。在中世纪早期,随着基督教力量的壮大,教会逐渐摆脱世俗权力对宗教事物的干涉而日趋独立。为了确立教会的权力,一些教父提出了系统的神学思想,把上帝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以为教会的权力提供正当性依据。这个时期的正义理论也被统一于神学理论之中,认为人类正义的本质透过神的正义方能看见,神的正义是只能给凡人部分启示的神秘之物。真正的正义只有通过虔诚的信徒借助于神的恩典才能达到,而永远不可能在世俗共同体中达到。人间的法律永远不可能是真正的正义,至多是真正的正义的“残片”或“镜像”。真正的正义存在于上帝之城,它不属于此世。如果说中世纪前期的神学正义观发生于教权试图从王权中独立出来的背景下,那么中世纪后期的神学正义观则是发生于王权试图从教权中分离出来的背景下。阿奎那试图调和教权与王权之间的这种矛盾,他一方面试图维护信仰的神圣性,另一方面又采用了理性的论证方法。“基督教神学来源于信仰之光,哲学来源于自然理性之光。哲学真理不能与信仰的真理相对立,它们确有缺陷,但也能与信仰的真理相类比,并且有些还能预示信仰真理,因为自然是恩典的先导。”[25]阿奎那肯定了王权相对于教权的独立性,认为解决王权与教权之争的关键是确定二者的权力边界,王权就有关幸福问题进行统治,教权则就精神生活进行引导。阿奎那的这种调和思想也反映到其正义观上。他一方面认为上帝的永恒法是所有正义的源头,实在正义从属于自然正义;另一方面又肯定了正义的世俗性,认为正义是一种习惯,正义的根据在于它能够实现公共幸福。“只要正义能够使人们致力于公共幸福,一切德行都可以归入正义的范围。”[26]

文艺复兴之后,西方社会就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教会的威信衰落下去,科学的威信逐步上升”[27]。在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步形成和确立,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革命的阶级开始为社会的主导和统治地位而战。这个时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也明显地表现出维护本阶级利益的伦理自觉性,在思想上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合法性基础。霍布斯所处的时代正值英国内战时期,他提出生命的保存是自我的最高原则,政治建构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和平和秩序。由于神学的大厦已经坍塌,人们转而面向此岸世界即从人的自身寻找理论的根基,把主权者的合法性建立在社会契约之上。“众人同意选一个人(或一批人)为立法者,并且同意将他以主权者身份发出的命令当作法律来遵守,唯一条件是那些法律要有效执行。”[28]为了确保主权者的绝对权力,要求人们遵守信约也就成了对人们德行的基本要求,因此霍布斯认为“正义的性质在于遵守有效的信约”[29]。之后洛克和卢梭的正义观虽然同样属于契约理论,但表现出更为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要求,提出了自由平等的正义理念。卢梭所说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当中”[30]成为了法国当时最具革命色彩的口号。如果说洛克及卢梭的任务是为资产阶级革命确立合法性基础的话,休谟的正义观则是对英国革命成功后所面临矛盾的回应,表现出保守的一面。他认为正义的核心是财产所有权的划分,正义协议的建立在客观上是确立财产所有权的需要。“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所缔结的协议使那些外物的占有得到稳定,使每个人安享他凭幸运和勤劳所获得的财物。”[31]休谟的正义理论建立在经验主义哲学的基础上,他认为人类之所以建立正义规则是出于共同利益的感觉,完全否认了社会契约论者所建立的认识基础,从而成为了功利主义者的先驱。“公共的效用是正义的唯一起源,对这一德行的有益后果的反思是其价值的唯一基础。”[32]

到了19世纪,由于资本主义的统治已经牢固确立,资产阶级也就丧失了其早期的革命性,面对日益壮大的无产阶级,其保守的一面更加凸显。反映在正义理论中,就是功利主义理论取代了社会契约理论,经验主义取代了理性主义,自由吞噬了平等。

到了20世纪,受自然科学发展的影响,西方伦理学一直由实证和分析传统占据主导地位,伦理学家试图使伦理学具有自然科学般的精确性,伦理学演变成为了道德方面的逻辑学和认识论,成为了一种无价值的伦理学。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罗尔斯《正义论》的问世,它标志着传统规范伦理学的回归。罗尔斯的回归有其深厚的社会背景。罗尔斯创作《正义论》的时代是一个动荡不安的时代,黑人民权运动如火如荼,校园学生运动此起彼伏,贫困现象成为困扰时代的主要问题。美国此时正处于一个亟待调整社会关系的关口,而罗尔斯的《正义论》则满足了这种社会需求,为解决当时的社会矛盾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方案。

从上述梳理中可以看出,每一种正义观的产生都有其深厚的历史背景,都是对时代矛盾的一种回应。任何正义观都不可能超越时空而永恒存在,而是一定历史时空下的具体存在。从这个角度可以将正义定义为特定社会中的人,对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进行回应的价值规范。

2.正义与其他社会规范

仅仅把正义定义为对社会矛盾进行回应的价值规范是不够的。在任何特定的社会中都存在诸多价值规范,显然并非所有的价值规范都属于正义的范畴。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正义还具有自身的特质。

首先,正义是一种道德性规范。社会矛盾是正义产生的必要条件,但并非正义产生的充分条件。对于矛盾的解决有多种方案,并非所有的矛盾都要诉诸正义。有些矛盾可以诉诸技术的策略,通过巧妙的理性选择方法来解决一些矛盾和冲突;有些矛盾可以诉诸实用的策略,在这个策略下,“对某人是否有好处”成为评价这种策略的出发点,还有一种策略超出了技术和实用的范畴,那就是正义。“可以从技术和策略的意义上,继而从实用的意义上,最后是从合道德的意义上称之为好或坏;而正义只涉及第三种意义,即批判评价的合道德的意义。”[33]虽然在功利主义者看来,“再也没有比以大众的幸福为导向的思想具有更高的约束力了”[34],但事实上功利主义还需接受更高层次的评判。奥特弗里德·赫费认为,正义只有在超越功利的层次上才获得了自己的位置,而在这个位置上正义只能表现为道德性规范。还有一种冲突不是技术和实用主义方案可以解决的,需要诉诸正义的解决方案,那就是道德观点本身的冲突。“与善观念的冲突以及是非观冲突相比,欲望和利益的冲突更容易通过理性的算计来解决。博弈论或某种巧妙的理性选择方法可能会有助于解决利益冲突,但它无助于解决道德冲突。”[35]

其次,正义又不仅仅是道德规范。道德规范表现为多种形式,诸如怜悯、仁慈等,但这并非正义的范畴。与仁慈等其他道德规范不同的是,正义要求人们“相互要求、彼此指望,也许甚至相互负有义务”[36]。慈继伟认为,正义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作为道德命令正义是无条件的,“每个人都必须把正义作为义务而遵守,不论其他人是否也能做到”[37]。另一方面,作为正义的规则,正义是有条件的,即“具有正义愿望的人能否实际遵守正义规范取决于其他人是否也这样做”[38]。从这个意义上说,正义不同于其他无条件的道德规范如仁爱、宽容和怜悯等。亚当·斯密认为正义就是不伤害别人,它是一种美德,但这种美德区别于慈善,它是一种消极的美德。[39]由此可以看出,正义是一种起码的道德规范,它规定了“所需要或不允许的行为之最基础层次”[40],因此“正义在社会道德范围内应享有优先性”[41]。由于正义所具有的条件性,仅仅依靠道德自律还不足以维系正义。“为了克服这一条件性,使正义具有自律的外表,社会必须诉诸法律。法律的强制手段迫使人们遵守正义规范,不论他们是否情愿。”[42]因此正义不仅仅表现为一种道德规范,还表现为一种法律规范。康德认为,正义“必然表现为一种相互的强制”[43],而这只能通过法律来实现。他从认识论的角度把世界化分为感性世界和理智世界,与此相一致,人也具有两重性,同时活在这两个世界之中。“第一,他是感觉世界的成员,服从自然规律,是他律的;第二,他是理智世界的成员,只服从理性规律,而不受自然和经验的影响。”[44]这样由理性所规定的自由行动的能力和由爱好及愿望决定的按本能活动的倾向之间就构成了一定的张力。由于人的两重性,从纯粹实践理性中产生的道德法则并不能完全约束人的行为,还需要外在的强制。这种外在的强制就是法律,它是道德原则的外在化。

需要强调的是,正义虽然表现为法律制度形态,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制度就是正义的全部。实际上,正义既体现为低度的法律形态,也表现为高度的道德理想。作为一种制度,正义表现为低度的道德要求;作为一种理念,正义表现为高度的道德理想。在制度形态上,正义并非无止境的善,它是维持人类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低限度的善,它并没有对人提出过高的道德要求,它承认个人的正当利益,并不要求个人无条件牺牲自己的利益来实现正义。正因为如此,正义才能成为一种持久的制度形态,否则制度也难以持续存在。如果正义仅仅表现为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的话,那么法律就成为了正义的全部表现形态。然而,正义作为一种理念形态,还体现着更高的道德追求,“它历来就有神圣、崇高与尊严的意味,体现着真、善、美的全部内涵”[45]。这种高度的道德理想体现为人追求自身本质的最高理想,体现着人类追求的最高价值和意义。正义的双重存在并不是矛盾的,而是统一的。如果只是低度的制度形态而无高度的正义理想,正义的制度就会无所适从;如果正义只是高度的道德理想而无低度的制度形态,正义的理想也就成为了永远无法实现的海市蜃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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