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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视福音布道为例

时间:2022-03-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多伦多学派、电视研究、批判理论都为大众传媒以及大众意义生产提供了一个世俗模型。要不是每一种意义要求累计就不会有这样的困扰,然而这同样也是大众传媒的要求。如今,大众传媒尽可能地避免卷入其他意义领域的全面战争,有大量的候补者正等着加入。宗教和公共领域被视为进入了理性冲突中。我们可能无法想象比电视布道活动更公开的宗教狂热形式,在某种程度上,有人提出它甚至逾越了丑闻的边界。
以电视福音布道为例_丑闻的力量:大众传媒中的符号学

媒体即技术,多伦多学派对这一主题已经给出了显然令人难忘的表述,事实上这样的表述甚至有时是准狂热崇拜的。自从《古登堡星系》(麦克卢汉,1962)问世以来,就算谈论的不是思维技术,谈论技术的逻辑也已成习惯。技术会带来划时代的变革,而且每一种技术究其根本都是一种媒体技术,因为它不仅会影响文化经济,更会影响人们的观念。比如麦克风的问世使得大教堂体系结构几乎变得荒谬而过时,所以“电视化”不得不在宗教中留下踪迹。(如果那时电视布道活动就存在的话,多伦多学派可能会一直对这样的现象感兴趣,因为它涉及电视技术带来的宗教巨变。)麦克卢汉的媒介话语会唤起我们回想相似的沃尔特·翁的理论。尽管我们不打算在此探究麦克卢汉理论;这种科技逻辑论述中的论据并不可靠,尽管充满原创见解也很难得到重构。毫不奇怪,这一点已在“阵营”之外激起了反对声。为反对这种立场,技术决定论被指责主导如今的“电视研究”(一个自视为类同于电影理论的学科)。对这个领域来说,“编码/解码”或是社会空间网络才是更为常用的比喻(海,2001)。然而如果“这种”媒介仅仅是以代码方式描述,那么要谈论“这种”媒介就会极其困难。这些代码首先必须是明确的,而后它们才能全面地描述一种媒介。

媒体理论真正目的是通过将媒介简化为代码以获得一个“关键的”立足点。“批判地”分析技术是值得赞赏的事业,但这需要对逻辑有更广泛的思考。用批判理论的态度继续探讨似乎是一个自然选择。但是,哈贝马斯对语言形式的依赖使他为其媒体理论假定语言是最彻底的媒介——事实上也是最合理的媒介。因此,他的符号理论过度地受制于语言,比起皮尔斯的符号学代表一种相对的退化(艾赫拉特,2007)。然而他对符号控制的——因此是合理的——行为的基本概念来自一个语用学模型。特别是针对电视媒介来说,它并非只受语言控制——行为逻辑控制比起“主题”句以及其语用学更加复杂。尽管如此,将这一问题定义为逻辑预设或技术决定意义既不反常,也不冗余。相反,它会提供一条连接媒体技术意义和不唯感觉的途径。

多伦多学派、电视研究、批判理论都为大众传媒以及大众意义生产提供了一个世俗模型。如今是时候展现符号学本身不仅是一个宏伟的、理论的意义大厦,同时也是一种分析工具——针对意义生产的世俗实践依旧有其独特的处理方法。

逻辑(在符号实效主义方法中)是理解某种定义为意义生产实践技术的关键。在这种实践中,它无可避地会与其他意义实践产生冲突。最深层的冲突情况之一存在于宗教中。要不是每一种意义要求累计就不会有这样的困扰,然而这同样也是大众传媒的要求。如今,大众传媒尽可能地避免卷入其他意义领域的全面战争,有大量的候补者正等着加入。科学就是其中之一,这种科学scienti-fic)的实践除了排斥观念外,确实“知晓”一切,而这些观念如果被“全体”共享就会成为媒体真相。它的通常采取不同策略——更像是一种受害者的蛊惑。一种与众不同特性的两种意义实践必须同时存在于一种体系结构中。宗教反应媒体的意义生成、其形式、其技术;宗教还是一定的威胁,而媒体必会用某种方法反击它。

宗教和公共领域被视为进入了理性冲突中。“电视布道活动”的趣味性在于它接近一种自相矛盾的状态(纽曼,1996)。在此大众传媒现象中,两种逻辑在发生冲突,要么互相抵消彼此的影响,要么通过自身欺诈迫使一方妥协。

这样的陈述并非不言自明,费耶拉本德的名言“怎么都行”似乎适用于大众传媒领域以及它们如何自我显现。媒体习惯于吸收一切它们可以从现存的表述中借鉴的东西,但双方都可能交叉渗透。尽管媒体显然趋向缓和主义,但为了观察冲突,我们需要两种根据理论的理解:首先是对技术决定论的理解,其次是对宗教自我呈现(就其与传播相关而言)的理解。要超越对宗教的一般理解,单一宗教的特性是关键(例如启示性宗教与基于内在性的宗教相比)。不凭外表而是单凭理论就可实现可比性,且预设选项相同的电视实践之间互不相容。然而理论的选择是决定性的。声称掌握一切与文化相关事物的媒体技术理论就是这样一种理论。它对宗教以及媒体的掌控基于文化史以及技术史的共同定位,尽管值得怀疑的是这种搭配可以在何种程度上构成一种解释,实用主义理论定会对此提出异议。技术引发的问题是如此有趣以至于无法对本质主义的指责不予理会。要全面地将媒体作为符号来理解,我们必须和“感觉延伸”比喻保持距离,虽然实用主义符号学将各种感觉化为一体,其中包括作为认知的感觉。在一个符号框架中,我们不能漠视将技术作为决定因素的考虑,尤其是如果我们将技术视作一种文化实践和预先解释的符号时,那么技术就会无异于一种行为的实用主义规则。

要把握宗教相对更加困难,因为宗教显然不仅是一种认知行为。皮尔斯献身于这一问题并写出了著名且高深莫测的《被忽略的上帝存在现实的论证》一文(CP 6.462-85)。由于篇幅限制,我们无法充分评价该作品的价值(安德森,1990,1995;贝伦斯,1995;坎特,2002,2004;卡斯帕,1980;罗斯,1965;沙利文,1979)。幸运的是对我们的意图来说,我们不需要完整地从符号学角度理解宗教,因为我们的主题将宗教限定为公众舆论的产物。在这由文化决定行为的范围内,我们可以观察一个参与者的出现,她假装让自己的行为受控于完全不同的规则。迄今为止,无论这种相同的文化实践选择排除了什么,它都置身于隐私的伪规则之下。根据这一规则,所有舆论未能成功建构为现实的都属于隐私。然而,这类行为只被消极地认定为“另一种行为”,尽管被排除的现实是通过它将自身建构在私人领域内的。根据公众舆论媒体逻辑,“公共福音传道”不具备居留权。当它确实存在时,它就违反了客观性规则以及其他历史悠久的实践,甚至是电视媒介的体裁惯例。但是它的存在对电视从业者来说是反常现象,他们需要对其存在可能性做出解释。

我们可能无法想象比电视布道活动更公开的宗教狂热形式,在某种程度上,有人提出它甚至逾越了丑闻的边界。在此,信仰给予自己的社会形式几乎和资产阶级对隐私摒弃截然相反。这是否会将现代性引入邪路?与韦伯的社会历史分析相反,后现代世界观是否重新获得了其前现代的实质性统一?根据韦伯的观点,大量统一的世界形象已被分解成各种合理性,并将舆论合理性置于社会宗教本身合理性的对立面。

这并不意味着与宗教有关的事物无法成为公众舆论传播的内容——虽然与他者相同(正如他者的另一面)。在媒体聚焦有效阐释(为它们陈述为有效的事物假设一种可说明性)时,正常情况下,它们不会被允许同时表明自己是宗教的和公共的。将他的历史推测分析放在一边,我们最好专注于符号学内容。随着目的论以一种实际的方式被解释为媒介技术,公共符号存在于它们每一种文化决定中,这在θ'εατρον模型中已经概述过。如果舆论主要是由符号决定的,那么下一个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宗教的符号学决定,以及之后两种符号进程间的冲突问题。

在哈贝马斯多样化的效度要求中,舆论与宗教逻辑间的不相容同样可以表述为有效性类别的不同。曾有人试图将有效性方法应用到媒介类型中:埃克斯托姆,2000,466)区别了信息(“布告牌”)、令人愉悦的叙述(“睡前故事”)以及吸引人的事物(“马戏团表演”)等的不同有效性。同样地,宗教可能会受到内部真实有效性要求的影响(如果因论证这一事实要求成立的话)。只有这个可由他人表达为可重构的主题有特权进入这种有效性。这一点可以应用于宗教以及任何其他感觉。但一旦这个领域所有的一切都有真实性,那么它的再现就会十分成问题。尽管叙述学的深刻见解可以弥补哈贝马斯的不足,但这样的意义是如何通过将其权衡为命题语言中的合理性而得到概念化的,对此仍存在基本的限制。

电视布道活动为作为一种有效舆论本身如何反对宗教有效性提供了一种解决范例。它还向我们指出有效性从属于其他有效性的条件。要不是我们将哈贝马斯的有效性要求当作一种基础,电视布道活动就不可能出现(否则,它就完全不会成为它所假装的宗教)。在如今电视布道活动起源的国家中,这个现象可能跌到了最低谷(尽管曾出现过大幅度增长);但与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它在许多非洲以及拉丁美洲城市中仍然生气勃勃。作为一种再现流派,它比电视本身出现得更早,但它仍是公共领域中传播事物的一条有趣的边界线。

电视媒介是否限制了传播?除了多伦多学派,尤其是所谓的“批判性”理论谴责电视媒体束缚了意义(用一种消极地公式化),或是指责它是技术决定论(积极地表述)。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显著之处是他在总体上对卢曼媒体理论的抨击,而且在此基础上,他尤其抨击了卢曼提出的大众传媒这一观点。我们可能会反对的是一旦我们打破日常语言分析哲学(见《基础语用学》)的束缚,哈贝马斯所担心的媒体系统的制约就不再相关。否则,传播学中的政治经济方式就可能会假设大众传媒是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现象”(哈贝马斯,1981,II:489-547),阿多诺、卢卡奇、本雅明提出的基本原理中早有体现(库尔德里Couldry,2004)。尽管哈贝马斯批判媒体理论,但他对语言的偏向却更趋向于遗忘一个系统媒介。但从功能主义意义上来说,在一个系统理论体系范围之外(这样的理由已被摒弃,参见本章第一节),这并不能成为坚持符号普遍性的强有力理由。哈贝马斯企图将电视理解为一种交往行为形式,这表现为成功导向的,因而成为制约世俗生活共识的策略性行动。这样的局限性相当于另有一个媒介货币范式,因为电视获得了官僚权力的合法认可,所以电视传播远非一种理式的语言情境,也不是任何交往行为必要的参照点。

但是这种分析真的对媒体公平吗?在谈论这点之前我们应先了解哈贝马斯是如何成功地将功能主义媒体理论(来自帕森斯)以及语言行为的有效性分析这两种不同的方式融为一体的。他不是从一个宏观的简单意义系统中(例如符号学,符号叙述学各自的二元的或是四元的差异),而是从语用语言学的微观行为中推论出人类交往理式。他将大众交往与理式对话联系起来作为一种扩展,一种其他条件不变的交往,它们除了在系统约束上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他对大众传媒采取的措施仍是对话者之间语言行为有效性中的一种。从我们的语境来看这种方式的缺陷在于完全地依赖于口头与书面语言。这有碍于对其他重要符号种类的掌握,例如图像符号,它对社会交往中伦理部分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符号种类区分了不同角色的语用潜力,由于有效性并没有锚定于语言行为角色,这种潜力的失去便显得更为严峻。相反,最终有价值的是语言行为的客体(“内容”),对哈贝马斯来说,这一客体存在于三种类型甚至是三个世界中。尽管所有的语用学对现实主义(积极地解释的)来说似乎存在着一种选择,即这三个世界可以成为一种模态本体论的占位符。

技术决定论(它的批判者如是称呼它)是一种十分不同的方法。这个术语往往将多伦多学派(马歇尔·麦克卢汉,哈罗德·伊尼斯)以及沃尔特·翁的观点集合在一起,尽管它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还全然不知。与费尔南德·布罗代尔的非叙述历史编纂学相比,这是不是一种历史书写?当格罗斯伯格,沃特拉以及惠特尼将传播技术看作长时段历史变化的起因时,他们随即做出了这一假设:“印刷术改变了人类意识及思维的结构。”他们写道:“根据麦克卢汉的理论,读者眼睛以及文本之间的物质关系决定了思维的线性模型。正如眼睛以一种严格又必然的方式在页面上横移,一行接一行,所以阅读者开始用同样严格的线性方式思考,一个观点与另一个观点在逻辑上相连。”(1998,33-34)。从这种直线性中他们可以推断两种(先验感性论)感知模式:时间及空间的直接结果。“这是印刷术的时代”,他们后来继续说道,“欧洲列强探索并殖民了这个世界,并在全球传播他们的文化,政治以及宗教。时间变成一个线性航向朝着不确定的定义为进步的未来前进。对进步的信仰强化了对知识以及探索发现的渴望,而印刷术已经帮我们打开了这扇大门。紧随而来的便是科学发现的时代。”(如上,43-44)。尽管柯伦因为“它没有谈及——哪怕是顺带提起——任何媒体的传统历史研究”而批判这种分析(2002,3),这恰恰本应是布罗代尔对记录历史意义所持的观点,而且本也会错过超越事件而分析得到的历史因果关系的意义。只有极其漫长的时空才能表明起源存在的可能,例如基础传播技术及其缓慢的发展,而不是回复为决定一种事件的历史因果关系。这就是翁和多伦多学派实际的认知兴趣所在吗?众所周知,麦克卢汉的理论很难理解,但即使这样他的成果还是被大量地用作十分不相容的各种解释的来源,显然他的主张远超单一的历史编纂学。

威廉姆斯(1974)首先正面决战技术决定论。他同样假设了对历史因果关系的一定理解,以此来反对技术决定论者。与布罗代尔的观点截然相反,威廉姆斯设想了人类主体及其制度的意图。他们发明并使用技术来满足这些渴望与需求。这种主观化被期望可解决技术决定论中的媒体本质主义问题。

不将多伦多学派以及翁标记为技术决定论者,还可以为对其解释挽回一点同情心。如果一种作为美学形式的解释产生社会形式效果,它就会变为一种可以将我们从历史因果关系问题这一狭隘的视野中解放出来的原则。在电影理论中,至少自从巴赞(1995)主张现实主义是电影形式的本质之后,这类论据就有存在的权利。至少从齐美尔开始,到阿多诺,卢卡奇和本雅明的法兰克福学派,这两种形式已经建立了稳固的联系(这种联系中的美学形式来自康德的先验感性论哲学,是一种感知的先天形式)。麦克卢汉作为一个研究文学的学者,从形式主义者弗兰克(1991)那里借鉴了空间和时间范畴,这正是他思想的核心。

奥尔特德(2004,1997)和里尔(1989)将电视研究和这种美学传统连接起来,而不从严格的麦克卢汉甚至齐美尔的意义上思考。但这些学者至少分享一个共同的主张,即作为逻辑或是形式的电视在原则上是可以预先确定意义和社会性的。将这种分类再现为一种技术逻辑,只有在一种比喻意义上或是美学形式(使我们想到康德)方面才有意义。而后,这个文化研究小组认为必须将这种决定进一步扩展到(“文化的”)代码系统,而后它才能被编码或解码。尽管这不是唯一可以想象的形成媒体意义的方式,(产权以及生产条件的)政治经济学同样可以代替技术来决定媒体意义。

电视研究(尤其是电视批判主义)继续提到电视形式不仅是一种美学形式以及社会形式之间的媒介。前者来源于文学理论以及体裁争论,有人已将后者与齐美尔的社会形式相关联。对齐美尔来说,这种形式也关涉美学的意义。通过这种连接,电视研究在观众(目击者)与生产条件之间架起了桥梁。

认为电视决定意义的基本直觉可能很好理解,却难以证明。因为这种形式是意义的一种工业产品,所以促成其意义的潜在因素多于一位孤独的独立作家所创作的艺术品的范例(以及电影艺术中导演范例)。言语行为有效方法仅能用真实性以及内在效度来说明美学。显然,当涉及一种美学的社会形式时,这就成了一种局限性。同样地,齐美尔的方法(十分明确地借鉴了康德的美学及社会形式)遭受了其预设的限制。相反,伪核心就是内部自身作为美学的所在地。这个美学所在地(内部)必须得到解释,但只有非凡的天才才能做到。美学简化为了艺术家的“温雅”以及消费者相对应的高品位。因此,外在辅助构成以及并非难以接近的内部形式即可单独地解释电视决定的意义原则。作为社会决定不仅出自个人内部,作为美学决定则也是依赖情感认知。

因此新颖的符号学观点也能在社会美学形式问题中发挥作用。符号观点构成了所有领悟或社会规则的二元论(比如语言)形式,因此对通过现实世界调解认知来说是多余的。相反,调解自身就是三个有着本质区别的相关物之间的一种关系进程。正如我们所知(参见上文):第一相关物一直是它所做的解释的一种符号(而且一种前述的思想也可以成为一种符号)。根据这一符号的逻辑特性,它只能在一定意义上得到解释。跳出技术决定论的圈子,事实上我们可以认为电视的符号特性也决定了解释项的意义。当然,在这样一个混杂的媒介中这些特性不可能是简单的——但它们也不会是任意的。符号分类明显有着更大的灵活性,而不是假设一种技术的决定。此外,每一类符号都对应一种行为习惯,因此一个符号就会与社会行为相关。如果媒体技术被赋予了逻辑,那么这种特性就可以直接在符号要求的行为中表述自我。只有在第一相关物果断地决定每一种符号解释时,技术决定论才是正确的。在本章第三节中已经提到了这一点是如何对公众舆论符号起作用的。如果要说视听媒体有一种独一无二的特征那就是其产品的一对一关系,似乎就是这种关系给予了它们“真实性”(只要人们知道用于记录的设备,并知道它并不是动画片)。即使是在这里,一个符号也会变成一种简化的或建设性的关系,这使我们想起这种关系是由阐释、由符号使用引导的。

在谈论媒体符号的特性时,我们可能会将字母当作图画(即书法)。尽管字母可以被解释为图画,“电视”也不会简单地与新闻报道,赛事转播以及脱口秀等画等号。然而符号学主要的兴趣所在是逻辑上最高进数的关系,很明显,从符号过程的建设性/简化性本质表明:符号使用总是求助于比其先前解释中更低或更高的判定。文化理论自身的解释就是很好的例证。当它们见到有人通过电视操纵意识形态时(根据定义,这一点应该保持潜在状态)认知客体就一定不再是即刻接收到的电视符号了(即“观众”感知到的事物)。文化理论所解释的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范围。尽管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解释是不合理的。解码过的代码仅来自一个比电视的流动画面更加普遍的符号——然而这仍存在于符号(动态)客体的两种情况中。

要理解电视符号特性有许多困难,也许正是对这种困难的绝望使得许多研究传播学的人投身于“积极受众”的理论中。它的“解决方法”就是简单地将解释留给“这样的”观众。这符合一种观念:即可以将观众角色的“能动性”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人们常常涉及十分奇异的概念,例如拉扎斯菲尔德的“皮下注射针”“两级传播”(卡茨,拉扎斯菲尔德,以及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研究应用局,1964)等已经成了惯例(还有什么),这些概念均源自战后宣传研究。这种“主观能动性”被许多互相矛盾的不同方法解释,例如霍尔的编码/解码原理,以及来自阐释学的不明借鉴物,甚至是对卡茨使用和认可的解释的一种简单扩展。这一切通过诸如“反抗”“颠覆”,观众“授权”等词语(epitheta ornantia)得到了它们革命性的光环。在这种“积极的”解释观点背后有一种可靠的论证,并未与这些不断变得模糊的概念进行争论。然而,这种观点更适合已发展完善的符号学,因为被理解成行为的规则已经由调节并控制它们的媒介掌握了。没有心理学这种理论也可以很好地存在,因此没有必要假设媒介或好或坏的动机,无论是有力的,无力的或是授权的媒介。虽然它的革命性魅力因此被剥夺了,但它在交换,在主要客体也就是媒介自身的解说力方面有所收获,这在文化研究中趋向于仅被简化为一个多种解码练习的机会。

一个批判的视角在其实践的所有方面,都能够明确地认识到电视的符号特性。将所有的这种认识留给观众解释是不够的,一种批判优势的代价不该是一种被限制为语言产生意义的认知维度的符号学。越过上述的过于狭隘的符号概念问题,哈贝马斯将其限制为主题句的做法还有一个缺点:它阻碍了对更大语言单位的认识,比如文本。文本不是句子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的扩展,其自身就是意义结构。例如不掌握文本,叙述性(这在新闻体裁中十分重要)就会变得难以处理。同样地,在大众传媒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从音乐到电视的许多方式中,唯有感觉才能构成一种有效的自我再现(戈夫曼意义上的)表征。

有效性是基于言语行为目标之上的一种抽象概念。它要求交往行为的有效性。哈贝马斯的基础语用用模仿因受到米德启发的协调对象操纵行为的这种效果。然而,这种协调与大众传媒出现的方式不同,尤其是这两者没有一个得到解决。为避免始终牵涉其中,传递着客观信号的不同程序形式的体裁特点应运而生。电视这一实例阐述选择在其中展示自己,禁止牵涉其中便是操作原则,对此,“小说的”类型同样适用。在后一种类型中,这种避免对纯叙述理由来说是必要的——以实现“时空置换”的叙述幻觉。这是叙述感染力的一部分。这由叙述体系与叙述体系的分解来实现。尽管在前一种类型中并没有这两种体系的耦合,也没有文本以及读者的连接,存于其中的,只有幻觉。

这种文本构建的必要条件使得格雷马斯可以谈及两种幻觉:指示与说明(格雷马斯和库尔特,1979,“说明”)。前者引发一种现实效应,后者实现阐述的可信度。为了掩盖真实的语言内表现行为的缺失,媒体惯例及其相关形式就需要一个复杂装备;这些模拟的是言外行为。大多数这样的文本策略暗示了一个言内行为体系:所有一切被陈述的并非被“陈述”,而是它本来就“是”这样的(根据言语行为模式“是is=谓语”)。从谓语逻辑来看,这类命题是无意义的,除非是在现在时或过去时的陈述语气中出现。这一策略反映了格雷马斯的指示性幻觉。电视设备通过其图像的呈现本质来适应并选用这一实践,因为缺乏词素(第二种表述)而无法产生时态的差异,复杂的策略得到的只会是伪词素。

哈贝马斯“同意”倾向也被大众传媒文本中习惯性地隐藏其实例阐述这一事实所击败。除了纯粹的惯用语,言语行为必须假定一个可辨认的说话者实例,那么只有明确说话者的身份,才会有富有意义的表述行为或是言外行为阐述。在视听节目中这样的实例往往是中立的(与科学文本类似),但会被其模仿者排挤并取代。因为新闻节目主播或是新闻读者不能以阅读物理学期刊同样的态度对待新闻,他们的“客观性”就一定是假装的。这种媒体实践从哈贝马斯的理式言谈情境出发理解的话就是消极的,因为它违反了那些言语理式,其主张以及话语生产。

就媒介本身而言,它大体上限制了交际情境,于是叙述体裁就因为这种强加要求进一步束缚了角色交流。叙述幻觉不仅存在于“虚构”内容中,还存在于解偶联交际中,且首先产生了一个单独的叙述体系。尤其是新闻故事试图将叙述当作语内表现行为的案例(即一切本身就“是”变成“被陈述为是”),并有着对真实主张的有效宣称。当然,叙述体系必须在一个似是而非的故事意义上被看作是真实的。这种情况的特殊之处在于这种现实必须由一个单一角色来保证,该角色可以在文本中被留意到,利科将此称为声音叙述。接受美学使用的是“隐含作者”以及“理式读者”(格雷马斯提出的表述者/接收者)这两个耦合术语。正如与言语行为一样,叙述分解有着纯粹的逻辑角色,这些角色唯一的功能就是在正确的理解与能力条件下与一个文本建立联系。这种框架角色(比如文本内在角色)是一种幻觉,它不属于经验上的“真实世界”交流,而是属于一种再现交流。

电视从解偶联逻辑中得出两种交际态度原则,魏因里希(2001)将其称为“评论”与“叙述”。实际上,这区分的是文本中共同呈现的态度而不是互相排斥的态度。让我们回到科学论文这种体裁范例中,在这里作者的评论被最大程度地隐去了。相反,在一个叙述中,模糊性会使读者读来十分辛苦。因此,电视要么通过公众舆论体裁显示其(作者的)实例阐述,要么是在娱乐体裁中隐藏其实例阐述。当实例阐述被隐藏起来,没有人可以让电视对此负责;然而在公众舆论中,这种实例必须先证明其可信性。这些参数还通过“话语分析的”差异区分不同的节目类型。例如,在电影或故事片中,虚构主体标志其表演是娱乐性的;然而当某人要为呈现给观众的世界承担责任时,这样的叙述主体就是“认真的”。

总之,我们已经讨论了将媒介归因于预设意义的三个变体。传播科学已经争论了每一种理论的特殊属性。但还未有人试图建立一种真正的符号学解决方式,将媒介作为一种符号来细致分析。到目前为止,有关宗教与公众舆论媒体阐明的合理性之间冲突的争论,仍取决于韦伯的参数中;然而技术决定论的范围太广以至于无法适用于偶然发生的媒介实践中。更加复杂的符号学无法提供简明的对比;即便是这样,实际上它也与涉及公众舆论以及宗教的系列冲突有关。符号学对此冲突的分析认为技术或媒体本质并不是有用的构想。但是我们可以说媒介——电视——不是中立的。另外,符号材料自身可以决定的意义潜力远没有它实际上决定的有趣。没有人可以阻止电视被用作视频艺术(在博物馆中);即便如此,工业实践也已限制了媒介的潜力。工业大体上需要一个叙述媒介以构建公众舆论以及通过叙述决定这种媒介的主要运作逻辑。此外,同样的叙述可以用于戏剧形式的娱乐活动中。在这个娱乐信息节目时代,娱乐性与信息性的区分已经不再像严肃报纸那样严格了,“新闻”就是在这种严肃报纸中成功地将自己与“文学”区分开——虽然仍存在大量与行业有关的灰色区域。

目前这种工业已经将叙述性从文学的庇护中夺走,那么(对于宗教来说)以下问题随之而来:公众舆论的叙述优势是如何真实地反映在戏剧的叙述中的?文学改编的电影将其原著简化成为一种娱乐消遣。电视美学对电影美学的影响导致了电影的好莱坞化。这引发了对叙述的强调或是(相反地)还原电影美学元素中强烈的叙述因果关系。这不是电视技术(它在工业实践过程中已经变得更加接近于“电影”这一产物了)造成的,而是公众舆论主导地位增长造成的。电视美学相当于电影美学的从属结构。

正如电视布道活动这一最极端的例子显示的,宗教发现自己同样从属于公众舆论的困境中。从语言学角度来说,从属是由“转换词”(雅克布森)或是“分离词”(格雷马斯)来实现的。通常,这种依赖很难被注意到:故事似乎是在讲述自己,或者事实就是这样“存在”(即不是由某人报道而来的)的。现代叙述学以诸如“阐述标记”/被阐述项(本维尼斯特),话语/叙述(热内特)以及评论/讲述(维因里希)的名称利用了这种效果。这些语言的变幻莫测并没有阻碍卡塞迪将这种效果应用到图示媒体中,即通过时态,语言以及人称的语言转换词来确定视听对等物。意义的一个部分从属于另一个部分,这类似于一个主从结构的语序将从句模式化入其意义中。阐述会呈现一些正确的(可能的、必需的、可疑的)或不正确的事物。对媒体依赖的宗教来说,这不过就是判断人们是将其看作一种改变还是一个束缚,这取决于他是否准备好将电视布道当作真正的宗教虔诚。

那么宗教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现自己是从属于公众舆论的?这通常是将宗教作为情感来再现公众舆论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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