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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专利经专利行政部门公告后才生效吗

时间:2022-09-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可见公告并非专利转让生效的前提条件。但经登记的专利转让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若没有公告,则投资者应当核查相应的专利转让是否进行登记。

(1)专利转让应当进行登记,并于登记日生效

我国对专利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可见公告并非专利转让生效的前提条件。但经登记的专利转让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若没有公告,则投资者应当核查相应的专利转让是否进行登记。

(2)未经登记时,专利受让人不享有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转让自登记时生效,也即受让人只有在成功办理登记之日起才享有专利权。否则,虽然已经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若第三人或出让人使用该专利,受让人将无法依据专利权向其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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