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据《联合国宪章》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以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于1946年设立人权委员会。人权委员会是联合国负责人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主要机构。人权委员会由拥有54个成员的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出席并投票的成员半数以上支持选举产生。
依据《联合国宪章》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以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于1946年设立人权委员会。人权委员会是联合国负责人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主要机构。
该委员会初建时只有18个成员国,1979年扩大为43个。1992年第48届会议起,成员增至53个(其中亚洲12个、非洲15个、拉美和加勒比地区11个、东欧5个、西欧和其他国家10个),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成员每年改选三分之一。人权委员会由拥有54个成员的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出席并投票的成员半数以上支持选举产生。
联合国大会2006年3月以170票支持、4票反对和3票弃权的压倒性多数通过第251(60)号决议:“决定在日内瓦设立一个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作为大会的一个附属机关;……建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要求人权委员会在其第六十二届会议上结束工作,并还建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于2006年6月16日解散该委员会。”[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随后通过决议:“1.请人权委员会在其应该是简短和程序性的第六十二届会议上结束工作,并向理事会呈交其最后报告;
“2.决定于2006年6月16日取消人权委员会。”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每年三四月份在日内瓦召开的全体会议,即联合国人权会议,会期一般为6周。在每届会议审议的众多议题中,国别人权议题是各国关注的焦点。一般情况是由西方国家提出对发展中国家人权状况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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