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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发生事故,应当如何举证保护自己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谢某则认为自己是为了避免与郭某碰撞而逆行,自己的行为应当属于紧急避险,对此次交通事故免责。此类案件中,合理分配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紧急避险”,以及驾驶员的行为是否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紧急避险中,如险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则构成避险人免责事由,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险情是自然原因引起,原则上应构成免责事由。郭某属于险情的诱发人,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谢某是个体运输户。某日,谢某驾车为他人送货,在行驶过程中,路人郭某骑自行车突然横穿马路。谢某慌乱中急忙打方向盘避免与郭某相撞,但谢某驾驶的车辆却逆行冲入非机动车道,将骑自行车的李某撞倒,致李某当场死亡。谢某觉得自己很冤,完全是危急中为了避免事故才打方向盘的,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后果。

本次事故的三方当事人持不同主张:郭某认为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了险情,但与此次交通事故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因此,机动车驾驶人谢某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则认为自己是为了避免与郭某碰撞而逆行,自己的行为应当属于紧急避险,对此次交通事故免责。李某家属则提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谢某与郭某都有责任,所以,此次交通事故应当由谢某与郭某共同承担责任。谢某应当怎样保护自己呢?

现实中,因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进行紧急避让时却引发另一起事故的案例十分常见。此类案件中,合理分配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紧急避险”,以及驾驶员的行为是否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伤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的利益的行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实施紧急避险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只有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遇到危险时才能实施紧急避险。

2.危险必须处于正在发生的状态,这种危险不是假想的危险。

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没有其他办法可以避免的情况下,方容许紧急避险。如果采用其他方法可以不造成事故损害,则此项行为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

4.紧急避险保全的利益应大于受损害利益。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判断,如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不惜牺牲他人生命,为了保全自己运载的少量货物而损害他人大额财产等都不应视为紧急避险。

由此可见,对于造成交通损害者来说,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不是迫不得已采取的或保全的利益不是大于受损害利益的,则紧急避险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当事人仍需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中,如险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则构成避险人免责事由,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险情是自然原因引起,原则上应构成免责事由。但现实中很少会碰到纯粹的紧急避险案件,其中还掺杂驾驶人的违法驾驶行为,不合理避让行为等诸多因素。所以,办案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必须分析各种因素在事故中的参与程度,再判断是否免除紧急避险人的相关责任或由引发避险事件的责任人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法官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1)郭某横穿马路时,没有注意避让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造成了交通事故的险情。郭某属于险情的诱发人,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2)谢某发现险情时,紧急打方向盘,有效避免了与郭某发生碰撞,因此谢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但谢某因未能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致使其驾驶的车辆又沿逆行方向冲上非机动车道,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下的骑车人李某当场轧死,存在“避险过当”的情形。(3)谢某在险情发生前,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人的“高度注意”义务,对险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如果谢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密切注意路面的情况,及时发现郭某横穿马路的意图,并相应地采取减速、鸣笛等处置措施,此次交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故此,此次交通事故应当由机动车驾驶人谢某与自行车骑行人郭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妥,考虑到郭某是险情的主要诱发人,应由其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谢某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认定书仅是从行政法方面对事故诱因进行的评价,不能与案件的赔偿责任完全等同,如本案中,交警通常会认定谢某负主要或全部的事故责任,但该证据仍能反映客观的事故情况,为便于案件审理,当事人可以要求交警将诱发险情的当事人列入认定书,并在认定书中的案情经过部分描述其行为过程,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参考。

2.事故现场闭路电视录像、行车记录仪的视频资料。

3.路过行人、附近商户的证人证言材料。

因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应按以下原则举证,以帮助法官判断当事人的责任:

1.按路权归属的原则举证。路权是指车辆、行人在法定通行的道路上依法享有通行的权利。享有路权者在使用道路时,他人必须依法避让,以确保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不享有路权一方的交通违章行为危及享有路权一方安全使用路面时,不享有路权一方是引起险情的行为人。例如,本案中的谢某、郭某均是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在交警调查、制作笔录或绘画现场图时,应注意要求交警作出相应的记录、标记,以便后续举证时可以使用。

2.按优先通行权归属的原则举证。优先通行权就是道路使用人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而限制他方同时使用道路或者要求他方承担避让义务。当各方当事人都享有路权时,没有优先通行权一方的违章行为危及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一方正常行驶时,没有优先通行权一方是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本案中的路人郭某即是没有优先通行权的行为人。

综上,在涉及紧急避险事由的交通事故案件中,避险人的举证责任在于举证证明其紧急避险行为的紧急性、险情非由自己的行为所产生,而是由于他人(或自然导致的不可抗力)所导致,且其已尽到合理避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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