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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拒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构成犯罪的,需追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指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这种暴力或威胁必须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期间,对尚未执行公务,或者已经执行完毕后对之加以侵害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拒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是指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由公安机关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拘留三种形式。行政相对人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属于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对于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拒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构成犯罪的,需追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指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实施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妨害公务行为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使其不能执行自己的公务。行为人妨害执行公务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报私仇,有的是为了庇护他人,有的是认为触犯了自己的利益,等等。犯罪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所谓公务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是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实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公务活动,公务能否正常执行,直接影响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进行打击或强制,如捆绑、殴打、强行留置、轻伤害等,但不包括重伤害和杀人行为。如果在阻碍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了杀人、重伤害的行为,则牵连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重处罚。所谓威胁,是指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实行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相威胁,使其放弃自己的公务。如果不是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只是吵闹、谩骂、不服管理、纠缠不休等,即使对执行公务形成了一定的妨害,也不能以妨害公务罪论处,而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处理。同时,这种暴力或威胁必须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期间,对尚未执行公务,或者已经执行完毕后对之加以侵害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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