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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促进法自身结构和发展为视角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调整领域看,世界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促进法的调整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国家发展战略、宏观经济调控、欠发达地区开发、产业(行业)发展政策、行政救助、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甚至某些领域的系统性的促进立法已成为世界典型代表。如美国的欠发达地区开发促进、日本的循环经济促进、韩国的科技促进立法等。而我国促进型法律尚在起步阶段,相关领域只有1部促进型法律,且缺乏配套的法律体系和专门的实施机制。

(三)以促进法自身结构和发展为视角

从调整领域看,世界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促进法的调整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国家发展战略、宏观经济调控、欠发达地区开发、产业(行业)发展政策、行政救助、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甚至某些领域的系统性的促进立法已成为世界典型代表。如美国的欠发达地区开发促进、日本的循环经济促进、韩国科技促进立法等。而我国促进型法律尚在起步阶段,相关领域只有1部(多者不超过2部)促进型法律,且缺乏配套的法律体系和专门的实施机制。目前,我国尤其需要在宏观经济、产业发展、欠发达地区开发(如西部大开发)、民生保障等方面加大促进法的制定和配套力度。从促进措施和方式看,上述发达国家普遍采取财政、税收、成立专门机构、金融、信贷、人才和必要的管理手段等相配合的措施,事先、事中和事先相结合,鼓励和禁止并举等方式。而我国在促进措施上过分强调财政、税收优惠,忽视综合措施和配套环境的优化和改善,促进方式上较多采取的是事先促进和鼓励方式,忽视事中、事后的监督和反面约束的方式。从促进法的修订和完善看,发达国家非常注重跟踪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态势,及时对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使立法既有鲜明的现实性、时代性,又有预见性、前瞻性,如法国1982年颁布《科技方针与规划法》,1985年颁布《科研与技术发展法》,1999年发布《技术创新与科技法》,对《科技方针与规划法》《高等教育法》等与科技教育相关的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韩国的《科学技术基本法》经过多达5次的修订;而日本的《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也经过4次修订和完善。反观我国的相关促进法,只有1993年7月通过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于2007年12月修订、1997年11月通过的《节约能源法》于2007年10月修订,而其他几部促进法颁布之后便“无人问津”、再无更新,典型的是1996年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长达14年未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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