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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时间:2022-03-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湖南省应当根据本省各个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变传统的垄断格局,建立以政策性银行为引导、以商业性银行为主体、以其他金融组织为补充的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相结合的全覆盖金融体系。农村资金合作社的成立可以有效缓解农村金融机构少、金融资源不足的问题,为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完善农村金融体系_湖南农村金融扶贫问题研究

湖南省应当根据本省各个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变传统的垄断格局,建立以政策性银行为引导、以商业性银行为主体、以其他金融组织为补充的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相结合的全覆盖金融体系。

一、完善正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正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是农村金融体系的核心构成要件,对于保障农村地区金融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完善正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应当从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引导作用、拓展国有商业银行服务农村的社会责任、加大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力度等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一)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引导作用

农业发展银行属于政策性银行,在以往开展的众多业务中,其主要开展的是针对收储粮棉油等物资储备的金融服务,在全面脱贫共建的历史背景下,农业发展银行一方面需要做好其传统的业务,又要充分发挥其政策性银行的有利条件,拓宽其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业务方面的职能,在合理控制好风险的前提下,对于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给予大力支持,扶持一批具有明显产业带动效应的大型农业企业,带动省内农业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地区的发展。同时还应当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保障农业资金的供应,财政面向政策性金融的补贴资金应当及时到位,避免出现由于资金短缺造成扶持力度不够、扶持效率不高等问题,具体可以通过发行政策性债券筹措资金,或者将邮政储蓄资金、农村社保资金划拨给农业发展银行等措施,全力保障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供应。在全面发挥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功能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其监管,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农业部的联合监管,保障惠农资金的合理使用,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基层国有商业银行要承担其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

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较多,具有贴近基层、方便基层的天然优势,因此可以利用基层商业银行的这种特性支持三农、服务三农。政府应当出台针对商业银行服务三农业务方面的有利政策,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解决其服务成本过高的问题,通过这种激励措施使基层国有商业银行具有服务三农的动力。为了解决基层商业银行资金不足的问题,央行应当通过优惠再贷款的方式为基层商业银行提供专项资金,保证惠农资金的重组。针对那些处于偏远地区的商业银行,央行和总行都应当积极为其争取有利条件,支持其扩大面向农村地区的业务范围,使其通过金融手段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地区的发展。[1]

(三)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方向与功能

结合湖南省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改革应当以服务三农作为其改革的主要方向,重点支持农村信贷业务,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门槛,为实现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农民增收创造有利的农村金融条件。农村信用社还要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加快形成高效、权责明确地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在企业内部建立有效地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企业的内部控制,有效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防范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要及时转变经营理念,摒弃传统的不合理地陈规陋习,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监管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监管的政策,同时也必须要有充足的资本金。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风险控制,以此来降低风险和损失;加大对人才的重视,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培训,注重对人才的引进,要与时俱进,引用先进的知识技术来进行管理;拓宽业务范围,利用其在信用、网络方面的优势,来办理一些保险业务,同时政府应该在政策上对这些业务给予一定的扶持;加大渠道建设,继续增加网点建设,扩大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

二、强化非正规金融机构功能

与正规金融相比,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实力等许多方面不及正规金融,但是其仍然是正规金融的有力补充。非正规金融能够填补正规金融在农村业务方面的不足,有效缓解农村贫困地区贷款难的问题,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扶贫性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为了促进该类金融机构的发展,政府应当给予这些金融机构优惠的政策,增强它们服务农村经济的能力,以促进其更好地发展。

(一)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的发展

村镇银行大都设立在农村地区,具有有利的区位优势,因此应当重视村镇银行在服务农村地区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村镇银行的设立应当遵循“低门槛、严监管”的基本原则,既保证村镇银行的数量,又保证其发展的质量。村镇银行主要为促进当地三农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其出资者主要包括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以及自然人等,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村镇银行是一种小型的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业务较广,几乎可以承办大型商业银行能够受理的所有业务,但是村镇银行的经营方式相对更加灵活,经营效率较高。近些年以来,随着我国对金融管制的逐渐放宽,一大批村镇银行在各个地区发展起来,村镇银行的建立有效提升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覆盖率,为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地金融支持,是实现农村金融扶贫工作目标的重要力量。

(二)有效扶持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民与农村小型企业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以入股社员为对象,采用社员民主管理的一种新型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发起成立的社员必须在十名以上,其注册资本、经营场所、业务范围等内容都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农村资金合作社的成立可以有效缓解农村金融机构少、金融资源不足的问题,为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和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形成了有效地互补,满足了农村地区对于融资的多层次需求;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还能够促进农村商业银行的资金回流,由于商业银行面对的是分散的农户,这些农户的贷款额度往往较小,无形中经营成本也会大大增加,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较为突出,由此导致成本与风险的同时上升,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建立,社员之间都是相互熟识的,这样就可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化解经营风险,并降低经营成本。商业银行可以将信贷资金通过拆借的方式发放给农村资金互助社,将风险与成本分摊给社员,倒逼社员履行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提高经营收益;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还能够有效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它可以对大中型商业银行的资金实施分流,使之成为一个较为独立的社区,从而能够有效规避和化解风险;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还能够对民间非法金融进行有效的遏制,其通过吸收民间融资将原来在非法金融市场中流动的资金吸纳进来,使之在国家认可的正规渠道中流通,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的高利率现象也会因此失去基础。[2]

(三)支持扶贫性小额信贷公司发展

扶贫性小额信贷公司主要是为贫困户和小型工商户服务的,通常设立在贫困地区,从事金融扶贫、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的小额信贷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的地域性较强,服务的目标群体较为固定,经营方式更加趋向于商业化。具体来看,扶贫性小额信贷公司主要设立在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贫困地区,例如湖南省的西部地区;扶贫性小额信贷公司主要通过引入民间资本实施扶贫,在积极推进扶贫的同时,为了维持正常经营所必需的开支,其又具有一定的商业性特征,扶贫性与商业性的结合是其最主要的特征之一。金融扶贫商业化的运作核心就是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市场化利率,商业化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营利,而是确保完成金融扶贫工作的同时,为促进其更加长远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如果单纯地要求金融机构开展优惠贷款业务,而没有利润的回报,金融机构是没有积极性的,这是由资本逐利的客观特征决定的。扶贫性小额信贷公司有效结合了扶贫性与商业性两个方面的特征,既能够为开展金融扶贫工作提供有效地金融支持,又能够有效解决如何实现自身长远发展的问题。因此,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扶贫性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给予其更多地优惠政策,比如放宽准入门槛、增加财政补贴等。

(四)合理引导民间金融机构参与扶贫

相对于以上金融机构来说,民间金融机构在机构设置、运营模式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利因素,具有利率高、风险高等特点,采用风险责任自负的经营方式,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民间金融机构同样也是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力量,在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方面同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应当承认民间金融机构的重要作用,并对其做好相应地监管,使之更加有效发挥在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具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理地引导:首先,应当承认民间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准许合法的民间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使之真正融入农村金融体系中来,为推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其次,发展培育股份制非存款型金融机构,允许和鼓励民间投资者进行投资,充实农村地区金融资本,解决农村地区金融资源的短缺问题;最后,政府应当加强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采取具有针对性地监管措施,使之始终沿着法制化的轨道不断发展。

[1] 王帅,冯晓光.吉林省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模式及对策研究[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04:17-21.

[2] 陆铭宁,陈璐,刘富.基于信贷交易合约模型的民族地区农村金融扶贫研究—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为例[J].农村经济,2016,09: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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