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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作用与胎儿发育阶段的关系

时间:2022-08-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药物对胎儿的有害作用分致畸性和非致畸性,后者如胎儿宫内发育迟缓、新生儿核黄疸、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肾毒性、耳毒性等,它与药物性质以及用药时的胎龄、药物剂量、疗程长短和胎儿遗传素质等有关,其中最重要的是药物性质及用药时的胎龄,见下表。此期由于胚胎细胞已失去多向性,开始定向发育,因而不易通过细胞分化的代偿来修复,一旦受到有害药物的作用,极易发生形态上的异常,导致畸形发生,故为致畸高度易感期。

药物对胎儿的有害作用分致畸性和非致畸性,后者如胎儿宫内发育迟缓、新生儿核黄疸(胆红素脑病)、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肾毒性、耳毒性等,它与药物性质以及用药时的胎龄、药物剂量、疗程长短和胎儿遗传素质等有关,其中最重要的是药物性质及用药时的胎龄,见下表。

人胚发育及各脏器对致畸高度敏感期

注:这里所说的胎龄是指从受精的时间开始。从表中可见,不同器官的致畸易感期长短不一:中枢神经系统易感期最长,发生也最早,自受精第15日直至胎儿娩出,其中以第15日至第36日最为易感;眼睛为受精第24日至第49日;心脏为受精第20日至第40日;四肢为受精第24日至第46日;腭的易感期最短,发生也较晚。也就是说,不同先天畸形的发生都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如无脑畸形的发生先于四肢畸形,而四肢畸形又先于唇、腭裂的发生。由于许多器官发育时间有交叉,所以致畸易感期也相应交叉,故同一种有害药物常可导致多个器官发生畸形,且有些畸形以综合征形式出现,而不同的药物在特定时间应用也可能导致同种畸形。一般来讲,受精后第14日至第70日暴露于有害药物下,可引起较重要的出生缺陷;第70日以后则不伴随重要的出生缺陷,主要是影响器官的功能发育,但也有后果严重的,如胎儿肾功能衰竭、精神发育不全和迟缓、脑瘫、耳聋等(资料来源于杨明明《孕妇乳母用药宜忌》)

1.胚卵期(受精后2周) 此期受精卵分裂,胚泡形成,植入完成,并形成内外二胚层,此时药物对胚卵是“全”或“无”的影响。“全”指有害药物损伤整个胚卵或部分胚卵细胞,致使胚卵死亡,并被母体自身吸收或流产;“无”指有害药物并未损害胚卵或损害部分胚卵细胞,但由于此时期的未分化胚卵细胞在功能上具有潜在的多向性,可以补偿或修复少量被损伤的细胞,因而不出现异常,不发生形态方面的畸形,继续妊娠,并不留下远期后果。由于此时期是细胞和组织分化前期,有害药物并不引起畸形,故称为不易感期。

2.胚胎期(受精后第3~8周) 此期为细胞和组织分化期,外胚层分化出中胚层,三个胚层高度分化形成各器官原基时,所有细胞和组织都是以严格步骤和精确的规律进行繁殖、分化、迁移和消长,并有条不紊地形成各个器官的原基。此期由于胚胎细胞已失去多向性,开始定向发育,因而不易通过细胞分化的代偿来修复,一旦受到有害药物的作用,极易发生形态上的异常,导致畸形发生,故为致畸高度易感期。

3.胎儿期(受精后第9~38周) 此期大多数器官分化已基本完成,药物一般不再造成解剖上的畸形,少数器官如中枢神经系统、生殖器官因分化尚未完成,故仍有可能出现形态上的异常。此时期胎儿生长和发育迅速,各主要器官功能进一步完善,尤其是中枢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和神经肌肉系统,此时受有害药物的影响,主要可导致生理功能缺陷及发育迟缓、出生低体重或生后行为发育异常等,且某些障碍青春期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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