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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国家责任理念

时间:2022-03-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这一规定既明确了得到社会保障是中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同时,也明确了社会保障是国家必须为公民承担的责任之一。中国目前所处的经济水平是由“基本解决人民生活的温饱问题”向“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渐进的过程,这决定了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核心还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问题。
公民权利和国家责任理念_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研究

一、公民权利和国家责任理念

充分有效地维护和实现本国公民的人权是现代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所指出的“人既为社会之一员,自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个人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之经济、社会及文化各种权利之实现”,“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属康乐所需之生活程度,举凡衣、食、住、医药及必要之社会服务均包括在内;且于失业、患病、残废、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有他种丧失生活能力之情形时,有权享受保障”。可见,所谓的人权,其基本内容包括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其中,生存权就要求国家和社会要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这是人权的基本层次,而发展权则要求国家和社会要尽可能地创造一切条件来满足社会成员的发展需求,这是人权的最高层次,依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这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层次和最终目的。所以,现代国家无不把充分有效地维护和实现本国公民的人权当成是政府的主要职责,而社会保障就是现代国家和政府实现这一职责的必要而有效措施之一。因此,各国政府为了解除或减低风险或意外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造成的威胁,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制度确认社会保障是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为社会成员的生存安全和发展提供必要保护。

随着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国家作为社会保障责任承担者的必然性也日益明显。市场经济中主要的资源配置和分配机制是:“单个经济主体交换他们私人所有的商品。在这种经济中,穷人,也就是那些收入最低的人,恰好是拥有较少可交换资产的人,或者所拥有的财产只有极小的交换价值。除非有人能承担起对经济主体间财产再分配的重大责任,否则在任何时候任何市场经济下,收入不均永远会作为公理而存在。”[7]而惟一有能力而且有资格承担这一责任的显然只有国家了。中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这一规定既明确了得到社会保障是中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同时,也明确了社会保障是国家必须为公民承担的责任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保障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内容和标准也会随之扩大和提高。中国目前所处的经济水平是由“基本解决人民生活的温饱问题”向“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渐进的过程,这决定了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核心还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问题。同时可以预见,在中国实现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二步或第三步战略目标之后,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就可能发展为“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基础上‘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问题’”。[8]因此,对于国家来说,就有责任采取各种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建立一个健全发达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充分实现。

国家于1998年4月1日按照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组建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行政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这表明了中国为了更好地承担社会保障职能,在加强对社会保障管理方面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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