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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理念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时间:2022-02-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刑法谦抑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立的理论基础与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检察人员首先应深刻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正确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打刑事政策的辩证关系。在刑法适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法律始终,比例原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理学表达。
执法理念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_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实务

新疆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 崔亚君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党提出的治国理政目标。2006“两高”工作报告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是“两高”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具体体现。乱世用“重典”,而盛世则是“政简刑清”。“两高”报告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跟我国目前盛世的特征相符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就是轻轻重重、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宽严相济是一种刑事政策,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贯穿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应更新执法理念,正确理解刑事司法的目的与任务。

一、更新执法理念,建设法治社会

理念是指一种观念、一种立场,刑法理念就是刑法的基本观念、刑法的基本立场。因此,这是对刑法所作的一种形而上的思考对于认识中国当前的刑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前沿性的理论问题。

首先,树立正确的犯罪观,正确理解刑事司法的目的与任务。

犯罪来源于社会客观存在各种的矛盾,其根源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根本矛盾运动,犯罪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可能消灭的。刑事司法的目的与任务不是消灭犯罪,而是将其控制在不危及社会根本生存条件这一社会可以容忍的限度之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建立在犯罪不仅不能消灭反而会长期存在的犯罪观基础之上的,从而要求我们科学地认识犯罪,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而不能妄图通过“严打”来消灭所有犯罪。

其次,树立刑法谦抑的刑法理念,慎用刑罚。

当今社会刑罚渐走向轻缓的原因,是刑罚在社会治理中作用的降低,其他更好的社会治理方法取代了在传统社会中刑法的功能。

所谓刑法的谦抑性就是对刑罚的处罚范围和强度加以限制,以防止刑罚的膨胀。刑法谦抑包含犯罪的谦抑与刑罚的谦抑这两个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的方面。在这里,重点讨论刑罚的谦抑性。可以说刑法谦抑理念是与刑罚的轻缓化这一思想紧密联系的。当然,在刑罚谦抑理念的背后还包含着刑罚的人道主义思想。因此,在法制建设当中,刑罚谦抑的理念是相当重要的。刑法谦抑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立的理论基础与根据。由于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刑罚仅是治理犯罪的最后手段,而不是唯一的或最优的手段。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手段后,仍不足以控制时,才能运用刑罚的方法。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事立法和司法要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最后,树立刑式理性的刑法理念,注重程序正义与程序并重,做到人道司法。

刑式理性的刑法理念是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中推导出来的,是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体现在实体法中,也体现在程序法中。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惯性,坚持实体处理的正确性与诉讼程序的正当性的统一。要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依法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杜绝刑讯逼供、指供、诱供、超期羁押等违法办案行为,切实做到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坚持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原则,切实做到定罪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

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它对于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标的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

检察机关如何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原则,正确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检察人员首先应深刻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正确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打刑事政策的辩证关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严打政策并不排斥,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前者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基本政策,而后者是针对特定对象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两者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打击少数与教育改造多数是对立统一的。打击少数,有利于教育多数,又有利于孤立、打击少数。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相辅相成。

在刑法适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运用还应遵循比例原则、有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法律始终,比例原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理学表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分子根据其表现和主观恶性的大小区别对待,有宽有严、宽严相济,打击少数,教育多数。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时,应在监督对象监督环节、监督手段、监督效力等各个方面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检察机关在执法中要按照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于法有据,既有力惩治和震慑犯罪,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明确界定“从宽”的范围。

“从宽”应当从以下几个把握:从法定刑上看,应是过失犯罪或故意犯罪中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等刑罚的案件;从案件的证据上,应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被害人、被害单位无异议的案件;从犯罪形态上,应是一般偶犯、过失犯、中止犯、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从犯罪主体上,应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聋哑人、无再犯能力残疾人犯、老年犯罪嫌疑人以及孕妇或哺乳期的妇女犯罪等。

2.严格控制“从严”范围。

要准确把握幅度,做到依法从严。一是重犯从严。重犯是指严重危害社会、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对这类犯罪行为如不能形成强大威慑,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就得不到保障。二是首犯、首要分子从严。首犯、首要分子对社会极具危险性和破坏性。对他们必须从严惩处。三是累犯从严。累犯的基本特点是恶性大、易重犯、改造难。只有加重刑罚才有可能将其社会危害性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并赢得对他们进行新的改造的机会。四是严重职务犯罪从严。始终保持对腐败分子的威慑态势,是推进反腐败斗争、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三、刑事程序方面探索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途径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法过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是要遵循程序法定原则;既是在刑事实体上通过适用法律、对犯罪个案进行正确处理的过程,也是通过正当的刑事诉讼程序向社会公众生动地演绎法律的内在精神,培育公众对法律敬仰的过程。

1.扩大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适用范围。实践中将被告人认罪与否作为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的理由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同时,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能够简化审理的,要积极主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并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

2.坚持“无逮捕必要”、“无起诉必要的”不捕、不起诉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意见》中规定的精神,对一些轻微刑事犯罪,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批捕前自行和解或在检察人员的协调下达成和解协议,一般不批捕、不起诉。对情节稍重的犯罪,注重挣脱过去“有罪即捕”、“有罪即诉”的思维藩篱,加大对批捕、起诉必要性的审查力度。

3.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所犯轻罪案件注重实行非刑事化处理。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是犯罪构成的特殊主体。这两类主体涉嫌的犯罪通常是轻罪,其主观恶性一般不大,特别是培养一名大学生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社会成本很高。同时,未成年人犯罪与他们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有直接关系,若仅因一次情节较轻的犯罪而对其简单地科刑处罚,将他们抛向社会,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机大浪费,并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检察机关应尽可能在与学校达成共识、征询被害人的意见并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的基础上,注重对涉嫌轻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进行非刑化处理。

4.确立刑事和解制度。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是以国家起诉和对被告人判刑为只要模式,这种模式不仅带来监狱压力大、司法成本高的后果,而且严重忽略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应具有的本体地位。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全新的刑事司法模式,对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乃至邻里纠纷给予关注,尽可能在犯罪的早期阶段介入,通过化解人际关系,减少社会矛盾来预防犯罪。这种旨在提升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满意度,降低再犯罪率的司法模式与我国传统的调节制度所蕴含的“和为贵”的理念相一致。和解制度作为一种轻微刑事案件的方法,给冲突双方解决冲突提供了机会。通过刑事和解,使大量轻微的刑事案件得以及时结案,以便集中司法资源解决重大犯罪案件。

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些工作机制还存在不尽完善、科学的地方,比如人为的控制不捕率、不诉率、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等。总之,检察机关应当更新观念、结合国情,择善从长,有选择地借鉴国外在轻罪刑事政策领域的一些制度和措施,并在轻罪犯罪案件的非监禁处置领域形成一个总揽全局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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