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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的改造机理

时间:2022-02-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创造健康人格,对于人类是普遍适用的,对罪犯来说更是如此。劳动具有巨大的教育改造功能,这是世界各国监狱所公认的。恩格斯对劳动的历史作用所下的著名论断是:“它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因此,必须通过劳动使罪犯的人格重新回归和恢复人的本质。在人格改造这一系统工程中,对罪犯人格动力的改造是主体部分。
劳动的改造机理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三)劳动的改造机理

劳动使监狱的人格改造作为一种实践获得了载体和形式,离开了这一实践的载体和形式,人格改造只能成为内省式的闭门思过。而世界各国的监狱工作经验表明:离开社会实践活动的闭门思过是不可能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造的,独居和沉默只会损害罪犯的人格健康。劳动创造健康人格,对于人类是普遍适用的,对罪犯来说更是如此。劳动具有巨大的教育改造功能,这是世界各国监狱所公认的。劳动为什么能够改造罪犯的人格,它的改造机理是什么,我们从宏观和微观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从宏观上分析和探讨劳动改造的机理在于从历史的和社会的角度阐明劳动与人格形成、人格发展的内在关系。对此,我们只作简明的阐述:

第一,从人类的起源和进化的发展史看,是劳动创造了本身,是劳动创造了人格。关于劳动在人和人类社会形成过程中的决定作用,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中作了经典式的原理阐释。他指出:“首先是劳动,然后是语言和劳动一起,成了两个最主要的推动力,在它们的影响下,猿的脑髓就逐渐地变成人的脑髓。”(138)恩格斯对劳动的历史作用所下的著名论断是:“它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139)在这“人本身”中是否包括人格呢?我以为是包括的。在第三章探讨自我意识时,我曾指出:“动物只能适应自然环境而生存,它们与自然融为一体,难以从自然中分离出来,因此,它们难以形成自我意识;而人类则不同,人类不仅能适应自然,而且能够通过劳动改造自然。……这一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对主观世界的深刻影响则是自我意识的形成,它体现了人类自由能动的本质。”而自我意识是人格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格。

第二,劳动使人格体现人的本质。人格是人性和人的本质的个性化。在大千世界中,千人千面,人格特征千差万别。然而,凡健康人格或社会化人格都无不体现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之所以能够在人格中得到体现,是因为劳动。“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140)劳动使人与其他动物相区别而具有自己的本质。而人的本质异化的基本特征在于对劳动的背离。大多数犯罪,如盗窃、抢劫、贪污受贿、走私、贩毒、拐卖人口、诈骗等等都包含着对劳动的背离,即试图不通过劳动而获取生活和享受的消费资料,从而在生活方式上形成程度不同的以寄生代替劳动的价值观和行为倾向。这种人的本质异化在罪犯人格中的个性化体现就是形形色色的人格缺陷。因此,必须通过劳动使罪犯的人格重新回归和恢复人的本质。

第三,劳动推进人格的社会化,所谓健康的人格也就是社会化的人格。人不是孤立的存在物,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人格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可能形成和发展。而社会关系正是在劳动生产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141)因此,我们可以说,是劳动赋予和规定了人的社会本质,推进了人格的社会化。所谓人格的社会化,其根本特征是个体掌握社会所公认的行为方式。而任何社会最基本的行为方式就是以劳动作为生存手段。正是在这最基本的行为方式上,许多罪犯的人格偏离了社会化。因此,我们能够通过劳动改造推进罪犯人格的再社会化。

对劳动改造的机理不能仅仅局限于宏观上的分析。如果局限于宏观分析,我们对劳动改造的机理认识只能是抽象的。只有把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结合起来,我们才可能摆脱黑格尔所批评的“抽象思维”,而具体地把握劳动的改造机理。从微观上分析和探讨劳动改造的机理在于从罪犯人格世界本身分析劳动与人格要素的变化与发展的内在关系,从而阐明劳动改造功能的实现途径:

第一,劳动使人格的生理系统维持健康。人格是身心的统一体,人格的生理系统是人格的载体和自然基础,它是否健康对整个人格世界会产生直接的影响。现代医学表明,人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对于维持人体的健康是极其重要的。如果缺乏劳动,罪犯无所事事,其健康水平势必下降。刑期越长,健康状况将越差。劳动首先是人的脑力和体力的运用。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各种生理功能(如大脑、神经、心脏、骨骼、肌肉的功能)得到运用,根据“用进废退”的自然法则,劳动维持了人格载体和自然基础的健康,使各种生理功能不至于退化。华陀的著名医学论断是:“人体欲得劳动,但不当使极耳。动摇则谷气得销,血脉流通,病不得生,譬犹户枢,终不朽也。”(142)卢梭也强调:“节制和劳动是人类的两个真正的医生。”(143)对于生活于环境封闭、空间狭小的监狱中的罪犯,劳动尤其必不可少。人格改造也需要有自己良好的自然基础,它就是罪犯身体的健康。

第二,劳动能使人格的动力要素得到更新和发展。在人格改造这一系统工程中,对罪犯人格动力的改造是主体部分。从人格世界分析,犯罪的根本原因乃在于罪犯人格动力要素的缺陷,如非理性冲动、社会本能缺陷、需要层次低下、世界观错误等。罪犯改造的主要内容就在于对这些人格动力要素缺陷的改造。在这里,劳动是最基本的改造手段之一。马克思指出,人在生产劳动中“改变着、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144)在这里就包含了人格动力要素的更新。首先,劳动能够作用于人格发展的原动力,使本能和需要这两个人格要素得到更新。本能是盲目的、无意识的,它是非理性的原动力,如果人类的行为仅仅或者直接取决于非理性的力量,那么,人类与动物就不存在区别了。许多充满兽性的暴力犯罪就是在本能的非理性冲动之下发生的。如何改造本能这一人格要素呢?采取寡欲、禁欲甚至灭欲等方式显然是非人性的。最科学的方式是升华(参见第六章)。劳动具有使人格动力升华的功能。在弗洛伊德看来,本能的冲动是心理能,根据物理学的能量守恒定律,它不会消失,只会转化。如果这种能量以社会所赞许的方式释放出来,那就达到了升华。劳动(包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为罪犯的心理能释放提供了社会所赞许的方式:当罪犯为社会创造了财富时,他们消耗了心理能,其人格动力得到了升华,这就是弗洛伊德所说的“为公开利益而牺牲其本能的享乐。”(145)尽管对于罪犯来说,这种人格动力的升华至少在最初阶段是被迫地发生的,但它仍然能带来人格动力要素的更新。在人格动力的升华中,需要层次的提升占主导地位。劳动与教育的结合是引导罪犯自觉地、积极地、主动地形成、追求和满足较高层次的需要的基本途径。劳动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实践,使罪犯组织在彼此分工与合作的生产关系之中,形成思想与情感的交流。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的归属和爱的需要得到满足;在劳动中,罪犯可能因取得良好的劳动成果(如超额完成劳动定额,提高了产品质量,技术革新有成绩的,被评为劳动标兵等)而使自尊的需要得到发展和满足;由于劳动是劳动者学习和掌握专业技术的过程,所以它可能激发和培养罪犯的认知需要;劳动是美的创造活动,“美不仅存在于自然界,而且存在于人们的创造性劳动中”,(146)因此,劳动可能帮助罪犯形成审美需要;如果在劳动中监狱注重对罪犯的智力开发,鼓励罪犯在劳动中进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那么,这样的劳动还可能使一部分罪犯形成和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总之,劳动能够使人形成马克思所说的“新的需要”。罪犯的需要层次提升不是抽象的、内省的,它必须体现在具体的动机和行为之中,体现在实践活动中。而劳动能够使罪犯进入需要层次提升的实践之中。其二,劳动在推动罪犯需要层次提升的过程中有可能激发罪犯的成就动机,如激发他们超额完成生产定额,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激发他们在技术革新中取得成绩,激发他们争取被评为劳动标兵等等。(147)其三,劳动能够提高罪犯的兴趣品质。劳动所包含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含量越高,它越能够改造罪犯的人格。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这样的劳动能够激发和培养罪犯的学习兴趣,甚至能使有些罪犯产生创造兴趣。(148)其四,劳动为罪犯的世界观改造提供了实践基础。世界观(包括价值观、人生观)归根结底属于人的认识范畴,它是通过教育而形成的。但是人的认识又来源于实践,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过程中也改造了自己的主观世界,其中包括世界观。当我们把罪犯组织起来劳动,并以教育为主导时,就能够为他们的世界观改造提供实践基础,帮助他们确立我在第七章中所说的核心价值观:劳动能够使罪犯体验生命,认识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从而珍惜生命;劳动能够使罪犯体验真正的快乐,正如圣西门所说:“人应该劳动。从事劳动的人是最幸福的人”;(149)劳动有助于罪犯形成同情心,如果罪犯通过艰辛的劳动,体验并且认识到劳动者谋生的艰难,他们可能会减弱侵犯劳动者财产的犯罪冲动;劳动有助于罪犯树立“人人必须劳动,不劳而获可耻”的正直心;劳动是每个社会成员对社会应尽的基本义务,在劳动的实践中,我们能够教育罪犯形成责任意识,成为责任主体;劳动能够帮助罪犯形成尊严,因为人的尊严是附丽于人的价值的,而人的价值是通过劳动和贡献而体现的;劳动能帮助罪犯形成“知识就是力量”的价值观,现代化程度越高的劳动生产越需要知识,越能使劳动者认识知识的价值;“劳动创造了美”,(150)因此,劳动也可能成为审美的实践,有助于罪犯形成审美的价值观;劳动不仅是人在自然界争取自由的实践,而且是人在社会中争取自由的实践。不劳动的人是难以生存的,因而是没有自由的。通过劳动的实践,我们能够帮助罪犯认识和理解自由,形成崇尚自由的价值观;劳动还可能为罪犯提供创造的实践,使他们在技术革新、创造发明等活动中形成创造价值观。总之,在对罪犯的世界观改造过程中,劳动作为社会实践能够推动罪犯形成上述10种核心价值观。其五,劳动能够使罪犯树立人生理想。如果罪犯在劳动的过程中掌握了一定的专业技术,形成了职业专长,发展了自己的社会竞争能力,那么,他们就能够对前途怀有信心,树立自己的职业理想和生活理想。(151)

综上所述,劳动能够对人格动力系统的各个要素产生作用和影响,使它们得到更新和发展。这是劳动最基本的改造机理。

第三,劳动能够作用于罪犯的自我意识,构筑人格基础。这是劳动的又一改造机理。人格的基础是自我意识。从人类史发展的宏观角度看,劳动在人类的自我意识形成过程中起决定作用。从人格世界发展的微观角度看,劳动同样是推动自我意识发展的实践活动。首先,劳动能够推动罪犯自我理性认识的发展。人的自我理性认识是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形成和发展的。而劳动使人与自然、与社会发生关系,正是在这种关系中,人的自我理性认识得到了发展。个体对自我的认识和评价主要是通过劳动实现的。当个体的价值在劳动实现时,他不仅能得到社会的肯定评价,也会内化为自我的肯定评价。反之,好逸恶劳的人必然得到社会的否定评价,也可能内化为自我的否定评价。监狱对罪犯在劳动中的表现和成果所进行的评价必然内化为罪犯的自我评价和自我理性认识。罪犯可能在劳动中通过社会比较而认识自我,例如:我是否有能力,我是否能胜任,我是否能掌握技术,我能否吃苦耐劳,我能坚持下来吗,等等。更重要的是,劳动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罪犯形成对自我的社会角色、社会权利、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认识,有助于罪犯形成对自己与社会之间、与他人之间的关系的认识。(152)其二,劳动能够帮助罪犯形成积极的自我情感体验。个体的自我情感体验与自我理性认识是相伴而行的。当罪犯在劳动取得了成绩,得到监狱的肯定评价乃至奖励(如获得奖金,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甚至被减刑),他们就能够形成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等积极的自我情感体验。劳动的过程也是对罪犯的社会性情感的培育过程。科学文化知识含量越高的劳动越能培育罪犯的理智感,使他们形成追求专业知识,掌握专业技术的热情;劳动也能培育罪犯的道德感,因为劳动是每个社会成员最基本的道德义务。当罪犯通过劳动使自己洗清因犯罪而造成的灵魂污垢,使自己的行为符合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时,他们就能形成积极的、肯定的道德感;(153)由于劳动是创造美的过程,它也可能帮助罪犯形成美感。其三,劳动能够使罪犯的意志得到锻炼,提高他们的自我意志控制能力。在劳动过程中,无论是学会使用劳动工具、掌握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完成劳动指标,都必须由劳动者付出自己的脑力和体力,克服种种障碍困难,才能达到预定的目的。因此,劳动是劳动者根据劳动目标、支配自己的行动实现预定目标的过程,是实现意志的心理过程,而且,监狱的劳动毕竟是艰苦的,监狱劳动的管理和纪律又是非常严格的。如此艰苦而管理严格的劳动,对于罪犯的意志是一种磨炼,有助于他们形成坚韧性、自制力等良好的意志品质,同时克服懒懒散散和好逸恶劳的恶习。在第八章里,我曾引用了上海市周浦监狱通过劳动对罪犯进行意志训练的典型事例,表明劳动可以成为意志锻炼的手段。

综上所述,劳动能够对人格的自我意识系统的各个要素产生作用和影响,帮助罪犯构筑人格基础。

第四,劳动能够改善罪犯的道德良心,提升其道德人格。这也是劳动最重要的改造机理之一。从人类道德的发生史看,“劳动是人类道德起源的第一个历史前提”。(154)首先,劳动作为社会实践创造了道德主体,“人类通过劳动活动,不仅使自然界人化,使之为人劳动的对象,而且使人自身社会化,使人自身成为现实的社会的人。”(155)其二,劳动活动创造了人对道德的需要。一开始蕴藏在劳动过程之中的是劳动的自然性;但是,“随着劳动活动日趋复杂,对分工和协作的要求逐渐增多,再仅仅靠劳动本身来维持就远远不够了。劳动的发展需要有一种新的东西来执行维持劳动过程职能的东西,这就是风俗习惯和后来的道德。”其三,劳动活动是道德产生与发展的动力。“人际关系的差距越大,对道德的需要越大,道德发生的动力也就越大。劳动不仅产生了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引起人与人的差距和矛盾,推动着道德的产生,而且也产生了人们对自身的全面发展的要求。”(156)劳动在人类道德的发生和发展中的前提作用是否同样体现于个体道德的发生和发展呢?也是如此。“劳动在人类道德的属系发生中所起的重要前提作用,在人类道德的个体发生中也得到了应验和重现。……个体道德主体的道德意识、道德心理及道德行为,其成熟程度恰恰是与各个个体道德主体的这一系列活动过程紧密相关的。离开了个体的活动(尤其是劳动),道德在个体身上萌发并成熟是不可思议的。”(157)因此,要从道德上改造罪犯,培育其道德良心,提升其道德人格,就应当把道德教育渗透于劳动这一实践活动之中。在罪犯群体中,大多数人的道德人格低下,其基本原因之一在于他们的劳动意识日益削弱,而追求享受的欲望则日趋强烈,不愿以劳动作为自己的生存方式而表现着日益明显的寄生倾向。这样,他们的人格就日益偏离了社会化,他们的道德需要日益降低,道德人格也就日益堕落了。而劳动则能推动罪犯人格的再社会化,激发他们对道德的需要,并使他们的道德发展获得动力。罪犯通过赎罪式的劳动不仅使良心得到忏悔,而且回归和恢复了劳动这一生存方式,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自食其力这一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道德教育借助劳动这一实践形式,提升着罪犯的道德人格,唤醒其良知,培育其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158)圣西门说过:“劳动是一切美德的源泉,最有益的劳动应当最受尊重。”(159)良好的道德人格特征,如勤劳、热爱劳动、能互助合作、有集体主义精神,等等都源于劳动;或者说,自古以来,世界各民族都把由劳动所塑造的人的行为特征称之为美德,而把由背离劳动而形成的行为特征(如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等)称之为道德品质低下。

综上所述,劳动能够成为道德教育的实践形式,对道德良心系统的人格要素产生作用和影响,推动罪犯以自食其力为起点,改恶从善,完成人格的再社会化。

第五,劳动能够作用于人格的心理特征系统,特别是能使罪犯的性格得到改造,能力得到发展。真正的劳动改造不仅不会束缚和压抑人的个性,而且能够使个性得到发展,而个性发展的主要标志是性格和能力的发展。劳动的改造机理之一是对罪犯的心理特征系统中人格要素产生影响和作用。首先,劳动可能成为对罪犯进行气质改造的实践。这种实践可分为“扬长”和“避短”这两个方面,因为气质改造并不是改变罪犯固有的气质类型,而是在尊重和承认其气质类型的前提下使其扬长避短,使气质完善。所谓“扬长”,是指劳动为各种气质类型的罪犯提供了能够展现自身优势的机会,其前提是:监管人员善于根据罪犯的气质特点安排劳动项目,罪犯在劳动能够发挥自身的气质优势,不仅能提高劳动生产效率,而且有利于其人格的健康;所谓“避短”,是指劳动可能成为罪犯克服自身气质缺陷的实践。例如,上海市军天湖监狱曾经组织暴力犯罪人从事安装表链和针刺绣花的劳动。当初这种劳动项目的选择,纯粹是偶然的,预先并没有追求某种特殊的改造效果。但是,它却产生了特殊的改造效果。因为这类工艺精细的劳动项目需要劳动者耐心、细致、一丝不苟的操作。而许多暴力犯罪人却恰恰是性格粗暴而容易冲动的人。于是在这类劳动项目与气质的“尖锐冲突和矛盾”中产生了特殊的改造效果。这类精巧细致的劳动项目就产生了对暴力犯的气质改造和行为矫治作用。在严格的劳动产品质量管理之下,罪犯只能迫使自己静下心来,耐着性子,细心地、坚持不懈地、一丝不苟地装表链或针刺绣花。久而久之,他们也养成了自控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粗暴而容易冲动的气质缺陷。通过劳动改造罪犯气质的典型事例还不够丰富,需要进一步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160)其二,劳动能够改造罪犯的性格。性格改造的主要内容是改造罪犯性格中的态度特征,即对社会、对集体、对他人的态度特征;对劳动、对工作、对学习的态度特征;以及对自己的态度特征。性格是一个具有道德评价和价值判断意义的人格要素,它具有善恶之分。罪犯的改恶从善最终体现于性格的改变,主要体现于形成良好的态度特征。劳动的改造机理之一就在于它影响着、改变着罪犯的态度特征:(一)劳动能改变罪犯对社会、对集体、对他人的不良态度特征。劳动是每个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社会义务,劳动能使社会成员形成社会责任意识;而劳动光荣、不劳动者可耻乃是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评判标准;同时,劳动又使劳动者意识到自己在社会和集体中的地位和作用;每一个社会成员是通过劳动与他人互助合作、并交换劳动成果以保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这就是通过劳动实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原则。因此,个体对社会、对集体、对他人的良好态度特征,如热爱集体、克己奉公、乐于助人、能互相合作等等,都因劳动而形成;通过劳动,我们能够改变罪犯性格那些自私自利、冷酷无情、无集体意识等不良态度特征;(二)劳动能够改变罪犯对劳动、对工作、对学习的不良态度特征。人类的许多美好的性格特征,如勤奋、认真、细致、有责任心、节俭、有创造精神等等,都是因劳动而形成的;而人类的许多丑恶的性格特征,如懒惰、马虎、浪费、消极、无所作为、得过且过、贪图享受等等,都是因脱离劳动而形成的。人的本性是趋乐避苦的,罪犯厌恶劳动工作和学习,是因为从内心感到劳动太苦,工作太苦,学习太苦。因此,罪犯对劳动、对工作、对学习的不良态度特征是不能仅仅通过教育得到改变的。只有把他们置于劳动的实践之中,迫使他们劳动才可能改造他们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等不良性格特征;(161)(三)劳动能够改变罪犯对自己的不良态度特征。劳动通过人对自然的改变使劳动者确认了自我的价值;而且,劳动者必须遵守和服从必要的纪律才能够使劳动进行下去。因此,在形成对自己的态度特征上,劳动能够使罪犯形成自尊、自信、自强、严于律己等良好的态度特征,同时克服放纵、散漫、缺乏自律等不良的态度特征。当我们把罪犯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时,他们就可能改变对自我不良的态度特征。劳动对罪犯性格的改造不仅体现在态度特征的改造上,而且体现在理智特征、情绪特征和意志特征的改造上,比如:在劳动中开展的智力开发活动能够发展罪犯的独立思考能力,劳动能够培养罪犯良好的意志特征,等。其三,劳动能够发展罪犯的能力。经过劳动,罪犯的能力是否得到发展,这是判断监狱劳动是否具有改造功能的尺度。它不是唯一的尺度,却是最重要的尺度。劳动的改造机理之一就在于它能作用于能力这一人格要素,使它得到发展。从人类发展史看,“劳动生产了智慧”,(162)人的能力发展是通过劳动形成的。在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实践中,人发展了自身,其中包括能力。苏霍姆林斯基指出:“劳动不仅是一些实际技能和技巧,而首先是一种智力发展,是一种思维和语言的素养。”(163)因此,真正的劳动改造不仅仅能使罪犯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更重要的是使他们的能力得到发展:(一)劳动能使罪犯的学习能力得到发展。我曾经强调,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含量越高的劳动越具有改造功能。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知识含量越高的劳动越能使罪犯的学习能力得到发展。我们同时强调,发展罪犯能力的根本途径是知识学习和社会实践。当劳动不仅是社会实践的过程,而且是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过程时,它能有力地推动罪犯学习能力的发展;(二)劳动也能使罪犯的适应能力得到发展。每一个人要能在社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要能够适应环境,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能够自食其力。因此,离开了劳动就不存在所谓的适应能力。如果我们通过劳动不仅使罪犯掌握了一定的职业知识和专业技术,发展了他们的智慧技能,而且使他们形成了竞争意识,增强了承受艰苦、挫折和困难的能力,那么,也就发展了他们的适应能力;(三)劳动同样能够使罪犯的爱的能力得到发展。所谓爱的能力并不是抽象的,它只有在爱他人、爱家庭、爱祖国、爱民族的过程中体现出来,它体现为关心和给予,体现为承担责任,体现为互助和合作,体现为一种自我牺牲,等等。罪犯的劳动具有赎罪的性质和忏悔的意义,通过这种劳动,他们的良知得到唤醒,由危害社会转向爱护社会;罪犯的劳动同样能创造财富,通过财富的创造,罪犯向社会奉献了自己的血汗,使自己重新融入社会;罪犯的劳动同样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与合作,由此能发展他们的集体意识和合作能力;罪犯通过劳动成果的奉献不仅使自己承担起社会责任,而且使自己承担起家庭责任,如果他们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报酬,援助社会和他人、援助家庭,那么,他们的爱的能力就得到了发展。总之,由于劳动,罪犯在融入了社会关系的过程发展了自己爱的能力;(四)劳动也可能开发罪犯的创造潜能。劳动可以成为对罪犯进行智力开发的实践活动。监狱可以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激发罪犯的创造和技术革新的成就动机,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在这一过程中,罪犯的创造潜能可能得到开发。上海市许多监狱的“智力开发”实践证明了这一点(参见第九章)。

综上所述,劳动能够使罪犯的人格心理特征得到发展,特别是它能使罪犯的性格和能力得到发展。

劳动的改造机理既是复杂的,又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劳动本身是复杂的,它既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又体现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特别是监狱劳动,它既具有刑罚的特殊性质,又具有一般劳动所包含的共性。监狱劳动所包含的惩罚性、教育改造性和功利性对罪犯的人格世界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和作用,有时它们相辅相成,有时则彼此矛盾;另一方面,罪犯的人格世界也是复杂的。罪犯参加监狱劳动的动机、态度、情感、需要,等等不同于普通的劳动者。所以,劳动改造罪犯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它的实现取决于许多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是必须以教育为主导。劳动改造一旦能实现,它就能成为最基本的人格改造实践。它的改造机理是多方面的,这就是说,它能够影响和作用于罪犯人格世界的各个系统,在多方面实现其改造功能,使各个系统的人格要素得到改造和发展,从而使罪犯形成健康的人格。

单纯劳动的效果

刘云耕在《试论对青少年囚犯的智力开发》中阐明:据上海军天湖监狱对1 032名罪犯的调查统计,他们基本上都出身于劳动人民家庭,本人也以劳动者居多,因此他们对劳动并不陌生。恰恰相反,他们的文化水平普遍低下,实际文化在初小以下的竟占76.45%。从犯罪的性质看,他们中犯盗窃罪的占39.9%,暴力犯罪的占26.55%,性犯罪的占20%,其他犯罪的占13.55%。在年龄上,35岁以下的占86%。他们大多数身强力壮,因此不怕劳动。有的犯人公开表示,宁可去劳动,也不愿冥想苦思地去应付文化考试。有这一个累惯犯,他每次服刑期间,都因为劳动出色而被减了刑,但每次出狱不久,又重新犯罪,此人现在第三次被判刑,服刑中劳动表现仍然很积极。事实说明,如果不去改变人的文盲、法盲加流氓的现状,想仅仅用生产劳动使他们改过自新,那是办不到的。(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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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图胸像》(意大利)米开朗基罗

人类的文明史,是不断反抗专制暴政、争取自由和民主的历史。伟大的艺术家米开朗基罗在意大利封建势力的压迫下,把自己的民主理想寄托于《布鲁图胸像》。布鲁图身披古罗马长袍,目光坚毅,神情果断,显示出毫无畏惧的英雄气概。布鲁图(公元前85—前42年),是古罗马政治家,坚持罗马共和国的政治理想,反对个人专制独裁。因而,他毅然参与刺杀凯撒的密谋,并组织军队对抗独裁者。最后失败自杀。布鲁图不仅是英雄,而且是学者,写过许多论文。

【注释】

(1)改造罪犯并不是监狱实践活动的唯一目标。惩罚罪犯,体现社会正义,并达到一般预防,也是监狱实践活动的目的。

(2)监狱的各种实践活动其实是融合为一体的,它们之间的区分是相对的。例如,对罪犯的刑罚惩罚与狱政管理是结合在一起的,管理和教育又是相辅相成的,在惩罚罪犯的同时,又必然贯彻人道主义的原则,等等。

(3)改造机理和改造功能是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改造机理是指改造要素如何实现其改造功能的机制和原理。

(4)陈国强主编:《文化人类学词典》,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0页。

(5)转引自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页。

(6)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阐明人类两性关系和家庭的历史演变。这一演变过程是同人类性道德和性规范的发展同步的。人类在排除血亲成员之间的两性关系的过程中,离不开惩罚文化。所谓“乱伦禁忌”就是“对乱伦关系的禁止及其惩罚。一般认为,在文化演化中,乱伦禁忌担任着非常重要的职能,因为在群内婚被禁止之前,不可能发展出一种由姻亲关系所联系起来的广大社会。”(陈国强主编:《简明文化人类学词典》,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57页。)

(7)中国封建时代的许多规范(如“三纲五常”)严重背离人性,因而其惩罚文化具有强大的扼杀个性的残酷力量,鲁迅称之为“吃人”。

(8)要使受惩罚者遭受极大的痛苦和损失,并非难事。中国封建时代的统治者创造了许多酷刑,如墨(在犯人脸上刺字,染以黑色)、劓(割掉鼻子)、剕(把脚砍掉)、宫(阉割男子生殖器)、大辟(死刑)。在“大辟”中又包括车裂、弃市、腰斩、锅里煮死、焚烧等等。这些酷刑的创造只需残酷之心和野蛮行为即可。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11页。

(10)邱兴隆等:《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16页。

(11)同上书,第27—29页。

(12)参见李贵方:《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9页、第56页。

(13)陈国强主编:《简明文化人类学词典》,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79页。

(14)监狱是根据法律规定给予罪犯惩罚的,但由于警告、记过、关禁闭等惩罚是由监狱决定和实行的,所以,监狱成了惩罚的主体,当惩罚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层面时,惩罚的主体是国家。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11页。

(16)转引自肖金泉主编《世界法律思想宝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39页。

(17)转引自(美)霍金斯等:《美国监狱制度——刑罚与正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3页。

(18)(美)赫根汉:《人格心理学导论》,海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2—283页。

(19)《教育大辞典》第5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334页。

(20)同上,第334页。

(21)转引自(美)赫根汉:《人格心理学导论》,海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3页。

(22)时蓉华主编:《现代社会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01页。

(23)沙莲香主编:《现代社会学——基本内容及评析》(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2页。

(24)许多罪犯是在刑罚惩罚之下才开始进行自我意识的,他们开始反省自己是怎样一个人的问题。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一个罪犯在《审判的思考》中这样自问:“我怎么会变得如此凶残呢?”“什么致使我毫无人性呢?”“为什么我就从来没去考虑过法律、道德、良知呢?”这些自问,是自我意识的苏醒。类似这样的例子,在罪犯的忏悔文章中举不胜举。

(25)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比较教育研究室编译:《人的发展》,教育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26页。

(26)(美)索里等:《教育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426页。

(27)《教育大辞典》第5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71页。

(28)(美)索里等:《教育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428页。

(29)《教育大辞典》第5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71页。

(30)同上,第389页。

(31)挫折感和焦虑一样,其水平高低并无客观标准,因为它们都是个体主观上的感受,是因人而异的,同样一件不顺心的事,对于有的人来说,会形成很大的挫折感,而对另一个人来说,则感到并不是挫折。

(32)转引自时蓉华主编:《现代社会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96页。

(33)同上,第204页。

(34)短期犯(即原判刑期三年以下的罪犯)重新犯罪率高的现象引起普遍关注。据司法部1986—1990年调查,短刑犯在整个押犯中只占25%左右,而在刑满释放后在重新犯罪的总数中占70%。(参见李均仁主编:《中国重新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93页。)短刑犯重犯率高的原因之一是对刑罚惩罚缺乏深刻的体验,有些罪犯说“眼皮一眨,我就出来了”,或者说“打一个瞌睡,我就出来了”。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19页。

(36)(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37页。

(37)(保)瓦西列夫:《情爱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28页。

(38)(前苏)苏霍姆林斯基:《关于爱的思考》,广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00页。

(39)(前苏)苏霍姆林斯基:《论爱情》,工人出版社,1986年版,第23页。

(40)例如,狱内犯人之间的同性恋现象是值得研究和关注的。安徽省蜀山监狱彭和平曾研究一所男犯监狱的同性恋现象。这所监狱有1 300名押犯,有同性恋行为者65人,占在押犯总数的5%(《监狱工作研究》,1998年第4期),狱内同性恋往往引发各种狱内重大事故,如自杀、行凶等。

(41)(美)斯金纳:《超越自由与尊严》,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1页。

(42)蔡墩铭编著:《矫治心理学》,正中书局印行,第541页。

(43)李秀林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14页。

(44)同上,第116页。

(45)同上,第118页。

(46)在这里,我们从一般情况下探讨惩罚是否过度的问题。这里暂时把受惩罚的主观感受忽略不计。不同的受惩罚者对惩罚的主观感受是不同的。惩罚是否过度不仅有客观的标准,而且有主观的标准。但主要是客观的标准。

(47)肖金泉主编:《世界法律思想宝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23页。

(48)同上,第723页。

(49)陈仲庚等编著:《人格心理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40—341页。

(50)(日)森武夫:《犯罪心理学》,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第183页。

(51)同上书,第184页。

(52)参见邱兴隆等:《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45页。

(53)(英)葛德文:《政治正义论》第2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34页。

(54)转引自(日)森武夫:《犯罪心理学》,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第183页。

(55)二律背反是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的哲学术语,这一术语表明两个互相排斥而又被认为是同样正确的命题之间的矛盾,例如“世界的始因是存在的”和“世界的始因是不存在的”,这两个命题同样正确,但互相排斥,构成二律背反。

(56)奴隶制时代的刑罚以同态复仇为原则,如《摩奴法典》规定,对以“语言”犯罪的人可以割舌头,用铁钉插入口中,用滚开的油灌入口和耳中。封建制时代的刑罚则是以滥用死刑,广施体罚、轻罪重罚,株连无辜,法外用刑为特征。(参见邱兴隆等:《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16—20页。)

(57)(英)罗素:《罗素文选》,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98页。

(58)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9页。

(59)同上书,第22页。

(60)(英)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4页。

(6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48页。

(62)(英)葛德文:《政治正义论》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4—85页。

(63)(英)葛德文:《政治正义论》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二卷,第589页。

(64)在狱内调查时,不难看到,许多罪犯认为受到刑罚惩罚是“罪有应得”,特别是对那些严重背离社会道德的犯罪,如杀人、盗窃、伤害等等,罪犯都很容易承认自己的罪恶。我认为,这是他们良心中的正义观念在起作用。

(65)判断刑罚惩罚是否正义和公正并不是以罪犯的判断为依据,有些罪犯出于对犯罪事实的否定也可能混淆是非。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罪犯作为刑罚惩罚的直接当事人,对刑罚惩罚是否公正,比常人更为关注,敏感性更高,因此,罪犯群体对刑罚惩罚是否公正的判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66)1955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体现了这一发展趋势。

(67)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31条。(转引杨显光主编:《劳改法学词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473页。

(68)杨世云等编著:《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0—191页。

(69)开放式监狱的最大特征是罪犯的人身自由程度增大了,强调自我管理。例如,狱内的罪犯在没有警戒的情况下可以到自由社会的工厂、公司、商店劳动,下班后仍回监狱。有的开放式监狱对罪犯实行归假制度,给予一定的假期,让他们回家度假。

(70)参见杨显光主编:《劳改法学词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13—114页。

(71)这些惩罚的内容主要有:剥夺犯人在狱内享有的某些权利如禁止参加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剥夺放风权;加重犯人承受刑罚的痛苦,如限制饮食,降低饮食标准;增加劳动强度;关禁闭,等等。这类狱内惩罚措施在世界各国监狱具有普遍性。

(72)陈士涵:《论上海市监狱的文化建设》,(载朱济民主编:《论上海监狱工作》,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3页。)

(73)(英)波普尔:《科学知识进化论》,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412页。

(74)参见导论中我对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援引。

(75)以上海市的监狱为例。提篮桥监狱是旧监狱的典型代表,其物质文化(如建筑)依然保留着历史的风貌,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建成的青浦监狱、女子监狱、少年管教所、宝山监狱则以全新的面貌出现在上海监狱史上。这些监狱环境整洁、建筑具有美感,一改监狱那种阴暗的色彩。

(76)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外国监狱法规汇编》(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34页。

(77)上海市青浦监狱以“法治、科学、人道”为治监目标,监管人员努力在每一个工作细节上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例如,他们在检查罪犯的狱外来信时,不用手撕信封,而规定用剪刀整齐地剪开,表示对罪犯的尊重。

(78)陈士涵:《论劳动改造的构成要素》,载朱济民主编:《论上海监狱工作》,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

(79)同以前各章一样,我在论述情感这一人格要素时,也论及情绪。

(80)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系公共必修心理学教研室编:《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88页。

(81)陈士涵:《论中国劳改工作特色形成的内在本源》,载朱济民主编:《论上海监狱工作》,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页。

(82)陈士涵:《监狱:人类文明史的一面三棱镜》,载王飞主编:《上海监狱人权记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

(83)瑞典监狱的行刑物质条件十分优裕,使外国游客往往搞不清犯人是在服刑,还是在度假,监狱如度假村,装饰豪华,犯人人可去海滨、森林公园度假。瑞典司法部官员说:“我们认为对任何人来说,坐牢都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所以,我们主张刑期短些,待遇人道些较好。”但瑞典的犯罪率仍然上升。监狱当局说:“我们的监狱制度是人道的,但算不上是成功的。然而,又有哪个国家找到了改造犯人的成功方法呢?”(参见孙晓雳:《劳动改造刑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7页。)

(84)高瑞泉等:《人格论》,上海文化出版社,1990年版,第23页。

(85)齐振海主编:《管理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8页。

(86)“处遇”一词在医学或心理学领域早已广泛使用,与“治疗”一词同义。“处遇”用于司法或刑事政策上,是近代以来才开始的,在这里,它比“治疗”意义为广。凡罪犯在狱内生活的各种内容,如劳动、教育、接见、通信、奖惩等等,都称为处遇。(参见蔡墩铭编著:《矫治心理学》,正中书局印行,第12页。)

(87)王泰:《对累进制的原理及改造机制的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89年第5期。

(88)齐振海主编:《管理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2页。

(89)社会需要和非社会需要是互相转化的,当个体的需要超越了社会伦理道德所允许的范围,或以非社会化的手段(如犯罪)满足需要,社会化的需要就转化为非社会化的需要,当个体的需要回复到社会伦理道德所允许的范围,并以社会化的手段满足需要,非社会化的需要又转化为社会化的需要了。

(90)齐振海主编:《管理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3页。

(91)苏东水:《管理心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9页。

(92)王泰:《对累进制的原理及改造机制的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89年第5期。

(93)苏东水:《管理心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3页。

(94)转引自杨显光主编:《劳改法学词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05页。

(95)监狱对罪犯的日常考核一般采取量化的形式。19世纪中叶,英国的马克诺基已经首创点数制(又称责任分数制)。目前,中国监狱普遍实行“百分考核制”即将罪犯的考核项目以百分制的形式分解成不等的分值,再根据罪犯的表现情况逐一定分考核,以分计奖,以分计刑(即刑期增减)。

(96)(美)霍金斯等:《美国监狱制度——刑罚与正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3页。

(97)参见王泰:《对累进制的原理及改造机制的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89年第5期。

(98)时蓉华主编:《现代社会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64页。

(99)在对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情况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其中有些重新犯罪者正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比较好、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并受到减刑奖励的人。重新犯罪的原因固然复杂,但这一情况值得研究。

(100)苏东水:《管理心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0页。

(101)开放式处遇制度的出现可认为是狱政管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尽管在监狱中,开放式监狱只占一部分,但它对狱政管理的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带来的影响却是深远的。

(102)沙莲香等主编译:《现代社会学——基本内容及评析》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4页。

(103)我们暂且不论战争时期的监狱。即使在和平时期,也存在野蛮的监狱管理,如“文革”时期的某些监狱管理(如对张志新的摧残)。不久前,《纽约时报》刊登长篇文章披露纽约州纳索县监狱残酷毒打犯人的事实,认为这所监狱对犯人“施暴已成制度”。(参见1999年3月1日《文汇报》,第4版。)

(104)由于监狱所具有的封闭性,狱内的种种不良现象容易被掩盖,上海人称之为“打闷包”。

(105)《马克思恩格斯全信》第23卷,第201—202页。

(106)《纪念爱因斯坦文集》,上海科技出版社,1981年版,第67页。

(107)《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767页。“城旦舂”指强制犯人修筑城墙和舂米劳役。鬼薪指强制男犯人入山为宗庙打柴。

(108)许章润:《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6—177页。

(109)转引自薛梅卿主编:《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9页。

(110)转引自杨显光主编:《劳改法学词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44页。

(111)转引自薛梅卿主编:《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44页。

(112)参见(美)霍金斯等:《美国监狱制度——刑罚与正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4—37页。

(113)转引自杨世云等编著:《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9页。

(114)转引自上书,第55页。

(115)转引自杨世云等编著:《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1页。

(116)邓又天主编:《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66—267页。

(117)潘国和等主编:《美国矫正制度概述》,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6页。

(118)这只是一种总体上的宏观分析。微观地看,在不少监狱的劳动中,往往并不存在教育改造性。

(119)参见何鹏等主编:《中外罪犯改造制度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253页。

(120)在我国监狱学界长期存在盲目推崇劳动改造的倾向,有些同志简单地援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劳动创造世界、劳动创造人的著名论断,认为只要把罪犯组织起来劳动,就必然使他们得到改造。在这里,他们忽略了许多具体的、必要的条件。我曾撰文指出:首先在这里把劳动抽象化了,因为人类的劳动是具体的、并非任何一种劳动都能改造人;其次,把劳动主体抽象化了,恩格斯所说的“劳动创造人”,是从人类进化的宏观角度说的,不能简单地生搬硬套在罪犯改造上;其三,把劳动的作用抽象化了。劳动能够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这也是从人类历史发展的宏观角度而言,并非每一个参加劳动的人(特别是罪犯)都必然能够自发形成正确的世界观的。列宁说过,工人运动不会自发地产生马克思主义。更何况罪犯,怎能企望他们仅仅通过劳动就改造了自己的主观世界呢?(参见陈士涵:《教育应当成为劳动改造的主导——兼与郑一之同志商榷》,载朱济民主编:《论上海监狱工作》,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0—93页。)

(121)陈士涵:《教育应当成为劳动改造的主导——兼与郑一之同志商榷》,载朱济民主编:《论上海监狱工作》,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5页。

(122)《列宁全集》,第31卷,第144页。

(123)陈士涵:《教育应当成为劳动改造的主导——兼与郑一之同志商榷》,载朱济民主编:《论上海监狱工作》,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3页。

(124)《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83—284页。

(125)陈士涵:《教育应当成为劳动改造的主导——兼与郑一之同志商榷》(载朱济民主编:《论上海监狱工作》,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4—95页。

(1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

(1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30页。

(128)(前苏)马卡连柯:《论共产主义教育》,人民教育出版社,1962年版,第236页。

(129)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30页。

(130)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七大队三中队从1989年开始对盗窃犯进行分类改造的探索。他们善于在监狱的劳动改造中开拓教育改造的生成点,例如他们推行《联产计奖办法》,在这一过程中对盗窃犯的不劳而获、好逸恶劳的不良恶习进行矫正,帮助他们树立诚实劳动、按劳取酬、自食其力的意识,在讲解生产工序时,对盗窃犯进行集体意识教育,等等。其教育改造成效是比较显著的。

(131)陈士涵:《教育应当成为劳动改造的主导——兼与郑一之同志商榷》(载朱济民主编:《论上海监狱工作》,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6—97页。

(132)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85页。

(133)同上,第186页。

(134)长期以来,劳动改造中的“劳动”仅仅被认为是体力劳动,脑力劳动则被排斥在外;而且,似乎劳动越艰苦、越劳累,越能改造人。如此推理,最原始、最劳累的劳动最能改造人了。其实这是很片面而荒唐的。艰苦、劳累的体力劳动固然能够磨炼人的意志,但劳动对人的改造功能主要并不体现在这里,而是体现在它使人的素质和能力得到发展。因此,何种劳动具有更大的改造功能,并不在于它能带给劳动者多大的艰辛和劳累,而在于它能带给劳动者多大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因此,脑力劳动不仅是劳动改造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脑力劳动的改造功能更大。

(13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外国监狱法规汇编》(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41页。

(136)杨世云等编著:《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6—227页。

(137)罪犯的有偿劳动已被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由于各国的经济状况、监狱管理制度不同,支付给罪犯报酬的数额和方式也不同。在很长的时期里,“我国罪犯的劳动,是一种属于带有赎罪性的无偿劳动。罪犯参加劳动,原则上不是按劳分配,不付予工资。”(参见何鹏等主编:《中外罪犯改造制度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59页。)但是,这一状况正在改变,中国监狱法第七十二条已对罪犯的劳动报酬作了规定。

(13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12页。

(139)同上,第508页。

(14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页。

(14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2页。

(142)(南朝宋)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739页。

(143)(法)卢梭:《爱弥尔》(上),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第32页。

(14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494页。

(145)(奥)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引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页。

(146)(前苏)赞科夫:《和教师的谈话》,教育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114页。

(147)上海市白茅岭监狱的实验大队曾经是以种植水稻为主的农业生产大队。他们曾在罪犯中实行水稻种植的“个人劳动承包制”,激发了罪犯的成就动机。有3名罪犯承包了10亩水田(是其他犯人平均亩数的2.5倍),他们积极钻研农业技术,认真管理农田,结果产量高于大队的平均数。

(148)特别在技术革新和许多脑力劳动(如编辑、美术、电脑操作、文艺创作等)中,兴趣品质的提高尤为明显。

(149)(法)圣西门:《圣西门选集》,第3卷,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9页。

(1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3页。

(151)在狱内,我曾同几名青少年罪犯交谈,问他们劳动苦不苦,他们说劳动很苦。同时又说,现在已经习惯了,也不觉得了。这样的劳动都不怕,以后回到社会挣钱养活自己是没有问题的。也有的青年罪犯说,我现在已经有技术了,不怕找不到职业。

(152)在这里,我们再一次强调劳动报酬的作用。当罪犯通过劳动得到报酬,以此救济其家庭困难时,他的社会角色,社会责任必须得到强化,并进一步得到自我理性认识。

(153)例如,有些罪犯对金钱的认识和区别体现了自己的道德感。他们通过劳动得到了报酬,认为这些钱是干净的,而认识到以前通过犯罪所得到的钱是不义之财,是肮脏的。他们为自己能用干净的钱感到欣慰,心安理得。我曾多次在罪犯的家信中读到这类句子:我寄来的钱是干净的,是劳动所得。

(154)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9页。

(155)同上,第30页。

(156)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9页。

(157)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1页。

(158)上海市白茅岭监狱实验大队有一名罪犯,原为游手好闲的人,被其妻称为“油瓶倒了也不扶”的人。在劳动中,他与其他几名犯人承包农田,深感“汗滴禾下土,粒粒皆辛苦”,情感也发生变化,懂得珍惜劳动成果了。他的妻子到大队探亲,看到水稻丰收,几乎不敢相信是她丈夫干出来的。这类典型事例是很多的。

(159)(法)《圣西门选集》第2卷,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1页。

(160)上海市军天湖监狱的“暴力犯绣花”的劳动实践在罪犯改造理论上给予我们的启迪是不少的。如何使劳动更具有改造罪犯的功能,劳动项目的选择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这就是分类劳动的提出。所谓分类劳动,就是针对不同类型罪犯的不同心理和行为特点,选择不同内容的劳动项目,使这种劳动更具有改造或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因为不同的劳动项目对劳动者在个性心理特点上的要求是不同的。所以,在不同的劳动中,劳动者受到的职业习惯养成情况也不同。分类劳动在理论上是值得探讨的。分类劳动是劳动改造现代化、科学化的必由之路。

(161)近几年,我们在对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以后重新犯罪情况的调查中看到,不少刑释人员之所以重新犯罪是因为他们对就业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不愿意从事艰苦的、收入较低的劳动。宁肯失业空闲也不愿劳动,最终导致重新犯罪。

(162)《马克思格斯全集》第42卷,第93页。

(163)(前苏)苏霍姆林斯基:《给教师的建议》,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48页。

(164)朱济民主编:《论上海监狱工作》,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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